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化執法監獄
⑴ 監獄人民警察如何依據「三個規定」和「四個一律」制度進行規范執法
三個規定是個一律是國家對司法警察的基本要求監獄的司法警察要嚴格依照三個規定是個一律的內容執行不能有鬆懈尤其是執法程序的規范
⑵ 如何全面創建執法嚴明,管理規范,保障有力,安全文明的現代化監獄
沒可能,有些罪大惡極的人就地狠狠的治他,不然改不了,不然為啥有很多二進宮和三進宮的啦!
⑶ 如何推進監獄工作規范化常態化
這個問題我還是第一次遇到關於個問題,應該有一個嚴格的制度的,只要誰違反了規定,就會得到相應的懲罰,因為在那裡沒有後台,沒有靠山,只能靠自己規規矩矩的
⑷ 如何規范減刑假釋,提高監獄執法公信力
對於減刑,法律是這樣規定的。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刑。
《刑法》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⑸ 淺談如何加強監獄內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一、提高認識,明確職責 做好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對於預防和減少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監獄負有懲罰和改造罪犯的職責,勞教所負有教育感化挽救勞教人員的職責,人民檢察院對監獄、勞教所的工作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責。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職責不同,但工作目的都是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因此,監獄、勞教所和檢察機關要嚴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共同為提高改造教育工作質量、推進國家法制建設、維護社會穩定發揮積極作用。
二、加強工作配合,規范監督制約機制 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轉變觀念,增強執法的透明度。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和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在開展檢察監督工作中,要積極配合監獄、勞教所的改造教育工作,支持監獄、勞教所的改革舉措;監獄、勞教所要強化法治意識,自覺接受檢察機關的各項檢察監督。監獄在向人民法院提請罪犯減刑、假釋或者向監獄管理局呈報罪犯暫予監外執行的同時,勞教所在向勞動教養管理局呈報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的同時,應將擬提請或者呈報的罪犯、勞教人員的名單和提請裁定或者呈報審批的意見,書面通報派出人民檢察院或派駐檢察室 派駐監獄、勞教所的檢察人員,要堅持經常深入罪犯、勞教人員勞動、生活、學習三大現場,了解掌握改造教育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監獄、勞教所通報,提出糾正意見或檢察建議。監獄、勞教所要認真研究檢察機關的糾正意見和檢察建議,並明確給予回復意見。監獄、勞教所要將有關罪犯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和勞教人員所外執行或所外就醫決定書及時送達當地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以利於檢察機關及時掌握了解有關監管改造工作情況,及時有效地開展檢察監督工作
三、協同開展職務犯罪的查辦和預防工作 查辦監獄、勞教所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是懲治司法腐敗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檢察機關要嚴格執法,嚴明辦案紀律,依法取證,對於查處的案件,要按規定向監獄、勞教所的上級主管部門及時通報有關情況。檢察機關在辦案取證時,監獄、勞教所要給予大力支持,積極配合,為依法辦案提供便利。檢察機關的監所檢察部門、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要協同監獄、勞教所積極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積極進行法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並針對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和勞教人員加減期、提前解教、所外執行、所外就醫等工作中易發生問題的環節,認真進行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堵塞漏洞,健全預防機制。對監管幹警職務犯罪的典型案件,檢察機關和監獄、勞教所要派員調研解剖,適時召開會議專題研究監管幹警職務犯罪預防問題,分析原因,提出預防對策,從源頭上遏制職務犯罪的發生 。
