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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35:59

Ⅰ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第四章 行政問責程序

第十五條 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出的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的投訴、檢舉、控告;
(二)上級機關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
(四)上級或者同級人大、政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責建議;
(五)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審計、信訪等部門或者機構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提出的問責建議;
(六)司法機關提出的問責建議;
(七)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
(八)其他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或者通過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案件來源,發現幹部管理許可權內的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應當向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問責建議,經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批准後啟動行政問責程序;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發現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
監察機關根據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的指示,應當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或者通過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案件來源,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向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提出問責建議,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啟動行政問責程序;行政機關負責人發現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
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根據本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指示,開展調查工作,調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第十八條 調查人員進行調查時,應當聽取被調查人員的陳述和申辯,並予以記錄。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採納;不予採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被調查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說明情況。
第十九條 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按規定迴避。
第二十條 調查終結,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處理意見,提交本級政府或者本行政機關的領導成員集體討論後,作出給予行政問責、免予行政問責或者不予行政問責的決定。
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行政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問責決定。
第二十一條 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問責,需要作出書面行政問責決定的,應當在行政問責決定書中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問責人員的姓名、職務、級別、工作單位等基本情況;
(二)經查證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實;
(三)行政問責方式和依據;
(四)不服行政問責決定申請復核、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行政問責決定機關的印章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條 行政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作出行政問責決定之日起三日內將行政問責決定書送達被問責人員。
行政問責處理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被行政問責的行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其行政問責處理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被調查人員或者被調查行政機關領導阻撓或者干預行政問責案件的調查、處理,情節嚴重的,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可以提請政府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被問責人員同時違反政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依照相關規定處理;違反黨紀的,移送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問責人員對行政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核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復核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復核,自收到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復核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二十六條 復核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書面復核決定並送達申請人。
申訴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訴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和原行政問責決定機關;案情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三十日。
復核、申訴期間原行政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被問責人員不得因申請復核、申訴被加重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復核、申訴的受理機關審核後,應當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
(一)原行政問責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行政問責決定;
(二)原行政問責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或者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的,撤銷原行政問責決定;
(三)原行政問責決定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由原行政問責決定機關重新調查處理;
(四)原行政問責決定事實清楚,對問責行為的情節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可以直接變更行政問責方式。
第二十八條 被問責人員受到錯誤問責的,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的機關應當及時糾正;造成名譽損失的,應當在公布行政問責決定的范圍內恢復名譽、消除影響。

Ⅱ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第三章 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

第十二條 行政問責的方式: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三)責令公開道歉;
(四)通報批評;
(五)誡勉談話;
(六)停職檢查;
(七)調離工作崗位;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降職或者免職;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問責方式。
本條前款規定的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拒絕改正錯誤的;
(二)隱瞞事實真相,干擾、阻礙行政問責工作的;
(三)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四)在共同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從重處理的情形。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理:
(一)主動交代應予行政問責的行為的;
(二)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三)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四)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情形。

Ⅲ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促進依法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的工作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不當履行職責,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行政問責。
第三條 行政問責應當堅持權責統一、公平公正、有錯必究、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行政問責工作由政府統一領導,監察機關負責組織實施。
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幹部管理許可權內的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政問責的具體工作。
行政機關的監察機構或者指定的機構(以下統稱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負責對本行政機關除本條第二款規定人員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行政問責的具體工作。
監察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可以直接辦理同級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或者下一級監察機關負責的行政問責案件。
第五條 監察機關在行政問責工作中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指導、監督同級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和下一級監察機關的行政問責工作;
(二)研究行政問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相應建議;
(三)受理、調查行政問責案件,並提出擬處理建議;
(四)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問責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行政問責工作。
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負責受理、調查本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案件,提出擬處理意見,並接受同級監察機關的指導和監督。
第六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部署,確保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Ⅳ 哈爾濱市行政執法局的主要職能

