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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2-22 18:07:13

『壹』 有什麼法律規定臨時人員不具有執法資格請說出具體的法律條款,國家規定的或者是遼寧省的!

行政執法人員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當然的行政執法人員,即行政機關中擁有執法權的正式在編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組織中的人員;另一種是因受行政機關合法委託而獲得執法權的組織中的人員。
臨時人員不是執法組織的正式成員,不能代表執法組織。
條文比如《氣象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重慶市行政執法人員管理辦法》《江蘇省交通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
行政執法資格考試中的報名條件也有規定。

『貳』 遼寧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的介紹

遼寧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是遼寧省人民政府依據《中華人民版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權指定的,並以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76號發布。主要是對遼寧全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進行制度性規定,對聽證的告知、迴避、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聽證現場的各個環節等相關原則性問題都做了詳細的規定。

『叄』 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的介紹

為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證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肆』 防範釣魚執法的法律

目前只有地方性的法規,比如上海的《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范和回加強行政執法工作的答意見》和《上海市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規范》,遼寧的《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大多數省份都有一些相關的規定,但是並不一定所有地方都有類似的規定。

『伍』 遼寧省年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分析報告

2005年全省各級國土資源部門緊緊圍繞省國土資源廳黨組2005年初制定的四個突破(土地管理、礦產資源管理、服務經濟建設全局及理順管理體系和加強國土資源隊伍建設),聯系實際,狠抓落實,創造性地完成了全年的工作,在前進的道路上開創了嶄新的局面。

●立足經濟發展全局,為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提供了有利的資源保證。經過努力在農用地轉用計劃上全省爭取了國家的追加計劃指標;通過大力挖掘存量土地潛力,整理整合零星地塊,挖潛存量土地5 000公頃,全面保障了全省用地需求。

●深化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土地利用監管機制進一步完善。通過編制土地《遼寧省整頓和規范土地市場秩序三年規劃(2005~2007年)》,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工作有關技術規程,進一步推進了土地管理的全面規范。

●堅持開源與節流並重,連續9年保持耕地佔補平衡。進一步強化耕地保護措施,保證全省耕地、基本農田不減少。同時將土地整理項目與中低產田改造、村屯搬遷、建設高產出率、高附加值保護地相結合,在項目實施中劃出部分項目由農民實施整理,讓農民既在項目實施中有收入,又在項目實施後有致富出路。

●全面開展礦產資源開發秩序整治,整頓和規范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積極配合省人大《礦產資源法》執法檢查,對全省無證探采、濫采亂挖、破壞資源、拖欠稅費等問題進行了全面清查;認真學習《國務院關於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落實辦事機構,成為全國行動最早、部署最快的省份;對全省6 000多個大小礦山進行了清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同時積極開展了資源整合。

●堅持依法行政,國土資源部門的良好形象進一步樹立。2005年,監督制約機制和作風建設進一步加強。省廳再次被省政府評為落實執法責任制先進單位,盤錦、阜新等6個市縣被評為全國國土資源系統依法行政先進單位。國土資源執法體系基本理順,執法力量、力度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應訴工作進一步規范。

●國土資源管理體系逐步理順,國土資源隊伍素質進一步提高。全省省以下國土資源部門幹部管理體制改革的主體工程已全面完成,領導班子調整全面到位。全系統深入開展了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黨風廉政和反腐倡廉教育,實施了文化素質梯次培訓工程。

●基礎工作進一步加強,現代化管理水平不斷提高。創造了適應當代礦產資源管理要求的新經驗,並在全國廣泛推廣。國土規劃工作全面啟動,已完成涉及自然、經濟、社會等方面30多個專題研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前期准備工作順利進行。修訂了《遼寧省化石保護管理條例》,進一步整頓規范化石市場秩序。

