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環境部環保執法
①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2018年從中央層面開始推動的綜合執法,即五大部門內綜合執法,農業綜回合執法、市場綜合執法、文化答綜合執法、生態環境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綜合執法,實際上均是綜合執法監察,而非全鏈條的綜合行政執法。通過綜合執法改革,推動形成綜合執法監察與行業規劃監管之間即互相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橄欖型型現代治理結構,推動形成精治共治法治的社會治理新局面。關於行政執法監察制度、執法監察大隊等(環境行政執法監察、工商行政執法監察、土地執法監察、民政執法監察、勞動執法監察、農業執法監察、市場執法監察、海洋執法監察、市政管理執法監察、規劃執法監察等)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執法監察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
生態環境綜合執法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即通常所說的巡查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即通常所說的執法處罰。
② 環保部門應當如何推進新常態下的環境監管執法工作
進入二十一世紀以後,人民群眾對綠水青山的需求越來越迫切,可持續發展被提到了從未有過的高度,特別是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迫使所有人必須重新審視經濟發展與自然規律的關系,重新認識生態文明建設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建設中的重要性,唯有如此才會實現新常態下遵循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
認識經濟發展和自然規律的關系是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轉型是可持續發展的唯一選擇。只有將遵循自然規律置於發展的重要位置,圍繞綠色發展和產業轉型、生態修復與環境治理,才能夠實現從傳統工業文明向生態文明的轉型。從我國具體國情來說,就是要將生態文明建設融入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等各個方面,擯棄經濟粗放增長、改革政績考核體系、提高低碳環保意識、凝聚社會力量,多方位全過程遵循自然規律、融入生態理念,實現國家的可持續發展。
遵循自然規律的生態文明建設將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站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的戰略高度,生態文明建設不再局限於生態維度本身,已經融入到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其他方面建設當中。因此,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契機,就能夠深層次梳理各項改革過程中的不利因素,能夠為各項改革提供一套較為統一的標准,因此可能成為我國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
環境並非無法治理,關鍵在於如何處理好環境治理與社會發展的關系。環境治理雖然可以短期見效,但也要付出較大的經濟和社會代價。況且環境並非短期形成的,而是有一個形成發展的過程,其有效治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和過程。治理環境需要有堅定的決心和合理頂層設計,以區域發展規劃為先導,以經濟結構轉型升級為載體,加大金融、稅收等方面對環保產業的支持,不斷促使經濟和自然環境協調發展。
環境治理需要按依法治國法治精神進行,監管執法工作必須做到科學執法,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防止和反對在執法和護法的活動中可能出現的專橫和對權力與職位的濫用,也要防止和反對主觀主義、命令主義、官僚主義,糾正權力等以我為中心意識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在國家法律允許的限度以內行使自己的職權。
環境治理還需要培養一批能夠執行環境治理的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通過人才的儲備和培養,為推動經濟與環境協調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通過人才與產業、社會的協調發展,打通環境治理體系各個部分的微循環,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良性互動與發展,讓環境保護如同「APEC藍」的成功管理典範,成為一種環境監督管理的「新常態」。
③ 環境執法就應該怎麼做
2015年1月1日,抄新《環保法》正式襲施行。這部被媒體稱為「長了牙齒」的法律,寄託了百姓對打擊環境違法犯罪、捍衛綠水青山的美好願景。而新法的威嚴能否得到顯現,關鍵還在於實際的執行情況。假如都像某些案件中一樣對違法企業放之任之,不去較真、不敢碰硬,那麼污染問題只會日積月累、不斷擴大,違法企業只會心存僥幸、愈加囂張,而新《環保法》的威嚴也將受到挑戰並因此失去它應有的意義。
環境執法必須要敢較真、敢碰硬,懲治違法行為必須要下決心、出重拳,只有如此,方可伸張社會正義,清除那些長期存在的污染毒瘤,震懾違法企業和頑固的地方保護主義,回應人民群眾對美好生態環境的期待。來源:生態環境部
④ 2019年生態環境部會統一執法制服嗎河北省生態環境的執法人員什麼時間配發制服
我覺得環保部門的最主要的工作就是控制工業企業的環境污染。簡單點、具體點來說一般包括對工業企業進行檢查、環境問題的信訪件辦理、對周邊環境進行定期監測、落實國家節能減排的政策、對政府的生態創建進行考核、對突發環境污染事件進行調查處理等等,現在環保部門的職責太多,很難全搞明白。
⑤ 我稀里糊塗的竟考起了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公務員)。那請問環境監察大隊是性質的工作,具體會幹些什麼
環境監察作為抄環保局的襲二層單位,主要負責對企業的監管檢查和執法,包括排污費徵收、在線監控和環境違法行為調查,這些工作主要是督企,還有個在垂管意見之前基本上沒人提過的督政工作,現實中也基本沒有履行。不過作為二層單位,基本局機關叫你做什麼你就得做什麼,監察實際上承擔了環保很多工作,基本稍微需要點排查的工作都給監察,而且責任也最大,是環保系統獨領風騷的背鍋俠。
市一級的監察會比縣一級的好一些,可能不會有市本級直接監管的企業或者直接監管的很少。題主說的是副省級市,那縣區一級的環保機構應該相對完善了。很多具體工作縣區一級做,市級可能主要負責監督督察。
總體來說,現在這個人民群眾對環境安全意識越來越在乎,環保相關制度卻跟不上的階段,環保監察工作整體並不是一個特別輕松的工作,甚至很艱難,很容易兩頭不是人兩邊不靠岸。當然啦,進入環境監察隊伍需不需要加班,累不累好不好取決於你的具體崗位,你的領導管理水平和你所在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
歡迎你,祝你好運!
