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分類
1. 行政行為的分類及其案例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為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
6.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案例分析(行政行為的分類、被告、行政行為的形式)
某市原有甲、乙、丙、丁四家定點屠宰場,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屠宰許可證等證照齊全。1997年國務院發布《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該市政府根據該《條例》中有關確認並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的規定發出通告,確定只給甲發放定點標志牌。據此,市工商局將乙、丙、丁兩家屠宰場營業執照吊銷,衛生局也將衛生許可證吊銷。
乙、丙、丁三家屠宰場對此不服,找到市政府,市政府稱通告屬於抽象行政行為,需遵守執行。三家屠宰場提起行政訴訟。問: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何種類型的行政行為?(提示:行政行為分類中的哪種)理由是什麼?
2.誰是此案的被告?理由何在?
3.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屬於何性質的行為,工商局、衛生局能否據此吊銷乙、丙的執照與許可證?
參考答案
1.市政府的通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為該通告是針對特定人作出的。
2.市政府、工商局、衛生局都是本案被告。
因為市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原告的公平競爭權;工商局和衛生局對原告採取了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的行政處罰行為。根據《行政訴訟法》和《解釋》作出上述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3.屬於行政許可行為。工商局、衛生局不能以頒發定點屠宰標志牌為根據吊銷乙丙的執照與許可證。
2.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行為種類
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下面是具體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其意志參予其間(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再者,情況緊急,來不急經過必要的程序,如消防隊為救火拆掉一個障礙房子。
3. 行政行為有哪些種類
具體行政行為的種類:
一、行政徵收:行政徵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規定,無償和強制地取得相對人財物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行政徵用:是指行政主體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強制徵用相對人財產或者勞務,並給予相對人適當補償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給付:也稱行政物質幫助,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特定的相對人提供物質利益或與物質利益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最低生活保障費。
四、行政獎勵:行政主體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大貢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給予物質或者精神鼓勵的具體行政行為,比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
(3)行政行為分類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的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內涵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2]
責任概念
「行政責任」,是行政法律責任的簡稱,指有違反有關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分為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是對國家工作人員及由國家機關委派到企業事業單位任職的人員的行政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制裁性處理。行政處分的種類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6種。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4. 行政行為的行為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執行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為執行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制定具體實施細則的行政行為,其特徵是不創設新的權利義務。
補充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根據法律或者上位規則規定的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對原法律或者上位規則需要補充完善的事項作出規定的抽象行政行為,其特徵是在基本原則和基本制度約束下創設一部分補充性的新的權利義務。
自主性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法律或者上位規則尚未規定的事項,在根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內,根據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自主創設權利義務的抽象行政行為。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依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4.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做出是否必須具備法定形式為標准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才能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規章的公布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具備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體針對具體情況採取了適當的方式即可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如汶川地震災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搶險中發布即時口頭命令的行為。
5.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與行政司法行為。是以行政權作用的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准劃分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主體以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行政執法,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和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者,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特定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爭議案件所作出的裁決行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各人為一方的三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等。此外,還有一些特殊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國家行為等。
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
6.以行政法律關系相對方參與意思表示的作用為標准司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多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是指不需要相對方同意僅依行政主體單方意思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生檔案違法現象的單位做出責令限期改正的決定的行為;雙力(多方)行政行為是指需要相對方同意、行政主體與相對方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如某縣檔案局與農民簽訂代存土地承包合同的協議的行為。
除了以上的分類外,還可以依據其他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附條件行政行為與不附條件行政行為,實體性行政行為與程序性行政行為等多種類別。
同一行政行為,按照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劃歸不同的類型,如國家檔案局制定部門規章的行為,既是行政立法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又是依職權行政行為,還是單方行政行為。
5. 行政行為的分類
【行政行為的不同分類】是指依照不同的標准和目的對行政行為進行的劃分。如依照行政行為的方式,可將行政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依照實施行政行為時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行政立法、行政執法和行政司法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性質的不同,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實體行政行為和程序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行為的權力來源,可將行政行為分為職權行政行為、授權行政行為、委託行政行為;依照決定行政行為時參加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可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政行為和雙方或多方行政行為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大致分為行政立法、行政解釋和制定其他規范性文件三種。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作出的,或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能夠影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或外國組織權利、義務的行為。
【行政立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一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製定行政法規;二是國務院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在本部門許可權范圍內制定規章;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較大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地方政府規章。
【行政執法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或規章,使其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現的行為。如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徵收等。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方,對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行政爭議或民事糾紛加以裁決的行為,如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等。
6.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有哪些
具體行政行為的分類
1、按行為性質劃分,可分為: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
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
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
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
(4)不行為,或稱不作為
