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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的行政合同

發布時間: 2021-02-23 06:16:21

1. 行政合同的法定種類有哪些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內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容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2. 行政合同的概念

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回理目標之目的,答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3. 環境行政合同與環境行政指導

環境行政合同是環境行政主體為實現特定的環境管理目標、行使環境行政職能,回而與行政相對答人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與環境管理直接相關的權利、義務的協議。其在性質上是一種新型的環境行政管理手段。

環境行政指導是行政指導在環境保護領域的運用,實質上是以環境利益為核心,通過行政主體與相對人對所涉及環境利益的主動認同,以合意為基礎、實現環境公益與環境私益相互協調。

4. 哪些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5. 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常用的行政合同有

中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國有土地出讓合同是一種比較典型的行政合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地產管理法》、《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價確定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其進行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理由如下:
①政府簽訂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為了提高企業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快速發展。不同於經濟合同中當事人是為了自身利益而簽訂合同。
②行政機關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享有行政優益權。行政機關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按照合同的規定,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檢查、監督;承包方完不成合同任務時,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視情節輕重追究企業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經濟責任。
③行政機關為合同的履行提高優惠條件,如價格優惠、政策優惠等,這是經濟合同中當事人無法提供的。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公用徵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徵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
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將成果交付政府。行政合同締結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
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糧食、棉花、煙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煙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場、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等工程合同。公共工程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公共設施而簽訂的,行政機關為了修建宿舍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
計劃生育合同是指計劃生育管理部門與育齡夫婦之間,就育齡夫婦按國家計劃生育指標生育,國家為其提供一定優惠所達成的協議。

6. 行政合同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嗎

行政合同該行政行為是兩碼事,合同是約束歸我雙方的行為是指一方的。

7. 列舉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目前,我國的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這是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與相對人簽訂的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期限內出讓給相對人,相對人支付出讓金並按合同的規定開發利用國有土地的合同。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並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對使用者沒有按合同的約定開發利用土地,或者改變土地用途的,有權進行糾正,處罰,或者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是由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部門作為發包方,實行承包經營的企業作為承包方,雙方協商一致而簽訂的國有企業承包經營合同。有不少人將這種合同視為經濟合同,但實際上這是一種行政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社會公共利益,徵用相對人的財產並給予補償的行政合同。這類合同目前廣泛運用於城市建設、交通鐵路、水利設施等基礎建設領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對此都有有明確的規定。

公用徵收補償合同中,關於徵收部分屬於單方行政行為,即徵收是行政主體的單方決定;但是行政補償部分是行政合同的范疇,即如何補償以及補償數額的確定等,必須經過與相對人協商後達成一致。

4.國家科研合同。
國家科研合同是行政機關與科研機構之間就國家重大科研項目,由國家提供資助,科研機構提供科研成果簽訂的協議。

國家科研合同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調整的技術開發、轉讓等民事合同,它以公共利益為目的,往往是為了完成某項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科研技術項目的開發,由政府牽頭參與,與科研機構簽訂合同,政府提供資助,科研機構完成項目開發後將成果交付政府。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我國出現最早的行政合同,但目前仍無法律、法規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主要是由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調整。

6.國家訂購合同。
國家訂購合同是指行政機關基於國防和國民經濟的需要,與相對人之間簽訂的訂購有關物資和產品所達成的協議。

國家訂購合同不同於民事合同中的買賣合同,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在其中起著主導作用,相對人必須認真完成合同中所規定的具體事項,不能拒絕,但雙方在費用、方式等方面可以協商。

我國目前軍用物資和其他有關國防物資的訂購,一般都採用訂購合同的形式。

糧食、棉花、煙草等訂購合同,是以國家提供優惠條件並保證收購,農民向國家繳納糧食、棉花、煙草取得報酬為內容,由各級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門和農民之間簽訂的協議。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行政機關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建設某項公共設施達成的協議。如修建國道、飛機嘗大橋、大型供水、供電、供氣工程等工程合同。

公共工程合同是為了完成某項公共設施而簽訂的,行政機關為了修建宿舍與建築企業簽訂的合同不是公共工程合同。

8.政府采購合同

9.行政機關委託的科研合同

10.公用徵收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還有企業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託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資源環境保護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7)環境的行政合同擴展閱讀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必須遵循下列三項原則:

(一)出於行政需要的原則

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不能隨心所欲,而必須出於行政需要。也就是說,行政需要是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合同的根據。這種需要並不一定都是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也可以是由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的原則精神結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而決定的。

總之,訂立行政合同既要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又要照顧到行政相對方的合法利益;既要嚴密謹慎,又要大膽創新。

(二)不超越行政許可權的原則

行政機關訂立行政合同,不能超出自己管轄的事務范圍和許可權范圍。否則,即屬於無效合同。任何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開展行政活動都有其法定的范圍,也即職權法定,行政合同雖不同於一般的行政行為,但也必然遵循這一基本的原則。

(三)內容必須合法

行政合同對於國家法律和政策明令禁止的事項不得加以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就這些事項與行政相對人訂立行政合同。