⑥ 什麼是生態環境綜合執法
《指導意見》指出,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將整合相關部門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
「職責明確、邊界清晰」是國家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改革的目標方向,其提出的背景是生態環境保護領域多頭、多層重復執法問題較為突出。
1. 「統管與分管」模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原環保部門與其他「有關部門」共同履行環境保護職責,屬於「統管與分管」相結合的模式。近年來,湖南、陝西、內蒙古、山東、重慶等十餘個省、區、市制定了環境保護工作職責規定,少的涉及20餘個部門,多得涉及50餘個部門,職責分散交叉、重疊問題突出。
2. 橫向上存在多頭執法問題。
《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要求「整合組建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整合環境保護和國土、農業、水利、海洋等部門相關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執法職責、隊伍,統一實行生態環境保護執法」。生態環境保護執法包括污染防治執法和生態保護執法兩個主要方面。
對污染防治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較為健全,但執法權較為分散,個別領域存在「九龍治水」問題。以水污染防治執法為例,「地表水」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地下水」執法國土和水利部門還存有爭議;「岸上」的污染源執法由環保部門負責,「水上」的污染源執法由交通、海事、海洋等部門負責。執法權分散導致職責交叉不清,部門間協調不暢,同時也容易造成能力配置的重復浪費,多頭執法。
對生態保護執法領域而言,法律、標准體系,以及執法事項和執法主體均較為分散。目前還沒有針對生態保護的系統性專門立法,經過對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的系統梳理,與生態保護高度相關的執法事項分散在《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防沙治沙法》等30多部法律法規中,涉及國土、水利、農業、林草、海洋、住建等部門,這些法律法規主要側重於資源開發利用保護和生態建設,很多領域沒有針對生態破壞的執法依據。
3. 縱向上存在多層執法問題。
省級以下環境執法隊伍普遍存在「職責同構」問題,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除核與輻射、機動車、消耗臭氧層物質等領域明確只能由國家級、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承擔的執法事項外,其餘執法事項均可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承擔,執法職責「上下一邊粗」,層級事權不清、同級環保部門內部執法邊界不清,多頭執法、碎片化嚴重。某個具體的案件,省、市、縣三級均有權查處,有限的執法資源沒有充分利用,也容易造成多層執法問題。
因此,實施綜合執法改革,不僅要釐清部門間的職責邊界,更需要劃分不同層級的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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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省級環境監察專員辦公室和生態環境執法局的主要任務及區別是什麼
手機環境。好了差專員辦公室和生態環境執法局的主要任務及他們的任務就是按法律去做,去辦就可以。
⑧ 環保局到底是行政機構還是執法機構
環保局中基本有三種編制,一類是機關公務員,基本都是領導;二類是環境監察大隊,按照2013年的新規定,屬於事業一類,參公管理事業單位;三類是公益類事業單位,也是大家通常稱為純事業,如監測站等。
環保局是行政機關,也是執法機構
行政執法許可權是由《行政處罰法》第17條的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環保局有處罰許可權。
⑨ 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督察執法
我來回答為什麼要加強生態環保監察執法,這也是為了保護生態環境,是還世界一片綠洲。
⑩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的內容
一、嚴格依法保護環境,推動監管執法全覆蓋有效解決環境法律法規不健全、監管執法缺位問題。完善環境監管法律法規,落實屬地責任,全面排查整改各類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和環境隱患問題,不留監管死角、不存執法盲區,向污染宣戰。(一)加快完善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用嚴格的法律制度保護生態環境,抓緊制(修)訂土壤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環境監測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化生產者環境保護的法律責任,大幅度提高違法成本。加快完善重金屬、揮發性有機物、危險廢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放射性污染物質等領域環境標准,提高重點行業環境准入門檻。鼓勵各地根據環境質量目標,制定和實施地方性法規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准。通過落實環保法律法規,約束產業轉移行為,倒逼經濟轉型升級。(二)全面實施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聯動。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建立聯動執法聯席會議、常設聯絡員和重大案件會商督辦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聯合調查、信息共享和獎懲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無縫銜接。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檢察院法律監督。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等緊急情況時,要迅速啟動聯合調查程序,防止證據滅失。公安機關要明確機構和人員負責查處環境犯罪,對涉嫌構成環境犯罪的,要及時依法立案偵查。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中,需要環境保護技術協助的,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應給予必要支持。(三)抓緊開展環境保護大檢查。2015年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一次環境保護全面排查,重點檢查所有排污單位污染排放狀況,各類資源開發利用活動對生態環境影響情況,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執行情況等,依法嚴肅查處、整改存在的問題,結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和指導,建立定期調度工作機制,組織對各地檢查情況進行抽查,重要情況及時報告國務院。(四)著力強化環境監管。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將本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環境監管網格,逐一明確監管責任人,落實監管方案;監管網格劃分方案要於2015年底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並向社會公開。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要確定重點監管對象,劃分監管等級,健全監管檔案,採取差別化監管措施;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協助做好相關工作。各省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巡查,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國家重點監控企業進行抽查,指導市、縣級人民政府落實網格化管理措施。