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范圍
Ⅰ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本題應選B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做出的司法拘留決定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均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A不選。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種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查,公安機關應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強制措施的決定。C不選。
D拘役屬於刑事訴訟。
Ⅱ 行政訴訟的管轄與受案范圍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
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
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
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
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二、管轄的種類
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
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
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
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
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三、確定管轄的考慮因素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
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
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
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Ⅲ 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有哪些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具體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Ⅳ 行政訴訟的效力范圍
(1)空間效力
空間效力又稱地域效力,行政訴訟法的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中國行政訴訟法適用中國國家主權所及的一切空間領域,包括中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國籍船隻以及飛行器一般也認為是中國領域。凡是在中國領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國領域內進行的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國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澳門,不適用中國(內地)行政訴訟法;二是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與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2)時間效力
行政訴訟法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行政訴訟法》第103條明確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這里的施行日期即為該法生效日期。同時,中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對人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於哪些人,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中國行政訴訟法原則上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當事人均適用中國行政訴訟法。當事人包括:中國各級各類行政機關;中國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進行行政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但對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組織,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對事的效力
行政訴訟法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凡是依照《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內提起行政訴訟的案件,都適用行政訴訟法來審理解決。
Ⅳ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採取結合式的方式,即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於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後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採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於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採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於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製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範、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於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並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Ⅵ 行政訴訟中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為的范圍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6)行政訴訟范圍擴展閱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行政訴訟,比較常見的是針對一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單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處理行為。
所謂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為屬於外部法律領域,它僅僅是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外部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處理行為。一方面,這種處理應當具有法律性,不僅應當對外產生事實上的效果,而且應當對外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這種處理應當具有外部性,內部業務指令、多階段行政行為等因其屬於內部行政領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為的范疇。
Ⅶ 行政訴訟的范圍
行政訴訟的范圍包括: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Ⅷ 以下哪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法》:(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Ⅸ 關於行政訴訟的范圍和行政復議范圍關系問題!求高手
A是正確的.
因為行政訴訟解決的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而行政復議既解決上面"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問題",還解決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問題以及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
因此,行政訴訟的受訴范圍包括在行政復議范圍內.
所以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