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司法力度
㈠ 如何進一步提升政法幹警執法司法能力
提升政法幹警執法司法能力:
樹立法官形象,以職業道德建設提升隊伍素質。牢固樹立「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幹警核心價值觀,正確樹立「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司法服務理念,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建設、職業道德建設,將職業道德教育納入到政法幹警業務培訓課程中,將職業道德素質納入到領導幹部選拔機制中,強化理念教育,培養勤思、勤學,善聽、善行的司法品質,努力「建設一支理念、素質、作風都過硬的法院隊伍」。
增強審判能力,以業務能力建設提高審判管理水平。從解決社會矛盾升級,導致法官業務能力弱化的問題入手,優化法官知識結構,有針對性地進行系統培訓,進一步提升法官庭審駕馭能力,書記員完整、准確記入庭審筆錄的能力;從解決法官重審判,輕裁判文書製作的問題入手,規范裁判文書製作格式,開展裁判文書評比活動,向標准要質量,向嚴格要效果,進一步提升裁判文書製作質量;從解決超審限問題、案件質量瑕疵問題、清理長期未結案件入手,優化審判流程管理,強化均衡案件管理,深入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活動,認真分析案件質量問題,進一步提升審判質效。
錘煉司法作風,以審判權運行機制建設增強監管力度。加強「健全科學合理、規范有序的審判權運行機制建設」,自覺接受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增強司法透明度;構建廉政風險防控機制,評估廉政風險等級,排查「三重一大」宜事決策風險、崗位權責風險、業務流程風險、規章制度風險;嚴格規范工作人員執法行為,遵守工作紀律,加大力度整治慵、懶、散、亂,徹底杜絕與民爭利、跑官買官,以權某私、執法不公、拖拉辦案等問題。
堅持依法審判,以為民司法能力建設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依法審理每一起司法案件,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讓人民群眾平等享受法律的陽光;遵守「五個嚴禁」,讓人民群眾敢於走進司法,從內心深處相信司法;加強執行工作,努力破解執行難問題,提升執行款項實際到位率;強化行政徵收案件調解工作,監督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堅決地杜絕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為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低收入人群、普通勞動者營造不偏不倚的法制環境。
加強黨的領導,以領導組織能力建設踐行黨的群眾路線。以忠誠於黨為宗旨,加強黨風建設,充分發揮黨員幹部模範帶頭作用,進一步提升法院隊伍的先進性與純潔性;以強化群眾觀念為基石,加強黨群共建工作,滿足人民群眾司法需求,進一步提升法官工作親和力和公信力;以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為重心,遵守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增強法官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進一步提升群眾安全感和滿意度;以踐行黨的群眾路線為重點,強化專項整治工作,著力解決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培養「三民」品質,以民主法治建設推進司法公開。切實提升法官關注民生、傾聽民意、了解民情的能力。通過健全陽光司法制度,搭建「陽光司法」監督平台,推進立案信息公開、審判流程公開、執行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進一步提升法院公信力建設;通過健全徵求意見機制,搭建案件庭審觀摩平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企業、社區人員及廣大人民群眾到法院庭審觀摩開庭,進一步增強民主關注司法的透明度;通過完善社區法官工作室和「司法訴訟便民點」,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搭建民意溝通平台,切實落實訴訟便民措施,進一步提升表達民意的准確度;通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搭建「民主評說」平台,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和人民調解員的基層優勢,深入人民群眾開展民主法治活動,進一步提升開放型、民主型法院建設。
㈡ 如何改善我國的食品安全現狀論文
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問題一直是我們比較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在解決了溫飽的情況下,人們對食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怎樣能夠選到安全放心的食品恐怕是消費者購買食品時的首要考慮因素,尤其是近年來頻頻爆出的有毒有害食品案列,更使得消費者對食品安全問題的擔憂、恐慌心理加重,食品安全問題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一個焦點。一方面是人民群眾對於食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高,一方面是層出不窮的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著消費市場,影響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政府的公信力,社會矛盾凸顯。如何採取有效措施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還人民群眾一個放心的消費市場,維護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和健康利益,切實保障民生,是我們當前需要慎重考慮的。下面,筆者從食品安全問題的成因、危害及對策等幾方面簡單闡述一下個人觀點,以期對於食品安全問題的解決有所裨益。
