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區劃條例
1. 什麼是行政區劃,我國憲法是如何劃分行政區域的
我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了目前中國的行政區劃,規定:「第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行政區劃是國家為便於行政管理而分級劃分的區域。因此,行政區劃亦稱行政區域。至2013年12月,全國共有34個省級行政區(其中:4個直轄市、23個省、5個自治區、2個特別行政區),333(不含港澳台)個地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86個地級市、14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2853(不含港澳台)個縣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872個市轄區、368個縣級市、1442個縣、117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40497(不含港澳台)個鄉級行政區劃單位(其中:2個區公所、7566個街道、20117個鎮、11626個鄉、1034個民族鄉、151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662238(不含港澳台)個村級行政單位(包括社區居委會)(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港澳台)
經常沿用華東、華北、華南、華中、東北、西南、西北七大區的地理分布的說法,具體如下:華北(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華東(上海、山東、江蘇、浙江、江西、安徽、福建、台灣)、華中(湖北、湖南、河南)、華南(廣東、廣西、海南、香港、澳門)、西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西藏)、西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東北(黑龍江、吉林、遼寧)(省以下行政區劃單位統計不包括台灣) 。
2. 行政區域邊界爭議處理條例的處理依據
第七條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
(一)國務院(含政務院及其授權內的主管部門容)批準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不涉及毗鄰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劃文件或者邊界線地圖;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含軍政委員會、人民行政公署)解決邊界爭議的文件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四)爭議雙方人民政府解決邊界爭議的協議和所附邊界線地圖;
(五)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經雙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邊界線文件或者蓋章的邊界線地圖。
第八條解放以後直至發生邊界爭議之前的下列文件和材料,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參考:
(一)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確定自然資源權屬時核發的證書;
(二)有關人民政府在爭議地區行使行政管轄的文件和材料;
(三)爭議雙方的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或者爭議雙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開發爭議地區自然資源的決定或者協議;
(四)根據有關政策的規定,確定土地權屬的材料。
第九條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任何文件和材料,均不作為處理邊界爭議的依據和參考。
3. 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行政區劃
根據第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文本中第一章總綱中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原文規定:
第三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域劃分如下:
(一)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省、自治區分為自治州、縣、自治縣、市;
(三)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分為區、縣。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一條 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按照具體情況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法律規定。
從字面上理解為:對其中的市從憲法層面上看應該是與縣平行的,不管轄縣,只有直轄市和較大的市(地級市,省轄市)才能管轄縣,這就為設立縣級市作好法律層面的依據了,但是,在我國歷史上因行政區劃管理體制產生的專區、地區的設立就是違憲的事項,另外對少數民族地方設立的盟(內蒙古自治區在建國之前就產生)也是至今沒有扭轉的違憲行政區劃設置。另外從憲法對行政區劃的設置應該是三級行政區劃管理體制:即中央——省級——縣級——鄉級的劃分,實際是中央——省級——地級——縣級——鄉級的四級並存局面也是違憲的,不知道為什麼至今沒有完全糾正。
4. 中國行政區劃
中國的行政區劃情況如下:
省級行政區:23個省、5個自治區、4個直轄市、2個特別行政區,合計34個省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293個地級市、7個地區、30個自治州、3個盟,合計333個地級區劃。
縣級行政區:965個市轄區、387個縣級市、1323個縣、117個自治縣、49個旗、3個自治旗、1個特區、1個林區,合計2846個縣級區劃。
鄉級行政區:8516個街道、20975個鎮、8122個鄉、966個民族鄉、153個蘇木、1個民族蘇木、1個縣轄區,合計38734個鄉級區劃。
(4)行政區劃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空間位置記憶方法
方法一:按照所在省區地理事物記憶省級行政區的位置
兩湖兩廣兩河山:湖——洞庭湖 河——黃河 山——太行山
方法二:地理方位記憶方法
1、逆時針位於大陸邊疆的九個省級行政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內蒙古自治區、甘肅省、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雲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
2、位於中國沿海的省級行政區:自北向南依次為遼寧、天津、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台灣省、廣東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海南省。
5.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的簡介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共20條。
條例的公布施行,是為了鞏固行政區域界線勘定成果,加強行政區域界線管理,維護行政區域界線附近城區穩定。 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條例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條例同時規定,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作為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河流、溝渠、道路等線狀地物;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作為指示行政區域界線走向的其他標志物,應當維持原貌。 條例明文規定,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界樁或者其他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物的,應當支付修復標志物的費用,並由所在地負責管理該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並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是反映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的國家專題地圖。任何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畫法一律以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為准繪制。 條例說,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條例規定,擅自編制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行政區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由有關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編制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和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條例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全國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工作。