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立案
『壹』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問題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後,應當進行初步審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
1、有初步認內定的違法行為
2、該違容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3、該違法行為屬於本機關管轄
立案:是指確立案件,行政處罰案件的生成。行政機關對屬於本機關管轄范圍的違法行為或涉嫌違法行為,認為依法應當處理的,除適用簡易程序外,都應當正式立案。立案標志著案件的「出生」和一般程序的正式啟動。
『貳』 請問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是多長時間
行政執法案件從立案到結案期限一般是90日。
法律依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五十七條 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
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
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
《行政強製法》
第五十六條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第五十七條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裁定下達之後的執行期限法律並無規定,一般是需要執行到裁定上的財產即可執行終結。
拓展資料:
根據《規范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期限指導意見》立案、結案以及辦案期限的計算
第三條執法部門對巡查、報案、控告、舉報等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在24小時內受理,進行登記,及時審查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事項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立案;對屬於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但經過審查發現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者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決定不立案;(二)對屬於自身部門管理范圍的案件,但依照行政執法相對集中權的規定歸口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執法權的,應當在登記後的3個工作日內移送;
(三)對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登記後3個工作日移送。
第四條執法部門應當自下列情形成就之日起7日內結案:
(一)不予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的;
(二)作出行政處罰等處理決定,執行完畢或者終結執行,其中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執法部門收到執行文書、罰款繳納票據等執行材料的;
(三)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已移交司法機關處理,且執法部門收到司法機關案件移送文書的;
(四)其他需要結案情形的。
第五條案件的辦理期限從立案之日起計算。
『叄』 行政案件與行事案件分別及立案條件
1、兩種行為的性質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行政執法行為,有的是基於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而作出,有的是為防範各種危害治安的因素不致發生危害而作出,重在管理刑事偵查行為是刑事執法行為,基於對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而作出,重在打擊。刑事偵查行為與有些公安行政行為雖然都具有制裁性,但其程度不同,公安行政行為是一種較輕的法律制裁,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而刑事偵查行為則是一種最嚴厲的法律制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2、兩種行為作出的法律依據不同。公安行政行為的依據是公安行政法律規范,包括公安行政法律、公安行政法規、地方性公安法規、公安部規章、省級和省會市、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地方人民政府規章,民族自治條例、及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政府的規范性文件。可見,公安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具有多層次性和廣泛性。刑事偵查行為的法律依據刑事法律規范,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有關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刑事案件立案標准等有關刑事偵查工作的規定。刑事偵查行為的法律依據則具有高層性和集中性的特點。
3、兩種行為的結案結果和決定機關不同。公安行政行為只在公安機關內部操作,最終由公安機關決定結案。結案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拘留、沒收財物、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扣)執照(許可證)等公安行政處罰;一種是對人身採取更嚴厲的強制措施,如對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對吸毒成癮者強制戒毒、對不夠刑事處罰的人員勞動教養等。刑事偵查只是刑事訴訟的一個環節,刑事案件一般要經過公安、檢察、法院三道工序,最後以法院的判決結案:①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沒有犯罪事實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犯罪已過追訴日限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以及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幾種情形的案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和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由公安機關決定撤銷案件結案。②檢察機關對經過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對具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檢察機關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4、兩種行為所適用的程序不同。公安行政行為適用的是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由各種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所組成,如治安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程序、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消防管理處罰程序、出入境管理處罰程序、邊防管理處罰程序、勞動教養案件辦理程序、公安證照辦理程序等,適應公安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職能的分工,各個程序相對應的公安行政管理實體法不同。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這種多樣化、分散化特點,是公安行政管理事項的多樣性、分散性決定的。刑事偵查行為適用的是刑事訴訟程序,是刑事訴訟法和公安部為貫徹實施刑事訴訟法制定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的,體現高度集中、統一的特點。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的另一特點是執法行為所需的環節少,簡單、快捷,時間要求短,適應對治安問題快速、高效處理,與此相比較,刑事偵查程序則要復雜、繁慢得多,時間也相對較長,適應對犯罪案件質量的更高、更嚴的要求。公安行政行為與刑事偵查行為所使用的法律文書也是完全不同的,前者使用的是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後者使用的是刑事法律文書,這些文書在名稱、格式、所載內容上均截然不同。
5、在同一案件、同一事件中需要同時實施兩種行為的,它們的地位,作用不同。在些種情況下,刑事偵查行為一般處於中心、主導、支配地位,公安行政行為則處於從屬、次要地位,起支持、配合、服務於刑事偵查工作的作用,公安行政行為在此往往根據刑事偵查工作的需要而作出,作為一種偵查策略而使用。在有多名違法犯罪人員的同一案件中,有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有的人的行為只構成違法,公安機關對犯罪行為實施刑事偵查行為,對違法行為實施公安行政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兩種行為則是各自獨立的,沒有主次輕重之分。
『肆』 行政處罰立案期限應在多少時間內立案
1、公安機關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專,在七日以內屬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2、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在三日內開始進行審查,一般審查期限是十日,最長期限是三十日。
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立案。
4、人民檢察院進行立案監督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接到人民檢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
5、公安信訪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是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需要說明兩點:一是上述期限的計算,是從公安機關接受線索或材料後,作出案件登記之日起始。二是各省、市的公安機關,可能有更具體的立案審查期限,且因省(市)而異,但具體期限肯定等於或少於而絕不會多於上述相同情形的期限。
『伍』 關於行政處罰立案的要求。
要求:
一、發現違法行為。
「發現違法行為」其發現的來源可以是:檢查中發現、群眾舉報、控告、上級交辦、下級報辦、其
它部門移交及違法嫌疑人主動交代等;這里的「違法行為」不是指已經過法定程序確認的違法行為,
只要求簡單的符合違法行為構成要件即可,包括有明確的涉嫌違法嫌疑人、有客觀的違法事實及初
步的證據資料等。
二、執法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當給予行政處罰」,應理解為首先違法行為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包括地域管轄范圍、
職權管轄范圍、級別管轄范圍;其次,對該違法行為,如果一旦查證屬實,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及制
裁後果(即有違則,有相應的法則)。
總結起來,立案的具體可操作的條件有:
1)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
2)有確定的違法事實(包括初步證據和可能違反的法律條款);
3)屬於本行政機關的管轄范圍。
以上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5)行政執法立案擴展閱讀
行政處罰程序
第一節一般程序
第七條執法機關依據職權,或者依據當事人的申訴、控告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
執法機關對於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立案,但適用簡易程序的除外。
立案應當填寫立案審批表,附上相關材料,報主管領導批准。
第八條立案後,執法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必要時可依法進行檢查。
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第九條執法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應當收集以下證據:
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只有查證屬實的證據,才能作為處罰的依據。
第十條執法人員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應當個別進行。詢問應當製作筆錄,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後,由被詢問人逐頁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如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補正。
『陸』 對行政處罰有沒有立案時間規定
行政處罰法沒有具體規定。某些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政府部門有些作出了具體規定。例如有的地方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不再處罰,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
第二,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第三,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第四,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實施。
『柒』 城管的行政立案程序
適用一般程序的案件,應當立案處理。執法人員應當製作《立案審批表》,經版所在分隊(權科室)負責人審核,報市或區縣城管執法部門負責人批准後立案。
(一)一般規定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2、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