綜合我們的辦案實踐和新聞報道中出現的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筆者認為產生這一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投入較少,利潤回報率高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場地、作坊通常都比較簡陋,衛生、檢驗、消防等內部配置不完善,生產商就在這樣的一個環境中進行食品生產,且生產這些有毒有害食品的原料價格低廉,比如到農村地區低價回收病死豬進行加工,這樣就使得生產商的生產成本大大降低,生產完成以後再以高價銷售到市場,獲取利潤。另外。這些生產商進行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過程中大都比較隱蔽、無證經營,逃過了衛生部門和執法部門的檢查。在這種低投入、高回報的利益驅動下,很多不良商家都會鋌而走險,無視法律、誠信和道德的約束,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加以包裝之後混入流通領域,流向千家萬戶的餐桌。
2、價格低廉,消費市場廣闊
由於生產銷售此類食品的成本低廉,加上為了能夠獲得市場,生廠商、銷售商就可能會壓低價格,進行不正當競爭,排擠其他同類產品、擴大自己市場份額的目的;同時,由於普通消費者對此類食品無法鑒別,在同類產品中就會傾向於選擇這些價格相對較低的有毒有害食品進行消費,久而久之,這些有毒有害食品的市場前景就會更好,進一步刺激更多的商家加入到有毒有害食品的生產銷售行列。在巨額利潤的誘惑下,要求這些商家僅靠內心約束、誠信經營來參與市場競爭恐怕比較困難。
3、流動性大,監管難以全面
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人員多是外來務工人員,由於在當地找不到工作,就會從事這一投入少、回報多的產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投入少、且技術要求低,不需要太多的配置,多是一些隱蔽、偏僻處的簡易小作坊之類的,流動性大,不便於監管,對於農村地區這些作坊,監管難度就更大。
4、監管缺位,執法力度不夠
雖然我國關於食品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並不缺少,但是在執行過程中有時會打折,執法部門不能夠全面的貫徹落實法律的規定、履行自己的職責,發現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的,僅僅處罰生產商,發現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僅僅處罰銷售商,處罰不徹底,導致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存在較大的生存空間。
更有甚者,在對食品安全進行監管的過程中出現權力尋租現象,有的執法人員在收受了相關人員的好處後,就對其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予以放縱。另一方面,關於食品安全的監管部門較多,涉及衛生、行政、工商、食葯監局等部門,多頭監管容易出現事情無人管、行政不作為現象,尤其是這種只有責任沒有收益的行為,都把監管的職責寄託於其他部門,怠於行使自己的職責,權力缺位,出現監管的真空地帶。
有毒有害食品大量湧入,造成一連串的危害後果,從消費者到市場、政府,都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點:
1、危害人體健康
一方面,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原料通常都是不合標準的,如病死豬肉、地溝油等,收購之後直接進行生產加工,加以包裝之後偽裝成達標的食品流入到市場,走向餐桌;另一方面,有毒有害食品對於人體的危害有時周期較長,短期內不易被發現,潛伏期較長,待到發現時已經對人體造成嚴重的傷害,比如雅培奶粉造成的嬰兒性早熟病症的問題,因為這些食物裡面化學物質在人體內潛伏時間長、造成的傷害是長期的,在發現後進行治療將會很困難。
2、引發信任危機
有毒有害食品的大量湧入,充斥著原本穩定的消費市場,使消費者享受不到安全的食品和服務,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之間良好的合作、供求關系就會受到影響,雙方之間的信任關系遭受沖擊,即使是正當經營的商家,其誠信度也會遭受連帶影響,進而引發社會誠信危機。
3、擾亂市場秩序
由於此類有毒有害食品有時價格低廉,在市場競爭中就會對其他同種產品產生排擠,通過這種不正當競爭的方式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導致一些正當商家的經營行為難以繼續,原先穩定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被打破,優勝劣汰的淘汰機制難以發揮作用,進而影響整個行業的長遠發展。
4、降低政府公信力
有毒有害食品大量充斥市場直指政府監管的缺失,這些食品直接危及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關系他們的切身利益,所以對於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人民群眾的反應就會更加激烈,久而久之,這種怨恨轉向政府,認為是由於政府的不作為才導致有毒有害食品源源不斷的流入市場,人民群眾的負面情緒就會越來越激烈,政府的公信力就會大大地降低。
綜上所述,如何採取有效地對策來解決食品安全問題,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和穩定的市場環境,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採取措施來治理食品安全問題:
1、加大處罰力度,增加違法成本
完善相關立法,從立法層面加大處罰力度,增加其違法犯罪的成本,使其對法律產生畏懼,不敢違法犯罪,依法規范自身的經營行為。其次,加強執法和司法力度,切實貫徹落實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生產場所、銷售企業、酒店、餐館等易發問題的環節進行重點檢查,定期檢查與突擊檢查相結合,一旦發現即嚴肅查處,查明來源、流向等問題,而不是僅僅局限於案發環節。相關部門之間緊密合作,司法、執法相互銜接,輕微違法的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強查處之後的監督,斷絕其進行後續生產、銷售的能力。
2、完善法律監督,切實履行職責
除了完善立法、執法、司法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加以打擊之外,還要對執法、司法人員的行為予以規制,集體負責的結果就是集體不負責,各部門、人員之間要權力劃分明確,權責統一,實行崗位問責制、首問負責制,促使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依法積極履行職責,保證權力行使的透明,針對有些執法、司法人員怠於行使職權、甚至充當保護傘的情形,要堅決予以追究責任。