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條例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以下四種行為之一的,視不同情節確定了處罰辦法: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本條例所稱行政區域界線,是指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區域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區域管轄權的分界線。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嚴格執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各項規定,維護行政區域界線的嚴肅性、穩定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變更行政區域界線。 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後,應當以通告和行政區域界線詳圖予以公布。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的行政區域界線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公布,由毗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行政區域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鄰的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壞界樁。非法移動界樁的,其行為無效。
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規定,對界樁進行分工管理。對損壞的界樁,由分工管理該界樁的一方在毗鄰方在場的情況下修復。
因建設、開發等原因需要移動或者增設界樁的,行政區域界線毗鄰的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協商一致,共同測繪,增補檔案資料,並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備案。 行政區域界線詳圖是反映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界線標准畫法的國家專題地圖。任何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地圖,其行政區域界線畫法一律以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為准繪制。
國務院民政部門負責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詳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區域界線詳圖。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區域界線管理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節,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關於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履行行政區域界線批准文件和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規定的義務,或者不執行行政區域界線的批准機關的決定的;
(二)不依法公布批準的行政區域界線的;
(三)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或者發現他人擅自移動、改變行政區域界線標志不予制止的;
(四)毗鄰方未在場時,擅自維修行政區域界線標志的。 本條例自 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6. 全國行政區劃代碼怎麼排的 有什麼規則
按照國務院《行政區劃管理條例》規定,行政區劃代碼由民政部門確定、發布。該標准對我國縣以上行政區劃的代碼做了規定,用六位阿拉伯數字分層次代表我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市、州、盟)、縣(區、市、旗)的名稱。
代碼從左至右的含義是:
第一、二位表示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第三、四位表示市(地區、自治州、盟及國家直轄市所屬市轄區和縣的匯總碼)。其中,01-20,51-70表示省直轄市;21-50表示地區(自治州、盟)。
第五、六位表示縣(市轄區、縣級市、旗)。01-18表示市轄區或地區(自治州、盟)轄縣級市;21-80表示縣(旗);81-99表示省直轄縣級市。
第七至九位表示鄉、鎮(街道辦事處)
為了更詳細地反映鄉鎮以下區劃情況,國家統計局補充了三位表示居委會、村委會的代碼。
(6)行政區劃條例擴展閱讀:
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編制規則:
1、為統一、規范地編制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滿足建立統計上使用的全國行政區劃代碼庫的需要,特製定本規則。
2、行政區劃編碼應做到不重、不漏,留有備用號。
3、縣以下行政區劃代碼共有12位數字,分為三段。代碼的第一段為6位數字,表示縣及縣以上的行政區劃;第二段為3位數字,表示街道、鎮和鄉;第三段為3位數字,表示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
4、行政區劃編碼中的地址名稱應採用民政部門認可的正式名稱,書寫不得使用繁體字,簡化字應按國家頒布的簡化字總表的規定書寫。
7. 有關地理方面的法律條例規定有哪些
地理,不是一個標準的法律概念,並沒有專門針對「地理」一詞的法律版法規,如《地權理法》是不存在的。但可以對地理自身蘊含及周邊的要素進行立法。大致如下:
1.行政區劃的,對地理分塊塊進行政府治理的,《憲法》《政府組織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都有此內容。更為具體適用的是《土地管理法》和《行政區域管理條例》,後者是於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由國務院制定。
2.自然資源的,對地理上的好東西進行管理的,如《森林法》《礦產資源法》《漁業法》等等。
3.領土分界的,對地理在國家層面上的劃分,如《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等等。
4.地名使用的,這里在商標類法規中常見,《商標法》等等。
5.環境保護的,對地理予以保護的,《環境保護法》等等。
如果需要更細致更全面的了解上述法規內容,可以去相應部門網站,看他們列舉的法規政策。如關於環境保護的,可去國家生態環境部官網看下。
8. 請教下 地級市的行政區劃由誰規定國務院還是省政府
類似南京,蘇州這樣的市的行政區劃是由國務院規定的。
全國人大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制,省政府決定鄉鎮的設立更名區域劃分,國務院決定市縣的建制,但縣太多了,就授權給省政府決定縣級政府的區域劃分,所以地級市的區域劃分是由國務院規定的。
相關法律規定:
《行政區劃管理條例》第七條: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簡稱、排列順序的變更;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自治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市轄區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湖泊、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者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8)行政區劃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調整的一般原則:
1、便於國家行政管理 。
2 有利於社會主義經濟建設 。
3、有利於各族人民的團結 。
4、參照歷史、實事求是 。
5、分類指導,因地制宜 。
6、局部利益服從整體利益。
9. 我國行政區劃變更的法律程序如何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設立,撤銷,更名,特別行政區的成立,應由全國人大審議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隸屬關系的變更,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都須經國務院審批。
縣,市,市轄區部分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由國務院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鄉,民族鄉,鎮的設立,撤銷,更名或者變更行政區域的界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9)行政區劃條例擴展閱讀:
行政區劃變更注意事項: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區劃調整變更的文件,圖紙等,均系國家檔案資料,應當嚴格管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圖,未經自治區民政廳批准,不得翻印,出版。
各級行政區域內的自然資源屬國家所有。共開發利用,應維護行政區劃管理,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行使管理權。
凡我區境內的農,林,牧場及工礦企業等單位使用的土地,無論其隸屬關系如何,均應服從當地人民政府的管理。
我區境內跨越行政區域的吊庄移民,搬遷穩定後在設置行政建制,劃分行政區域時,經遷出,遷入縣協商同意,移交遷入縣人民政府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