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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2-23 06:55:15

A. 清朝時候的地方行政區劃是怎麼劃分的

清朝的地方行政制度是省、府(直隸州、直隸廳)、縣(散州、散廳)三級制。清初,分全國為18行省。
直隸、 江蘇、

安徽、江西、 浙江、 福建、 湖北、

湖南、 山東、 河南、 山西、 陝西、

甘肅、 四川、 廣東、 廣西、

雲南、 貴州、
清朝的官制(地方官制)
一、順天府

清定都北京後,以北京為順天府,設府尹 1人,掌京畿地方之事。自雍正元年(公元1723年)以後,特派大臣 1人兼管府尹事,從六部尚書、侍郎內選任。自乾隆八年(公元1743年)以後,順天府所屬共24州縣,設西路、東路、南路、北路四廳,分管各州縣事。四廳所領州縣如下:

西路廳:領琢州及大興、宛平、良鄉、房山 4縣。
東路廳:領通州、薊州及三河、武清、寶坻、寧河、香河 5縣。
南路廳:領霸州及保定、文安、大城、固安、永清、東安 6縣。
北路廳:領昌平州及順義、懷柔、密雲、平谷 4縣。

康熙二十六年(公元1687年)於四路廳設同知 1人,分管所領各州縣。初設時專掌捕盜,乾隆十九年(公元1754年)以後,兼管各州縣錢糧。二十四年(公元1759年)以後,刑名案件也由各廳同知審轉,並定四路廳的關防為「刑錢捕盜同知」。西路同知並管稽水利,其關防加「水利」二字。四廳各設典吏若幹人(少者 2人,多至14人)協助同知辦事。

順天府職官在兼管大臣與府尹之下,設有府丞、治中、通判、經歷、照磨、司獄各 1人,府學教授及訓導各 2人,吏員61人,分掌所屬事務。以上各官,除府學教授、訓導有滿員 2人外,其餘都是漢人。

府丞自有辦事衙門,管理學校、考試之事;治中辦理錢糧,戶籍、田土等事;通判辦理詞訟、禮儀及雜項事;經歷、照磨、司獄的辦事機構為經歷司、照磨所及司獄司。經歷司掌收發文移,照磨所掌核對文書及鄉試繕冊彌封之事,並兼管貢院(順天府鄉、會試考場)校舍什物,司獄司掌刑部所送流徒人犯收押與發遣事務。以上三機構均有吏員協助辦事。府學教授、訓導分掌教習順天府文、武學生。府學並兼保管書籍與文廟祭器、樂器。有繼承、攢典各2人,協助辦事。

順天府所屬各州縣,除直屬兩京縣外,其他各州縣地方事務,均要分別匯報順天府及直隸總督查核。

二、奉天府

清初,盛京地方設遼陽府,順治十四年(公元1657年)改為奉天府,設府尹 1人,掌盛京地方之事。乾隆二十七年(公元1762年)規定,由盛京將軍節制。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改派盛京六部侍郎 1人兼管。光緒二年(公元1876年)又改由盛京將軍兼管,府尹加二品銜,以右副都御史行巡撫事。據《光緒會典》卷74所載,奉天府所屬僅有二府、四廳、五州、十四縣。至光緒間增至五府,四廳、六州、二十六縣。

五府:錦州府、昌圖府、新民府、海龍府、兆南府。
四廳:鳳凰直隸廳、興京廳、金州廳、營口廳。
六州:遼陽州、復州、寧遠州、義州、岫岩州、遼原州。
二十六縣:承德縣、興仁縣、海城縣、蓋平縣、開原縣、鐵嶺縣、鎮安縣、彰武縣、東平縣、西豐縣、西安縣、柳河縣、錦縣、綏中縣、廣寧縣、懷德縣、奉化縣、康平縣、安東縣、寬甸縣、通化縣、臨江縣、懷仁縣、緝安縣、靖安縣、開通縣。