3.制定安全預案,預防突發事件
雖然我們採取多種形式對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予以懲處、預防,但是短期內難以完全消除這類行為,而食品安全問題一旦出現,其影響范圍將是很大的,尤其是在現在輿論發達的社會,消息傳播速度很快,再加上有的媒體喜歡渲染,把問題的嚴重性放大,容易引起人們的恐慌和市場的混亂。這就需要我們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應急體系,以應對隨時可能出現的食品安全事故。
4、加強政府引導,樹立企業誠信
市場的發展有其自身的規律,政府不應該強加干預。但是,對於市場中生產者、銷售者的生產經營行為,政府可以適當的加以引導,通過政策、法律等方式的引導,樹立相關生產者、銷售者誠信經營的理念。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食品安全問題已經越來越突出、危害越來越大,需要下大力氣加以整治,以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提升政府的公信力。
(轉自安徽法制報,作者:肖勇)
㈢ 政治生活 在法制中國建設中政府和公民怎樣作為
1、以科學的立法作為基礎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立法質量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關鍵所在。深化法治中國必須以科學的立法作為基礎,充分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一方面,立法和改革決策必須相銜接,在立法過程中,堅持立改廢釋並舉,並始終堅持公正、公平、公開的基本原則,通過健全憲法實施和監督制度和憲法解釋程序機制,以保障法律法規的針對性、系統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途徑,通過深入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項目徵集和論證制度,以更好地適應改革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
2、以嚴格實施作為前提
法律的權威在於實施,深化治法中國也必須以嚴格的實施作為前提。在法治法規實施過程中,必須全面堅持依法履行政府職能。一方面,通過推行政府權力清單制度,把政府權力運行中的許可權、程序、責任以法定化的方式固定下來,以保障政策的連續性和科學性。另一方面,要強化對行政決策過程的監督,完善糾錯問責機制。強化決策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合法性審查,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
3、以公正司法作為保障
法治的生命在於公正,深化法治中國必須以公正的司法作為保障。一方面,要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確保司法機關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加強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等平台建設,構建開放、動態、透明的陽光司法機制,凈化領導幹部干預司法的空間。另一方面,要優化司法職權配置。通過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使審判機關重心下移和就地解決糾紛和方便當事人訴訟。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實現執行工作的專業化,提升執行工作的質量與效率。進一步拓寬群眾參與司法的渠道,在司法調解、司法聽證、涉訴信訪等司法活動中保障人民群眾參與。
4、以優秀隊伍作為導引
深化法治中國,必須以優秀的隊伍作為導引。一方面,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健全法律職業准入和認證制度。落實從符合條件的律師、法學專家中招錄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制度,並健全完善執法司法機關領導幹部輪崗交流制度。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和准入、退出管理,完善執業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另一方面,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加大實施法治人才培養計劃力度。加強高等院校法學師資隊伍建設,優化法學專業設置。通過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形成完善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體系、學科體系、課程體系,培養造就法治人才及後備力量。
5、以全民守法作為目標
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深化法治中國要以全民的守法作為目標。一方面,要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通過開展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活動,如組織多種形式的法治論壇、法治文化成果展、「法治人物」評選、法律知識競賽、學法用法演講、法制故事宣講、法制文藝會演、法制電影巡映、法制書畫展覽等法治文化活動,使公民普遍確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意識,養成崇尚法治權威、依法辦事的習慣。另一方面,推進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以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培育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
㈣ 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
您好!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謝謝閱讀!
