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束行政行為
Ⅰ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和拘束力有什麼區別
行政行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為一經成立,不管合法與否,若非無效行政行為,就產生一種拘束所有機關、組織或個人的效力,在未經有權機關撤銷或有其他理由影響其效力之前,都 推定其為合法有效。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為成立後,其內容對有關人員或組織所產生的法律上的約束效,有關人員和組織必須遵守、服從。
綜上,行政行為的公定力在前,拘束力在後,公定力側重的是不管行政行為合法與否,推定其有效,拘束力側重的是行政行為成立生效後要遵守、尊重和服從。
Ⅱ 有關具體行政行為拘束力的理解
雖然是老問題了但是依然困擾著我···我個人是覺得12是確定力的表現,4是公定力的表現,3才是拘束力
Ⅲ 1,拘束行政行為是什麼
行政行為的拘束力
Ⅳ 「羈束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的作出是以羈束裁量權為前提。羈束裁量權的行使,其許可權范圍、幅度行為方式、數量界限等都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只能嚴格依法裁量、判斷。
Ⅳ 什麼是羈束性行政行為什麼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有哪些法律意義
羈束性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的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 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區別這兩種行政行為的法律意義:
從定義看,區別僅僅在於裁量餘地的大小。因為模糊性的法律文本需要理解,更需要用到具體的法律事實中去,法律文本和法律事實的結合需要人的主觀判斷,法律規范中不可能囊括所有的法律事實,沒有一個法律規范完美到不需要人的解釋即作出判斷和結論,只不過是解釋的程度和裁量的空間大小不同而已,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無處不在。
Ⅵ 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的區別
區別在於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作出嚴格規定,,行政機關採取時基本沒有選擇餘地的,是羈束性行政行為;立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范圍、方法、手段等條件給予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裁量餘地的,是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Ⅶ 行政許可是羈束行政行為嗎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程度、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行為。
Ⅷ 什麼是羈束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可以理解為,有關部門(例如人大)制定了一系列法規,這些法規、條令就好比繩索、柵欄把行政部門的權力框定在一個范圍里,在這個范圍里的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一旦突破了這些繩索、柵欄,那麼即使你程序上合法,但是最終的結果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Ⅸ "羈束行政行為"是什麼意思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方式,條件,標准等做了較為詳細,明確的規定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