(一)劃入市政府授權的城鄉規劃(測繪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除外,下同)、建築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房屋安全、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以及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職責。
(二)加強對區行政執法工作的領導、監督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城市管理行政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市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關規范性文件,並負責組織實施。
(二)負責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行使城鄉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四)負責行使建設施工許可、建築工程文明施工、非住宅裝修裝飾工程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五)負責行使房產管理方面商品房市場、物業管理、房屋拆遷、房屋安全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六)負責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七)負責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八)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建築施工雜訊污染行為,在居民居住區開辦產生雜訊、振動的露天經營性停車場、空車配貨點、加工廠點,未採取防治措施或者採取防治措施後仍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行為,在公共場所燒烤食品、散燒原煤和焚燒雜物的行政處罰權。
(九)負責行使環境保護管理和治安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採用高音喇叭的方法招攬顧客產生雜訊行為,在公共場所組織娛樂或者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過大音量行為,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負責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十一)負責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二)負責行使商品流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在街道或者居民生活區內擅自屠宰禽畜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三)負責行使在老機場路零公里至太平國際機場范圍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由交通部門行使的對公路上及平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設置障礙、傾倒垃圾或者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標志的行為,未經公路管理部門批准,在公路兩側控制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面構築物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十四)在所行使行政處罰權范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檢查權、檢測權、行政強制權。
(十五)負責對各分局進行業務領導,負責綜合管理、指導、協調、指揮調度、監督檢查、人員培訓工作;負責接待和受理投訴和舉報工作;調動組織全系統執法力量開展重大執法活動;負責重大、疑難、跨區、需各分局迴避案件的直接查處或者指定管轄;負責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行政復議應議、行政訴訟應訴及具有獨立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分局、市轄縣(市)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行政復議工作;負責本系統執法人員的風紀糾察;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及行政監察部門提出行政問責的建議。
(十六)負責本系統經費、裝備的統一管理。
(十七)承擔法律法規賦予的其他權力和義務,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介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制定《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該《規定》經2012年2月12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通過,2012年2月1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規定》分總則、行政問責情形、行政問責方式和適用、行政問責程序、附則5章29條,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問責暫行辦法》予以廢止。

Ⅵ 求《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學習心得呀~~!!

學習《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心得
2011年2月我單位開展了《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學習教育活動,通過這次對《規定》的學習,我深有體會。
對於《規定》的理解,我認為核心是在問責,怎樣問責?問誰的責?我認為誰所在崗位的職責范圍內出了問題,誰就要負責,就推究到「崗」與「責」的關繫上。有句古話說「在其位,謀其政」,即職位所在決定責任所在。行政問責,就是以行政命令為方式的追究機制。 「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這是對行政問責制本質的高度概括。加強行政問責制的學習和實踐,必將有利於建立有權必盡責、失職必追究、分工明確、獎懲分明的行政管理體制和有序、高效的工作機制。我認為對於我們剛參加工作不久的青年人來說,認真學習《規定》顯得尤為必要。
以下是在學習問責制中認識的不足之處:
一、思想覺悟需要提高。結合《規定》中的相關要求,不能及時融會貫通於具體實際工作之中,思想觀念需要進一步更新。工作中不力求全面發展,過於片面性,不精益求精。
二、學習動力不足。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積極性不夠。沒擠出時間學,給自己找客觀原因,自己放寬自己,輕視理論學習,致使理論素養跟不上形勢發展,了解大局不夠透徹。
三、業務知識須進一步增強。現有的知識已不適應當前日新月異的工作形勢,新方法、新情況層出不窮,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知識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創新不夠。了解的業務知識太局限,不夠全面。
今後的整改措施:
一、深入學習、踏實工作。在深刻學習、領悟《規定》的基礎上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認真學習行政問責辦法,與自已實際工作相結合,學習更多新知識,作為一名新青年,知識應該首當其沖的放在第一位,只有學得更多的知識才能不被崗位所淘汰,才能勝任自己的崗位。
二、開拓創新,謀取突破。在今後的工作中我會進一步更新觀念,大膽工作,工作中勤於思考,多發現問題,多找路子,優質高效地完成好工作任務。同時,積極主動的尋找新的工作思路,開展新的工作項目。勇於競爭,不怕挑戰,奮發進取,提高工作效率,靈活掌握方針政策,創造性的開展工作。
三、明確責任、擺正位置。我通過學習、領悟《規定》的相關精神,對科室和自身職責有了更加明確的認識,對依法行政、高效服務的從政理念有了更深的理解。今後我要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嚴格按照首問負責、工作時限等要求做好本質工作,不違反單位各項規章制度。辛勤耕耘、不畏艱難、隨時准備接受組織交予的各項任務。
問責製作為一種改進機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的手段,有足夠制度作保證,無疑可以增強行政工作人員的工作責任心,能更好地督促全體職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可以更好地增強廣大職工的服務意識。