㈤ 如何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農村經濟、農村金融及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關系
農村經濟問題是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大問題。農村經濟與城市經濟難以融合導致的「二元經濟」結構;農業市場化和產業化以及科技化等難以實現導致農業抵禦風險能力低下;農民增收緩慢等,這三個方面的問題被合稱為「三農問題」。由於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發展中的基礎地位,以及農民增收緩慢引致的農村市場無法開拓進而導致的消費需求不足,城鄉「二元化」日益明顯導致的社會發展嚴重不均衡及其他社會問題等,都是因為農村經濟發展滯緩引起的,因此如何解決好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的這三個方面問題,是擋在我國社會發展道路上的核心問題。
在近年我國經濟實現飛速發展的時候,由於各種原因城鄉經濟發展的差距越來越大,同時城市金融發展水平與農村金融發展水平之間的差距更為明顯,
農村主要的金融機構中國農業銀行、郵政儲蓄及各農村信用合作社的發展非常緩慢,除個別經濟發達地方外基本上都處於虧損狀態。由於城市在人才佔有、科技技術領先、金融發達、生活便利、資源佔有占優、商品流通速度快等方面的優勢,城鄉間的差距將會進一步拉大。
我國城市資本尚處於資本積累階段,不能直接用城市的資金來拉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否則城市科技產業將再次落後於其他國家,從而不利於國家綜合國力的提升和長遠參與國際競爭能力的增強。金融作為經濟的核心,對經濟發展的作用是勿庸置疑的。農村經濟的發展也只能依靠農村金融的發展,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增強農村資金的流轉效率、使用效率,使其最終成為能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大動脈。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極不發達的情況下,如何迅速提升金融服務水平,筆者認為,首要的應該完善和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通過生態環境的提升促使農村金融能從內部實現質的飛躍發展。
《金融時報》社評文章《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指出「金融生態環境不僅關繫到一個國家或區域的軟環境和文明程度,而且也直接影響到該經濟體的經濟金融發展水平,從一定意義上講,金融生態環境就是競爭力。」
雷和平、林之詮(2005)通過對陝西周至縣和澄城縣的調研,並對取得的數據進行對比分析,指出金融生態環境的優劣直接關繫到一個地方金融、經濟的發展程度。
因此,我們要發展農村經濟,在不可能實行規模性直接政策傾斜的今天,我們唯一可以走的路就是要發展農村金融,通過農村金融的發展,實現農村存量資金的盤活,加速資金流轉,進而實現資金總量放大,推動農村經濟實現跨越式發展。而農村金融的發展又必須依賴於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因此,要實現農村經濟的發展,當務之急是要提升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水平。
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缺陷分析
農村經濟的欠發達狀態,盡管不是完全由於農村金融不發達的現實引起的,但是,如果農村金融能得到較好的發展,則一定可以極大的推動農村經濟的發展。然而由於我國當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不佳,農村金融的發展受到了極大的限制。章政遠、祁斌昌(2005)指出目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在四個方面存在欠缺:法制環境欠缺而導致的金融債權難以受到保護、徵信體系欠缺導致貸款人道德風險加劇、信息披露失實而導致銀企關系扭曲、經濟金融錯位導致農村資金大量外流等。《金融時報》的系列評論員文章也從法制、信息、會計制度、徵信體系建設等角度對我國金融生態環境建設的弱勢部位進行了詳盡的分析。筆者在這些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現狀總結如下。
第一,農村宏觀經濟形勢不容樂觀,農村資金外溢現象嚴重。農業的利潤率從來就是低於社會平均利潤率的,因此農業如果沒有一些適當的措施進行補貼,其回報率的低下必然將導致該行業的資金外溢。我國農業發展的現實是回報率極低,農村金融機構賴以生存的土壤如此貧瘠,如何讓農村金融健康的成長?此外,由於我國農村的金融機構中,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及郵政儲蓄佔有相當的份額,前者出於對利潤的追求必然將資金從農村通過其上級行貸放,而後者作為政策性銀行運營資金的主要供給者,其在農村吸納的資金也大部分流出於農村經濟循環體系外。資金流動的必然規律作用並且有外流的渠道,導致了我國農村資金外溢現象比較嚴重,農村金融運行的整體生態環境不容樂觀。
