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仲裁是什麼
1. 行政仲裁的涵義與特徵
行政裁決是指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聯的民事糾紛進行審查並作出相應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裁決具有以下特徵: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明確授權的特定的行政機關。這一特徵包括:(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2)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後,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並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於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糾紛,這一特徵包括:(1)行政裁決的對象是與合同履行無關的民事糾紛;(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法律規定的與行政管理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也即並非所有民事糾紛都可作為行政裁決的對象,只有法律明確規定的,與行政管理事項有關聯的民事糾紛才能由特定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裁決,如土地管理機關對與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有關的民事糾紛的裁決等。
3、行政裁決是一種特殊的具體行政行為,這一特徵包括:(1)行政裁決權是法律授予的,行政機關只能根據具體法律的明確授權進行裁決,而不是依據憲法和組織法規定的職權主動進行行政裁決;(2)行政機關是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進行裁決,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出現的;(3)行政裁決是依照「准司法」程序進行的,而不是依照一般的行政程序。但由於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授權針對特定的人或事項所作的具體處理決定,仍然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一種表現形式,帶有明顯的單方意志性和強制性,它使處於不確定狀態的法律關系被確定下來,因此,盡管行政裁決具有上述特徵,但仍具有具體行政行為的性質和特徵,正因為如此,如果當事人對行政裁決不服仍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的區別
1、依照不同
行政裁決是依照法律授權。
行政仲裁是按照法定仲裁程序予以解決的制度。
2、組織不同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或法定授權的組織。
行政仲裁是行政機關設立的解決民事爭議的專門機構。
(2)行政仲裁是什麼擴展閱讀:
行政裁決,是行政機關依法裁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權益爭議的活動。行政裁決的特徵有以下方面:
(1)行政裁決的主體是法律授權的特定行政機關。
(2)行政裁決的對象是特定的民事、經濟糾紛。
(3)行政裁決在形式上具有準司法性。
(4)行政裁決在效果上具有強制性。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行政裁決主要有以下幾類:
(1)損害賠償裁決。這是指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而引起的賠償爭議所作的裁決。
(2)權屬糾紛裁決。這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涉及與行政管理相關的某一財產、資源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裁決。
(3)侵權糾紛裁決。這是指在平等主體之間,一方當事人認為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另一方侵犯時,依法請求行政機關制止侵害,並責令侵權方對其侵害行為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3. 行政復議,行政仲裁分別是啥
*行政仲裁是指來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自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與別人發生糾紛無法協調時,可以向政府申請行政裁決。*行政復議是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應行政爭議特定方當事人的申請,審查對方當事人所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與合理性,並作出相應裁決的行政司法行為。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行為的時候,可以想該機關的上級申請裁決。*行政訴訟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不服,想法院涕泣訴訟,由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並做出裁決的活動,通俗的說,當我們不服政府機關的某一執法的時候,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決。
4. 行政裁決和行政仲裁啥區別
1、性質不同。
仲裁是對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裁決;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管理機關依其行政職權,以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之間的隸屬關系進行的裁決。
2、行使的機構不同。
仲裁是仲裁機構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訂立的仲裁條款或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受理並由仲裁庭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而行政裁決則是由國家行政機關根據其行政管理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3、適用的法律不同。
仲裁機構處理爭議是根據事實、依據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處理糾紛,即在全面、深入、客觀地查清與案件有關的事實的基礎上,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法律法規未對有關爭議作明確規定時,可以參照經濟貿易慣例或者行業慣例來確認責任。
而行政裁決則只能根據事實,依據法律、法規、行政規章來確認責任。
4、受理的根據不同。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是根據當事人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其對案件管轄權的取得完全基於當事人雙方的授權。而行政裁決則是行政機關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實施強制管轄。
5、效力不同。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行政裁決作出後,當事人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4)行政仲裁是什麼擴展閱讀:
共同點:
1、都是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間裁斷。
2、處理對象都是民事爭議。
3、都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
行政裁決的特徵
包括:行政裁決的主體是行政機關,而不是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作為行政裁決主體的行政機關只有經法律明確授權後,才擁有對某種民事糾紛的行政裁決權。行政裁決權並不是行政機關當然職權,而要取決於有無法律明確授權。
5. 行政仲裁的種類
行政裁決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從目前我國法律所設定的行政裁決的范圍看,規定行政裁決制度的法律主要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環境保護法》、《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食品衛生法》、《計量法》等。涉及的領域主要是:社會治安管理、資源行政管理、衛生醫療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知識產權行政管理、標准計量行政管理等。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發展,我國行政裁決制度將逐步走向完善。目前我國行政裁決制度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對損害賠償糾紛的裁決
這是行政主體對發生於平等主體之間的因涉及行政管理事項行政賠償爭議所作的行政裁決。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8條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公安機關裁決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負擔醫療費用的,應當在接到裁決書後5日內將費用交裁決機關代轉;數額較大的,可以分期交納。拒不交納的,由裁決機關通知其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扣除,或者扣押財物折抵。
對權屬糾紛的裁決
權屬糾紛的裁決是指行政主體對平等主體之間,因對特定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所作出的行政裁決。如《森林法》第14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以及全民所制單位與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或者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地縣級或者鄉級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侵權糾紛的裁決
這是指由於作為平等主體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另一方當事人的侵害,當事人依法申請行政機關處理,行政機關就此爭議作出的裁決。如《商標法》第39條規定,有本法第38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侵權人的損失。
上述只是目前我國較為規范的幾種行政裁決,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規甚至個別規范性文件也有對行政裁決的規定。從健全行政裁決制度的角度講,應當對此作出明確的法律規定,以便充分發揮行政裁決制度的應有功能。
6. 行政仲裁和行政裁決有什麼區別行政仲裁是行政行為嗎請教
仲裁和裁決是不是可以這么理解,仲裁如勞動仲裁,裁決如交警處罰決定,都是一種行政行為,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訴訟,處罰不服可以行政復議。
7. 行政仲裁具體包括哪些
行政仲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以第三者的身份依法對其內部發生的行政爭議做出最終裁決的一種行政司法行為
8. 行政仲裁、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三者之間的區別
行政訴訟與行政復議與行政仲裁的區別:
這三個機構接受的機構是不同的。 法院接受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被行政機關接受。 原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普遍接受,在特殊情況下,由同級行政機關接受。
2.爭議解決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屬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 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行為的一部分處理行政爭議的,適用行政復議法。
3.適用於這兩者的程序是不同的。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審查程序簡單,快速,廉價,但公平性有限; 行政訴訟程序復雜,需要更多費用,但公平性和可靠性很高。 行政復議實行終結制度; 行政訴訟實施二審最終審查制度。
4.兩者的審查力度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原則上只能審查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 行政復議機關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可以審查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5.兩者的接受和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接受范圍作了詳細規定。 從列舉來看,行政復議法的范圍比行政訴訟法更廣泛。 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了國務院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監管文件。 提交行政復議機構審查。
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類型的監督,每種都有自己的力量,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現代國家通常同時創建兩個系統。 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中,行政復議可視為行政訴訟的前期階段; 或當事人可以選擇補救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補救救濟途徑後,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9. 行政仲裁到底屬不屬於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為。
行政司法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按照準司法程序審理和裁處有關爭議或糾紛,以影響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從而具有相應法律效力的行為。 在我國行政司法行為主要是指行政復議行為、行政裁決行為、行政調解行為、行政仲裁行為。
10. 行政仲裁的定義是什麼
行政裁決指行政機關依法律、法規授權,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活動有關,與行政合同有關的民事糾行政仲裁紛進行審查,並作出裁決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