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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釋之執法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47:57

A. 張釋之執法 原文

張廷尉釋之者,堵陽人也,字季。有兄仲同居。以訾為騎郎,事孝文帝,十
歲不得調,無所知名。釋之曰:「久宦減仲之產,不遂。」欲自免歸。中郎將袁
盎知其賢,惜其去,乃請徙釋之補謁者。釋之既朝畢,因前言便宜事。文帝曰:
「卑之,毋甚高論,令今可施行也。」於是釋之言秦漢之間事,秦所以失而漢所
以興者久之。文帝稱善,乃拜釋之為謁者僕射。
釋之從行,登虎圈。上問上林尉諸禽獸簿,十餘問,尉左右視,盡不能對。
虎圈嗇夫從旁代尉對上所問禽獸簿甚悉,欲以觀其能口對響應無窮者。文帝曰:
「吏不當若是邪?尉無賴!」乃詔釋之拜嗇夫為上林令。釋之久之前曰:「陛下
以絳侯周勃何如人也?」上曰:「長者也。」又復問:「東陽侯張相如何如人也?」
上復曰:「長者。」釋之曰:「夫絳侯、東陽侯稱為長者,此兩人言事曾不能出
口,豈斅此嗇夫諜諜利口捷給哉!且秦以任刀筆之吏,吏爭以亟疾苛察相高,然
其敝徒文具耳,無惻隱之實。以故不聞其過,陵遲而至於二世,天下土崩。今陛
下以嗇夫口辯而超遷之,臣恐天下隨風靡靡,爭為口辯而無其實。且下之化上疾
於景響,舉錯不可不審也。」文帝曰:「善。」乃止不拜嗇夫。
上就車,召釋之參乘,徐行,問釋之秦之敝。具以質言。至宮,上拜釋之為
公車令。
頃之,太子與梁王共車入朝,不下司馬門,於是釋之追止太子、梁王無得入
殿門。遂劾不下公門不敬,奏之。薄太後聞之,文帝免冠謝曰:「教兒子不謹。」
薄太後乃使使承詔赦太子、梁王,然後得入。文帝由是奇釋之,拜為中大夫。
頃之,至中郎將。從行至霸陵,居北臨廁。是時慎夫人從,上指示慎夫人新
豐道,曰:「此走邯鄲道也。」使慎夫人鼓瑟,上自倚瑟而歌,意慘凄悲懷,顧
謂群臣曰:「嗟乎!以北山石為槨,用紵絮斮陳,蕠漆其間,豈可動哉!」
左右皆曰:「善。」釋之前進曰:「使其中有可欲者,雖錮南山猶有郄;使其中
無可欲者,雖無石槨,又何戚焉!」文帝稱善。其後拜釋之為廷尉。
頃之,上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出,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屬之廷
尉。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蹕,匿橋下。久之,以為行已過,即出,見乘
輿車騎,即走耳。」廷尉奏當,一人犯蹕,當罰金。文帝怒曰:「此人親驚吾馬,
吾馬賴柔和,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
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立誅
之則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而天下用法皆為輕重,民安所措
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當是也。」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
物者為奏,奏當棄市。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
