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
『壹』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量超過轉移申請表上怎麼辦
一、辦理內容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是產廢單位轉移危廢的唯一合法憑證。無危廢轉移聯單或持非市環保局派發的危廢轉移聯單轉移危廢均屬非法轉移,因此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產廢單位承擔主要責任。危險廢物轉移出產生單位,必須辦理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並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相關要求規范運行轉移聯單。
二、辦理程序
省內轉移須向市環保局申請轉移,經以下程序後,向市環保局申領聯單。原則上,市環保局根據產廢單位的歷年轉移情況和當年轉移計劃及處置合同,每年發放一次轉移聯單。
1、申請--轉移單位提出申請(申請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的正式文件),填寫《西安市危險廢物轉移利用(處置)申請表》和上報危險廢物轉移計劃等八項資料;
2、初審--所在區縣環保部門簽署意見;
3、批准--到市環保局輻射與固體廢物管理處審批後領取聯單;
4、領取--《陝西省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三、申報資料
1、《西安市危險廢物轉移利用(處置)申請表》;
2、本年度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及上年度危險廢物轉移(處置、利用)情況報告;
3、接受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危險廢物轉移(處置、利用)合同或協議資料;
5、運輸單位資質及運輸合同復印件;
6、危險廢物管理台帳;
7、危險廢物初查報告;
8、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及應急預案。
註:相關申請表格在西安市環境保護局網站 固廢環境管理欄目中下載。
1、轉移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涉及危險廢物產生的主要工藝、產品;產生的危險廢物種類、物理化學性質、有害成分;危險廢物的去向、處理(處置)方式;危險廢物計劃轉移數量、轉移頻次、轉移期限;危險廢物接收單位的有關信息。
2、危險廢物初查報告主要根據單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料及《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初步的認定,要具體到廢物類別下的廢物代碼。
3、危險廢物管理計劃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第五十三條要求制定。
4、下一年度再次申請轉移聯單時,憑上年度危險廢物轉移審核的申請表、轉移聯單使用運行情況說明、危險廢物管理台帳、本年度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及《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申領表》(一式四份)等五項資料申領聯單,申領程序不變。
『貳』 公司規劃化工危險廢物處理項目,請問一下大俠需要去找哪些部門辦理哪些手續(山東濰坊)
不知道你們規劃抄的危險廢物處理的種類和規模,只能大概給你講一下。
一、你上網查找《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2004年底408號);
二、你要准備如下材料:
1、你單位經營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請報告;
2、危險廢物經營能力評估報告;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
4、這個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以及報的批復文件;項目建設環保三同時的驗收文件;
5、土地證明和該地的性質證明;項目的平面布置圖;
6、具有的工程技術人員的有關證件的復印件;
7、危險貨物委託運輸的證明材料(哪個單位的資質,車輛的資質,駕駛員的資質)復印件;
8、這個項目的安全許可文件;
9;規章制度(安全、環保、監測、生產管理、設備管理、污染防治管理事故應急預案)。
三、報到你們所在地的環保局(市級),若是屬於省環保廳批復的,需要市局的意見,若是屬於國家環保部批復的,需要有省環保廳的意見。
四、及時溝通,等候現場查看,論證和批復。
以上供你參考。
『叄』 買危廢品要什麼手續
一、法律依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領與管理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二、工作職責
省環境保護局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之外的、全省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
污控處具體負責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的受理、審批等行政管理工作。
省危廢中心提供相應的技術支持,具體負責申請材料的技術審查,組織申請單位進行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並對持證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三、受理范圍
全省范圍內,依據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向省環保局申領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單位的申請。
四、申領條件
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合格。
2、申請單位應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具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3、必須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從事危險廢物經營的設施、場所;危險廢物貯存場、處置場的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經營的危險廢物屬危險化學品(含劇毒化學品)的須符合國家、省危險化學品經營有關規定;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如不擁有土地使用權,必須與場地所有者簽訂5年以上租賃合同;危險廢物綜合性處置設施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和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並經專家論證。
4、涉及危險廢物運輸的,要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廢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有符合國家、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5、對所經營的危險廢物有適宜的處置技術和工藝,不得採用國家明令禁止、淘汰的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對仍未能利用的廢物或殘渣最終必須達到國家規范要求。
五、申領程序
(一)申請
申請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的,應當如實填寫《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表》(見附表),並附證明材料(見第六項)及所在市環保局初審意見,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單位為新建項目的,根據環辦函[2005]841號《關於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生產設備試運行期間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有關問題的復函》的有關要求,在向省環保局提出申請時,除提交前款所要求的證明材料外,還應提交在試生產階段開展相關危險廢物經營業務的申請,並附建設項目經審批部門同意試生產的批復。
(二)受理
1、省環保局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當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2、接到符合許可條件的材料或補正合格的材料後,省環保局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省危廢中心及有關市環保局對申請單位的證明材料和現場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三)評估