四、嚴厲打擊罪犯、勞教人員的犯罪活動,維護監獄、勞教場所的改造教育秩序 監獄對罪犯又犯罪案件要及時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批捕、起訴罪犯的犯罪案件,使犯罪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對應當依法立案而未立案的,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派出人民檢察院和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應當定期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思想動態和改造狀況,定期對關押地點和勞動場所進行安全防範檢察,保證監獄、勞教場所的穩定,維護罪犯和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五、監獄、勞教機關實行動態管理,檢察機關依法開展動態監督 檢察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所要經常互通情況。要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手段,加快信息交流。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與司法部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省級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處與省級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均應當實現微機聯網,信息共享,各負其責,及時掌握有關改造教育工作、監所檢察工作情況和信息動態,實現對刑罰執行和監管活動的動態管理和動態監督,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
六、建立聯席會議制度 各級人民檢察院與對應的司法行政機關及監獄管理局、勞動教養管理局,派出人民檢察院、派駐檢察室與監獄、勞教所每半年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必要時也可以隨時召開,及時通報監獄、勞教所發生的重大情況,分析監管活動和執法監督中存在的傾向性問題,研究保證公正執法和文明管理工作的措施,分析罪犯、勞教人員的改造教育情況,以不斷改進工作,提高監管水平和監督水平,提高改造教育質量。
七、加強培訓工作,提高幹警執法水平 檢察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將培訓幹警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制定培訓計劃,相互派員授課,對幹警進行多層次分期分批培訓,提高監所檢察人員和監管幹警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促進幹警嚴格、科學、公正、文明執法,以適應新時期改造教育工作和執法監督的需要。
⑹ 實踐中監獄執法管理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面臨的新問題及其對策淺析(根據需要自己修改一下)
內容提要:當前,監獄系統在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執法管理問題,加之法律法規不健全,由此造成了管理無力、管理無為的局面,形成了監獄管理工作難以突破的困擾,嚴重製約著監獄的改革與發展。只有著力整改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執法和管理能力與水平,才能實現監獄對罪犯管理過程中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關鍵詞:監獄民警 執法管理 規范化 法制化 問題 對策
監獄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機關,在執法管理過程中,監獄通過民警規范的執法管理活動,實現對罪犯的懲罰、矯治與改造,這必然形成監獄民警作為管理者與服刑罪犯作為被管理者鮮明的矛盾關系。監獄管理工作要實現規范化、制度化,出成效、出質量,實現造就守法公民的目標 ,嚴格規范監獄民警的執法行為,落實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是應當的、必要的;而通過健全法律法規,規范、約束、促使罪犯接受管理、認同管理和服從管理也是同等的重要。作者做為一名基層的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和管理過程中,同樣遇到了一些新的問題與困惑,通過對當前監獄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剖析,從依法治監,推進監獄法制建議的角度,提出了廣大民警共同面臨的新問題並提出思路和建議,以引起大家共同關注和深思。