致之族,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
是足也。且罪等,然以逆順為差。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
取長陵一抔土,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後言之,乃許廷尉當。是
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平,乃結為親友。張廷尉由
此天下稱之。
後文帝崩,景帝立,釋之恐,稱病。欲免去,懼大誅至;欲見謝,則未知何
如。用王生計,卒見謝,景帝不過也。
王生者,善為黃老言,處士也。嘗召居廷中,三公九卿盡會立,王生老人,
曰「吾襪解」,顧謂張廷尉:「為我結襪!」釋之跪而結之。既已,人或謂王生
曰:「獨柰何廷辱張廷尉,使跪結襪?」王生曰:「吾老且賤,自度終無益於張
廷尉。張廷尉方今天下名臣,吾故聊辱廷尉,使跪結襪,欲以重之。」諸公聞之,
賢王生而重張廷尉。
張廷尉事景帝歲餘,為淮南王相,猶尚以前過也。久之,釋之卒。其子曰張
摯,字長公,官至大夫,免。以不能取容當世,故終身不仕。
馮唐者,其大父趙人。父徙代。漢興徙安陵。唐以孝著,為中郎署長,事文
帝。文帝輦過,問唐曰:「父老何自為郎?家安在?」唐具以實對。文帝曰:
「吾居代時,吾尚食監高祛數為我言趙將李齊之賢,戰於鉅鹿下。今吾每飯,意
未嘗不在鉅鹿也。父知之乎?」唐對曰:「尚不如廉頗、李牧之為將也。」上曰:
「何以?」唐曰:「臣大父在趙時,為官率將,善李牧。臣父故為代相,善趙將
李齊,知其為人也。」上既聞廉頗、李牧為人,良說,而搏髀曰:「嗟乎!吾獨
不得廉頗、李牧時為吾將,吾豈憂匈奴哉!」唐曰:「主臣!陛下雖得廉頗、李
牧,弗能用也。」上怒,起入禁中。良久,召唐讓曰:「公柰何眾辱我,獨無間
處乎?」唐謝曰:「鄙人不知忌諱。」
當是之時,匈奴新大入朝冉阝,殺北地都尉昂。上以胡寇為意,乃卒復問唐
曰:「公何以知吾不能用廉頗、李牧也?」唐對曰:「臣聞上古王者之遣將也,
跪而推轂,曰閫以內者,寡人制之;閫以外者,將軍制之。軍功爵賞皆決於外,
歸而奏之。此非虛言也。臣大父言,李牧為趙將居邊,軍市之租皆自用饗士,賞
賜決於外,不從中擾也。委任而責成功,故李牧乃得盡其智能,遣選車千三百乘,
彀騎萬三千,百金之士十萬,是以北逐單於,破東胡,滅澹林,西抑強秦,南支
韓、魏。當是之時,趙幾霸。其後會趙王遷立,其母倡也。王遷立,乃用郭開讒,
卒誅李牧,令顏聚代之。是以兵破士北,為秦所禽滅。今臣竊聞魏尚為雲中守,
其軍市租盡以饗士卒,出私養錢,五日一椎牛,饗賓客軍吏舍人,是以匈奴遠避,
不近雲中之塞。虜曾一入,尚率車騎擊之,所殺甚眾。夫士卒盡家人子,起田中
從軍,安知尺籍伍符。終日力戰,斬首捕虜,上功莫府,一言不相應,文吏以法
繩之。其賞不行而吏奉法必用。臣愚,以為陛下法太明,賞太輕,罰太重。且雲
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虜差六級,陛下下之吏,削其爵,罰作之。由此言之,陛下雖
得廉頗、李牧,弗能用也。臣誠愚,觸忌諱,死罪死罪!」文帝說。是日令馮唐
持節赦魏尚,復以為雲中守,而拜唐為車騎都尉,主中尉及郡國車士。
七年,景帝立,以唐為楚相,免。武帝立,求賢良,舉馮唐。唐時年九十餘,
不能復為官,乃以唐子馮遂為郎。遂字王孫,亦奇士,與余善。
太史公曰:張季之言長者,守法不阿意;馮公之論將率,有味哉!有味哉!
語曰「不知其人,視其友」。二君之所稱誦,可著廊廟。書曰「不偏不黨,王道
盪盪;不黨不偏,王道便便」。張季、馮公近之矣。