奉天府的官僚機構略同於順天府。

B. 問、清朝的地方行政區劃

清代地方行政區劃:府、廳、州、縣

作者:何珍如 轉自:中國大網路全書

清代將地方行政區劃為省﹑府(直隸州﹑直隸廳)﹑縣(廳﹑州﹑縣)三級。府廳州縣為省級以下行政區劃。


省以下的一級行政區劃﹐管轄若干縣(州﹑廳)。府的行政衙門所在地稱府治﹐即附郭縣。某些府親轄地方﹐無附郭縣。府的行政長官為知府﹐初為正四品﹐乾隆十八年(1753)改為從四品。雍正中﹐全國共設一百六十七府。乾隆時增加為一百八十四府(包括順天府﹑奉天府)。至光緒二十五年﹐增為一百八十七府。除順天府外﹐直隸省十府﹐奉天府尹二府﹐吉林二府﹐山東省十府﹐山西省九府﹐河南省九府﹐江蘇省八府﹐安徽省八府﹐江西省十三府﹐福建省九府﹐浙江省十一府﹐湖北省十府﹐湖南省九府﹐陝西省七府﹐甘肅省八府﹐新疆省六府﹐四川省十二府﹐廣東省九府﹐廣西省十一府﹐雲南省十四府﹐貴州省十二府。到清朝末年﹐全國共有府二百餘個。


設置在少數民族地區或戰略要地的地方行政單位。分直隸廳和散廳。直隸廳直屬於布政使司﹐相當於府或直隸州。散廳一般隸屬於府﹐也有的隸屬於道。廳的行政長官稱同知或通判﹐同知為正五品﹐通判為正六品。直隸廳和散廳品級相同。清初﹐知府常派其佐──同知﹑通判分防府內各地﹐其駐各地的辦事機構稱廳。以後廳演變為地方行政區域單位﹐其行政長官仍沿用同知﹑通判舊稱﹐不過已與各府的同知﹑通判不同。光緒末年﹐全國有直隸廳﹑散廳一百餘個。


清承明制﹐直屬於布政使司的州稱直隸州。直隸州有屬縣﹐是相當於府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唯其規模略小﹐政事稍簡。隸屬於府的州﹐稱州(散州﹑屬州)﹐是相當於縣一級的地方行政區。直隸州和州的行政長官皆稱知州﹐直隸州知州為正五品﹐屬州知州為從五品。光緒末年﹐全國設直隸州﹑散州二百一十餘個。


初級地方行政單位。清承明制﹐縣一般隸屬於府和直隸廳﹐或隸屬於道和直隸廳。例如﹐黑龍江省的大通縣﹑湯原縣隸屬於興東道﹐奉天省的安東縣﹑寬甸縣隸屬於鳳凰直隸廳。縣的行政長官為知縣(正七品)。清朝末年﹐全國設縣一千三百餘個。

C. 清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努爾哈赤起兵時實行的是軍民合一的八旗制度,政治權力集中於王公貴族,重大決策由貴族共同討論決定,是為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後皇太極於天聰五年(公元1631年)仿明朝制度設立六部,試圖逐漸削弱滿洲貴族權力。皇帝試圖實行中央集權的努力主要集中於清朝前期。

順治七年(公元1650年),順治皇帝對八旗制度進行改革,由自己親自掌握正黃、鑲黃、正白三旗,形成了「上三旗」和「下五旗」,改變了以前八旗由不同王公掌握的局面,同時加強上三旗的實力,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權力有所削弱。

清朝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順治元年(公元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康熙十六年(公元1677年)康熙皇帝設立南書房,起初是康熙帝為了與翰林院詞臣們研討學問,吟詩作畫而設。因在乾清宮西南角特辟房舍故名南書房。由於南書房「非崇班貴檁、上所親信者不得入」,所以它完全是由皇帝嚴密控制的一個核心機要機構,隨時承旨出詔行令,這使南書房「權勢日崇」。南書房地位的提高,是康熙帝削弱議政王大臣會議權力,同時將外朝內閣的某些職能移歸內廷,實施高度集權的重要步驟。