省環保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下列要求對申請單位進行評估:
1、由省危廢中心組織申請單位開展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編制《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
2、省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能力和環境風險評估報告書》進行審核,並形成審核意見。
(四)審批、頒發許可證
1、省環保局成立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負責對通過技術評估的申請和《評估報告書》審核結論進行審查。
2、省環保局危險廢物環境管理委員會審查通過的申請單位,經公示後,對其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3、對處於試生產階段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10日內,將相關驗收證明材料報省危廢中心備案。
在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時發現有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情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經整改仍不符合原發證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暫扣或者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申請單位憑頒發的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向所在市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增項登記注冊手續。
六、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相關材料
申請領取遼寧省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省環保局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申請表》,並附具以下證明材料: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提供技術人員的勞動合同、職稱證書、工作經歷證明等相關材料。
2、有符合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提供與所申請經營危險廢物的特性、數量相適應的專用運輸車清單,並提供相應車輛的行駛證、加蓋「道路危險貨物專用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駕駛員證、押運員證。無自備運輸工具的,應提供與專業運輸單位簽定的委託運輸合同或者運輸工具租賃合同,以及相關單位的資質證明。合同應包括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污染事故及承運人拋灑、遺棄、傾倒危險廢物的責任條款。
3、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遼寧省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遼寧省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有關處理和處置危險廢物的試驗數據或科學論據。
6、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包括:廢物分析計劃、安全措施、內部監督管理措施和計劃、人員培訓計劃、意外突發事故應急計劃、環境監測措施等。
7、以填埋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應當依法取得填埋場所的土地使用權;以其它方式處置危險廢物的,有土地使用權的須提供場地所有權證明;租用場地的,須提供5年以上租賃合同及場地所有權證明。
8、企業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9、項目環評報告書(含風險評價章節)、批復和建設項目經環境保護竣工驗收報告。
10、市環保局初審意見。
11、有資質單位出具的危險廢物成分分析報告單。
12、綜合利用後執行的產品標准及產品質量檢驗單。
七、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文本及有效期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由省環保局統一印製,有效期為5年。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2、危險廢物經營方式及主要工藝;
3、危險廢物類別;
4、危險廢物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5、年經營規模;
6、有效期限;
7、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八、變更及注銷
1、取得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如果工商登記發生變更,應當在變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要按照原申報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
1)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2)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3)新建或者改建、擴建、搬遷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4)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3、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終止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對經營設施、場所採取污染防治措施,並對未處置的危險廢物作出妥善處理。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在採取上述措施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省環保局提出注銷申請,由省環保局組織省危廢中心進行現場核查合格後注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4、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繼續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於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屆滿前30個工作日向省環保局提出換證申請。省環保局自接到換證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換證;不符合條件的,由省環保局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予換證。
1)縣級以上環保部門對持證單位日常監督檢查發現有超出經營范圍經營等違法現象的;
2)持證單位在每年1月30日前未以書面形式向發證機關報告上一年度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3)持證單位違反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制度的;
4)持證單位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設施運轉不正常的;
5)有效經營期內,發生重大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
6)有效經營期內,危險廢物綜合利用、處置的工藝技術、污染控制和管理水平沒有顯著提高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肆』 如何辦理危廢經營許可證
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通過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總局會在20個工作日內給你答復,下面是審批需要的條件。
審批條件
1、有3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並有3年以上固體廢物污染治理經歷的技術人員;
