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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產執法課件

發布時間: 2021-02-24 13:12:46

Ⅰ 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的內容是什麼

衛片是衛星遙感圖片的簡稱,是利用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製作的疊加監測信息及有關要素後所形成的專題影像圖片。通過衛星遙感等技術手段可以將一個地區的土地利用情況形成衛片,將該地區同一地域前後兩個不同時間的衛片進行疊加對比,反映該地域土地利用的變化情況。

土地衛片執法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利用衛星遙感監測發現一個區域內土地利用變化情況,並通過對土地利用變化情況的逐一核查,開展土地執法檢查,了解該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建設用地擴張及耕地佔用等情況,及時發現、糾正、制止、查處違法違規用地行為,規范土地管理秩序。

2010年度的衛片執法檢查將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情況也納入其中。其檢查內容包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合法性,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整改查處情況等。

2000年以來,國土資源部先後組織實施了10次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衛片執法檢查歷時10年,檢查范圍逐步擴大,方式不斷創新,工作逐步規范。從檢查范圍來看,由最初的66個城市擴大到2008年的172個城市,2009年、2010年覆蓋全國。從檢查方式看,從最初單一的發現、查處、通報發展到2007年實行集體約談制度,2008年實行登門通報制度、集體約談和委託約談相結合,並扣減用地指標 2009年,還根據衛片執法檢查結果實施問責。衛片執法檢查工作不斷規范,2010年出台了《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規范(試行)》,進一步明確了相關工作程序、技術要求和政策界限。

實踐證明,衛片執法檢查作為一種新的執法監管手段,為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土地違法行為提供了有力的支撐,也為准確評價一個地區的土地管理秩序提供了客觀、公正的依據 將遙感監測應用於土地執法監察,是執法監察工作的重大創新,也是執法監察工作由被動走向主動的重要轉變十餘年的實踐證明,衛片執法檢查已經成為執法監察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在發現、查處和遏制土地違法行為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Ⅱ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哪些,如何查處

礦產資源違法行為:

按照礦產資源勘査、開采、轉讓、審批登記、補償費徵收、地質資料匯交、地質遺跡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等內容,可以對礦產資源違法行為進行相應的分類,如違法勘査、違法開采、違法轉讓、違法審批等。

從礦產資源執法實踐看,主要的礦產資源違法行為有無證勘查、無證采礦、越界采礦、違法轉讓、違法批准勘査開采礦產資源等類型。

需要注意的是,除擅自印製、偽造或者冒用勘査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違法行為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外,其餘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由相關部門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查處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四十條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採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的,破壞采礦、勘查設施的,擾亂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顯著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

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

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七條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違反本法規定批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和頒發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或者對違法采礦行為不依法予以制止、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第四十八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處理。

(2)礦產執法課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十六條開採下列礦產資源的,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一)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內的礦產資源;

(二)前項規定區域以外可供開採的礦產儲量規模在大型以上的礦產資源;

(三)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

(四)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礦產資源;

(五)國務院規定的其他礦產資源。

開採石油、天然氣、放射性礦產等特定礦種的,可以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並頒發采礦許可證。

開采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以外的礦產資源,其可供開採的礦產的儲量規模為中型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和頒發采礦許可證。

Ⅲ  礦產資源法

一、礦產資源法的立法背景和宗旨

(一)立法背景

1979年改革開放以後,礦產資源開發活動中積累的舊矛盾和出現的新問題日漸增多,迫切需要立法,礦產資源法在這一背景下開始孕育。當時,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一是勘查、開發管理體制不合理,造成了礦產資源和勘查、開發資金的巨大浪費;二是開采過程中礦產資源損失浪費現象嚴重;三是多種經濟成分辦礦和鄉鎮礦業的迅速發展,爭奪資源、礦業秩序混亂的現象十分突出;四是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不尊重經濟規律和科學規律。上述問題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速度和效益,損害了國家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迫切需要國家通過制定法律加以調整和解決。1979年9月,經國務院批准,在國家經委領導下,由地質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開始起草礦產資源法。起草辦公室總結了我國30年來有關礦產資源工作的經驗教訓,研究了已有的法規、規章,參考了十幾個國家的礦業法規,充分考慮了當時礦業經濟發展和管理體制的狀況,廣泛地徵求了各方面的意見,經過8年易稿15次,正式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於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這是新中國成立後,第一部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社會經濟關系的基本法律,這部法律的誕生,在立法上填補了我國礦業法律的空白,結束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長期無法可依的歷史,為把地礦行政管理和礦業生產經營納入法制化軌道,提供了前提條件。礦產資源法的實施是我國礦業史上的一個重要轉折。10多年的實踐證明,本法的施行,在增強全社會礦業法律意識、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打擊亂采濫挖和破壞礦產資源的行為,促進礦業經濟發展等諸多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法律調節作用。