雍正七年(公元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准噶爾蒙古激戰,為及時處理軍報雍正皇帝始設軍機房,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乾隆皇帝即位後服孝,安排數位「總理事務王大臣」進入軍機處,故改名總理事務處。乾隆二年(公元1737年)乾隆服滿親政,總理事務王大臣等自請罷職,恢復軍機處名稱,自此遂成定製,軍機處成為直接對皇帝負責的核心權力機構,滿洲議政王大臣會議的地位更被削弱至幾乎可忽略不計,政治權力全部掌握在皇帝手中,成為清代中央集權制度的頂峰。直至宣統三年(公元1911年)四月初十清廷宣布成立「責任內閣」,軍機處廢止。

D. 清朝的時候政府機構是怎麼劃分的地方政府怎麼編制

清朝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稱尚書,副長官稱侍郎,以前尚書均由滿人擔任,順治元年(1644年)規定尚書及侍郎滿、漢各一,但實權依然掌握在滿尚書之手。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都察院。清朝官員等級分「九品十八級」,每等有正從之別,不在十八級以內的叫做未入流,在級別上附於從九品。

康熙十六年(1677年)康熙皇帝設立南書房

雍正七年(1729年),清軍在西北與准噶爾蒙古激戰,為及時處理軍報雍正皇帝始設軍機房,雍正十年改稱軍機處。

以省為地方上的最高行政區域,下設府、廳、州、縣,構成地方上的省、府、縣三級基本行政系統組織。

乾隆八年(1743年)定順天府之地為四路廳、二十四州縣,州縣隸屬於路廳。設官有兼管府尹事大臣一人,由大學士、尚書、侍郎內特簡。府尹正三品,府丞正四品,俱各一人。府尹總管京畿及四路的政令條教,「以成首善之化」,比一般府尹權力大,品級高,如升調州縣官,可與總督會銜。府丞掌學校政令。屬官有治中、通判,經歷司經歷,照磨所照磨,司獄司司獄,皆漢人。儒學教授,滿、漢各一人:所轄四路廳同知正五品,各一人;州、縣,知州、知縣正七品,俱各一人。大興、宛平二縣並與五城兵馬司分區而治,比外縣高一品級。

天聰八年(1634年)設盛京,順治元年(1644年)入關,原來盛京的六部俱廢。自順治十五年(1658年)至康熙三十年(1691年)又重建戶、禮、兵、刑、工五部。均置侍郎以下官,稱「盛京五部」。又設盛京內務府,為外地所無。自順治十年設遼陽府,十四年更名奉天府,至光緒三十三年改行省。奉天府所轄地方為府二,興京同知一,直隸廳一、廳二,州五,縣十四。設官有兼領府事大臣一人,由盛京五部侍郎內特簡,後歸盛京將軍兼轄。府尹,滿洲一人;府丞,漢一人,品級同順天府。屬官治中、圍場通判、庫大使、經歷、司獄、巡檢兼司獄、府學教授,俱各一人。府尹主府事,小事決之,大事呈報。

總督為省級的最高長官,全稱為總督某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或兼巡撫事。清朝一共建立了二十三個省,其中內地十八省為沿襲舊制或以舊制為基礎,其餘在邊境並為清末所置。這些省是: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江蘇、安徽、山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台灣、新疆、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其中奉天、吉林、黑龍江、新疆、台灣為後設。理論上總督管兩省或兩省以上的地方軍政事務,尤其側重軍事。雍正元年定總督加銜制,加尚書銜的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從一品:余為兵部右侍郎兼右副都御史,正二品。有清一代,全國共設總督九人,即東三省、直隸、兩江、陝甘、閩浙、湖廣、四川、兩廣、雲貴。此外還在省級地方設有專門管理漕運的漕運總督和治河的河道總督。