Ⅶ 叩求《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試題及答案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試題一
一、填空題(共10空,每空1分,共10分)
1、《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分(5)章,共( 29)條。
2、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部署,確保( 政令暢通),提高(行政效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3、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當予以行政問責。
4、(亂檢查)、亂收費、亂徵收、(亂攤派)、亂罰款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
5、未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工作制度,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
二、單項選擇題(每題只有一項是正確的,請將選項字母號填在括弧內。共10題,每題2分,共20分)
1、《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自( B )起施行。
A、 2012年2月15日 B、2012年3月15日
C、 2012年2月16日 D、2012年3月16日
2、下列不屬於行政問責決定機關的是( A)
A、某醫院 B、市民政局
C、某街道辦事處 D、某鎮人民政府
3、下列屬於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應當問責的情形有( C )
A、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沖突的
B、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C、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著不辦,有令不行的
D、作出的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相抵觸,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4、下列屬於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應當對行政機關相關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予以問責的情形的是(C )
A、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B、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C、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或者對群眾反映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改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D、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5、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負責受理、調查本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案件,提出擬處理意見,並接受( B )的指導和監督。
A、本行政機關 B、同級監察機關
C、上級行政機關 C、上級監察機關
6、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根據本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指示,開展調查工作,調查人員不得少於( B )
A、一人 B、兩人
C、三人 D、四人
7、調查終結,監察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應當形成書面調查報告並提出擬處理意見,提交( D )的領導成員集體討論後,作出給予行政問責、免予行政問責或者不予行政問責的決定。
A、同級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
B、本級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
C、上級政府或者本行政機關
D、本級政府或者本行政機關
8、對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調查的,行政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 B )
A、紀律處分 B、行政問責決定
C、不予行政問責決定 D、黨紀處分
9、行政問責復核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 ( C )內作出復核決定書並送達申請人。
A、四十日 B、十五日
C、三十日 D、二十日
10、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 )
A、原行政問責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行政問責決定
B、原行政問責決定所列事實不存在,或者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的,由原行政問責決定機關重新調查處理
C、原行政問責決定違反規定程序,影響公正處理的,撤銷原行政問責決定
D、原行政問責決定事實清楚,但對問責行為的情節認定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應當直接變更行政問責方式
三、多項選擇題(每題至少有兩項是正確的,請將選項字母號填在括弧內。共10題,每題2分,共20分)
1、下列人員適用《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予以行政問責的是( ACD)
A、市某局長 B、某中學校校長
C、某鄉副鄉長 D、某局主任科員
2、行政問責應當堅持(ABCD)的原則。
A、權責統一 B、公平公正
C、有錯必究 D、教育與懲處相結合
3、監察機關在行政問責工作中應當履行( ABCD)責。
A、指導、監督同級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和下一級監察機關的行政問責工作
B、研究行政問責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相應建議
C、受理、調查行政問責案件,並提出擬處理建議
D、統計、分析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問責情況
4、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損害(BD )的,應當予以問責。
A、部門利益 B、公共利益
C、人民生命財產 D、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5、下列屬於行政問責方式的是(ABCD )
A、通報批評 B、降職
C、誡勉談話 D、免職
6、應當從重問責的情形有(ABCD)
A、對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B、在共同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C、一年內被給予行政問責兩次以上的
D、拒絕改正錯誤的
7、下列屬於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的是(ABD )
A、超越法定許可權進行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B、發現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不及時糾正、改正或者調整,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C、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或者對群眾反映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改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D、作出的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相抵觸,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8、下列屬於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行為規范,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有(ABCD)
A、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沖突的
B、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C、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騙領導和行政相對人的
D、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9、下列情形可以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的是(ABCD)
A、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議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問責建議
B、上級或者同級人大、政府開展執法監督檢查中提出的問責建議
C、政務督查、政府績效考核、政府法制、安全生產、審計、信訪等部門或者機構在履行工作職責中提出的問責建議
D、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
10、( BC )發現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
A、監察機關 B、政府分管領導
C、政府主要領導 D、行政機關行政問責機構
四、判斷題(請判斷對錯,認為正確的,在括弧內填「√」,錯誤的,在括弧內填「×」。共10題,每題1分,共10分)
1、行政問責工作由監察機關統一領導並負責組織實施。( × )
2、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負責對幹部管理許可權內的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行政問責的具體工作。( √)
3、對群眾的合理訴求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應當予以問責。( √ )
4、行政問責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並適用。( √ )
5、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應當從輕行政問責。( × )
6、調查人員與被調查人員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應當按規定迴避。(√ )
7、復核、申訴期間原行政問責決定停止執行。( × )
8、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受到政紀處分的,可以不再予以行政問責。( × )
9、行政問責處理結果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
10、被問責人員對行政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問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行政問責決定的機關申請復核。( × )
五、簡答題(共4題,共25分)
1、行政問責對象的范圍?(6分)
領導幹部及一般工作人員
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區、縣(市)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中的所有從事公務的所有工作人員。
2、請列舉十種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10分)
:(一)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著不辦,有令不行的;(二)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三)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四)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的;(五)亂檢查、亂收費、亂徵收、亂攤派、亂罰款的;(六)違反規定,採取打招呼、批條子、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和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七)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八)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的;(九)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十)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行政復議機關生效的決定的;

