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標法規
⑴ 現行的有關建築工程招投標的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工程招標投標主要抄的法律、行政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主席令第21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3號-2011)
(3)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節選)(主席令第91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主席令第15號)
(5)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
部門規章: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
(2)招標公告發布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4號)
(3)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5號)
(4)國家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暫行辦法(國家計委令第18號)
(5)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國家發改委等令第11號)
(6)關於禁止串通招標投標行為的暫行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2號)
主要把握法律、法規的前幾個以及規章第一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
⑵ 建築工程招標相關的法律法規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
一是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專密或者搶險救災,屬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
二是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三是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的。
非依法必須公開招標的項目,由招標人自主決定採用公開招標還是邀請招標。
邀請招標程序
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國家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批准;地方重點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並需要審批的工程建設項目的邀請招標,應當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但項目審批部門只審批立項的,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審批。
⑶ 工程招投標相關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項目質量,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准,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范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五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七條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督。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及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劃分,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法規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九條 招標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應當先履行審批手續,取得批准。
招標人應當有進行招標項目的相應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並應當在招標文件中如實載明。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公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標。
第十一條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第十二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其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招標代理機構是依法設立、從事招標代理業務並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組織。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從事招標代理業務的營業場所和相應資金;
(二)有能夠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條件、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第十四條 從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
轄市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從事其他招標代理業務的招標代理機構,其資格認定的主管部門由國務院規定。
招標代理機構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十五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人委託的范圍內辦理招標事宜,並遵守本法關於招標人的規定。
第十六條 招標人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發布招標公告。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指定的報刊、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介發布。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項目的性質、數量、實施地點和時間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七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三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八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要求潛在投標人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並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國家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第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對投標人資格審查的標准、投標報價要求和評標標准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國家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准有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其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招標項目需要劃分標段、確定工期的,招標人應當合理劃分標段、確定工期,並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二十條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招標人根據招標項目的具體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以及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
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十五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二十日。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加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於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和擬用於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於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三十條 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載明的項目實際情況,擬在中標後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進行分包的,應當在投標文件中載明。
第三十一條 兩個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
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能力;國家有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
聯合體各方應當簽訂共同投標協議,明確約定各方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並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並提交招標人。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二條 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三條 投標人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報價競標,也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五條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第三十六條 開標時,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託的公證機構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並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由招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標代理機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採取隨機抽取方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八條 招標人應當採取必要的措施,保證評標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評標的過程和結果。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准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候選人。
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國務院對特定招標項目的評標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准;
(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並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於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三條 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
第四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務,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五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並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後,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交。
第四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四十八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也不得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向他人轉讓。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並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一條 招標人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強制要求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的,或者限制投標人之間競爭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招標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或者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有關招標投標的其他情況的,或者泄露標底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三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四條 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五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給予警告,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所列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