總督之下設巡撫,其全稱為巡撫某省等處地方提督軍務兼理糧餉,或節制各鎮,職權很廣泛。有的加侍郎銜,為正二品,否則為從二品。巡撫基本上是管一省,也側重於軍事,但比總督管民政更多,為總管一省軍事、行政、監察及教育在內的高級長官。清朝所設巡撫共二十一人,其中由總督兼的有奉天、直隸等八人,單獨設的有江蘇、安徽等十三人。山東、山西等五省巡撫皆兼提督銜,貴州巡撫兼節制兵馬銜。

各省設提督學政一人,由侍郎或科道進士出身的官員中委任,帶原品級,掌學校和科學考試之政令。

各省設承宣布政使司,簡稱布政使司或藩司。布政使為從二品,每省一人,但江蘇設二人。布政使實際是一省長官,上承朝廷旨令,下帥府、州、縣官,但因有督撫之設,漸居次要。其屬經歷司經歷、都事,照磨所照磨,理問所理問,庫大使、倉大使等,分掌出納文書、照刷案卷、審核刑名以及保存檔案、財政收支等。

各省設提刑按察使司,簡稱按察使司或臬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比布政使地位略低,掌司法監察,「澄清吏治」,常與布政使並稱為「布按」。其下設知事掌勘察刑名,司獄檢察囚犯,經歷、照磨所掌同藩司。

各省設道員,正四品,或有專責,或作為布、按副使。專責者有督糧道或糧儲道,簡稱糧道;又有管河道或河工道,簡稱河道。官則有的單設,多數為兼任。其他如驛傳道、海關道、屯田道、茶馬道等,一般由當地同品級官兼道員。作為布、按副使者,有分守道與分巡道。守道由布政使下的參政、參議發展而來,巡道是按察使下副使、金事演變的結果。初設只轄一府,或數道同轄一府,後來有的統轄全省,有的分轄三四府之地。為此,守、巡二道由原來臨時性差使變為固定的地方長官。而且前此守道主管錢谷,巡道側重刑名,久之兩者各加兵備銜,所掌漸趨一致。乾隆、嘉慶時又准其密折封奏,權勢日益加重,以致有人視道為省下、府上一級地方行政機構。實際上道不完全具備地方政府性質,不過是省級行政機構的派生物。

府是省之下的一級地方行政機構。知府為一府長官,從四品,掌總領屬縣,宣布條教,興利除害,決訟檢好。三年一考屬吏,具其優劣上報。一切要政皆需通過督、撫允准乃行。清朝以知府「為承上接下要職」,故嚴諭督、撫對其考核。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協助知府,分掌糧鹽督捕,江防海防,河工水利,清軍理事,撫綏民眾諸職。屬官有經歷、知事、照磨、司獄等。

在府之外,同時還有直隸廳、州和一般廳、州。凡統治地方人多並直隸於布政使司的為直隸廳、州,地位與府大致相同。廳設官同知正五品,通判正六品,州設官知州正五品,州同從六品,州判從七品。清朝在全國設有直隸廳四十一個,直隸州七十三個。其外的廳、州,稱為散廳、州,地位略同於縣。至清末,全國已設散廳七十八個,散州一百四十五個。散廳、州設官與直隸廳、州相同,而品級差一等。散廳、州屬府管轄,個別的隸於將軍或道員。

縣是地方基層政權機構。清末全國設一千三百五十八個縣。每縣設官為知縣一人,正七品,縣丞正八品一人,主簿正九品,無定員。知縣掌一縣治理,主要是決訟斷辟,勸農賑貧,討猾除奸,興養立教。縣丞、主簿分掌糧馬、征稅、戶籍、緝捕諸職。典史掌稽檢獄囚。

E. 清朝古代官職級別

清沿襲明制,大致分省、府、縣三級。

總督、巡撫為掌握行政、軍事、監察大權的高級地方官員,布政、按察兩使為督、撫的屬官。與督、撫平行的有駐防將軍和提督學政,不過駐防將軍只管八旗駐軍;提督學政只管學校與科舉考試,其權力不能與督、撫相比的。