參考資料行政合同訂立_網路

8. 行政合同一般有哪些謝謝

行政合同也叫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為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實現行政管理目版標之目的,與相對人之間經權過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
在行政合同之中,行政主體並非以民事法人的身份而是行政主體的身份與行政相對人訂立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以合同的方式來達到維護與增進公共利益的目的。在其間行政主體享有行政優益權。
行政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2.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合同
3.公用徵收補償合同
4.國家科研合同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
6.國家訂購合同
7.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8.計劃生育合同

9. 列舉兩種以上我國最常見的行政合同

一,政府采購合同
二、行政機關委託的科研合同
三、國家訂購合同
四、公內用徵收合同
五、容公益事業建設投資合同
六、土地等國有資源的使用和開發利用合同
此外,行政合同還有企業承包管理合同、行政委託合同、計劃生育合同、交通安全保障合同、資源環境保護合同、人事聘用合同等。

10. 環境責任原則如何體現政府責任

地方政府環境責任怎麼落實?

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從不盲從

中國環境報記者 李源

「地方政府環境責任在我國是有法可依的。」常紀文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的《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都規定,政府對環境具有監管職責,並對環境質量負責。在實際操作中,這一職責主要通過行政首長負責制來落實。

誰來承擔責任?統一監管分工負責

常紀文強調:「政府不僅是行政主體,它還有一個重要身份,就是國有資產所有權的行使者或者代理行使者。這個身份意味著,政府對環境資源具有行政監管責任和民事受託保管責任。例如,一個湖泊被污染了,地方政府一是具有監管職責,二是可以受託索賠,要求損害者對受損害的環境資源進行民事救濟。」

從管轄范圍看,我國採取行業管理的同時,必須採取環境保護的屬地化管理。「這不是一句空話。」常紀文舉例說,「如果在一個省域內發生了環境污染事件,那麼這個省就需要調動相關部門予以應急,並對這一事件綜合負責。」

在這方面,我國既有統一監管或者統一指導、協調和監督,又體現了分工負責。統一監管主要由各級、各地的環保部門來進行。而除了環保部門,國土、海洋等相關職能部門也會參與到環境保護的工作中來,這就體現了分工負責。

承擔哪些責任?4種責任並行不悖

常紀文認為,政府責任的內容主要包括道德責任、政治責任、紀律責任、法律責任4個方面。這幾個方面的責任是並行的,互不矛盾。

有的政府行為不一定違法,但卻是不道德的,那麼它就會受到道義的譴責。例如執法人員把一個轄區的狗全部用殘忍的方法打死了,這時候就涉及道德責任。

「政治責任把單純的監管責任上升到了政治文明的高度。舉個例子,一個地方政府如果實行『土政策』,推行地方保護主義,放任污染轉嫁,它除了承擔法律責任外,還必須對國家、社會和人民有個交代,這就是一種政治責任。再比如說,中央和某省簽訂了污染物減排協議,這個省沒有完成,那麼省政府也需要承擔政治責任。」

2006年,《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頒布,其中不少規定體現了紀律責任。按照這一規定,國家行政機關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時,責任承擔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對這些責任人員以及有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予以處分的,由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做出。

「這項規定是由監察部和原國家環保總局聯合發布的,明顯地加大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人員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的懲處力度,加重了他們在環境保護中的責任。」

例如,有一個縣政府違法徵收使用排污費,不該降的降了,不該免的免了。那麼這種行為不僅違法,還存在違紀現象,相關責任人員要同時承擔法律責任和紀律責任,它們是同時存在、不孤立的。

「相比之下,法律責任的范圍比較廣泛,具體包括違憲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甚至國際法責任。」常紀文說。

政府什麼情況下需要承擔違憲責任?常紀文介紹說,政府的行政行為包括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兩大類。其中,抽象行政行為包括一項重要內容: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一旦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與《憲法》抵觸,那麼就要承擔違憲責任。比如,有些地方規章中規定:一年內環境執法不多於兩次,執法之前先「通風報信」,要求法院不直接受理居民提起的環境民事訴訟……這些規定就限制了執法機關的環境執法權和公民的環境訴訟權,與《憲法》的基本職責和權利規定相抵觸。

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相比,行政責任更多地通過公職人員體現出來。

「政府責任不是空洞的,必須落實,而決策的做出和執行都靠人。在一個地區,政府環境責任也多半會具體到幾個人的身上:『一把手』、分管副職、環保局長等。」

說到刑事責任,常紀文舉了一個例子:有一個鄉違法砍伐林木,構成了犯罪。那麼,相關機構就要承擔刑事責任。這屬於單位犯罪,多採取雙罰制,即對單位和責任人均要進行處罰。

擔責走向何方?行政合同廣泛運用

「隨著市場經濟改革不斷深入,我國的環境保護形勢也發生了不小的變化。許多強制性法律、紀律逐步發展演進,形成了更加多樣化的責任方式。而行政合同以其靈活、便利等優點,也日益頻繁地進入我們的視野,逐漸成為一種地方政府履行環境責任的新方式。」