B. 張釋之執法讀後感800字

張釋之執法
頃之,上①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於是使騎捕之,屬②廷尉釋之治問曰:「縣人③來,聞蹕④,匿橋不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釋之奏當:「此人犯蹕,當罰金」上怒曰:「此人親驚吾馬,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於民也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
(節選自《漢書·張釋之傳》)
【注釋】
①上:指漢文帝。
②屬:交付給。
③縣人:外縣的人,京城外的人。
④蹕(bì):帝王出行時開路清道。
【試題】
1.下列句中加點詞意思不同的一組是( )
A.於是使騎捕之 上使外將兵
B.且方其時 方欲行,轉視積薪後
C.廷尉當是也 當是時,婦手拍兒聲
D.今法如是,更重之 是進亦憂,退亦憂
2.下列句中加點詞意義和用法相同的一組是 ( )
A.而廷尉乃當之罰金 中峨冠而多髯者為東坡
B.是法不信於民也 未嘗不嘆息痛恨於桓靈也
C.民安所措其手足 其人視端容寂
D.上使使誅之則已 得之則生,弗得則死
3.下列對文章內容的分析和理解不正確的一項是 ( )
A.那個外縣人在橋下躲了一會兒,以為漢文帝的車隊已經過去了,出來時突然見到漢文帝的車隊,然後驚慌而逃,驚嚇了文帝拉車的馬,看來他是無心的。
B.漢文帝之所以要重罰外縣人,是因為外縣人驚嚇了他的馬並讓他摔傷了。
C.張釋之認為外縣人只違犯了行人迴避的禁令,就嚴格按照當時法律的規定,只對外縣人判處了罰金。
D.張釋之認為國家的法律是皇帝和天下人共有的,應該公平執法、嚴格執法,不能隨意改變,否則,國家的法律就很難取信於民。
4.將下面文言文句子翻譯成現代漢語
(1)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張釋之執法》)

(2)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孟子〉兩章》)
《參考答案》
1.C
2.D
3.B
4. (1)假如是別的馬,難道不翻車跌傷我嗎? (「令」:假如;「固……乎」:難道……嗎?)
(2)用來使他的內心震動,使他性格堅強起來,增加他所不具備的能力(「所以」:用來;「動、(忍)」:使……震動(堅強);「曾」:通「增」,增加)

【譯文】
張釋之當廷尉時,有一次,皇上出巡經過中渭橋,有一個人從橋下跑出來,皇上座車的馬受到驚嚇於是派侍衛騎兵把他拘捕起來,交給廷尉辦罪張釋之審問被捉來的人那個犯人回話說:「我是縣城裡的人,剛才聽見皇上出巡,管制交通,禁止通行,就趕緊躲在橋下過了好久,以為巡行隊伍已經通過了,就跑出來,哪知正巧碰上皇上的車馬,所以嚇得快速奔跑」廷尉向皇上報告他的判決,認為:「這個人違犯了交通管制,禁止通行的禁令,應判決罰金」文帝聽了很生氣的說:「這個人親自驚嚇了我的馬;幸虧它的性情柔順溫和,假使是別的馬,豈不是使我受傷了嗎?而廷尉你居然只判他罰金!」釋之說:「法律,是制定來讓天子與天下人共同遵守的現在依法只能判決這樣的罪,如果再加重他的罪,這樣我們的法律就不能被人民相信了而且,當事件發生的時候,皇上立刻叫人把他殺了也就罷了現在既然交付廷尉來審理,廷尉是天下執法的標准,一旦執法有所偏差,就會使全天下執法的人,都因此而任意減輕或加重,叫人民要如何來遵守法律呢?希望陛下明察」過了好久,皇上說:「廷尉你的判決是對的。」

【簡評】
張釋之處處以朝廷的利益為重,以「廷尉,天下之平也」諫勸漢文帝對犯蹕者不能根據一時之氣隨意用刑,表現了他那剛正不阿的精神。這在兩千年後的現在,也是很值得我們提倡的。