一、目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過程中的新問題
當前,監獄系統在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矯治功能,維護監管改造秩序,創建平安、文明、和諧監獄過程中,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是,我監與全國監獄一樣,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過程中,程度不同地存在著寬嚴失當、管理弱化等問題,同時,由於對罪犯的懲戒性制度缺失,法律法規不健全,使得監獄民警在規范執法管理中程度和效能大打折扣,由此造成的管理無力管理無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監獄民警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存在嚴而失當、寬而失度的問題
一方面,極個別監獄民警法治意識淡薄,無視法規和制度的嚴格要求,為了在罪犯中樹立自己的「威嚴」,錯誤地將嚴格管理與把罪犯整怕、「治服」劃等號,迷信「三句話不如一巴掌」。由此,在對罪犯合法權益全然不顧,心血來潮,隨意處置,以罰代教,甚至張口便罵,動輒體罰;另一方面,個別民警對罪犯搞「人性化管理」,默許多於要求,「理解」多於約束,口頭批評多於照章處罰。該處罰的不處罰,該懲戒的不懲戒,對監管制度熟視無睹,對禁令充耳不聞,視罪犯為「弱勢群體」,無原則地主張「善待罪犯」,對罪犯的要求表現出少有的熱情和關心,捎書帶物,多有遷就。前者從根本上背離了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內在要求,損害了監獄機關的嚴肅正義的形象,造成了罪犯對監獄更大更多的不滿,加劇了罪犯與民警的對立;後者模糊了人民民主專政的性質,混淆是非,是對規范執法、文明管理的曲解,是管理職能的嚴重淡化。
2、民警對罪犯怕管、不敢管、不願管現象日漸凸現
當前,監獄押犯成份日趨復雜,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期而至,特別是累犯、暴力犯、涉黑犯等價值觀念扭曲,角色意識淡化,反社會意識增強,挑釁民警對抗管理現象比較突出;而建設法治監獄,對監獄管理提出的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高標准嚴要求,使得監獄管理活動的難度日益加大。監獄民警管理罪犯,要求全環節、全時段不離人,24小時不脫管,但是缺乏必要的自衛和震懾的警械具,特別是井下民警置身於安全威脅當中,一些人產生了恐懼、煩躁、焦慮心理,對自身安全充滿憂慮。加之,罪犯過度維權現象時有出現,以及檢察機關對監獄民警執法管理活動的過分干預和不當追究,導致監獄民警職業風險日益增加,擔心由於失誤受處理甚至被刑事處分而丟掉工作的民警大有人在,有些民警發出了我幹了一輩子,能否全身而退的悲哀。(比如:浙江省某監獄民警強制罪犯「面壁反省」,因為《監獄法》規定的處罰中沒有「面壁反省」,被西湖區和杭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判決構成犯罪。曾有三名女幹警因為一名女犯人不服從管理,得了病又堅持不去醫院,多次教育、談心,就是不聽,還和幹警硬頂著干,三名幹警一生氣,運用了警棍,誰想到,一不小心碰到了犯人的膀胱,而這名犯人得的又是撒不尿的病,膀胱脹得很大,結果膀胱破裂,人死了,這是明顯的過失,而且是職務行為,結果三名女幹警都進了監獄,三個家庭破裂,後來一名女幹警瘋了,兩外兩名女幹警不斷申訴,直到現在。)在不少監獄,駐監檢察人員對監獄民警管理工作橫加指責,隨意「修理」監獄民警的事情也常有發生,使得不少直接管理罪犯的民警顧慮重重,對罪犯怕管、不敢管,有權害怕用,有權不敢用,值班心不在焉,當「和尚」不撞鍾,工作馬虎,敷衍了事,裝聾作啞,見問題就繞或直接上交。這種明哲保身,失職失責,「不管事情不得過」的不作為現象,導致監獄管理失規失范,民警之正不壓罪犯之邪,使得對罪犯執法管理弱化。
3、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使民警執法管理顯得蒼白無力
目前,監獄在對罪犯的管理中,由於缺乏足夠明確具體的措施和辦法,既有法規制度籠統不配套,也有不同層級的規章有沖突等問題的存在,使得民警束手無策,執法管理效能不斷下降。比如:各個監獄對大量原判和余刑較短(無法判刑、假釋)的罪犯,更是缺乏行之有效的激勵方法和管理手段。在行政處罰方面,《監獄法》只規定了警告、記過、禁閉,且適用上也只針對少數頑危犯。監獄民警常用的(如會議批評、責令寫檢查和監獄規定的如暫停接見、打傷他犯賠償等)諸多合乎情理的管理方法,卻是於法無據。對有能力而拒絕勞動的罪犯,通過何種辦法「強制」其參加勞動,未有明確規定。面對大部分罪犯,很多時候監獄民警只能不厭其煩地「磨嘴皮」,進行批評教育,這往往效果不佳。不少民警深有感觸地說「管了幾十年罪犯,如今竟然不知道怎麼管了」。以致於很多民警在執法管理工作當中,面對罪犯中不斷涌現的新問題、新情況,一些罪犯規避管理、排斥改造的新動向、新花招,顯得手足無措,無力及時應付和處置,這嚴重削弱了監獄對罪犯的執法管理功能。