第二,法制環境缺失,徵信體系建設滯後。法制建設方面的缺失從理論上講包括立法、司法和執法三個方面,具體到農村的現實,我們在後兩個方面才是真正的缺失,已經有的法律規范不能得到很好的執行,「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農村法制建設中不容忽視的頑疾。這樣的法制環境必然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一種忽視。誠信環境的缺失則是導致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惡化的更為直接的原因,誠信缺失導致的道德風險由於不可預見性和對後續貸款行為的有力影響,將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造成極其不利的沖擊。雷和平、林之詮(2005)在其調查報告中列舉的這些數據是值得深思的:周至縣2004年底農村信用社貸款余額7.6億元,不良貸款1.7億元,不良貸款率近25%,而其中的十三類突出的不良貸款余額為4608萬元,黨政幹部和政府的貸款(或擔保貸款)就有1656萬元,佔比近36%,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都能不講信用,不還貸款,並且得不到任何的懲戒,這就是我國農村金融生態中的一個不容否認的現實——徵信體系建設滯後,貸款人誠信缺失。
第三,對農村金融的監管難以深入,農村金融業務出現「劣幣驅逐良幣」現象,不利於正規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由於農業貸款的分散性和農村私人放貸的隱蔽性,對其監管難以深入進行,因而不能很好的引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並同時打擊那些不利於正規金融事業發展的地下貸款行為;同時由於私人貸款手續簡單,貸款期限較短等優勢,在農村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不能實現金融業務創新的現實情形下,不能滿足市場上的部分資金需要,因而也加劇了非正規金融業務的發展,農村金融市場市場份額不斷被侵蝕,外部競爭環境較差。
第四,農村金融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滯後。作為農村金融的主要機構,信用合作社由於歷史原因定位一直比較低,參與市場競爭較少,因而導致其管理體制建設、人力資源建設、市場競爭意識建設等都比較欠缺。尤其由於業務涉及范圍較窄,致使其在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方面嚴重滯後,不僅不能對業務創新進行預見性的控制引導,就是對傳統業務也不能很好的進行控制。內控制度的缺失主要表現在財務會計制度、人事及崗位管理制度、風險稽核制度、問責制度等方面。這些內部制度的缺失,是農村金融機構不能實現主動性、創新性發展的內部原因。因而當前我國農村金融機構的內部生態環境是失衡的。
第五,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較為普遍,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較低。在第二點中筆者引用的數據已經從一個事實的層面上說明了農村行政力量的介入——不僅是間接的(打招呼貸款、提供政府擔保等),更有直接強行與金融機構發生借貸關系,佔用大量貸款資金進行非財政性運作,使得原本有限的農村資金創造出現斷層。農村金融市場的市場化程度低,不能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市場的准確引導,交易環境較差。三、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若干思考
2005年中央一號文件指出要建設農村競爭性金融市場,而競爭性金融市場的培育需要有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筆者針對前面提出的當前我國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中的欠缺點,擬提出以下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議。
(一)加大法制建設力度,營造寬緊適度的農村法制環境
第一,加強針對農村經濟金融建設特殊需要的立法工作。農村經濟金融基礎薄弱,需要不同於一般經濟環境下的特殊法律保護,尤其在如何保障農民以及相關農村經濟體的既得利益、預期利益等方面要加大立法力度,只有用法律來確保農村各經濟體的正常經濟利益獲得,才能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否則各經濟體之間的利益沖突將很難得到解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將缺失有效的法律屏障。
第二,加大執法、司法力度。在處理和協調農村經濟金融事務中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已有法律框架的約束下的所有領域都要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農村經濟金融活動中司法的力度應該加強,不能等上訴,應該強化主動監督功能。