據常紀文介紹,在環境保護領域,行政合同主要包括兩類:一是行政機構同相對人(包括企業、個人)簽訂的合同。二是上下級行政機構之間簽訂的合同。

前者有環保局和企業簽訂的減排協議。一旦簽訂協議,合同雙方必須兌現承諾,否則承擔相應的合同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行政機關本身具有威懾力,企業一般不敢違約。

後者包括中央和省、省和市、市和縣、縣和鄉、以及國務院和各行業簽訂的行政合同等。以中央政府和省政府簽訂的合同為例,一旦地方未按時完成合同,中央政府可以採取全國通報、紀律處分、取消資助等方式督促省政府履行責任。

行政協議適用的領域包括:一是法定強制性事項以外的事項。例如,排污不得超標。對於此類事項,協議不可修改,但可以進行細化。二是法律原則性規定以外的范圍。在這些規定上,可結合實際靈活運用。三是法律的空白領域。只要不違反法定強制性事項和公序良俗,協議均可適用。

「第三種情況就會產生一種問題,在法律沒有規定的領域,上下級行政機構之間的約定是否有強制執行力?」常紀文指出,我國台灣地區、日本在這一方面有明確規定,但目前我國大陸地區缺乏相關立法。

而在實際操作中,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往往上級追究下級的合同責任容易,下級追究上級的合同責任卻很難。行政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糾紛,由於上級對下級有財政、人事、立項等多方面的影響力,下級對上級的意見一般能很好消弭。目前仍沒有下級起訴上級的例子,一般只能通過協商解決。因此,常紀文建議加強行政合同立法,完善上下級糾紛解決機制,促進環境法律的靈活實施和環境保護目標有效實現。

怎樣准確定位?有所為有所不為

「我國從1992開始發展市場經濟,至今已有將近20年。目前,在市場機制能調節的范圍內,行政手段應該退出,讓市場充分發揮作用。」

常紀文表示,在地方政府環境責任方面,當前存在的問題比較突出。「一是該管的不管。二是管得過多、過寬。」例如,某些地方為了經濟利益,盲目招商引資,環評、「三同時」缺位,不該許可的項目許可了。此外,地方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的管理者,應當為公眾有序參與提供途徑,讓老百姓充分享有環境權利,不應當干預司法。

常紀文指出,政府一旦過度干預市場調節的領域,將會帶來多重損失。比如說,前些年發生一些現象,如鄉鎮政府為了鼓勵開發荒山,用優惠條件引進資本,於是一些農民就自己投資,和地方政府簽協議後開始開發果園。過幾年鄉鎮政府看到果園開發成功了,經濟效益好了,開始眼紅要把果林廉價收回。農民不同意,地方政府開始強行收回。地方政府的這種行為是對行政合同不當的行政干預,違背了市場規律。在環境保護領域,類似的行為不但會破壞環境,更損害了公眾的財產權和環境權。

「要承擔好環境責任,地方政府必須定好位。」常紀文強調,具體要做到「到位不缺位,守位不越位,服從不盲從」。

「到位不缺位」意味著環評、「三同時」和其他環境監管措施要跟上。「守位」指的是地方政府要做好宏觀調控,制定法規、規章、標准,維護市場正常運轉,保護公民的環境權,為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條件。「不越位」就是對市場不過分干預。「服從」指的是地方政府應遵守法律規范和行政協議。「不盲從」是指不盲目聽從上級的違法和非科學發展指示。目前,在一些地方,「盲從」的現象還比較多。各地方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從人民利益、發展需要出發,承擔好環境責任。

制度有何不足?以文代文、監管不實

「強調地方政府責任是件好事,人人都怕追責。但一味強調責任也會給實際工作帶來困難。」常紀文指出,層層機關怕追責,每一層的官員也怕追責。因此,一旦出事,往往採取倒查的責任追究方式。那麼責任一往上追究,追責往往變成「發文沒有?轉達沒有?」,導致以文代文、監管不實等現象出現。

常紀文認為,這種現象最終可能帶來一個問題:為免於追究責任,上級紛紛下文、開會,出現文山會海的現象。所有的措施落實責任通過文件都壓在縣、鄉鎮等基層政府身上,而他們的監管力量往往比較薄弱,「忙不過來」的情況比較常見。一出現「忙不過來」的情況,就可能出現監管缺位,容易出事故。一出事,就開始追究基層的責任。

「鄉一級的環境監管崗位編制很少,有的地方只有個把編制,有的鄉鎮一個編制都沒有。縣里的情況也不樂觀。他們管轄的區域大、事情多,常常會感到力所不及。」

常紀文建議,落實地方政府責任的有效途徑就是夯實執法基礎,提高基層執法水平,加強對基層的指導。否則,地方政府責任落實到最後,還是落到了企業和基層官員身上,不僅缺乏科學性,還會傷害積極性。也就是說,地方政府責任制的落實關鍵看基層,但全社會要關愛基層、支持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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