4、對罪犯懲戒性法律法規不健全,嚴重損害了監獄執法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正義性
在監獄服刑的罪犯中,心懷不滿,留戀往昔,渴望擺脫關押改造生活的大有人在;消極改造,規避管理,偷奸耍滑,胡攪蠻纏的行為更是時有發生;對抗管理,頂撞刁難民警,自傷自殘,要求禁閉,威脅挑釁民警,甚至給民警栽贓誣賴的問題也並非鮮見。不少罪犯尋釁滋事被多次扣分或者嚴管禁閉之後,今年的「好處」沒有了,就破罐破摔,也有罪犯瘋狂咒罵民警並且揚言出獄後進行報復,影響極其惡劣,監獄卻無可奈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編分則中的諸多條款,都有類似這樣的文字:「……處A年以上B年以下有期徒刑……」A和B之間有的相差7年,甚至更懸殊。監獄民警肩負刑罰執行的重任,在改造罪犯的過程中,常常遇到這等事情:兩名罪犯,犯罪情節差不多,所判刑期的長短卻很大。如:同是盜竊公私財物,金額相同,一個判三年,一個判十年;同是犯受賄罪,受賄10萬元判刑十年,受賄千萬元,判刑也是十年。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對兩樣的犯罪情節,判決的結果不一樣。為什麼不一樣,原因多多,比如自首……但罪犯不這么認為。判重者認為法律對自己不公,對法律的公正性產生懷疑,從而影響改造的自覺性和積極性。警察民警審閱一份又一份刑事判決書後,也禁不住發出感嘆:我們的法律,為什麼有這么大的彈性?較大的法律彈性究竟是利大還是弊大?作為一名監獄民警,我認為,法律上的過大的彈性,給腐敗和人治提供了通行證,給罪犯的思想改造增添了難度。 )還有1997版《刑法》和《監獄法》針對罪犯的反改造行為規定了破壞監管秩序罪,該罪名設立已有13年,但是時至今日未見出台具體的司法解釋,使得該罪名僅存於法典當中,對獄內罪犯大量的破壞監管秩序的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無法給予及時的正當懲罰,不僅損害了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還嚴重破壞了監獄機關的正義形象。
二、在監獄民警中提升執法管理規范化水平的對策
上述問題的根本解決,只有通過大力糾正和改進監獄民警在對罪犯執法管理中存在的失范的問題,依法治監,創新管理,不斷提高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1、強化監獄民警隊伍建設,從優待警,打牢依法管理、規范執法的思想基礎
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和榮辱觀教育,以人為本,始終堅持政治建警,加大素質育警力度,增加科技強警投入,優化基層警力的配置,改變監獄民警長期超負荷工作現狀,配置必要的警用器械,關心民警心理健康,建立民警心理干預機制和身體療養康復機制,減輕其心理上壓力,從優待警,振興和鑄造監獄民警捍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浩然正氣與堅定信念。
在對罪犯進行管理活動中,民警能夠視法律法規為根本,不越職權,不違法違規,一言一行有依據,一言一行不逾規,時時守法,事事合法。作為監獄民警要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嚴肅規范地管理罪犯,講正氣,揚正義,以法立威,樹立執行法律捍衛法律的嚴正形象,嚴格約束罪犯行為,促使罪犯認罪服法;同時,加強文化和理論知識學習,拓寬知識面,優化知識結構,豐富知識儲備,提高對刑罰的執行力,模範遵紀守法,規范管理行為,慎重、正確地行使管理職權,為罪犯樹立守法榜樣,通過正義威嚴文明的監獄民警形象感召和引導罪犯遵守監規紀律,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和規范執法的能力和水平。
2、完善管理規章制度,著力提高監獄民警的規范執法管理的能力
監獄對罪犯依法嚴格管理和科學文明管理,是通過監獄民警的規范的管理活動實現的,因此通過創新,以制定《監獄法實施細則》、《監獄民警管理規范》、《獄政管理細則》、《刑罰執行細則》,以及修訂《罪犯監規紀律》、《罪犯行為規范》為突破口,健全並完善罪犯管理規章制度,制定配套、細致、完善的管理措施,增強規范性、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盡快改變監獄民警的管理活動基本靠嘴(批評教育)、可供選擇的辦法措施太少的尷尬局面,以解決大量短刑犯扣分,不怕嚴管禁閉處罰甚至對批評教育毫不在乎的問題。嚴格落實對罪犯學習、勞動、餐飲、娛樂、衛生、訓練、休息、考評、談話、獎懲的標准管理和全天候、全過程直接管理,明確規定從寬和從嚴的范圍和標准,確保在罪犯管理中准確落實寬嚴相濟政策,減少和消除執法過程的隨意性,保護監獄民警的執法安全。要牢牢抓住管理教育罪犯的主動權在監獄民警手中,著力提高規范管理的能力,不斷拓展和強化規范管理的程度、廣度和深度。