(二)立法宗旨

礦產資源是人類生產和生活資料的基本源泉,礦業是國民經濟的基礎產業,礦產資源的豐富程度和開發利用程度直接關繫到國家的經濟實力和發展潛力。在我國,90%以上的能源,80%的工業原料,30%的人畜飲用水和農田灌溉用水來自礦產資源,因此,礦業的發展規模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我國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規模。此外,礦產資源又是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資源,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我國人口眾多,人均擁有礦產資源量還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一些重要礦種的儲量還遠不能滿足經濟建設的需要,對於我們這樣一個經濟基礎薄弱的大國,是不可能依賴大量進口來解決礦產資源的供需矛盾的。因此,為了發展礦業,加強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當前和長遠的需要,有必要通過立法,規定在礦產資源的勘查、開采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以實現「十分珍惜,合理開發利用礦產資源」的基本國策,從而保障國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需要。這就是國家制定礦產資源法的目的所在。

二、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情況

(一)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第一部礦產資源法的公布施行,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振興礦業,曾經起到了非常積極和重要的作用。但是,10年來隨著深化改革,擴大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四大確立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來,礦產資源法中某些條款已明顯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

一是原有法律規定與強化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觀念並對其加強管理的需要不相適應;

二是原有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管理制度與深化地礦工作改革,促進礦業體制與國際通行規則相銜接不相適應,突出地表現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的礦業權管理制度束縛了礦業生產力的發展;

三是礦業秩序治理整頓對修改法律提出了迫切要求。礦業秩序雖經多次整頓,一些地方礦業秩序仍不正常,亂挖濫采破壞資源的現象仍相當嚴重,亟需法律增加強化執法力度的條款。

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進一步調整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的各種社會經濟關系,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對礦產資源法的某些規定加以修改是十分必要和適時的。

(二)修改礦產資源法的原則和指導思想

1.立法遵循的基本原則

(1)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這是立法的基本原則。

(2)國家對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勘查、合理開采和綜合利用的方針。

(3)不同經濟類型的投資主體公平競爭的原則。

(4)加強礦業權管理和保護的原則。

2.立法的主要指導思想

(1)充分照顧到與原礦產資源法立法指導思想的合理繼承性,包括立法原則和建立的基本制度的延續性。

(2)總結10年執法的經驗,堅持「發展」與「治亂」相結合。

(3)使法律更好地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通過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促進礦業生產力發展。

(4)既從國情出發,又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並符合國際慣例的競爭機制,使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在法律和制度的范圍內公平競爭,按照經濟規律管好、用好礦產資源。

(5)堅持實事求是原則,把應該解決和可能解決的問題解決好。

總之,立法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使市場對資源配置起基礎作用;按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中提出的,在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問題上要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強化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完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與保護的法律制度,科學有序地管理,促進礦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三)修改礦產資源法的意義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這是遵循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總目標,認真總結10年來我國礦業發展實踐和地礦法制建設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對我國地礦法制建設的一次重要的修改完善,是礦業經濟體制改革的重大步驟,是建立礦業新秩序的重要舉措,也促進了地質礦產行政管理進入新階段。

(1)為地質勘查業、礦產採掘業實現兩個根本轉變提供了法律條件。過去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靠國家財政投資,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已不可能全靠國家財政撥款。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總結了10年礦業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實踐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礦業權市場新機制,為我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注入新的活力,為地勘單位和礦山企業進入市場提供了機遇,對建立勘查、開采良性循環機制創造了條件。