第五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所列違法行為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不得再參加任何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依法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在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後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後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九條 招標人與中標人不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的,或者招標人、中標人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 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中標人不按照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履行義務,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並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六十一條 本章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的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決定。本法已對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作出規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處分,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個人利用職權進行前款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
第六十三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依法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違反本法規定,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中標條件從其餘投標人中重新確定中標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進行招標。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有權向招標人提出異議或者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第六十六條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⑷ 一般工程承包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現行的與建設工程承、發包有關的主要法規有:
《建築法》、《招標投標法》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辦法》、《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工程建設項目自行招標試行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哦管理辦法》、《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等六部規章和規範文件。
二、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一般規定:
1、建設工程承包與發包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口頭約定方式在法律上無效。
2、建設工程承包與發包中禁止行賄受賄。
3、承包單位必須具有相應資格(營業執照、資質等級證書、生產許可證等)。
4、提倡總承包、禁止肢解分包。
三、對於一些特殊工程項目的招投標經項目審批部門批准,可不進行招投標而直接發包。
這些工程項目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要採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的,或者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項目的施工,主要技術要採用特定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在建設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施工企業自建自用且在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允許業務范圍內的工程。
⑸ 工程建設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①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② 行政法規:《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③ 部門規章:《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建築工程設計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監督規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規定》、《建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
⑹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建設工程招標投標來的源現行法律,最主要的是《招標投標法》。同時,《合同法》、《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與《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有相關規定。但是,具體實施則主要依據《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部門規章與各地的地方法規及規定等。
⑺ 國家關於工程招投標相關制度規定有哪些
1、招標發包工程的范圍、方式和招標公告的發布
(一)凡政府投資(包括政府參股和政府提供的使用國外貸款進行轉貸的投資),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及其控股的投資,以及國有、集體所有制單位控股的股份制企業投資的工程,除涉及國家安全的保密工程、搶險救災等特殊工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限額以下小型工程(其投資額和建築面積的限額規定,須報建設部備案)外,都必須實行招標發包。
(二)大力推行公開招標。在必須實行招標發包的工程中,凡屬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以政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控股投資的工程,必須實行公開招標,按照公開、公正、平等競爭的原則,擇優選擇承包單位。實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法人或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報名投標單位的資質條件、財務狀況、有無承擔類似工程的經驗等進行審查,經資格審查合格的,方可參加投標。本條上款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也可以採用邀請招標的方式,由招標單位向不少於5家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書,邀請其參加投標。嚴格限制議標。採用議標方式的工程,限於涉及專利權保護、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經公開或邀請招標無人報名投標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極少數工程。採用議標方式,必須報經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當地政府確定的行使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職能的部門,下同)的主要負責人批准。
(三)利用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贈款的工程,也應當採用招標發包的方式,但貸款方或贈款方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本規定第
(一)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工程,選擇何種發包方式由項目法人自主決定。如果採用招標發包的,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招標。
(四)實行公開招標的工程,必須在有形建築市場(即建設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報刊上發布招標公告,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全國性或國外報刊上刊登招標公告。要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工程信息的計算機聯網。實行邀請招標的工程,也應當在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由招標單位向符合承包條件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實行議標的工程,招標單位可以通過有形建築市場發布招標信息,也可以直接向有承包能力的單位發出投標邀請,但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方法組織進行。
(五)凡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不進行招標,應該公開招標的工程不公開招標的,招標單位所確定的承包單位一律無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建築法》第八條的規定,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對於違反規定擅自施工的,依據《建築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辦理施工許可審批。對於為不符合規定的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按照《建築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進一步加快有形建築市場的建設
(六)凡未建立有形建築市場的地級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除確屬投資規模小、工程數量有限,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外,都要積極創造條件,在年內建立起有形建築市場。對於投資規模較大和工程數量較多的縣級城市,也可以建立能發布工程信息和集中辦理有關建設手續的有形建築市場。有形建築市場的建立,應該遵循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則,不要在規模、設施等方面盲目攀比。
(七)已建立的有形建築市場,除做好各種工程信息的發布外,還應當建立法規政策、承包單位、中介機構、勞務隊伍和材料設備等信息資料庫,運用計算機網路等現代化手段,為用戶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務。工程報建、招標投標、施工許可、質量安全監督等管理部門,都應當派員進駐有形建築市場,實行「一條龍」式的窗口集中辦公,簡化申辦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辦事單位。
3、落實項目法人責任,規范招標投標程序,推進工程造價管理的改革
(八)招標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自行組織招標工作,也可以委託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在發出招標公告或投標邀請書後,除遇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得終止招標。
(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主持,並邀請評標委員會成員、投標單位、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單位代表參加。開標後,要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期限進行評標。
(十)評標工作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建的評標委員會承擔。評標委員會由招標單位、招標代理機構的代表和受聘的專家組成,應為5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受聘的專家不得少於2/3.提倡實行專家評標的辦法。在各地市、各部門、各單位推薦的基礎上,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統一組織考核並認定一批具有各種專業知識的專家,建立評標專家信息庫,由招標單位或招標代理機構在組建評標委員會時,隨機抽取聘請。評標委員會應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准、方法等,對標書及投標單位的業績、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和比較,提出評標報告,並根據投標單位的數量推薦1至3家為中標候選人。
(十一)定標由招標單位依據評標委員會提供的評標報告,在其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中擇優確定中標單位。在定標後,招標單位必須把工程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包。
(十二)具備條件的地區和工程項目,可以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統一工程量計算規則和工程項目劃分的規定,進行工程量清單招標、合理低價中標等試點。要引導企業在國家定額的指導下,依據自身技術和管理情況建立內部定額,提高投標報價的技巧和水平,並積極推進工程索賠的開展,最終實現在國家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確定工程價格。
(十三)繼續推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文件範本》和各類合同示範文本,進一步規范招標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編制,加強合同管理,促進合同雙方依法自覺履約。 四、改進和完善對工程招標投標的監督管理
(十四)各地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通過法規授權或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委託而取得行政執法權。其主要的工作職能是:
(1)審查招標申請,判定招標單位是否具備招標資格,招標工程是否具備招標條件,招標方式是否符合規定;
(2)審查招標文件,判定評標的原則、標准、方法和程序,以及合同的主要條款是否法;
(3)監督開標、評標和定標,重點是監督開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評標是否按照招標文件和規定的原則、標准、方法和程序進行,定標是否依據評標報告中所推薦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擇優選定,工程是否發包給依法中標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承包單位;
(4)按照賦予的行政執法權,依法對招投標各方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
(十五)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實現政府監督職能與社會服務職能相分離,把原有的社會服務職能逐步轉移給具備相應條件的招標代理等社會中介組織。
(十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作為執法機構,其工作人員不得成為評標委員會的成員,不得直接參與評標、定標等活動。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要加強廉政建設,建立公開辦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要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加強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學習,提高法制觀眾和政策水平,嚴格自律、克盡職守、依法行政、秉公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