3、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堅決打擊罪犯反管理、反改造行為
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創新管理方法,完善監管法規特別是懲戒性法規,有關部門應盡快出台《罪犯違規處罰辦法》,推進監獄管理活動法制化。比如:對混刑期罪犯怎麼處置,對有勞動能力而逃避和拒絕勞動的罪犯採用什麼措施和什麼手段進行強制,使用警戒具的程度和程序等進行明確規定,詳盡周密,具體可行,以解決監獄民警日常管理中,遇到罪犯違法違紀行為無規可據、束手無策,而出現的或者「管不了就不管」,或者按自己主觀想法去應對後卻被認定為違法違紀的問題。鑒於獄內罪犯破壞監管秩序活動,對抗管理反抗改造的嚴峻態勢,而《監獄法》與《刑法》對罪犯破壞監管秩序罪構成要件規定不一致,導致無法適用該罪名予以追究的實際,司法部應當提請最高人民法院就破壞監管秩序罪的適用明確作出司法解釋,同時制定《罪犯獄內違法犯罪懲處辦法》,對抗拒管理,或者因嚴重違規違紀被多次扣分或者被多次行政處罰達到何種程度或者累計數量後,監獄通過檢察機關以破壞監管秩序罪進行追究,予以明確規定,完善對罪犯的懲戒性法律法規。由此,將罪犯的日常管理、行政處罰和刑事處分納入完整嚴密的懲戒法規制度網路之中,徹底解決反管理罪犯少罰、不罰、難罰的問題,確保監獄對罪犯反管理、反改造活動的嚴管高壓重打態勢,必將維護監獄管理活動的規范性和嚴正性。
4、加大執法監督力度,規范民警管理行為,不斷提高監獄依法管理、規范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按照依法治監、從嚴治警的要求,監獄紀檢監察部門以查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為切入點,以貫徹司法部《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和司法部監獄局《關於監獄人民警察文明執法的規定》為突破點,全程監督,深度監督,把警務督察和執法監督工作引向深入。完善執法考核辦法和績效考評機制,合理確定執法「自由裁量」范圍,建立健全對監獄民警管理活動全部時段和所有環節的監督制度,規范管理工作程序,做到以制度規范權力,以監督制約權力,形成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杜絕隨意執法、惡意執法和妥協執法,將監獄民警的全部執法管理活動置於「陽光」之下,確保對罪犯的管理活動不逾越法規,不降低標准,不違反程序,不減少環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同政工、監管等業務部門協同監督,形成監督合力,全面落實管理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落實對民警誡勉談話制度和罪犯釋放前談話制度,對監獄民警管理執法活動中的不作為、亂作為、隨意執法,打罵體罰、失職瀆職,以及使用「拐棍」形成罪犯管理等問題,及時查處、絕不寬縱,從根本上提高監獄民警的科學文明執法管理水平,實現監獄管理的法制化和規范化。
⑺ 監獄規范執法行為 心得
監獄的行為規范按照司法部下發的2005年88號令,但是各個地方又有實施細則,總共分為五章38條,第一章基本規范,第二章生活規范第三章勞動規范 第四章學習規范 第五章文明禮貌規范。
⑻ 監獄人民警察的紀律規范有哪些
1、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2、監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 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2) 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3)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7)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違法行為。
監獄的人民警察有前款所列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當予以行政處分。
3.《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補充回答: 監獄人民警察行為准則
1、監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嚴守法律,清正廉潔。
2、監獄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
(1)索要、收受、侵佔罪犯及其親屬的財物;
