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徵收法律法規
『壹』 農村宅基地拆遷賠償相關法律法規詳細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撤銷建制的,以及建制雖然不撤銷,但不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內遷人容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等價值的產權房進行調換。它的具體計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築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的,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中心村或居民點范圍內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並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計算公式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價格補貼)×被拆除房屋的建築面積。
『貳』 我想知道十八大後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補償的法律法規
1、如果是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國務院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版例》和各地政權府依據國務院條例制定的《房屋徵收實施細則》。
2、如果是農村征地拆遷目前適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政府制定的《征地拆遷補償辦法》。
3、其它法規就是《房屋評估辦法》
『叄』 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補償條例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 :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
(3)農村土地徵收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
『肆』 政府對農村土地進行徵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國家運用其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十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在法制完善的社會里,土地強制徵收要有法定事由才能進行。這些法定事由一般是為公共目的而進行的。我國立法沒有明確國家徵用集體土地的「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這是土地立法中還需完善的地方。
國家建設徵用土地,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征地主體的惟一性。征地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是在國家與集體所有者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
(2)征地行為的行政性。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是通過具體行政行為實現土地所有權的轉換,雙方地位不是平等的,被徵用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府當服從國家需要,不得阻撓。
(3)征地條件的補償性。國家建設征均集體土地,簍對集體經濟組織給予經濟補償。徵用耕地的,補償費用應當包括十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徵用其他土地的,應當給予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用土地方案的實施。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伍』 關於農村土地徵收的法律法規
農村集體土地屬於集體所有,政府徵收轉化為國有土地,涉及拆遷、安置等很多問題,建議你到當地政務大廳向各職能部門咨詢會比較全面。
『陸』 農村土地徵收管理辦法
農村土地一般都是集體土地,按照《土地法》、《土地管理法》等嚴格管理;徵收與補償仍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及《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下面是我下載的一篇文章看是否有參考價值,能否解決你的問題?土地管理法修改有望實現國有集體土地
同價同權
(2011-04-19 10:12:53)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馬玉忠I北京、黑龍江報道「強拆」的事,還沒完。
近日,中央紀委、監察部發出通知,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范征地拆遷行為。該通知明確要求,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作出修訂之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要「參照」新頒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下稱《徵收條例》)的精神執行。《土地管理法》修改將參照《徵收條例》,國有、集體土地有望實現同價同權。
但是,新頒布的《徵收條例》適用於城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對於集體土地上的拆遷仍然依據《土地管理法》,這導致了同樣是房屋徵收與補償,城鎮與農村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造成了立法和執法上的不公平。
農村怎麼辦?《中國經濟周刊》記者了解到,為了解決城鄉實行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的問題,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將參照《徵收條例》中確立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廢舊立新,標志著一個時代的開始。
農村拆遷維權依舊難
2010年10月30日上午,黑龍江省密山市市民崔德喜,因為抵制政府強拆,在自家房頂上點燃汽油自焚。而就在自焚事件時隔不到一個月,密山市民陳躍興家的房子也遭遇了違法強拆,72歲的陳躍興和71歲的魯瑞芳老兩口在零下二十多度的冬夜中無避寒之地……
鍾如九,這個平凡的江西女孩,因為去年「宜黃自焚事件」中,用微博直播家人抗強拆過程,成為媒體關注的焦點人物。
當今年1月21日,實施了10年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被廢止,《徵收條例》出台,也許「陳躍興們」會很高興。但是,《徵收條例》對「鍾如九們」而言,則未必能高興起來。這部被社會各界寄予厚望的《徵收條例》只適用於城市范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問題。而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問題仍舊適用現行的《土地管理法》。