省以下有道的設置,道為監察區性質,不算正式行政區。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兼兵備銜,另有一些不屬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關道、管河道、督糧道、鹽法道等。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置同直隸廳。

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其中還有投降清朝的土司官職由明朝直接承襲下來的指揮使司,長官為指揮使,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

(5)清朝行政擴展閱讀:

清代官服制度:

清代文武百官品服有朝冠、吉服冠、朝服、補服、蟒袍等。品秩差別主要看冠服頂子、蟒袍以及補服的紋飾。朝冠頂珠見上表;吉服冠與朝冠大體相同,冠後插有翎枝,其制六品以下用藍翎,五品以上用花翎。

百官蟒袍,一品至三品綉五爪九蟒,四品至六品綉四爪八蟒,七品至九品綉四爪五蟒;補服,自親王以下皆有補服,其色石青,前後綴有補子,文禽武獸。貝子以上王親用圓形補子,其餘用方補。

文官五品、武官四品以上,及科道、侍衛等職,均需懸掛朝珠,朝珠共108顆,旁附小珠三串(一邊一串,一邊二串),名位「記念」。戴法男女有別,兩串在左為男,兩串在右為女。另有一串垂於背,名「背雲」。

F. 簡述清代的行政體制

清沿襲明制,大致分省、府、縣三級。總督、巡撫為掌握行政、軍事、監察大權的高級地方官員,布政、按察兩使為督、撫的屬官。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置同直隸廳。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長官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對少數民族地區的統治,除了西南各省相當一部分實行改土歸流以外,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大都採取了不同於內地府州縣制的組織,主要有5種形式:①在內、外蒙古及青海、新疆、西藏等地派駐將軍、都統、副都統或辦事大臣等軍政大員,分別統管當地少數民族事務。如在內蒙古設有察哈爾都統、副都統,熱河都統,綏遠城將軍,歸化城副都統等官。這些軍政大員的職責是「掌鎮守險要,綏和軍民,均齊政刑,修舉武備」。②在蒙古地區實行盟旗制度,分全國蒙古族為19盟、203旗,除察哈爾、歸化土默特、准噶爾和呼倫貝爾等蒙旗之外,各旗都設扎薩克(旗長),旗以上是盟,設盟長。旗扎薩克和盟長,都由中央王朝委派蒙古王公貴族擔任。③在新疆維吾爾族地區,沿用當地的伯克制,各城設阿奇木伯克等官。阿奇木伯克為伯克中最高的職位,「掌綜回務」;其次為伊克罕伯克,「掌贊理回務」;再次為噶雜拉齊伯克,「掌地畝糧賦」,以及商伯克、哈資伯克等。各城的伯克都聽命於駐防大臣。④在西藏,由駐藏大臣統轄全西藏的政教事宜。以達賴□嘛掌全藏政令,駐拉薩;班禪□嘛掌後藏寺院與其教民,駐扎什倫布。達賴和班禪都「受成於駐藏大臣」。「藏地分衛、藏、喀木、阿里四部,各置噶布倫治其地,職任綦重。仔□以降,為佐理國事官。戴□以降,為各城典兵官。邊營官以降,為各城治民官」。西藏的僧官,「有國師、禪師、扎薩克大喇嘛、扎薩克喇嘛、大喇嘛、副喇嘛,並堪布監督之」。自國師至喇嘛,專司教事。⑤在西南各省和甘肅一些少數民族地區,沿襲明制,設置文武土官,由當地少數民族頭人、貴族自理其政。土官有土知府、土知州、土知縣;土指揮使、宣慰司宣慰使、安撫司安撫使、長官司長官等。土官有文職、武職之分,文職由吏部驗封司「堪土官世職」,武職由兵部武選司典「土司政令」。各地土官由各省督撫、大臣分別管。

