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的行政
㈠ 行政立法的名詞解釋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內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容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它通常具有兩方面的內容:①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託,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②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准立法"。
㈡ 立法是什麼,司法是什麼,行政是什麼
立法通常抄是指特定國家機襲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認可反映統治階級意志,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的活動。
從狹義的解釋來看,根據我國現行憲法,立法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制定和變動法律這種特定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從廣義來看,立法是指從中央到地方一切國家機關制定和變動各種不同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司法,又稱法的適用,通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司法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
㈢ 行政立法的原則有哪些
依法立法原則:依法立法原則包括法律優先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1.法律優先原則。法律優先,又稱法律優越或法律優位,是指行政行為應當受現行法律的約束,不得實施任何違反法律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就要求行政立法不得同現行法律相抵觸。因為法律優先僅僅要求行政行為不抵觸法律即可,並不要求所有的行政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所以是消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法律優先原則表明,除憲法外,法律在效力上高於任何其他法律規范,法律的位階居於其他任何法律規范之上。法律優先原則無限制和無條件地適用於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在內的一切行政領域。
2.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是積極意義的依法行政原則,它要求行政機關只有在取得法律授權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相應的行為。表現在行政立法上,也就是說,行政立法必須具有法律依據。就立法來說,重要的事項應由法律規定,未經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立法代為規定。法律保留的要求顯然比法律優先嚴格。法律保留分為絕對保留和相對保留。對於絕對保留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對於相對保留的事項原則上由法律規定,但在法律特別授權的情況下,也可以有行政立法來規定。
㈣ 行政立法的分類
行政立法的分類
(1)依行政立法權的來源不同,可分為一般授權行政立法與特別授權行政立法。
(2)依行政立法的主體不同,可分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行政立法的內容、目的不同,可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試驗性立法。
㈤ 行政立法和行政規定的區別
在我國,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被稱作行政規范性文件。因行政法規和規章也被目之為規范性文件,故又有其它行政規范性文件之謂。《行政復議法》規定可以對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國務院以外各行政機關(機構)的規定提請復議,於是有學者斷言規定乃是立法對行政法規和規章之外的抽象行政行為採取的概念,雖然從復議法的文字上並不能排他性地得出這一結論。時下又有行政法學者嫌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這些名稱不夠學術,把它們換成一件「行政規范」的簇新袍子。行政法學家們推出的《行政程序法專家意見稿》中,有的版本使用行政規范的名目,有的使用行政規范性文件。本文遵循大多數的地方行政立法,採用行政規范性文件這一術語。
國內行政法學界關於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理論與立法,存在著方向性錯誤。本文希望在指出一些錯誤的同時,能為行政立法提供一個綱要式的描述。細節的論證不是本文所能承擔的任務。但毫無疑問,本文的分析是著眼於制度性的,不是什麼道義性的呼籲。
一、立法上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規定
因為行政規范性文件能夠直接規定私人的普遍性的權利義務,[1]所以,從實質上的權力劃分角度而言,至少部分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可以納入行政立法之列。是不是所有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都屬於立法的范疇?這個問題容後再議。我國的《立法法》只規定到行政法規和規章而沒有規定行政規范性文件,那是該法的缺陷。理論界如果以此認為我國的行政立法只限於行政法規和規章,那是對自身立場的喪失。
分析行政規范性文件,繞不開對行政立法的法律規定。下面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作一簡要陳述。
在舊中國的憲法上,行政立法均以命令的形式出之[2].但新中國選擇了不一樣的詞彙。1954年、1957年和1978年前三部憲法均規定國務院有權「根據憲法、法律和法令,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議和命令」,1982年憲法的規定增加了「制定行政法規」一項,並將「決議」改為決定——這大概是因為新憲法規定國務院採取首長負責制的緣故[3].關於國務院各部委的立法許可權,1982年憲法規定是「有權發布命令、指示和規章」。在這里,規章是與命令和指示並列的。
這是對中央一級的行政立法的規定。
關於地方行政立法,1954年和1978年憲法分別規定地方委員會和地方革委會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發布決議和命令」——使用的是決議和命令這兩種術語。1982年憲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發布決定和命令」,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和鄉級政府似乎只能發布「決定」[4].但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有權「規定行政措施,發布決定與命令」5,多了行政措施一項,而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的活動方式是指示和命令,而鄉級政府也可以使用決定與命令:「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6另外,1982年地方組織法修正案規定(部分)地方政府獲得規章制定權7.