C. 張釋之執法的第一段

①季:指弟兄中排行第三的人,古人常常以排行為字。
②仲:指弟兄中排行第二的人。專
③訾(zī,屬姿):同「貲」,貲同「資」,資財,錢財。
④調:遷轉,升遷。
⑤不遂:不順,不安。
⑥自免歸:自己請求辭職回家。
⑦徙:遷調,升遷。
⑧便宜事:指便國利民之事。
⑨卑之:指談話要接觸現實。卑,低。
⑩閑:通「間」。?拜:授與官爵。

D. 張釋之執法

1.B 2.
3.律法是天子和天下的百姓共同遵守的。
4.張釋之處處以朝廷的利益為重,以「廷尉,天下之平也」諫勸漢文帝對犯蹕者不能根據一時之氣隨意用刑,表現了他那剛正不阿的精神。這在兩千年後的現在,也是很值得我們提倡的。

E. 張釋之執法的第六段

其後有人盜高廟坐前玉環①,捕得,文帝怒,下廷尉治。釋之案律盜宗廟服御物者為奏②,奏當棄市③。上大怒曰:「人之無道,乃盜先帝廟器,吾屬廷尉者,欲致之族④,而君以法奏之,非吾所以共承宗廟意也⑤。」釋之免冠頓首謝曰:「法如是足也。且罪等⑥,然以逆順為差⑦。今盜宗廟器而族之,有如萬分之一,假令愚民取長陵一抔土⑧,陛下何以加其法乎?」久之,文帝與太後言之,乃許廷尉當。是時,中尉條侯周亞夫與梁相山都侯王恬開見釋之持議平⑨,乃結為親友。張廷尉由此天下稱之⑩。 ①高廟:漢君臣供奉漢高祖劉邦的廟。坐:通「座」,神座。
②案:通「按」,按照,依照。
③棄市:死刑。
④致:給予。族:滅族。古代刑法規定一人有罪可誅殺他的家族。
⑤共承:恭敬承奉。共,通「恭」。
⑥罪等:罪名相同。
⑦以逆順為差:指因犯罪程度的輕重而加以區別。
⑧一抔(póu,陽平「剖」)土:一捧土。抔,用手捧東西。
⑨平:公平。
⑩稱:稱許,稱贊。

F. 張釋之執法的第十一段

七年①,景帝立,以唐為楚相②,免。武帝立,求賢良③,舉馮唐④。唐時年九十版余,不能復為官,乃以唐權子馮遂為郎。遂字王孫,亦奇士,與余善。 ①七年:漢文帝後元七年(前157)。
②楚相:楚國的丞相。楚,漢初封國,建都彭城(今江蘇徐州)。
③求賢良:漢代選拔人才的科目之一。賢良:賢良文學的簡稱,指品行學問好。
④舉:舉薦。

G. 《張釋之執法》文帝和張釋之是怎樣的人

漢文帝經過中渭橋,有一個人從橋下跑出,文帝坐車所駕的馬受到驚嚇.於是(文帝)派騎兵逮捕(他),把這件事交給廷尉衙門處置.張釋之查問(這件事).那人說從外縣來,聽到蹕藏在橋底下.過了很久,以為車駕已經走過了,就出來,看到文帝乘坐的車馬,就立即逃走罷了.廷尉奏明判罰,一個人冒犯蹕,判他罰款.文帝憤怒地說:「這個人明明驚嚇到我的馬,幸虧我的馬溫柔和順,換了別的馬,難道不會使車壞而傷害到我嗎!但是廷尉才判他罰款!」張釋之說:「律法是天子和天下的百姓共同遵守的.如今律法(就)這樣,(如果)改變它(來)重罰他,這律法將不被百姓所信任了.況且當時如果皇上立即下令誅殺他也就罷了.如今既然已經交給廷尉(處理),廷尉是最好的執法官,應當公平執法,一旦有偏頗,天下使用法律(就會)隨他或輕或重,百姓豈不會手足無措?只有(希望)陛下明察這事!」過了很久,文帝說:「廷尉判罪是正確的.」
張釋之處處以朝廷的利益為重,以「廷尉,天下之平也」諫勸漢文帝對犯蹕者不能根據一時之氣隨意用刑,表現了他那剛正不阿的精神~