第三,加強對農村金融犯罪的打擊。鑒於農村金融案件一般都多而小,如果按照常規法律程序,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成本將大為增加。因此,筆者認為建立一種處理農村金融案件的特別簡易程序,以期加大打擊農村金融犯罪的力度,為營造良好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創造一個寬緊適度的法制環境。
(二)以農村信用社競爭意識提升為突破口,營建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
2005年的中央一號文件明確提出要「培育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農村信用社作為農村金融的主力軍,按照建立此類金融機構的本意——作為農民等農村經濟主體自己的銀行,或者按照其設立與管理的模式——社員自治,都應該成為促進社員利益的金融機構。但是由於我國農村固有的封建殘餘思想,鄉鎮、村甚至縣級政府都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行政干預,致使信用社的經營行為不能很好的代表廣大農民等農村經濟體的利益。因此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重要一步就是要將信用社的官辦色彩剔除,體現民治思想,還信用社經營權於民,促使信用社按照市場規律經營,從而為農村金融市場增添一個有力的競爭性主體,進而促使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也能主動由行政主導轉變為市場主導,最終建立一個競爭性的農村金融市場。
(三)加強農村徵信體系建設
信息不對稱是社會的普遍現實,交易雙方對自己的狀況比交易對手有更多的了解,於是雙方可能會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進行博弈,一般的結果是社會效率出現損失。因此,信息不對稱情況下的交易從整個社會資源利用方面看不是最優的交易行為。
農村金融市場中的交易行為,一個重要的風險來源於交易主體尤其貸款方的信用引起的違約問題。如果貸款方或者金融服務的提供方不講誠信,則可能會導致交易對方的利益在道德風險發生的情況下蒙受損失,但是交易對方可能不會等到損失發生才進行事後追償,其可能通過增加其他附加條款增加可能違約方的交易成本,以彌補可能的預期損失。這樣的交易將進一步抑制農村金融市場資金的充分及時利用。因此,有必要建立一種包括徵信資料庫、誠信獎勵與懲罰體系、追償制度等完整的徵信體系。
(四)從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提高人員素質等方面著手,提升農村各類金融機構進行業務創新、風險控制的能力
農村金融市場缺乏必要的細分,對農村各經濟體的金融服務需求進行挖掘,因此,金融創新就是一種必要的和急迫的工作。但是我國農村金融機構在現有的人員和制度下,不僅金融產品創新不能實現,就是通過跟隨創新實現了金融業務的創新,創新產品的風險也不能在現有的風險約束機制下得到有效控制。
因此農村金融機構應該加大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力度,尤其在財務會計制度建設、崗位責任制度建設、風險監督與稽核制度建設等方面;此外,農村金融機構應該更加註重引入高素質的金融專門人才,加大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力度,提升風險意識、風險防範與控制能力、業務創新意識及業務創新能力。為繁榮農村金融市場提供內部制度和人員保障,進一步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五)建立農村貸款保險制度,促進支農貸款發放,提升農村資金自我創造能力
農村金融機構的存貸比一般都只有30%甚至更低,貨幣創造能力較弱,加上農村商品市場交易通常都是通過現金交易完成,貨幣流通速度慢,因此,農村資金總量供應不足便不可避免。
建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的促進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發放——貸款保險制度可以確保農村金融機構的經濟效益趨向最大。就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現實和社會條件可以採用兩種不同的貸款保險模式。其一,行業協會模式——農村金融機構自主設立行業性、區域性保險基金。如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聯合其他各類農村金融機構,通過類似上繳存款准備金方式強制各機構繳納一定比例的貸款准備金,形成資金池,並通過招標方式確立區域性的基金管理公司,在資金的運作上採取以安全性為主、以盈利性為輔的方式,當被保險機構發生保險范圍內貸款無法收回或其他既定損失情況下按損失金額的一定比例或全額直接從資金池撥付予以補償;其二,政府機構主導模式——以市級人行中心支行和銀監局為核心,通過強制上繳貸款准備金的方式設立資金池。具體資金運作上與前一種方式基本一致,只是在資金管理上可以採取更靈活的方式,或者招標管理,或者自行運作,或者通過指定機構運作等。相對而言,筆者認為第二種模式在當前更為可能,在運作效率上、資金安全性及盈利性等方面都更有保障一些。