G. 清朝的行政機構中都有哪些職務,分別是干什麼的

清代的中央機構如下:內閣【相當於國務院】:明朝時為了進一步集權而不設宰相、中書省等機構,宰相的權利轉移到內閣,由內閣來處理國家政務。清朝繼承了這一做法,內閣的首輔大學士以及協辦大學士都被稱為中堂,即宰相的別稱,但實權則由軍機處掌握,在軍機處任職的官員稱為軍機大臣,統稱大軍機,軍機大臣的僚屬稱為軍機章京,又稱小軍機。【這些宰相相當於政治局常委】。 中央行政機構:清朝沿襲明朝傳統,設六部(吏、戶、禮、兵、刑、工),各部長官(管部的大學士及尚書、侍郎等)稱堂官。【由於部比較少,所以這些堂官相當於副總理兼部長】。部下屬各司的郎中、員外郎、主事以及主事一下的七品小京官稱為司官。 在六部之外和六部並立的中央行政機構有:大理寺、太常寺、光祿寺、太僕寺、鴻臚寺、國子監、欽天監、翰林院、太醫院、理藩院、宗人府、詹事府、內務府。【相當與中央的直屬機構】。 軍事系統:清朝軍隊主要分八旗和綠營兩個系統。八旗又分京營和駐防兩部分,京營中侍衛皇帝的稱為親軍【北京衛戍區】,由侍衛處(領侍衛府)領侍衛內大臣和御前大臣分掌,而御前大臣持掌乾清門侍衛和皇帝出行隨扈【中央警備團】,權位尤重。其他守衛京師的有驍騎營、前鋒營、護軍營、步兵營、健銳營、火器營、神機營、虎槍營、善撲營等。驍騎營由八旗都統直轄;前鋒營、護軍營、步兵營各設統領管轄;健銳營、火器營、神機營由於都是特種兵,設掌印總統大臣或管理大臣管轄;虎槍營專任扈從、圍獵等,設總統管轄;善撲營則專門練習摔角。 駐防八旗【大軍區】駐扎於全國各重要之地,視情況不同設將軍、都統、副都統、城守尉、防守尉等官。內地將軍等只管軍事,而駐扎邊疆的將軍等要兼管民政。清朝的將軍是滿官的稱號,戰時則任命親王為大將軍。 綠營即漢兵,駐扎京師的稱巡捕營,歸步軍統領管轄。綠營的建制分標、協、營、汛幾級,標又分為督標、撫標、提標、鎮標、軍標、河標、漕標等,分別由總督、巡撫、提督、總兵、八旗駐防將軍、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統率。督標、撫標、軍標、河標、漕標都是兼轄,實際各省綠營獨立組織為提標、鎮標,提督實為一省的最高武官,總兵略低於提督。總兵以下,副將所屬為協,參將、游擊、都司、守備所屬為營,千總、把總、外委所屬為汛。 行憲機構:清朝沿襲明代設監察院【中紀委】,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為監察院長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則為總督、巡撫的加銜。 地方行政: 清沿襲明制,大致分省、府、縣三級,總督、巡撫為掌握行政、軍事、監察大權的高級地方官員【省委書記】,布政【省長】、按察【政法委書記】兩使為督、撫的屬官。與督、撫平行的有駐防將軍【省軍區司令】和提督學政,不過駐防將軍只管八旗駐軍;提督學政只管學校與科舉考試,其權力不能與督、撫相比的。省以下有道【地委】的設置,道為監察區性質,不算正式行政區。道主要有分守道和分巡道兩種,兼兵備銜,另有一些不屬布政、按察二司的道,如海關道、管河道、督糧道、鹽法道等。省以下為府,設知府【市委書記】、同知、通判等官,與府平行的有直隸廳,設同知、通判。府以下為縣,設知縣【縣委書記】、縣丞、主簿等官,與縣平行的為散廳,設置同直隸廳。在少數民族地區則設專門機構管理,即土司,一般分為兩種:一種由軍事部門管轄,如宣慰司、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長官司等,長官為宣慰使、宣撫使、安撫使等;另一種是由行政部門管轄,也設府、縣等,官員稱土知府、土知縣,通常由少數民族頭人擔任。