3、在哪些情形下可以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從輕或者減輕問責?(4分)
1、主動交代應予行政問責的行為的。
2、積極配合調查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3、主動採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的。
4、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情形。
4、市和區、縣(市)政府如何啟動行政問責程序?(5分)
市和區、縣(市)監察機關發現有行政問責情形的,應當向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提出問責建議,經本級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批准後啟動行政問責程序;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發現行政機關領導幹部以及其他工作人員有行政問責情形的,可以直接決定啟動行政問責程序。

六、案例分析題(共1題,共15分)
某日上午9時,趙某到某局行政審批窗口詢問某項行政許可事項,等到10時工作人員王某才來。對趙某咨詢的行政許可問題,王某告知可自行到網上搜索許可流程,其他事宜要等請示直接負責人張某後方能告知。三日後,趙某來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看到王某正在電腦上與網友聊天,對趙某不予理睬,趙某好言相求,王某才受理了趙某的申請,並收取了20元的申請書文本費。到了領取許可證的日期,趙某到窗口去取許可證,王某告知領導還沒有批。趙某過了幾天又去,王某告知還要再等幾天,並暗示給點好處就馬上給證。趙某十分氣憤,遂向該局主管領導劉某反映情況,劉某雖表面上答應會妥善處理此事,但過後就置之腦後了。過了一個多月,趙某仍未領到許可證,也未見該局對王某作出批評處理。
如果適用《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請判斷案例中哪些人員應當予以行政問責?請指出該人員的具體行為,並說明該行為屬於哪種問責情形?
王某
問責情形:王某三番四次沒能給趙某辦證屬於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的;王某告知還要再等幾天,並暗示給點好處就馬上給證屬於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對其勒拿卡要的;等到10時工作人員王某才來,王某正在電腦上與網友聊天屬於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劉某
問責情形:劉某雖表面上答應會妥善處理此事,但過後就置之腦後了。過了一個多月,趙某仍未領到許可證,也未見該局對王某作出批評處理。此做法屬於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對本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的。

Ⅷ 求《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學習心得!

學習行政問責制學習心得

通過對《**市行政問責辦法》的學習*我的感觸頗深*對我市下一步的發展策略*有了更深層次的理解.總結有以下幾點:

一、學習《行政問責辦法》的重要意義

行政問責制度是我市政府提速增效、提高信譽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市提高行政效率的一項重要舉措.有權必有責*政府應為其所有行為負責*對因不作為(有權不用)、亂作為(濫用權力)或不當作為(工作過失)而造成不良後果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問責制度不僅是法治政府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而且也是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黨的必不可少的重要制度.同樣*作為一個企業實體也要規范內部的各種行為*作為衛生消殺服務這樣一個特殊的公司*肩負著全市的病媒生物防制任務*加之大多數單位對目前的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不理解*不支持*致使工作難度加大*完成任務壓力很大.在這樣的情況下*更要認真遵守《**市行政問責辦法》*以防出現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的情況.

二、目前工作中的不足之處

(一)對於新形勢下的行政問責辦法*不能及時融會貫通於具體實際工作之中*思想觀念需要進一步更新.工作循規蹈矩*按部就班*不力求全面發展*缺乏主動性和創造性*滿足於應付本職工作*不精益求精.

(二)在愛國衛生相關法規、技能知識繼續教育上*放鬆了自我學習*忽視了知識能力的培養再造*學習的自覺性、主動性、積極性不強.沒擠出時間學*給自己找客觀原因*自己放寬自己*輕視理論學習*致使理論素養跟不上形勢發展*了解大局不夠透徹.