市、縣兩級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日常環境監管執法責任,要加大現場檢查、隨機抽查力度。環境保護重點區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強化協同監管,開展聯合執法、區域執法和交叉執法。二、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零容忍」,加大懲治力度堅決糾正執法不到位、整改不到位問題。堅持重典治亂,鐵拳鐵規治污,採取綜合手段,始終保持嚴厲打擊環境違法的高壓態勢。(五)重拳打擊違法排污。對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設施、偽造或篡改環境監測數據等惡意違法行為,依法嚴厲處罰;對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對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機關。對負有連帶責任的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應予以追責。建立環境信用評價制度,將環境違法企業列入「黑名單」並向社會公開,將其環境違法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讓失信企業一次違法、處處受限。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損害公眾環境權益的行為,鼓勵社會組織、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訴訟和民事訴訟。(六)全面清理違法違規建設項目。對違反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越權審批但尚未開工建設的項目,一律不得開工;未批先建、邊批邊建,資源開發以采代探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或依法依規予以取締;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不到位擅自投產或運行的項目,一律責令限期整改。各地要於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務。(七)堅決落實整改措施。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情況,實施執法後督察。對未完成停產整治任務擅自生產的,依法責令停業關閉,拆除主體設備,使其不能恢復生產。對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對非訴執行案件,環境保護、工商、供水、供電等部門和單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實強制措施。三、積極推行「陽光執法」,嚴格規范和約束執法行為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問題。健全執法責任制,規范行政裁量權,強化對監管執法行為的約束。(八)推進執法信息公開。地方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監管職責的部門,每年要發布重點監管對象名錄,定期公開區域環境質量狀況,公開執法檢查依據、內容、標准、程序和結果。每月公布群眾舉報投訴重點環境問題處理情況、違法違規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單和處理、整改情況。(九)開展環境執法稽查。完善國家環境監察制度,加強對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准、政策、規劃情況的監督檢查,協調解決跨省域重大環境問題。研究在環境保護部設立環境監察專員制度。自2015年起,市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要對下級環境監管執法工作進行稽查。省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市(地、州、盟)和5%以上的縣(市、區、旗),市級環境保護部門每年要對本行政區域內30%以上的縣(市、區、旗)開展環境稽查。稽查情況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十)強化監管責任追究。對網格監管不履職的,發現環境違法行為或者接到環境違法行為舉報後查處不及時的,不依法對環境違法行為實施處罰的,對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諉執法等監管不作為行為,監察機關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國家工作人員充當保護傘包庇、縱容環境違法行為或對其查處不力,涉嫌職務犯罪的,要及時移送人民檢察院。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建立倒查機制,對發生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任期內環境質量明顯惡化,不顧生態環境盲目決策、造成嚴重後果,利用職權干預、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的責任。四、明確各方職責任務,營造良好執法環境有效解決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和地方保護問題。切實落實政府、部門、企業和個人等各方面的責任,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十一)強化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十二)落實社會主體責任。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按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標準的規定,嚴格規范自身環境行為,落實物資保障和資金投入,確保污染防治、生態保護、環境風險防範等措施落實到位。重點排污單位要如實向社會公開其污染物排放狀況和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運行情況。制定財政、稅收和環境監管等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建立良好的環境信用。(十三)發揮社會監督作用。環境保護人人有責,要充分發揮「12369」環保舉報熱線和網路平台作用,暢通公眾表達渠道,限期辦理群眾舉報投訴的環境問題。健全重大工程項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探索實施第三方評估。邀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監督環境執法,實現執法全過程公開。五、增強基層監管力量,提升環境監管執法能力加快解決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基礎差、能力弱等問題。加強環境監察隊伍和能力建設,為推進環境監管執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撐。(十四)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加強市、縣級環境監管執法隊伍建設,具備條件的鄉鎮(街道)及工業集聚區要配備必要的環境監管人員。大力提高環境監管隊伍思想政治素質、業務工作能力、職業道德水準,2017年底前,現有環境監察執法人員要全部進行業務培訓和職業操守教育,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新進人員,堅持「凡進必考」,擇優錄取。研究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環境監管執法隊伍管理制度和有利於監管執法的激勵制度。(十五)強化執法能力保障。推進環境監察機構標准化建設,配備調查取證等監管執法裝備,保障基層環境監察執法用車。2017年底前,80%以上的環境監察機構要配備使用攜帶型手持移動執法終端,規范執法行為。強化自動監控、衛星遙感、無人機等技術監控手段運用。健全環境監管執法經費保障機制,將環境監管執法經費納入同級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重要意義,切實強化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工作落實。環境保護部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重大情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