H. 清朝的行政制度是怎麼樣的

清朝廣泛地實行省、府、縣制,在全國設了個行省,同時對邊疆的管理也進一步成熟,在邊疆地區設置了7個區,即盛京將軍、吉林將軍、伊犁將軍、黑龍江將軍、烏里雅蘇台將軍5個將軍轄區以及西藏辦事大臣、青海辦事大臣。綜觀清朝對邊疆的管理,除了中央專門設立理藩院管理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事務外,在地方行政上也更加完善。如清朝將蒙古分八旗蒙古、內屬蒙古、外藩蒙古。八旗蒙古臣屬於清朝較早,為清朝建國和拓疆立有大功,地位僅次於滿洲八旗。內屬蒙古由清朝內務府管理,為清皇室的直屬領地,為皇帝王公貴族放牧、服兵役。外藩蒙古包括大漠南北和青海、新疆等地的蒙古族,實行扎薩克制度,即蒙旗制度。旗設旗長,為本民族首領,但須經清朝中央政府任命。盟設盟長,也由清朝中央政府任命。在新疆,則實行軍府制度,總歸伊犁將軍管轄,下設各級大臣,行政上於烏魯木齊和以東地區實行府州縣制,新疆北部實行扎薩克制,天山南部維吾爾族聚居區則實行伯克制,但取消了伯克的世襲特權,並分割了他們的權力。對西藏,則依其故俗,實行政教合一制度,利用達賴和班禪進行統治,同時,中央派駐藏大臣,制定一系列章程,通過西藏僧俗首領管理。對南方邊疆地區,則加大改土歸流的力度。

I. 清朝內地行政區劃級別

清朝幅員遼闊,在沿襲了行省制度後又採取了其他種制度來管理地方事物,清朝在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統一全國後,劃山海關內為18個行省。省下設道、府(州)、縣。

清朝行政區劃及管理
(一)省級機構清朝對明代省級政區進行了一系列的調整,最終將督撫的轄區與省的轄區調整為一致,同時督撫也真正稱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到乾隆中期,全國確定為18個省級行政區,分別為直隸、江蘇、安徽、陝西、山東、河南、陝西、甘肅、浙江、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其中直隸、四川和甘肅三省不設巡撫,分別由直隸、四川和陝甘總督直接管轄,共15個巡撫;設直隸、兩江(江蘇、安徽、江西)、陝甘(陝西、甘肅)、四川、閩浙(浙江、福建)、湖廣(湖南、湖北)、兩廣(廣西、廣東)、雲貴(雲南、貴州)8個總督,山東,山西和河南三省務總督,由巡撫兼理總督職責。

清朝督撫總管全省政務和軍事,下面設主管財政的布政司和主管司法的按察司,還有提督(高級武官)、學政(主持教育科舉)、糧道(主管糧食)、鹽道(主管鹽政)和河道(主管水利)等屬官,一般一省只有一個布政司,但也有里外,比如江蘇設布政司兩人,一駐江寧,管理江北,一駐蘇州,管理江南。清朝的道仍有兩種:分守道和分巡道,分別是布政司和按察司的派出機構,不是正是的地方官員。

(二)次末級機構省級政區之下,清朝在內地設有府、州、廳、縣。
清朝的州,仍分為直隸州和散州兩種,直隸州與府同級,除去管轄若干縣,還要直接管理一個縣的政務,散州則地位基本同縣,且不再管轄縣。

清朝府的最高長官為知府,州最高長官為知州,縣的最高長官為知縣。知縣下設縣丞、主簿、典吏和巡檢等官員,分掌全縣的政務、賦稅、戶籍、巡捕、訴訟、文教,較大的縣,知縣和縣丞分衙辦公,如福建晉江縣,縣丞官署不在縣城而在石獅鎮。清朝縣級一下的基層組織比的行政管理比以前嚴密的多,除了農村設區、里、甲等管理體系外,在城鎮地區則設坊、廂長;同時基層的另一套系統——保甲系統管理也很嚴密,保設保正,牌設牌頭,甲設甲長。

