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最新法律法規清單
A. 2016年SQP質量驗廠最新審核文件清單是怎樣的
2016年SQP質量驗廠審核文件清單具體如下:
1.管理體系組織架構圖;
2.工商營業執照、環保驗收回報告;
3.廠區平面圖答;
4.生產工藝流程圖;
5.員工花名冊/部門、工序人數統計;
6.生產能力評估;
7.質量手冊/質量控制計劃;
8.各工段作業指導書;
9.文件記錄控製程序文件;
10.人力自願控製程序文件;
11.設計開發控製程序文件;
12.標識和可追溯性程序文件;
13.供應商評估程序文件;
14.公司現行供應商的名單;
15.供應商評估記錄;
16.工藝變更控製程序;
17.客戶投訴處理程序程序;
18.產品召回程序文件;
19.生產設備的維護保養記錄;
20.生產設備清單;
21.成品檢驗標准;
22.原材料入庫單;
23.原材料出廠檢驗報告;
24.生產排班表;
25.質量會議和產前會議記錄;
26.首個樣品檢驗記錄;
27.打樣生產記錄;
28.生產工藝關鍵參數控製程序;
29.成品入庫單及出庫單;
30.最近1年的交貨統計信息;
31.風險評估體系(蟲害、化學品、利器)。
B. 2016年實施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哪些特點
《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經修訂更名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
准則修訂過程中,突出重點、刪繁就簡,堅持正面倡導、重在立德向善,將「8個禁止」、「52個不準」等負面清單內容移入同步修訂的紀律處分條例,使現行的18條、3600餘字的准則,濃縮成8條、309字的自律標准。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增加了拉幫結派、對抗組織審查、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非組織活動、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權權交易、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利,侵害群眾利益、漠視群眾訴求、強迫命令、辦事不公、侵害群眾民主權利,黨組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不力、工作失職,生活奢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違紀條款。刪除了原條例中70餘條與法律法規重復的規定,代之以黨組織和黨員必須「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組織和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都必須受到追究」等專門規定,以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既相互分開又有效銜接。
《條例》將現行條例規定的十類違紀行為整合修訂為六類,分為對違反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行為的處分。
「現行規定界限模糊,中間難免留下縫隙,彈性較大。這次把紀律具體化、細分化,相當於『勾縫』,覆蓋面更大,覆蓋得更嚴實,讓黨員有了更明確的遵循。」中央黨校黨建教研部教授戴焰軍認為,這些變化無不體現了一個「嚴」字。
C. 2016新的廉政准則有哪些不同點
名稱從《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改為《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適用對象從黨員領導幹部擴大到全體黨員,內容從3600餘字精簡至281字,這樣的「刪繁就簡」意味著什麼?原《准則》中的「8個禁止」「52個不準」去哪兒了?
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變化值得特別關注?「負面清單」與每一名黨員息息相關嗎?原《條例》規定的10類違紀行為,如今整合為「六大紀律」,為什麼反而提高了對黨組織和黨員的要求?
答案就在《准則》和《條例》的「改、增、刪」中。
《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
修訂後的《准則》共8條、281字,分為導語、黨員廉潔自律規范、黨員領導幹部廉潔自律規范等3部分,可概括為「四個必須」「八條規范」。主要內容包括:一是重申黨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優良傳統作風、高尚道德情操等「四個必須」原則要求。二是圍繞正確對待和處理「公與私」「廉與腐」「儉與奢」「苦與樂」的關系,對全體黨員提出「四條規范」。三是圍繞廉潔從政,從公僕本色、權力行使、品行操守、良好家風等方面,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要求更高的「四條規范」。
與2010年1月頒布實施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相比,修訂後的《准則》緊扣「廉潔自律」、覆蓋全體黨員、突出「關鍵少數」,強調自律,重在立德,為黨員和黨員領導幹部樹立了一個看得見、夠得著的高標准,充分體現全面從嚴治黨要求,是黨執政以來第一部堅持正面倡導、面向全體黨員的規范全黨廉潔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礎性法規,成為向全體黨員發出的道德宣示和對全國人民的庄嚴承諾。
需要指出的是,原《准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提出的「8個禁止」「52個不準」並非「去無蹤」,很多內容作為「負面清單」,移入同步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開列「負面清單」,「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
原《條例》共3編、15章、178條、24000餘字。修訂後的《條例》共3編、11章、133條、17000餘字,分為「總則」「分則」和「附則」等3部分。
對照《條例》修訂前後的內容變化,不難發現,新《條例》堅持紀法分開、紀在法前、紀嚴於法,作為「負面清單」,強調他律,重在立規。
這把突出政黨特色、黨紀特色和體現全面從嚴治黨實踐成果的「黨紀戒尺」,把黨章對紀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六大紀律」,劃出了黨組織和黨員不可觸碰的底線。其中,既做「減法」,刪除70餘條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重復的內容,並以設定專門條款的方式實現黨紀與國法的有效銜接;又做「加法」,結合十八大以來管黨治黨實踐,納入黨中央強調的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紀律以及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等內容。
修訂後的《條例》,與2003版相比,哪些方面的「改、增、刪」值得特別關注?梳理《條例》的具體條款,「負面清單」的重點清晰可見。
「總則」告訴你,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等情形,後果更嚴重了
修訂後的《條例》「總則」部分,第二章「違紀與紀律處分」的第九條規定: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而在2003版《條例》的第十二條規定中,「黨員受到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從「一年內」改為「一年半內」,黨員受到嚴重警告處分,後果更嚴重了。
強化違紀查處、為黨紀「加碼」的類似條款還有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等。如第十三條是修訂後新增的內容,「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又如,第十九條規定,有「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等三類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在第二十條中,「黨員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應當從重處分」。這些都是增補的內容,突出體現了全面從嚴治黨中的黨紀「從嚴」。
D. 2016年貸款通則 全文
桀驁總裁的冷情嬌妻來
書籍簡源介:
【曖昧季節】她,殷凌月,性格淡漠的誇世公司首席設計師,他,龍澈,冷峻帥氣的多金總裁,他,韓哲宇,邪魅風流的天王明星。他們,皆為情字傾倒。一次接軌,殷凌月認識了POPPY,並揭開了一個天大的秘密,她,竟是黑幫老大的女兒?!而龍澈竟是那人的義子?!