2、有符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有關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3、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4、有符合國家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危險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和安全要求的處置設施、設備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設施;其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醫療廢物處置的衛生標准和要求;
5、有與所經營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處置技術和工藝;
6、有保證危險廢物經營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4)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章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第七條國家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頒發。
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第八條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在從事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前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並附具本辦法第五條或者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發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發證機關在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前,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徵求衛生、城鄉規劃等有關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
『伍』 危險廢物處置,需辦理哪些環保手續
危險廢物(下稱「危廢」)處置的手續不同地區,手續不一樣,但總體流程是差不多的,細致的流程有所出入。
大體上的流程可以分為,與環保公司簽訂危廢服務,攜帶資料到環保局審批(一般審批的資料有:危廢轉移備案表、危廢轉移計劃表、危廢處置服務合同、產生單位營業執照、危險廢物儲存場所信息、處置單位營業執照、危廢處理經營許可證、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及道路安全許可證),審批通過後,環保會出具審批單,再聯系簽訂合同的危廢公司,讓危廢公司把危廢拉走處置,再有危廢公司處置轉移聯單。這個就是大體的危廢處置流程,具體的細節建議到當地環保局咨詢。
『陸』 如果要回收危險廢物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如果是抄企業要回收危險廢物需要辦理:需要辦理環保審批.同時在固廢平台填報資料.交環保局審批.審批通過之後就可以轉移了.
如果是成立一家回收危險廢物的處置公司:1.環評. 2.環保工程. 3.試生產.4.項目驗收. 5.三廢監測.6.排污許可證.完善完環保手續.並且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就有資質可以回收了.
『柒』 固體廢物 跨省轉移 需要審批嗎
需要審批。
以廣東省為例:
實施機關的許可權: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行政審批
實施機關的類別:行政機關
(六)辦件類型:承諾件
(七)審批條件(本行政審批無審批數量限制):
1、予以批準的條件:
(1)申請單位完全具備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的申請條件;
(2)申請單位應提供其具備辦理危險廢物跨省轉移許可審批申請條件的相應書面材料原件或加蓋公章的復印件,並裝訂成冊。
(3)網上審批需按要求提供有關申報材料電子版。
(4)外省接受危險廢物的單位有資質和能力處理轉移的危險廢物。
(5)接受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轉移的書面意見。
(6)其他國家和省對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的規定和要求。
凡符合以上條件的,原則上予以批准。
(7)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跨省轉移審核程序
1、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向移出地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或地市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申請,領取並填寫《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審批表》一式六份。
2、 持《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審批表》到危險廢物移入地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或地級市環保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3、 移入地地級市環保部門審核同意接受該批廢物後,在《危險廢物跨省、市轉移審批表》上加蓋公章並提供當地該危險廢物接受單位的經營資格證明材料。
4、 移出地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或地級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5、 移出地固體廢物管理中心(或地級市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發放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和管理手冊。
6、與外地廢物處理單位簽訂正式處理合同,准許轉移廢物。
『捌』 申請《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受理並審批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以上規定之外的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頒發。
審批程序: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直接向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提出申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控制司固體處負責受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申請材料。申請單位應將申請材料直接郵寄或以其他方式送達固體處。
國家環保總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提交的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對申請單位的經營設施進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並予以公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並說明理由。
(8)危險廢物轉移審批程序擴展閱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危險廢物經營方式;
(三)危險廢物類別;
(四)年經營規模;
(五)有效期限;
(六)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內容,還應當包括貯存、處置設施的地址。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變更法人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重新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一)改變危險廢物經營方式的;
(二)增加危險廢物類別的;
(三)新建或者改建、擴建原有危險廢物經營設施的;
(四)經營危險廢物超過原批准年經營規模20%以上的。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政府網-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如何審批?
網路——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