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2、按行政機關是否以當事人的申請作為開始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劃分,可分為:
(1)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可以主動實施,無需向對方請求,如行政處罰(主動的行政行為)。
(2)應申請的行政行為
行政機關必需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如工商機關頒發營業執照(被動的行政行為)。
3、按具體行政行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劃分,可分為:
(1)羈束的具體行政行為
受法律、法規嚴格的約束,只能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毫無裁量的餘地(如稅務機關征稅,不能自由創設稅種)。
(2)裁量的具體行政行為
法律法規規定一個幅度,行政機關在此幅度內斟酌(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罰款20-200元)。
4、按具體行政行為與當事人之間的權益關系,可分為授益的和負擔的具體行政行為。
5、按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需要具備法定的形式,分為要式的與不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為。
6、按行政行為是否要具有法定的形式和程序要式行政行為和非要式行政行為。
我國的具體行政行為原則上都是要式,不符合法定程序和形式的,是違法行為,要撤銷。例外情況下是不要式的,如情況簡單,無需煩瑣的程序,如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輕,情節不嚴重的,可以當場口頭處罰。
(6)行政行為分類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繫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徵收、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裁決、行政合同、行政賠償等。
7. 行政行為的具體分類有哪些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行政行為種類有九種:
1、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其適用與效力作用的對象的范圍為標准,可分為內部行政行為與外部行政行為。所謂內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處分及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所下達的行政命令等。所謂外部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在對社會實施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出 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為、行政處罰行為等。
2、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抽象行政行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為管理對象,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如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包括兩類:一類是行政立法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另一類是制定不具有法源性的規範文件的行為,即有權行政機關制定或規定除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其他規范性 文件的行為。
3、羈束行政行為與自由裁量行政行為。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可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較詳細、具體、明 確規定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作一原則性規定,而將行為的 具體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4、依職權的行政行為與依申請的行政行為。以行政機關是否可以主動作出行政行為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和依申請 的行政行為。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賦予的職權,無須相對方的請求而主動實施的行政 行為。依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有相對方的申請才能實施的行政行為。
5、單方行政行為與雙方行政行為。以決定行政行為成立時參與意思表示的當事人的數目為標准,將行政行為分為單方行為與雙 方行政行為。單方行政行為指依行政機關單方意思表示,無須徵得相對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6、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定形式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 政行為。所謂要式行政行為,是指必須具備某種法定的形式或遵守法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 為。所謂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 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與不作為行政行為。以行政行為是否以作為方式來表現為標准,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不作為行政行為 。所謂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積極作為的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如行政獎勵、行政強制行 為。所謂不作為行政行為是指以消極不作為方式表現出來的行政行為。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與行政司法行為。這是以行政權作用的表現方式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為標准所作的劃分。所謂行政立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帶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 為,它所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機關為一方,以不確定的行政相對方為另一方。所謂行政執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直接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的行為,或者對個人、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使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行為。它形成的法律關系是以行政主體 為一方,以被採取措施的相對方為另一方的雙方法律關系。具體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合同、行政監督等行 為。
9、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以行政職權的來源為標准,可以把行政行為劃分為自為的行為、授權的行為和委託的行為。自為的行為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自己作出的行政行為。
8. 行政行為的概念及幾種主要分類
中國行政法上的具體行政行為概念最終確立於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該法亦將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已廢止的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是:「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這一定義雖遭到學界諸多詬病,但從中引申出的法律特徵卻與行政處分概念基本一致,即強調具體行政行為的「針對具體個案」、「對外發生效力」、「單方行為」、「產生法律效果」等要素。行政法學理論也視具體行政行為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為。由此可見,具體行政行為概念在行政法學、行政訴訟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與行政處分概念相似。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問題的解釋》)雖未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定義[5],但通過對不具有強制性的行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以及行政機關內部獎懲、任免行為的排除,對具體行政行為概念作了擴大解釋,從而使其涵蓋的范圍「不僅包括法律行為,而且包括事實行為;不僅包括單方行為,而且包括雙方行為;不僅包括侵益性行為,而且包括賦權性行為;不僅包括剛性行為,而且包括柔性行為」。[6]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努力旨在擴大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雖然尚未達致「廣泛地打開訴訟之門」的效果(抽象行政行為、內部行政行為均未納入受案范圍),但在客觀上反映了中國的行政訴訟制度以德國法為師的一貫立場。
1.行政行為以其對象是否特定為標准,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如行政規范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為.如具體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等.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范拘束的程度為標准,分為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對其范圍,條件,標准,形式,程序等做了詳細,具體,明確的行政行為.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規范僅對行為目的,行為范圍等做一些原則性規定,而具體的條件,標准,幅度,方式等留給行政機關自行選擇,決定的行政行為.
3,行政行為已有無法定形式要求為標准,分為要式行政行為與非要式行政行為.要式行政行為指法律規定必須以某種方式或形式進行的行政行為.非要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未規定一定具體方式,而允許行政機關自行選擇的行政行為.
4.行政行為以其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先行申請為標准,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與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以有無限制條件為標准,分為附款行政行為與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以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的不同影響為標准,分為授意行政行為與不利行政行為.
9. 行政行為有哪些形式
行政行為的分類來
1.抽象行源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基於行為適用范圍對行政行為所作的一種劃分。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等行政規則的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的對象,就特定的事項所作出的處理決定。
2.羈束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羈束行政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定了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形式、程序、方法等,行政機關沒有自由選擇的餘地,只能嚴格依法實施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法律僅僅規定行政行為的范圍、條件、幅度和種類等等,由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決定如何適用法律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3.應申請的行政行為和依職權的行政行為。
應申請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行為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
依職權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主動行使行政權力而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