H. 張釋之執法翻譯

法律,是皇上和天下之人應共同遵守的。如今像這樣,改變刑罰,會讓人民不相信法律。而剛剛,皇上您只需下令殺掉他。如今歸判官——我管,判官,是判決公正的人,如果偏袒皇上,天下的法律都會改變,人民怎麼能安心呢?希望皇上明辨!」皇上思考了很久說:「判官說的是。」
我是初一學生,可能翻譯不太准確,見諒。
破折號可去掉,明白意思即可

I. 張釋之的執法理念

公平公正執法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公平與正義是社會的最終追求,更是每個法律人良知和理念的追求。這與張釋之所倡導的「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共同」的觀點和「法不阿貴、刑無等級」的觀點,有著異曲同工之處。
張釋之彈劾太子過司馬門不下馬,在職權范圍之內,嚴格照章辦事,在侵犯皇室特權的沖突中,毫無懼色,絕不妥協,堅持「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不畏權貴,執法如山,公平正義,體現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雛型。執法以法律為准繩,而不依君主旨意行事,這在封建社會的專制體制下是非常難能可貴的。 張釋之不僅嚴守法紀,秉公斷案,依罪量刑,在維護法律公正方面,張釋之更是剛正不阿,置生死於不顧,多次與漢文帝發生沖突。在「縣人犯蹕」的案例中,張釋之可謂無膽而不敢諫,無識而不動君,體現了對廉潔奉公、剛正不阿的追求。在彈劾太子時,張釋之雖不是司法官,但他在職權范圍之內,嚴格照章辦事,在侵犯皇室特權的沖突中,他毫無懼色,絕不妥協,堅持「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在這一方面做出了表率。
在「縣人犯蹕」案例中,張釋之提出「法律是天子與天下人共同擁有、應該共同遵守的;廷尉作為最高的專職司法官,一旦經手案件,就只能依法辦事,而不能順從皇帝個人的意旨」的觀點,在要求皇帝尊重執法官的獨立辦案權力上,他無疑走在了當時人的前列。 張釋之在吸取法家「法不阿貴」、「刑無等級」觀點的同時,還繼承了儒家「明德慎罰」的法學思想和「罪疑者予民」的執法原則,堅持依法量刑,規范有序,避免輕罪重判或重罪輕判。特別是對普通百姓這一弱勢群體不加重治罪,充分體現了中國法文化傳統所頌揚的「與其殺不辜,寧失不經」的執法精神,與判案苛酷,殘賊無極,敗法亂正的秦漢「治獄之吏」形成強烈對照,他執法平和,使法律判決盡可能符合客觀情況、規范有序。
封建國家中的最高統治者在處理案件時,往往「取捨在於愛憎、輕重由乎喜怒」。在玉環失竊案中,張釋之為捍衛法律的嚴肅性,規范有序的使用法律,依然敢冒丟官捨命的巨大風險,秉承「惡惡止其身」的儒家政治理論, 反對株連之法的存在,仍以法律為依據處以「棄市」。以執法寬平被後世奉為吏治的楷模。
在古代封建社會,專制君主日益強化,又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監督制約機制來確保當政者自覺守法和嚴格執法,因而執法者的個人品質對法律能否真正得到執行至關重要。張釋之執法如山的膽略和為官執政的才智,以及真知灼見的聰明睿智,使百姓在心理上產生了強烈的認同感和親切感,既被美譽為中國理想循吏典範,為後世效仿,又成為庶民擁戴,官吏並尊的偶像。他以維護國家利益和法律尊嚴為目的,敢於、善於、勇於給統治者進諫的大無畏精神和法律思想中的積極因素,不僅在當時和歷史上產生過重大影響,在當今中國加強法制建設、構建和諧社會,仍具有一定的現實意義和借鑒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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