(2)加大了執法力度,為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和治理整頓礦業秩序,提供了法律保障。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多條加大執法力度的條款,必將對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治理整頓礦業秩序,發揮重要的規范和調節作用。

(3)促使地礦行政管理機關的管理工作進入新階段。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賦予了地礦主管部門更多的權力和職責,同時進一步規范了行政行為,為地礦行政工作提供了明確的依據,必將推動進一步嚴格依法行政,其核心是在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的原則下,建立、規范礦業權市場,並加強監督管理。

(四)礦產資源法修改的主要內容

礦產資源法修改決定共18條,修改的條款涉及到原法15條,新增加4條,減去1條,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共53條。這次修改,突出兩方面的內容,一是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業權管理制度,即解決發展問題。二是從立法上增加了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即解決「治亂」問題。

第一方面,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礦業權管理法律制度體系,主要修改以下內容。

1.明確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

憲法、民法通則和礦產資源法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其目的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全局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使有限的礦產資源不僅為當代人也能為子孫後代造福。但是,原有法律沒有規定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行使主體。這就導致隨意批准采礦,亂挖濫采,爭搶資源,礦業秩序混亂的局面。所以,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明確了「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第3條第1款)。這就從法律上落實了國家所有權的主體,強化了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使宏觀調控權集中在中央。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和中央政府的委託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

2.確立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的制度

這是修改法律的重點,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礦業改革發展形勢的需要,也是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借鑒國際通行作法,作出的重要修改。原礦產資源法規定,「采礦權不得買賣、出租,不得用作抵押。」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授權、無償取得、不得流轉的制度,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形勢。問題之一是導致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不能充分體現;有的探礦權人長期佔有較大的工作區而投入不足,找礦效益差;許多采礦權屬糾紛久治不愈,其深層次的原因是礦業權人無償取得礦業權,無償使用國家資源。問題之二是沒有把礦業權作為財產權進入市場流轉,極大地阻礙了礦業經濟的發展,惡化了我國的礦業投資環境。

在礦業經濟生活中,確有探礦權人在勘查過程中,由於資金不足等原因,需要轉讓部分探礦權,吸收資金的;有的探礦權人找到了礦,自己無力繼續勘探或開采,需要轉讓探礦權,獲取一定回報的;確有采礦權人由於各種原因,或無力經營,或將自己的資金投向更有利可圖的領域而需要轉讓采礦權的;有的采礦權人在礦山企業進行改組、聯合、分立或者破產時,需要將采礦權與其他財產一並轉移的各種實際需要。所以,從法律上確立礦業權有償取得和依法轉讓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5條第1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礦。」礦產資源法還規定「禁止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

3.國家保障各類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

原礦產資源法第4條規定了國營礦山企業、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不同的法律地位。改革開放以來,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石油、天然氣和其他礦產資源的越來越多,各種形式的聯營及私營礦山企業也已存在。為保障各種經濟成分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在內的采礦者公平競爭,合法經營,對原礦產資源法作了修改。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條規定,「國家保障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國有礦山企業是開采礦產資源的主體。國家保障國有礦業經濟的鞏固和發展」。這就是說,只要依照我國法律規定設立的各種經濟類型的礦山企業開采礦產資源,其合法權益都受到保護。但是,由於礦業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基礎產業,國家必須保障國有礦山企業的主體地位。

鑒於個體采礦的各種弊端,國家對個體采礦給予限制。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5條第2款規定,「礦產儲量規模適宜由礦山企業開採的礦產資源、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和國家規定禁止個人開採的其他礦產資源,個人不得開采。」這些規定有利於礦業由分散向集約轉變,推動礦業向規模經濟發展。