此外,科學高效的貸款保險制度還需要建立一個公正、有效的損失評價、損失確認、監督體系,以防止部分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發生。在這樣的一種制度保障下,貸款的發放必然加速,從而降低了農村資金的沉澱,提升了農村貨幣創造能力。
(六)限制農村金融機構成為資金外溢的渠道,以培育相對獨立的、具有完整金融創造功能的區域金融市場
農村資金外溢,不僅不利於農村經濟的發展,對當地的所有金融機構的發展其實也是不利的。從金融生態環境的含義上理解,在沒有充足的資金作保障的情況下形成的金融生態環境絕對是不能支撐當地金融的正常發展。因此,應該從制度層面直接規定各金融機構的資金吸納與運用方式,同時建立相應的監督和激勵約束制度,以確保資金外溢狀況得到抑制,農村金融生態環境能有質的提升。
(七)提升對農村金融監管寬度和深度
農村各金融機構為了達到盈利或者其他目標必然與其他機構發生交易,尤其在為了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標時,有可能做出違規行為,進而威脅到整個農村金融生態的平衡。因此在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抵抗風險能力薄弱的情況下,應該加強監管,包括兩個方面的升華。其一,拓展監管范圍即監管寬度。不僅要將農村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活動納入,同時也要把非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納入,以減少其可能產生的對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及農村經濟的沖擊;其二,提升監管水平即監管深度。不僅要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常規經營活動進行監管,同時也要對產品創新行為、制度建設等進行引導,以切實提升農村金融機構的經營管理水平。
(八)加快農村經濟體發展,為農村金融機構的發展提供根本支撐
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提升從根本上講還是要依靠農村經濟的發展,正如前文所分析的,兩者之間存在密切的線性關系,而這種關系是一種映射。只有農村經濟體發展壯大,才能促使農村資金在供應量上放大,同時也會促使農村資金在需求量上放大,從而增強貨幣創造能力和農村資金的使用效率,最終實現農村經濟體系內資金的穩定、健康、自主、有序的乘數循環流轉,從根本上改善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㈥ 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 主要看兩點
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
㈦ 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十
執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兩點: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潔不廉潔。
㈧ 簡述經濟法的特點
一、經濟法復是國家干預經濟制的法
經濟法的產生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然結果,它把調整的重點始終放在引導各類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濟活動,保證經濟關系的正確確立和有序的進行上,以形成本國經濟可持續發展的經濟環境和經濟秩序。
二、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
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相比較,在調整社會整體與社會個體的關繫上,各有自己的主導思想。經濟法是「社會責任本位法」,它以社會利益為基點,無論是國家機關,還是社會組織或個人,都必須對社會負責,在此基礎上處理和協調相互之間的關系。
三、經濟法是商品經濟發達的法
只有當商品經濟成為社會的主導,經濟法才會伴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產生和發展,因而經濟法是商品經濟高度發展的產物。
四、經濟法是以經濟為目的的法
經濟法始終調整經濟關系,調整的目的就是使社會的整體經濟能持續、穩定的發展,提高社會生產力水平,而且在這個調整過程中甚至會有意使局部利益或個體利益有所損失。
拓展資料
經濟法是對社會主義商品經濟關系進行整體、系統、全面、綜合調整的一個法律部門。在現階段,它主要調整社會生產和再生產過程中,以各類組織為基本主體所參加的經濟管理關系和一定范圍的經營協調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