一、土地資源

(一)土地資源狀況

遼寧省地處我國東北地區南部,土地總面積1 480.64萬公頃,佔全國土地面積的1.50%,海陸兼備,地理位置優越。

遼寧省土地資源具有三個基本特點:①土地類型多樣,大體成「六山、一水、三分田」的土地結構;②土地資源地域差異性明顯;③土地利用程度較高,後備資源少。

1.土地資源現狀

截至2005年10月31日,全省有土地資源總面積14 806 366.67公頃。其中,農用地11 228 420.00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75.83%,農用地中,耕地面積為4 090 840.00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27.63%;園地面積為598 213.33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4.04%;林地面積為5 690 140.00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38.43%;牧草地面積為349 873.33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2.36%;其他農用地面積為499 353.34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3.37%。建設用地總面積為1 370 093.33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9.25%,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1 133 993.33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7.66%;交通用地88 160.00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0.60%;水利設施用地147 940.00公頃,占土地總面積的1.00%。未利用地總面積為2 207 853.34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14.91%,其中,未利用土地1 382 386.67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9.34%,其他土地825 466.67公頃,佔全省土地總面積的5.57%(圖1)。

圖8 2001~2005年遼寧省行政復議案件變化情況圖

(1)經濟快速發展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們為了創造物質財富,利益之間的紛爭越來越多。

(2)立法和行政執法力度加大 為把生活中無序的社會經濟關系轉化為有序的社會法律關系,我國逐步健全和完善立法,與此同時,行政執法力度也在加大,隨著行政處罰案件的增多,復議行政處罰案件也隨之增多。

(3)法制宣傳教育成果顯著 經過多年的普法宣傳教育,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顯著增強,在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都希望先通過行政復議這條方便快捷的途徑得到解決。

六、國土資源管理機構和人員培訓情況

到2005年底,全省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不含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共3 622人,行政人員2 345人。其中,研究生以上學歷180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97%;大本及大專3 031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83.68%;高中及中專362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10.00%;初中及以下學歷人員49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1.35%。直屬事業單位418個,在職職工6 580人。

2005年全省三級管理部門經費收入15.91億元,其中中央財政撥款2.61億元,地方財政撥款11.47億元,其他收入1.83億元;完成基本建設投資220萬元。

2005年,全省參加各種院校及培訓機構畢業或結業人數(省級以上證書)達504人次。其中參加黨校學習134人次;行政學院學習32人次;其他培訓338人次,其中國外培訓5人次,學歷教育94人次,其中博士結業7人、研究生結業10人、本科生結業68人、大專結業9人、本年取得學位12人,其中碩士學位3人、學士學位9人。

2005年全省從事信息化建設人員173人,其中研究生10人,大本、大專143人,中專、高中20人。技術人員153人,其中高級技術員18人,中級技術人員90人。歷年投入經費2 838.46萬元,其中2005年投入958.97萬元。

七、幾點建議

(1)繼續加大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及現時政策規定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依法用地、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的意識。

(2)健全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加大土地變更調查和專項調查投入,保證調查成果的真實准確,為土地管理參與宏觀調控提供真實准確的數據。

(3)加強土地利用計劃、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的工作管理,提高政府宏觀調控土地市場的作用。

(4)建立國土資源信息資料庫,繼續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強化國土資源綜合統計的基礎作用。

『陸』 遼寧省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行政執法層級監督,保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行政機關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和《遼寧省行政執法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各級政府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上級行政執法部門對下級行政執法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的監督。
第三條各級政府及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含法律、法規授權執法和依法委託執法的組織,下同)及其行政執法人員,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公開和有錯必糾的原則,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保障各級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嚴格依法行政,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並對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和下一級政府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省、市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對本系統的下一級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活動,接受其所在地同級政府的監督。
第六條省政府法制部門主管全省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在省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對全省各級行政機關行政執法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各級政府法制部門和部門法制機構在本級政府、本部門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系統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
監察、審計、財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行政執法活動實施監督。
第七條各級政府或者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在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柒』 1983年前的《行政處罰法》叫什麼名字

