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狀行政
⑴ 行政答辯狀的行政答辯狀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7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後,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給原告。
需要進行答辯的,可能是作為第一審被告或第二審被上訴人的行政機關,也可能是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相對人。
《行政訴訟法》第34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規范性的文件。」因而當被訴行政機關進行答辯時,不僅要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出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反駁,還必須提供自己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否則就會導致敗訴的後果。當作為第二審被上訴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 織進行答辯時,應當對上訴人上訴的請求和事實與理由進行答復、辯解和反駁。
提出答辯狀是訴訟當事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根據《行政訴訟法》第67條第2款的規定,在答辯期限內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⑵ 原告受到行政答辯狀,原告應該寫什麼文件答辯
原告有起訴權,被告有答辯權。作為原告收到被告的行政答辯狀,就不用再寫什專么材料了。等庭行政審判屬庭開庭吧。如果說原告一定寫一份什麼材料,建議還是研究一下,被告答辯狀中答辯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有合同性,合理性,以便在開庭審理中在法庭進行辯論。
⑶ 行政答辯狀的行政答辯狀製作依據
本文書樣式來供在行政訴訟活動中,被自告或被上訴人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起訴狀或上訴狀的內容,進行回答和辯解時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行政訴訟法第九條規定:「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有權進行辯論。」
⑷ 行政訴訟答辨狀
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版
相關法律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⑸ 一份公安行政答辯狀範文
行政答辯狀
(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實例: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 **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市**大街**號。
代表人姓名 陳**,局長,電話********。
因劉**等人訴答辯人濫用職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劉**等人具有違法事實。
**學院學生劉**等7人自1989年入學後,經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學生宿舍或無人上課的教室內賭博。當晚上學生宿舍熄燈後,他們就在樓道里或者學院內路燈下繼續賭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賭資也由最初的幾元、十幾元飯票發展到數十元、上百元生活費。據劉**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賭資達數千元,甚至將學慣用品、衣物等押上。
對於劉**等人的賭博行為,其所在學院多次教育,但劉**等人不思悔改,直至發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劉**等5人闖入其班主任胡**老師的單身宿舍,對曾經批評、教育他們的胡**老師進行恐嚇和威脅。劉**等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第**條第*項、第**條第*項之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劉**等人在起訴狀中稱他們的行為「沒有構成違法」,與法律規定不符。
2、對劉**等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是公安機關的正當職權,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者予以行政處罰,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屬於公安機關正當的職權范圍。在劉**等人行為構成違法、且經該學院有關領導批評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劉**等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7~15日、罰款200~1000元的處罰,既是正當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對劉**等人的處罰過程中,公安機關並無半點濫用職權的表現。
3、劉**等人被學院開除,與公安機關無關。
劉**等人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間,劉**等人所在學院根據劉**等人行為的情節、性質和他們的一貫表現,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這是學院自身的職權,也是由學院自主決定的,公安機關並未參與意見。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本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單位行使職權,卻被劉**等人混淆,並在起訴狀中指責「正是由於公安機關的錯誤處罰導致了學院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對於這種無理指責,公安機關是不能同意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劉**等人予以行政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非濫用職權。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劉**等人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7份;
2、劉**等違法證據材料11份;
3、劉**等人交待材料9份。
答辯人 **公安局
1991年5月25日
⑹ 行政答辯狀的其它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收到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後,在法定的期限內內,針對原告在起訴容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舉出證據,說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進行回答和辯解的書狀。
第一審行政答辯狀是行政案件被告提出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改變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
在行政案件中被告負有舉證責任,必須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作為答辯的論據。
行政答辯狀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提出答辯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又規定:「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可見提出答辯狀,對於行政案件被告來說,既是義務,又是權利。
⑺ 行政訴訟的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限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 A.5日內 B.7日內 C.10日內 D.l5日內
行政訴訟的被告提交答辯狀的時限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內。
根據《中華內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容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7)答辯狀行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行政行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為。
⑻ 行政訴訟中被告的答辯狀
視頻就來不及看了,給你一個範文,你參考參考吧。希望能幫到你吧!^_^
行政訴訟答辯狀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 住所地:蘇州市錦帆路239號
法定代表人:游膺 職務:局長
為陶士君、包志勤不服蘇州市金閶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金行初字第0010號行政判決書提起上訴一案,答辯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現作以下答辯:
1、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根據有關規定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其理由是:
其一,為了改變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管理模式,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國務院於2004年7月16日頒發了《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建設項目的審批制度從原來單一的政府審批制改變為政府審批制、核准制和備案制三種形式。並且對屬於政府審批范圍內的建設項目無論在程序上和內容上都進一步簡化。屬政府審批的建設項目,根據項目內容的不同只是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是在此基礎上需要的項目初步設計進行審批。因此,政府主管部門對初步設計的批復也是建設項目批准形式之一。
其二,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於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7]64號)中對各類投資項目開工建設必須符合的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其中第一條第(二)項明確規定了開工建設項目必須符合:「完成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實行審批制的政府投資項目已經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其中需審批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已經批准初步設計及概算」。該規定也是對建設項目是否已完成政府審批手續的具體認定。因此地初步設計的批復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應當屬於建設項目批准文件。上訴人引自國家計委 [1983]116號文件以及教科書的內容對本案所涉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的形式提出質疑,並推定省發改委對《蘇州市軌道交通一號線一期工程初步設計》作出的批復不是法定的建設項目批准文件,屬引證不當。
2、 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具體形式。其理由是:
(1)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系蘇州市國土主管部門報請市政府批准後向本案第三人下達的使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批准文件,該文件系國土主管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的依據之一。
(2)蘇地撥復[2008] 第16號文件也是國土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劃撥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的》的有效依據。這在《建設用地批准書》和《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上均已載明,足以證明。
因此,答辯人認為:上訴人提出的蘇地撥復 [2008] 第16號文件不是法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批准文件的觀點不能成立。
3、本案第三人提交的《拆遷計劃和方案》符合拆遷條例規定的內容。
(1)根據《拆遷計劃和方案》中載明的安置房源情況可以認定:本次拆遷項目所配置的房源是定銷商品房和由本案第三人訂購的、蘇州利景地產有限公司開發的廣濟南路8號地塊商品房(期房),並有相應的證明材料所證明,不存在憑空之說。並且,近階段的拆遷實踐也可證明上述房源是客觀存在的。
(2)安置房源落實和支付是兩個不同的階段,在核發拆遷許可證時答辯人所要審查的是安置房源是否落實。至於安置房源要符合國家質量標准這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假如安置房交付時不能達到國家質量標準的,除了建設單位要承擔法定責任外,對產權交換的安置房本案第三人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3)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28條規定的內容是針對拆遷人用安置房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時所作出的具體要求,而不是答辯人核發拆遷許可證時審查的依據。
因此,上訴人訴稱《拆遷計劃和方案》不符合法律強制性規定沒有客觀依據。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一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並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的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以上答辯意見懇請二審法院予以採納。
此致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蘇州市建設局(蓋章)
200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