清朝在邊緣的開發程度較低的區域設置了廳,直隸廳的地位略同府,散廳的地位同縣。
廳這種行政模式,是從府衍生出來的,清朝原本規定,同知和通判的辦公地點可分為兩種,一種與知府同衙,也就是完全意義上的知府的佐官,還有一種因府所管理的地域較為廣闊,故不同知府同衙另設官署,這種與府治異地的地方,稱為廳,直隸廳的長官稱為同知,散廳的長官稱為通判。

(三)清朝在邊疆地區和政治統治特殊需要的地區,實行不同於內地的高層政區形式。在東北地區設置盛京三將軍轄區進行管理,分別為奉天(駐地沈陽)、吉林(駐地長春)和黑龍江將軍(駐地齊齊哈爾);在西北設置伊犁將軍(駐地惠遠城,今新疆霍城縣東南)管轄今新疆地區,定遠左副將軍(駐地烏里雅蘇台,今蒙古扎布哈朗特)管轄今外蒙古地區;內蒙古地區由中央理藩院管理,青海由西寧辦事大臣統轄(駐西寧),西藏地區由中央策命的達賴喇嘛駐拉薩,掌管全藏政務,班禪額爾德尼駐日喀則,掌管後藏的寺院,全藏地區由駐藏辦事大臣全權管轄。在雲貴地區設立土司制度。步入近代以後有在東南和西北設置了台灣省和新疆省。1908年(光緒三十四年),清朝共分為二十二省以及許多特殊地區。

J. 清朝政治制度的機構

1、內閣

清代中央最高行政機構是內閣。清沿明制,順治十五年(1658 年)農歷七月,將原設之內三院改為內閣,為正二品衙門,設大學士為內閣長官,各兼尚書銜,並加殿閣銜。清代內閣在順治康熙年間作為中樞機構,贊襄皇帝,掌理大政,是全國樞要總匯之所。

但自雍正中葉設軍機處之後,大政歸由軍機大臣承旨,內閣逐漸不再參與機要,權任漸輕,遂成以處理本章為主的行政事務機構。

2、軍機處

軍機處指皇帝離京外出所在地方的軍機大臣辦事處所。清代軍機處為中央樞要機構,為皇帝草擬諭旨、處理奏摺、參決機務,故皇帝每日召見軍機大臣無定時。

皇帝在京之日,無論住在宮內或住在西苑、圓明園等處,軍機大臣等均須入值軍機堂(西苑軍機堂在西苑門內,圓明園軍機堂在左如意門內),無散值之旨,均不得離開。

3、六部

清朝中央行政機構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的總稱。

清朝於入關前的天聰五年(1631年)仿照明制,設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各部以貝勒一人總理,又置承政等官,分別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清入關統一全國之後,六部作為中央一級行政機構體制進一步得到加強和健全,直接對皇帝負責。


4、都察院

清代全國最高監察機關名為都察院。

都察院負責糾劾各級衙門、官吏之奸貪劣跡,條陳政治民生之得失利弊,參加九卿議奏事議,會同刑部、大理寺審辦欽交大案及朝審、秋審,檢查注銷文書案卷和封駁事宜,以及稽察京師地方治安等事。

5、翰林院

翰林院掌管國史筆翰,備左右顧問。順治元年(1644年) 置,為正三品衙門;順治二年(1645年)並入內三院,升為從二品衙門;順治十五年(1658年)再設,順治十八年復裁並。康熙九年(1670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另設翰林院為獨立機構,遂成定製。

翰林院內設掌院學士滿、漢各一人,以下設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修撰、編修、檢討。

翰林院屬官有主事、典簿廳典簿、孔目、待詔廳待詔及筆帖式等。領庶常館、起居注館、國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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