E. 2016年農業保險條例修改了哪些內容
農業保險條例
(2012年10月24日國務院第222次常務會議通過 並於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保險活動,保護農業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農業生產抗風險能力,促進農業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業保險,是指保險機構根據農業保險合同,對被保險人在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生產中因保險標的遭受約定的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疫病、疾病等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保險活動。
本條例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
第三條國家支持發展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制度。
農業保險實行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和協同推進的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適合本地區實際的農業保險經營模式。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行政權力、職務或者職業便利以及其他方式強迫、限制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參加農業保險。
第四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對農業保險業務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財政、農業、林業、發展改革、稅務、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財政、保險監督管理、國土資源、農業、林業、氣象等有關部門、機構應當建立農業保險相關信息的共享機制。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農業保險發展的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農業保險推進、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機構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提高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的保險意識,組織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積極參加農業保險。
第七條農民或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的農業保險標的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范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規定給予保險費補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農業、林業主管部門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採取由地方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農業保險。
第八條國家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國家鼓勵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地方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第九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國家支持保險機構建立適應農業保險業務發展需要的基層服務體系。
國家鼓勵金融機構對投保農業保險的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大信貸支持力度。
第二章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條農業保險可以由農民、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行投保,也可以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在訂立農業保險合同時,制定投保清單,詳細列明被保險人的投保信息,並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承保情況予以公示。
第十一條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第十二條保險機構接到發生保險事故的通知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查勘,會同被保險人核定保險標的的受損情況。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保險機構應當將查勘定損結果予以公示。
保險機構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可以採取抽樣方式或者其他方式核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採用抽樣方式核定損失程度的,應當符合有關部門規定的抽樣技術規范。
第十三條法律、行政法規對受損的農業保險標的的處理有規定的,理賠時應當取得受損保險標的已依法處理的證據或者證明材料。
保險機構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保險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議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第十五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農業保險合同約定,根據核定的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保險機構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不得限制被保險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民投保的,理賠清單應當由被保險人簽字確認,保險機構應當將理賠結果予以公示。
第十六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合同未作規定的,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經營規則
第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完善的基層服務網路;
(二)有專門的農業保險經營部門並配備相應的專業人員;
(三)有完善的農業保險內控制度;
(四)有穩健的農業再保險和大災風險安排以及風險應對預案;
(五)償付能力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六)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除保險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農業保險業務。
第十八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第十九條保險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依法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審批或者備案。
第二十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准備金評估和償付能力報告的編制,應當符合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
農業保險業務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需要採取特殊原則和方法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
第二十一條保險機構可以委託基層農業技術推廣等機構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保險機構應當與被委託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約定費用支付,並對協助辦理農業保險業務的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二條保險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妥善保存農業保險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塗改、偽造、隱匿或者違反規定銷毀查勘定損的原始資料。
第二十三條保險費補貼的取得和使用,應當遵守依照第七條制定的具體辦法的規定。
禁止以下列方式或者其他任何方式騙取農業保險的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以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挪用保險金、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人應繳的保險費或者財政給予的保險費補貼。
第二十四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截留、侵佔保險機構應當賠償被保險人的保險金。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對農業保險經營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保險經營規則及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保險機構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接受新業務;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經營保險業務許可證。
保險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非法經營農業保險業務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萬元的,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
(一)未按照規定將農業保險業務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
(二)利用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未按照規定申請批准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
保險機構經營農業保險業務,未按照規定報送農業保險條款、保險費率備案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取得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的人員撤銷其相應資格。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騙取保險費補貼的,由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挪用、截留、侵佔保險金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保險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的法律責任,本條例未作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保險機構經營有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參照適用本條例有關規定。
涉農保險是指農業保險以外、為農民在農業生產生活中提供保險保障的保險,包括農房、農機具、漁船等財產保險,涉及農民的生命和身體等方面的短期意外傷害保險。
F. 2016年環境安全健康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清單
l 《2017年打架斗毆的處罰最新規定》
l一、打架斗毆的行政處罰(治安處罰)
l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l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屬於是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l二·打架斗毆會犯什麼罪
l要看打架斗毆犯什麼罪,則要看具體行為性質:
l1、如果僅僅是故意傷害性質,屬於「侵犯人身權利」犯罪,如果致人輕傷以上的,涉嫌「故意傷害罪」;
l2、如果是隨意毆打他人的性質,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如果致人輕微傷以上、或者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涉嫌「尋釁滋事罪」;
l3、如果是雙方聚眾斗毆的,屬於「擾亂公共秩序」犯罪,雙方一般五人以上的,涉嫌「聚眾斗毆罪」。
l三、打架斗毆構成犯罪的處罰有哪些
l1如果打架斗毆的情節輕微,沒有嚴重後果,則使用《治安處罰法》予以治安處罰
l2;如果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則依據《刑法》規定,以聚眾斗毆罪處罰。
l3看情節輕重,如果造成輕傷以上,就構成故意傷害罪,要判刑的。
l四、打架斗毆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罰:
l1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l2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l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l 五、刑法的一些相關規定:
l 1刑法第36條作了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
l 2即使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才能予以免予刑事處罰。
l 3刑法第37條規定:「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械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l 六、整理人為MicrosoftWord愛好者整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