(三)勞動教養在實踐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和混亂性

首先,由於勞動教養的審批權事實上由公安機關一家行使,致使:不夠勞教條件的,作了勞教處理;本應追究刑事責任的,降格作勞教處理;有些案件,證明有罪不足,但又沒有充分證據否定有罪,公安機關為避免被檢察機關退回,乾脆不移送檢察機關,而採取勞教的辦法;還有的案件,檢察機關已經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按照新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43條),但有的公安機關不但不放人,反而對其處以勞動教養。[10]其次,由於《勞動教養試行辦法》頒布後,隨著社會形勢的變化,有關部門又相繼頒布了多達幾十個規范性文件對其進行補充,這些規范性文件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的單行條例、決定;國務院及其有關部委頒布的行政法規、規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以及其他一些「通知」、「批復」之類的規范性文件。它們散見於各種效力不一的法律、法規和文件中,既零散又混亂,這種局面給勞動教養工作帶來了極大的隨意性。例如,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收容的對象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勞動教養的人」和「家居農村而流竄到城市、鐵路沿線和大型廠礦作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人」,但《關於禁毒的決定》、《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等則沒有地域限制,由此導致各地執法的不一致,有的認為勞動教養應繼續控制在「大中城市」的范圍,有的則突破到鄉鎮、農村地區。[11]又如,對哪些行為可以適用勞教,理解也是頗不一致,有的認為不到20種,[12]有的認為有20多種,[13]還有的認為《試行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模糊用語,幾乎包容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所有行為,因而「凡夠得上治安處罰的,就可以適用勞動教養。」[14]更有人認為,由於「法出多門」,一再擴大勞動教養的適用范圍,致使「勞動教養變成了一個筐,什麼人都可以往裡裝」,甚至連夠不上治安處罰的也可以適用勞動教養。[15]

二、 勞動教養的改革方案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將改革勞動教養制度、制定違法行為矯治法列入立法規劃,說明立法機關已認識到勞動教養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但迄今為止,這一社會各界翹首以待的法律草案還沒有任何雛形。據說主要是起草中遇到了困難,有人認為這個制度方便、有效率,從實用角度覺得對維護治安有好處。但大多數人都覺得這個制度應當改,現在依法治國、保障人權這些憲法原則都確立了,勞動教養的程序缺陷、期限偏長等問題不解決確實說不過去。我們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應加快勞動教養的立法步伐,以增強改革後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正當性。

有人質疑:為什麼不徹底廢除勞動教養制度?我們認為,如果我國刑法能取消定量規定,則勞動教養制度可以取消,而將其調整的內容統一並入刑法。[16]但在目前情況下,要對我國刑法結構進行革命性調整似乎不現實,也就是說,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仍然保留了既有定性規定又有定量規定的做法(而西方國家的刑法一般只有定性規定,沒有定量規定,如盜竊,在我國盜竊要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但西方國家卻沒有數額的限制),定量規定決定了我國刑法奠基於結果本位,忽視行為人的人格狀況,刑法的這一特點又決定了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必定以結果為本,這樣兩者均著重於從處罰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及其危害程度上去銜接,而對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因素考慮不夠,從而在預防和治理犯罪上留下一種結構性缺陷,這一結構性缺陷需要勞動教養這樣一種側重行為人的主觀惡習而關注其人格矯治的方法來彌補。不過,現行勞動教養制度的種種弊端又確實不容忽視,因而迫切需要對其進行改革。基本構想如下:

1、關於勞動教養的性質。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應當屬於保安處分性質。所謂保安處分性質,是指這種制度關注行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強調教育改善和積極預防,以「走出消極懲罰和事後補救的狹谷,在更廣泛的范圍和更深的層次上,完成控制和預防犯罪的使命」。[17]由於這種處分涉及剝奪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需納入司法程序。[18]對涉及人身自由的處罰和措施通過司法機關來決定,這是當今各個國家和地區的普遍做法,我國台灣地區過去的《流氓檢肅條例》曾經賦予警察部門對那些威脅社區安寧、搞得人心惶惶的「流氓」處以剝奪其人身自由處罰的權力,但後來通過「大法官會議」的「釋憲」,宣布此種做法「違憲」,必須接受司法的裁決。