「實際上拆遷的主要矛盾在集體土地,在農村。如果集體土地上的拆遷沒有解決,那麼拆遷問題就沒有真正的解決。」曾為「宜黃自焚事件」等重大拆遷案件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王才亮律師對《中國經濟周刊》說。
王才亮認為,相對於城市居民,農民的維權能力更差。所以,發生在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拆遷矛盾沖突更大,惡性事件更多。比如去年的「宜黃自焚事件」,2009年成都的「唐福珍自焚事件」,都發生在集體土地的拆遷過程中。
國務院法制辦、住建部負責人對此問題的公開表態是:將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工作,通過該法來解決集體土地上的徵收拆遷問題。
一位參與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討的法學專家向《中國經濟周刊》透露,為了立法上銜接統一,以及統籌解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徵收問題,《徵收條例》中的大部分基本原則,將會在《土地管理法》修改時參照適用。
「對公民的財產徵收,應該適用統一的法律標准。以前,城鄉間實行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現在,《徵收條例》已經出台了,如果繼續按照以往的模式,會造成巨大的不平等,也無法真正解決拆遷問題。」這位專家說。
「公共利益」標准將城鄉統一
以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徵收分別是由《拆遷條例》和《土地管理法》調整。城鄉間兩種不同的地權,適用兩種不同的徵收補償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化率的飛速提高,將集體土地徵收轉換為國有土地現象越來越普遍。與被廢止的《拆遷條例》相似,《土地管理法》中,沒有就公共利益做出明確界定。
「由於《土地管理法》中對『公共利益』沒有做出明確界定,這導致了地方政府只要說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隨時都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強制徵收。」王才亮說。
在王才亮代理的多起集體土地徵收拆遷案件中,他發現「公共利益」變成了「百寶箱」,「什麼都往裡邊裝」。有的地方政府認為,招商引資修建廠房屬於「公共利益」進行徵收;有的地方政府認為,進行房地產開發屬於「公共利益」進行徵收;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為了修建高爾夫球場,打著「公共利益」進行徵收。
「公共利益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徵收權被政府機關極度濫用。」王才亮說。
一位參與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討的專家透露,該法將會參照《徵收條例》中對公共利益界定的規定,明確公共利益的界定范圍。
「如果能參照《徵收條例》中對公共利益界定,將會縮小征地范圍,規范地方政府濫用權力隨意征地的現狀。」王才亮說。
農民應有建設用地議價權
除了「公共利益」界定模糊,徵收補償標准過低也成為《土地管理法》遭詬病之處。
「現行法律規定的標準是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以耕地為例,其補償標准為被徵收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至10倍。」長期關注拆遷問題的北京市中高盛律師事務所李濱律師向《中國經濟周刊》介紹,去年,黑龍江省密山、綏化、龍江、賓縣等地,相繼出現過多起因拆遷補償過低而引發的拆遷爭議事件。「實踐中集體土地徵收的補償費根本不能保障失地農民以後的生活,而政府征地後按市場價格出售後,其成交價格往往為補償費用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
新實施的《徵收條例》中確定了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市場化價值補償的原則,即補償價格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那麼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能否也借鑒此原則?上述參與了《土地管理法》修改稿研討的專家透露,如果適用此原則,就要有市場價格作為參考,但是目前土地一級市場是被政府壟斷的,沒有市場價格。所以,如何確定徵收補償標准,成為了《土地管理法》修改中一個難點。
北京大學憲法與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認為,既然土地的產權是屬於農民集體的,為什麼一定要政府強制徵收後才能賣掉?農民自己為什麼不能賣呢?所有權人不能處分自己的土地,這是沒有道理的。
他建議,對《土地管理法》進行修改,農村土地轉化成建設用地可以有兩個途徑,一個是政府徵收,用於公共利益;另一個就是交易,用於商業利益。就是說建設用地,不但政府可以賣,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民也可以賣。
「公共利益」
《徵收條例》第八條採取了列舉方式,將以下五種情形界定為公共利益:國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除此之外,界定公共利益還需要通過「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等一系列程序。
『柒』 關於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土地復管理法》、《制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等。青島屬於可以自行制定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城市,青島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青島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只要不違反上位法,就在青島市具有法律效力。
『捌』 農村土地徵收的相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內。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容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玖』 農村土地被占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程序是什麼啊
按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村民承包經營的土地,村集體不得隨意地收回,也不得以民主表決的方式收回。
所以你要維護自己有權益,你得找到你承包林場土地的一些合同或協議或文件,證明你的承包關系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