4.對勘查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保障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6條規定,「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法律突出了探礦權人的主要權利有利於改善探礦投資環境,吸引資金形成投資主體多元化。但是,優先取得采礦權,不是獨立的權利。探礦權人在勘查許可證允許的期限內或探礦權保留期內方可優先申請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12條規定,「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這是地礦行政管理的一項十分重要的改革,也是國際通用的管理辦法。實行區塊登記管理,可以依法對勘查工作進行規范化、現代化管理,從宏觀上控制勘查區范圍,通過實行排他性原則,可以減少探礦權人之間的糾紛,有利於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探礦權人優先取得采礦權的權利;國家將勘查區塊授予探礦權人後,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入勘查或者采礦。

5.對采礦登記管理制度進行了改革,保障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原礦產資源法第13條、第14條按照采礦者的所有製成分、行政隸屬關系劃分辦礦審批許可權。實踐證明這種制度存在明顯弊端,主要表現在各類不同經濟成分的企業在法律面前沒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利於實施公平、公正、公開行政管理的原則。為此,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15條、第16條明確規定,對礦山企業設立的資質條件提出了原則要求;將采礦權的審批管理體制由多部門管理改為地礦主管部門一個部門負責;將按礦山企業所有製成分、行政隸屬關系審批管轄,改為按礦產資源的儲量規模、重要程度、資源賦存的特定空間來劃分審批許可權。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還規定省級以下頒發的采礦許可證要由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匯總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這樣,可以確保國家重要的礦產資源掌握在中央政府手中,即充分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有利於妥善處理中央與地方的利益關系;可以避免對同一礦產地的重復審批,減少礦業糾紛,維護礦業秩序;也符合國際上開采礦產資源的審批、發證許可權多數集中於較高層次的行政管理模式,更好地體現礦產資源所有者的意志。

第二方面,從立法上增加治理整頓礦業秩序,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

在礦產資源法修改時,礦業秩序雖然在總體上有所好轉,但是,一些單位和個人違法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礦山企業亂挖濫采,破壞資源的現象仍時有發生,有的矛盾尖銳,久治不愈成為熱點。有的行政主管機關和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違法審批采礦,對違法行為執法不力。這些都極大地影響了礦業健康發展。所以,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增加了多條加強執法力度的條款。主要規定有:

1.進一步強調各級人民政府維護礦業秩序的責任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第19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本行政區域內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的正常秩序。」第38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幫助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進行技術改造,改善經營管理,加強安全生產。」第49條規定,礦山企業之間的礦區范圍的爭議,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依法核定的礦區范圍處理」。上述條款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在國家授權的范圍內依法對礦業秩序加強監督管理和保護。

2.肯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的行政執法主體地位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規定,「本法第39條、第40條、第42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許可權決定。」這里有兩點對原法作了修改,一是由政府處罰改為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處罰;二是各級的處罰許可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規范執法主體的行為。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還規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這就提高了處罰的嚴肅性和准確性。

3.明確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監督許可權和行政主體違法或不適當行政的法律責任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5條第2款規定,「依照第39條、第40條、第42條、第44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7條不僅規定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不依法行政,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而且規定「違法頒發的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予以撤銷。」

4.增加了勘查、開採行為主體資質條件的規定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3條第4款規定,「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這是規范探礦、采礦行為人條件,加強監督管理的重要條款。地礦主管部門在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履行登記發證手續時,要對相對人的資質條件嚴格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能發證;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申請轉讓礦業權時,也要對轉讓人應履行的義務和受讓人的資質條件進行審查,不合格者不允許轉讓。

5.強調了采礦區范圍的排他性原則

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將原礦產資源法第16條第3款和第36條合並,作為第19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范圍內采礦。」原礦產資源法為促進鄉鎮礦業發展而制定的照顧性條款產生了嚴重後果,主要是造成了礦區范圍內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使混亂的采礦秩序長期不得治理。因此,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取消這一條是完全正確的,必須保證采礦權的排他性。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施行後,如果某礦山企業願意讓出某些采礦范圍,則可按采礦權轉讓的規定辦理,並變更登記。

6.強化了對嚴重破壞礦產資源的采礦行為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力度

原礦產資源法第44條對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只規定了行政處罰,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從保護資源的角度出發,增加了刑事處罰的規定,依照刑法第156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後的刑法,明確增加了破壞資源保護罪條款。