(2)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職守造成罪犯脫逃;
(3)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毆打或者縱容他人毆打罪犯;
(6)為謀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勞務;
(7)違反規定,私自為罪犯傳遞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將監管罪犯的職權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違法行為。
3、監獄人民警察如違反以上行為准則,予以批評教育、警誡、紀律處分、辭退,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監獄人民警察「六條禁令」
1、嚴禁毆打、體罰或者指使他人毆打、體罰服刑人員;
2、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械、警車;
3、嚴禁索要、收受服刑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
4、嚴禁為服刑人員傳遞、提供違禁物品;
5、嚴禁工作期間飲酒;
6、嚴禁參與賭博。
三、監獄人民警察「六個嚴禁」
1、嚴禁接受當事人、代理人和請託人的錢物、吃請、娛樂、旅遊;
2、嚴禁違規使用槍支、警車及其它警用器械;
3、嚴禁打罵、體罰虐待、刑訊逼供;
4、嚴禁對待群眾作風粗暴;
5、嚴禁參與任何形式的賭博;
6、嚴禁參與經營娛樂性場所或為非法經營活動提供保護。
四、監獄人民警察警容風紀規定
1、監獄人民警察應嚴格按照《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著裝時應按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警、便服混穿。
2、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保持著裝整潔,不準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警帽、穿拖鞋和赤足。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非工作時間外出的;離(退)休的;因違法違紀正接受審查、被停止執行職務或者被禁閉的;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4、監獄人民警察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警察證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
5、保持頭發整潔,非特殊任務需要,不得染彩發,男性監所人民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監所人民警察發辮不得過肩。
6、監獄人民警察不得紋身,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化濃妝。
7、監獄人民警察著警服或執行公務時,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兩名以上人民警察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8、不得酗酒、賭博和打架斗毆,不得參加宗教、迷信活動。
⑼ 監獄警察如何規范執法
監獄警察率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不同於一般我們生活中接觸到的其他如派出所警察、交警、刑事警察等。警察只是一個職業總稱:比如武警也是警察,武裝警察,但實行軍隊與公安部雙重管理,而一般人通常認為他們就是士兵,這是不全面的。而一般我們生活中最常遇見的交警、片警之類的正式的名稱叫「公安」,率屬於我國公安部。你可以看他們的臂章,監獄警察的臂章上有「司法」兩個字,公安則寫有「公安」。所以必須區分,不要把所有的好或者壞都簡單的扣到所有警察頭上。
針對近來羈押場所非正常死亡的案件屢屢發生,司法部、公安部等都制訂了一系列制度規則。應該說如果落實到位的話,能夠有效減少此類事件的發生。但目前也存在部分制度無可行性的特點,比如,有學者建議要在整個看守所監舍內建立無死角的全程錄音錄像,在這一點上,一些大城市還可能有相應的條件,但一些不發達地區因為經濟因素,很難做到。而且,我認為與其靠機器管人,不如追本溯源,追查制度上的誘因。對於一個監獄、一個看守警察來說,最不願意看到的就是發生非正常死亡,對當事人是個悲劇,對看守警察也是非常巨大的壓力。這種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情況,卻屢屢發生,應該追查體制背後的因素。這一點牽涉的面廣,涉及的利益比較復雜,不可能馬上改變。但相信會逐步逐步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