㈥ 立法,行政,司法這三者有什麼聯系
司法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 我國統一的最高權力機關就是全國人大。全國人大也是最高立法機關。 其他如最高院、最高檢、國務院這樣的司法、行政機關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並對其負責。 同樣的作為我國武裝力量的最高指揮中央軍委也是對全國人大負責的。 因此你說的四者的關系可以用權力機關(立法機關)領導後面三者來表述, 在司法、行政、武裝力量方面,司法地位較特殊。通過行政訴訟,司法機關可以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的審查,因此也可以認為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有一定程度上的監督職權。而對於武裝力量,它作為國家強制力的最終保證,行政和司法要發揮作用都離不開它在後的支持,當然武裝力量的活動也要遵守法律,接受法律的監督。這一點從解放軍軍事法院的最高一級相當於地方高院從而同樣受到最高院的領導就可以看出。 總之,我國的上述四類機關分類並不適用。且我國也不存在典型意義上的三權分立治國模式,可以認為實行了一個有中國特色的權力制衡關系。 下面簡單點說說外國的。因為國家體制可能是總統制、議會制、或是委員會制等等,資本主義國家的三權分立也有其特色。 美國應該是屬於較為典型的以國會、總統、法院作為三大權力相互對立的國家治理模式,在這種情形下,武裝力量的最高首腦也就是國家首腦,也就是美國總統了。這是實質和名義相對統一的結合,即實際上美國總統也確實有對武裝力量進行指揮調動、決定戰爭和平的權力。 相對而言,英國因為實行君主立憲的議會制。他們的國家元首即女王並非行政機關的首腦,因此其對武裝力量的領導只是名義上的,真正的指揮權是由內閣首腦也就使英國首相根據議會也就是立法機關的決定進行的。 當然,無論哪一種模式。立法、司法、行政這三大權力在西方民主國家都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只是在指揮軍隊方面的規定有所不同
㈦ 行政立法行為都包括哪些
行政立法的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公務人員的法律規范;行政機關管理國家事務的法律規范;對行政機關的活動進行監督的法律規范。不同等級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
行政立法的程序依立法機關的性質而有所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立法主要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省會市人民政府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規章的活動。全國性行政法律草案,多數都由國務院提出,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地方性行政法規草案多由同級人民政府提出。行政法規和規章一般由政府業務部門起草。如涉及幾個部門,則需共同協商起草,並經有關法制機構審查批准。全國性的行政法規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發布。部、委規章經部務或委務會議討論通過。地方政府規章經該級政府常務會議或辦公會議討論通過,由部長、主任或省長、市長簽署。重要的部門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須報上級機關審批,然後公布,一般規章在通過和簽署後報國務院備案。
㈧ 行政立法有哪些類型
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也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法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行政法的立法、執法以及指導規范行政行為的實施和行政爭議的處理的基礎性法則,是貫穿於行政法具體規范之中,同時又高於行政法具體規范體現行政法基本價值觀念的准則。
行政法的實體性原則:
1.依法行政原則.
2.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
3.越權無效原則.
4.信賴保護原則.
5.比例原則.
行政法的程序性原則:
1.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2.行政公開原則.
3.行政公正原則.
4.行政公平原則.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高效便民、誠實信用、程序正當、權責統一
㈨ 行政立法是什麼性質的
行政立法是行政性質和立法性質的結合
行政立法是指立法機關通過法定形式將某些立法權授予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據授權法(含憲法)創制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行為。
它通常具有兩方面的內容:
①國家行政機關接受國家立法機關的委託,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
②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有關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的活動。亦稱「准立法」。
㈩ 行政機關立法與權力機關立法的區別
1,立法主體不同,行政立法主體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而權力機關立法專的立法主體屬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特定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
2,立法的調整對象不同,行政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較為具體的行政事務,而權力機關立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生活中的重大事項。
3,立法的效力等級不同,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級較低
03年司法考試有這道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