(三)業務知識須進一步增強.現有的知識已不適應當前日新月異的安全工作形勢*

新方法、新情況層出不窮*學習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業務知識尚有所欠缺.工作方式、方法上創新不夠.干工作時放不開*敢吃苦、的精神不強*抓落實的勁頭相對不足.

三、具體整改措施

(一)在深刻學習、領悟行政問責制的基礎上加強學習*提高自身素質.認真學習行政問責辦法*與現在的業務工作相結合*在不違法違紀的基礎上*再加強自律*即也不違反行政問責辦法.

(二)增強工作創新意識*工作爭強當先.與時俱進*開拓創新*進一步更新觀念*大膽工作*工作中勤於思考*多發現問題*多找路子*扎實工作*優質高效地完成好今年的目標任務.

(三)加強道德素質修養*樹立文明安全企業形象.敬業愛崗*甘於奉獻*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勤奮工作*做實踐職業道德的模範.

(四)勇於競爭*不怕挑戰*奮發進取*認真執行各項愛國衛生規章制度*提高工作效率*靈活掌握方針政策*創造性的開展愛國衛生工作.

在今後的工作之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把學習行政問責制所得到的心得與體會*融會貫通於本職工作之中*杜絕行政不作為與亂作為的發生*為全市愛國衛生事業的發展作出最大的貢獻

Ⅸ 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的第二章 行政問責情形

第七條 行政機關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 依法應當決策而不作出決策或者不及時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 超越法定許可權進行決策,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 未按規定程序進行決策,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四) 作出的決策與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決定、命令相抵觸,損害公共利益和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五) 決策失誤,造成重復建設、資源浪費、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後果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 發現決策錯誤、失誤或者失當,不及時糾正、改正或者調整,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社會影響的;
(七) 其他違反規定決策或者決策失誤的情形。
第八條 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其他工作人員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不貫徹執行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拖延不辦、頂著不辦,有令不行的;
(二)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者合法利益、妨礙社會管理秩序、影響城市管理等違法行為不制止、不查處,監管不力的;
(三)對涉及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等公共安全領域,未履行監督、檢查、檢驗、檢測、檢疫等職責,引發安全事件的;
(四)應當履行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而未履行的;
(五)對群眾的合理訴求能解決而不及時解決或者解決不力的;
(六)超越法定許可權和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野蠻執法、隨意執法的;
(七)亂檢查、亂收費、亂徵收、亂攤派、亂罰款的;
(八)對行政相對人勒拿卡要,或者要求行政相對人接受有償服務、購買指定商品以及承擔其他非法定義務的;
(九)違反規定,採取打招呼、批條子、授意、指定、強令等方式,影響和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
(十)截留、滯留、擠占或者挪用財政專項資金和政府代管資金的;
(十一)在職責范圍內監管不力,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連續發生事故、事件、案件的;
(十二)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應對不力,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的;
(十三)對上級機關確定的工作目標、交辦的事項和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或者行政機關之間推諉扯皮,推卸責任的;
(十四)對應由幾個行政機關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行政機關不主動牽頭協調,協辦行政機關不積極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誤的;
(十五)瞞報、謊報、遲報、漏報公共突發事件、重大責任事故、重大疫情、災情或者其他重要情況的;
(十六)執行上級機關的指示、決定、命令或者履行職責時,弄虛作假,欺騙上級機關或者社會公眾的;
(十七)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和行政復議機關生效的決定的;
(十八)其他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的情形。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行政機關相關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予以問責:
(一)辦事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或者對群眾反映的本行政機關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不及時改進,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二)未執行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等工作制度,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三)對內部管理出現的問題放任不管,對本行政機關的違法違紀行為隱瞞、包庇、袒護、縱容的;
(四)授意、指使、縱容本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阻撓、干預、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投訴人、檢舉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五)其他內部管理和監督不力的情形。
第十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行為規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辦事拖拉,敷衍塞責,對領導的指示和命令置若罔聞的;
(二)對行政相對人態度蠻橫,故意刁難,或者因言行不文明導致沖突的;
(三)違反工作紀律,工作懈怠、紀律渙散,在工作期間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做表面文章,欺騙領導和行政相對人的;
(五)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
(六)其他違反行為規范的情形。
第十一條 除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行政問責情形外,法律、法規、規章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問責情形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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