7.對阻礙行政執法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條款

新公布的礦產資源法第48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照刑法第15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從事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法律增加這一條,有力地保障執法人員依法行政。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簡介

礦產資源法共有7章53條。

第一章總則。闡明了立法依據、立法宗旨、管轄范圍、基本原則以及管理部門。

第二章礦產資源勘查的登記和開採的審批。規定了探礦權和采礦權的取得勘探報告的審批、地質資料的匯交,礦產儲量的管理,礦山關閉的審批等內容。

第三章礦產資源的勘查。規定了探礦權人的有關義務等。

第四章礦產資源的開采。規定了采礦權人的有關義務等。

第五章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規定了國家對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政策和基本要求。

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所應受到的處罰。

第七章附則。授權國務院制定實施細則,規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等。

礦產資源法規定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監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的法律制度、礦業權管理的法律制度、礦產資源勘探報告審批法律制度、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檔案資料和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統一匯交管理法律制度、礦產資源開采監督管理法律制度和違反礦產資源法規定的法律責任等。上述法律制度及其管理的詳細內容將在以後各章節中敘述。

Ⅳ 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

1.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

2013年5月31日,國務院第638號令通過《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與礦產資源管理有關的有: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第七條修改為:「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就對外合作開採石油的海區、面積、區塊,通過組織招標,確定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第八條修改為:「中方石油公司在國務院批準的對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區域內,按劃分的合作區塊,通過招標或者談判,確定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外國企業,簽訂合作開採石油合同或者其他合作合同,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報送合同有關情況。」

(2)將《鄉鎮煤礦管理條例》、《煤礦安全監察條例》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修改為「安全生產許可證」。取消《安全生產許可條例》及《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中的「煤炭生產許可證」有關規定。

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653號令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與礦產資源管理有關的有:

(1)對《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①刪去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②第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③第三十八條修改為:「中外合作勘查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④刪去第四十條。

(2)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修改:①刪去《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中的「經評估確認的」;②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③第二十九條修改為:「中外合作開采礦產資源的,中方合作者應當在簽訂合同後,將合同向原發證機關備案。」

(3)對《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的修改,將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由具有礦業權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報告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2.發布實施新辦法

發布實施《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部門規章)2014年第60號)和《地質環境監測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2014年第59號)。明確加強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審理的內部監督;對執法程序作了規范;完善了國土資源行政處罰結案標准;健全了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等。

為了促進和規范境外投資,提高境外投資便利化水平,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頒布《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商務部2014年第3號令),自2014年10月6日起實行,對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備案或核准,企業的國家責任、法律責任、社會責任、誠信責任、環境和勞工保護義務及報告制度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3.出台頁岩氣勘查開發鼓勵政策

2013年10月22日,國家能源局發布實施《頁岩氣產業政策》(公告〔2013年第5號〕),鼓勵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多元投資主體投資頁岩氣勘探開發;鼓勵企業在基礎設施缺乏地區投資建設天然氣輸送管道、壓縮天然氣(CNG)與小型液化天然氣(LNG)等基礎設施;鼓勵各種投資主體進入頁岩氣銷售市場。鼓勵對外技術合作、勘探開發區內的合作。鼓勵頁岩氣資源地所屬地方企業參與頁岩氣勘探開發。確認「頁岩氣出廠價格實行市場定價」。依據《頁岩氣開發利用補貼政策》,按頁岩氣開發利用量,對頁岩氣生產企業直接進行補貼。並鼓勵地方財政另行補貼。第30條規定將頁岩氣納入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明確「對頁岩氣開采企業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權使用費」等。

Ⅳ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一、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重點

執法監察中的執法是指行政執法,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其中的監察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

礦產資源執法是指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礦產資源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和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法律制裁的行政執法活動。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活動實施的行為主體是依法設立的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職權的各級人民政府的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即縣級、市級、省級國土資源管理機關和國土資源部。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對象,是在我國行政轄區內的所有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使用與管轄等行為發生聯系的單位和個人,即礦產資源行政關系的主體,既包括有關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也包括行政審批的各級人民政府及代表本級人員;礦產資源管理者都可能發生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如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非法佔用礦產資源、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礦產資源管理部門越權審批、發證等,都屬於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應該依法監督查處的對象。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範和事後查處相結合」,堅持依法、及時、准確和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具有行政監察的性質,但又不同於行政監督,主要區別為:

(1)執法主體不同,兩者的執法主體都是行政機關,行政監督的主體包括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內的所有國家行政機關,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主體僅僅是國土礦產行政主管部門。

(2)監察對象范圍不同,行政監督的對象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對象除了行政機關及其他工作人員外,還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等。

(3)監督的重點不同,行政監督的重點主要是監督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職權、執行政令,目的是促使行政機關提高行政效率,保證政令暢通以及促進依法行政;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重點是監督檢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以及對違法行為實施法律制裁,其目的是實現國家礦產資源管理職能,保證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有效地實施。

二、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機構的職權,是指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具有的執法監察的職責和權力。各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執法監察職能機構,在依法行使礦產資源執法監察行政職權時,特別是實施行政處罰時,是以相應的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進行的,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國務院批準的國土資源部「三定」方案等,礦產資源執法監督的職責和權力如下:

(1)執法監察職責:①監督檢查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和遵守情況,②受理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③監督檢查下級人民政府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④調查處理礦產資源違法案件,⑤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2)執法監察職權有:①檢查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單位、組織及個人執行和遵守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情況行使檢查的權力;②調查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監察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具有的開展調查活動的權力;③制止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正在實施中的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制止的權力;④行政處罰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人應承擔行政法律責任給予行政制裁的權力;⑤建議權,即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向有關單位和部門提出給予違法者以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建議的權力。

三、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制度建設

為了完成好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任務,履行好礦產資源管理職責,除了需要具備完善的法律、法規,健全的執法監督體制外,還需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執法監察制度。當前亟須完善或建立以下幾項制度:

(一)動態巡查責任制

動態巡查責任制是對巡迴檢查方法的完善和發展,以預防違法案件發生為目的,實行定期動態巡查,突出巡查責任。

(二)違法案件舉報制度

縣級以上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這項制度,此項制度為執法監察工作機關及時發現和處理礦產資源違法案件提供了一個快捷監督的途徑。

(三)目標管理責任制

確定明確的管理目標。將目標分解,層層落實,量化考核,以調動責任人的積極性,有效地實現目標任務。

(四)特邀監察員制度

為了強化礦產資源執法監察的工作效能,充分發揮社會外部力量對礦產資源的監督作用,國土資源部根據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門、民主黨派、人民團體及群眾中聘請具備一定政策水平、法律和相關的專業知識的人士為國家特邀礦產資源監察專員,參與礦產資源執法檢查。

(五)重大違法案件報告備案制度

此項制度要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將其查處的重大違法案件在限定時間內將調查結果、處理意見報送上級執法監察部門備案。其目的是便於上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下級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便於下級主管部門取得上級主管部門的支持和幫助。

(六)錯案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建立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其目的是對執法監察人員的違法行為,以及由於執法不力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追究經辦人、審核人直至批准人的責任,有效遏制不執法、亂執法、亂處罰現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七)案件督辦制度

這項制度既包括上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交辦下級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法案件的督辦,也包括礦產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領導對執法監察機構或隊伍調查、處理違法案件的督辦。通過這項制度,可以防止對違法案件查處的推諉與拖延,提高執法監察工作的效能。

其他有待建立的制度還有:案件會審制度、行政損害賠償制度、文明執法制度等。

Ⅵ 國土資源監察支隊 礦產資源執法監察 都做什麼工作啊

公務員是國家復的公僕、制國家叫你幹嘛你就幹嘛,對於普通公務員來講,這個選擇意義不大,這兩個工作都是很好的工作,有時間、有外水、有氣派、有人請吃飯、如果是小縣城,我選國土監察支隊,如果是大地方,就選礦產監察吧!

Ⅶ 哪位有2010年度《土地礦產衛片執法檢查工作指南》,幫忙傳一下

計劃由地質出版社出版,估計快出來了。
看來,找電子版本是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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