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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保障政策法規

發布時間: 2021-02-24 06:16:49

A. 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方面的問題

別去管什麼是勞動保障法律法規了,內容非常非常的廣。

建議你就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足夠了,內容大同小異,都包括在這4部法里。

B. 社會保障的政策法規有哪些具體說明下

國辦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和進一步支持文化企業 (2014-04-17)
· 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 (2013-11-15)
·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2013-10-08)
· 就業專項資金管理紀律規定 (2013-02-25)
· 關於實施中韓社會保險協定和議定書的通知 (2013-01-15)
· 社會保險工作人員紀律規定 (2013-01-04)
·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見 (2012-10-08)
· 國務院關於批轉社會保障十二五規劃綱要的通知 (2012-06-27)
· 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保險法 (2012-05-10)
· 關於做好在我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2-01-19)
· 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外國人參加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11-09-13)
· 社會保險基金先行支付暫行辦法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7-01)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2011-07-01)
· 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管理辦法 (2011-06-13)
·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 (2011-05-13)
· 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2011-01-17)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政府信息公開實施辦法 (2011-01-04)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2010-12-08)
· 關於開展社會保險標准化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0-05-27)
· 關於印發進一步整合資源加強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台和網路建設指 (2010-04-12)
· 關於加快推進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2010-03-15)
· 國務院關於試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的意見 (2010-01-07)
· 關於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9-11-26)
· 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2009-10-27)
· 社會保險業務檔案管理規定(試行) (2009-07-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草案 (2008-12-29)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宣傳提綱 (2008-10-28)
·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2008-04-25)
·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 (2008-04-24)
· 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02-28)
· 社會保險審計暫行規定 (2007-11-29)
· 勞動保障部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 (2007-11-14)
· 關於做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10-08)
·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8-14)
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 (2007-08-08)·
《關於城鎮非農業個體經濟若干政策性規定》的補充規定 (2007-07-09)·
國務院關於城鎮勞動者合作經營的若干規定 (2007-07-09)·
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做好國有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工作意見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業保險制度並軌有關工作 (2007-05-18)·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2007-05-18)·
關於解決國有困難企業和關閉破產企業職工基本生活問題若干意見 (2007-05-18)·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 (2007-05-18)·
關於進一步解決部分原工商業者生活困難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加強國有企業下崗職工管理和再就業服務中心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切實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補充通知 (2007-05-18)·
關於做好紡織行業壓錠減員分流安置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在全國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促進紡織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分流企業富餘人員的通知 (2007-05-18)·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7-05-18)·
關於妥善解決插隊知青遺留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能否受理原公務員身份職工訴機關補交社會保險金的復函 (2007-05-18)·
關於貫徹《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2007-05-18)·
關於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作流程 (2007-05-18)·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資格認定暫行辦法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認真做好公布社會保險費征繳情況工作的通知 (2007-05-18)·
勞動保障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7-05-15)·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做好原有企業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見 (2007-04-27)·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加強勞動保障系統幹部隊伍作風建設的意見 (2007-04-11)·
社會保險基金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工作方案 (2007-04-10)·
關於實施中德社會保險協定的通知 (2006-10-17)·
關於執行勞社部發〔2000〕13號文件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如何執行和解釋社會保險費征繳有關規定的復函 (2006-10-17)·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6-10-1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工作管理辦法 (2006-10-17)·
社會保險基金行政監督辦法 (2006-10-17)

C.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1、勞動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法》是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單位能否招用童工?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稱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為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介紹就業。禁止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開業從事個體經營活動。
3、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修改後於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為: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4、勞動者加班費如何支付?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5、勞動合同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合同法》是於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6、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7、勞動合同應採取什麼樣的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8、勞動合同分為哪幾類?
《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9、訂立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0、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准。
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1、在哪些情形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2、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13、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4、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支付經濟補償?補償標準是多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准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15、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6、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7、就業促進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就業促進法》是於2007年8月30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18、對哪些企業、人員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就業促進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企業增加就業崗位,扶持失業人員和殘疾人就業,對下列企業、人員依法給予稅收優惠:
(一)吸納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達到規定要求的企業;
(二)失業人員創辦的中小企業;
(三)安置殘疾人員達到規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殘疾人的企業;
(四)從事個體經營的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
(五)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
(六)國務院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的其他企業、人員。
第十八條規定:對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人員,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面給予照顧,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19、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從什麼時間頒布實施的?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於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並自2008年5月1日施行。
20、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適用范圍包括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1、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哪些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2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如何組成?職責有哪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工會代表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聘任、解聘專職或者兼職仲裁員;
(二)受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討論重大或者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
(四)對仲裁活動進行監督。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23、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4、勞動爭議仲裁受理時效和裁決時效分別為多久?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三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5、什麼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包括哪五項?五項社會保險的繳費比例是如何規定的?
社會保險是政府在勞動者年老、患病、生育、傷殘、失業等情況下,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或中斷勞動而不能獲得勞動報酬,本人及供養親屬失去生活收入時,向其提供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福利制度。社會保險由國家立法,凡是法律規定范圍內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著眼於長期的、基本的生活保障,保障水平不受物價波動或通貨膨脹的影響,且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社會保險作為政府的社會福利制度,以國家財政作後盾,職工個人負擔的費用少,一些險種(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甚至不用職工個人負擔,但享受待遇的權利始終得到保障。
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養老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為28%,其中個人繳納8%,單位繳納20%;
醫療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比例為9%,其中個人繳納2%,單位繳納7%;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為3%,其中個人繳納1%,單位繳納2%;
工傷保險:根據所處行業不同,工傷保險實行繳費行業差別費率(三類行業為2%,二類行業為1%,一類行業為0.5%,機關事業單位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繳費比例為1%,全部為單位繳納。
26、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包括哪些?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7、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在哪些情形下,可按規定申請撫恤金?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三條規定: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28、在哪些情形下,應停止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
《因公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第四條規定: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D. 勞動保障基本政策有哪些

樓上的回答就一個字--------全

E. 勞動保障法規 08n年以後出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

1、《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內2008年9月18日施容行;
3、《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8年1月1日施行;
4、《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施行。

F.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6)勞動保障政策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G. 人社部門目前貫徹執行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

一、法律(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年7月5日)(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34)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5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65)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71)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89)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93)

二、行政法規(98)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98)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100)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103)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111)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112)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118)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124)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128)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131)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146)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154)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159)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161)

三、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163)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167)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172)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181)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192)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197)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209)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213)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218)
勞動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225)
衛生部?財政部?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227)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232)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237)

四、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241)
(一)綜合(241)
關於廢止部分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的決定(2007年11月9日)(241)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995年8月4日)(242)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2001年9月20日)(259)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26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2006年4月29日)(26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關於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4月28日)(274)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落實部分軍隊退役人員勞動保障政策的通知(2007年7月6日)(278)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關系軍地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2005年12月5日)(281)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關於軍隊文職人員社會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年9月4日)(285)

H.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大概是哪些

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知識
1、什麼是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同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之間訂立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2、《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什麼?
制定《勞動合同法》的目的,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3、建立勞動關系以什麼為標志?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就享有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4、勞動合同以什麼形式訂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5、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自何時起訂立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6、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7、什麼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8、什麼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9、什麼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10、哪些情況下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11、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法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不訂立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2、在什麼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在什麼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或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以及勞動合同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4、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法定必備條款?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應包括: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I. 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

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回劃綱要的通知答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最低工資規定 第21號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等等,具體你可以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詢。集合了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

J. 勞動保障法規政策主要講那些內容

考試的話主要看概念,勞動者的權益和用人單位的義務方面是必考的內,以案例分析為主。
理論容性的建議先買一本新勞動法法條,這是必須的。還要時刻注意對此最高院最的司法解釋。要擴展知識的話可以買一本《勞動法》教材,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的,白皮的,具體誰寫的忘了。那是大學本科階段必備教材,對解決實際問題也是很有用的。你不妨去書店看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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