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如何納入司法程序?我們考慮可借鑒英國的「治安法院」體制,[19]在基層和中級兩級人民法院創建「治安法庭」,專門負責此類案件的審理。案件由公安機關直接移送,程序可參照現行刑事訴訟法中的簡易程序,實行法官獨任制。法庭開庭審理案件時應通知檢察院,檢察院認為必要時可派員出庭監督審理過程。被告人有權自行或委託律師辯護,不服一審判決的,有權上訴。[20]

2、關於勞動教養的對象和范圍。改革後的勞動教養,總的說應對其適用對象進行嚴格限制,集中在與治安有關、需要進行保安處分與矯治的那部分人身上,大體可分為以下幾類人:一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屢教不改的;[21]二是犯罪情節輕微可以免予刑事處分或者不起訴,但又由於行為人具有較大人身危險性不宜直接放回社會的;三是依照《刑法》第17條第4款的規定,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而需要由政府收容教養的;[22]四是依照《刑法》第18條的規定,需要由政府強制實行醫療的精神病人;[23]五是需要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24]

對於賣淫嫖娼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在1991年的《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中分別規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和勞動教養制度(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但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並沒有規定對賣淫嫖娼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因為其第76條有關強制性教育措施(即勞動教養)的規定只涉及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屢教不改等情形,並沒有包括賣淫嫖娼本身。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規定收容教育。據此,有學者認為,依據後法優於前法的原則,對賣淫嫖娼的不再實行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而只能處以罰款、拘留等治安處罰。[25]我們是同意這種觀點的,但目前實際中針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還有,原因可能在於《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以及國務院1993年通過的《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並沒有被明令廢止。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應吸收掉收容教育措施,並在《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理的基礎上,對屢教不改的賣淫、嫖娼和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者,予以適當期限的「勞教」。

對於被「勞教」人員的下限年齡,現行的勞動教養法規並沒有規定,公安部在1981年《關於勞動教養人員年齡問題的通知》中規定:凡年滿16周歲的,可以實行勞動教養;凡不滿16周歲的,送工讀學校或少年犯管教所。1983年公安部在對遼寧省公安廳《關於當前是否放寬對勞動教養人員年齡限制的請示》的答復中指出:對當前那些輕微、不夠判處刑罰而又符合勞動教養條件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可以報請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送勞動教養,待社會治安恢復正常後,再按前述規定執行。我們認為勞動教養立法應當對此予以明確。鑒於《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均規定受處罰的最低年齡為14周歲,因此原則上改革後的勞動教養也可以此為下限。但由於該法的法律後果主要不是懲罰,而是教養和矯治,因而對於那些雖然在14周歲以下,但對社會治安危害較大,其監護人又確無能力管教的,可以經監護人請求,通過法院判決,對確有必要的,送教養場所。[26]現行勞動教養制度沒有年齡的上限規定,考慮到年齡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矯治的能力下降,因此原則上對60歲以上的人不宜實行勞動教養(但經診斷確有社會危險的精神病人等除外)。

至於現行《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對勞動教養適用范圍的地域限制,我們認為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應予以取消,理由是: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進程的加快,中小城鎮發展迅速,農村也較過去大為活躍,上述幾類人在這些地區同樣存在,因而取消收容對象的地域限制,不僅是維護這些地區社會治安的需要,也是教育、挽救和改善這些人的需要,同時,亦可體現我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3、關於勞動教養的嚴厲程度和期限。許多關於勞動教養的改革意見都提出現行的勞動教養制度在限制和剝奪人身自由方面過於嚴厲,而且期限太長。這是有道理的。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應從根本上有別於刑罰,降低其嚴厲程度。現行的勞教場所應改為「教養學校」和治療之類的機構,通過對被教養人進行道德法紀、文化知識、科學技術、勞動生產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對症下葯的心理和生理矯治,把他們改造成為遵紀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知識和生產技能的、身心健康的有用之材。只有這樣,這種較長時間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實質的合法性,也才能真正達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與此同時,還要對現有的勞動教養期限予以大幅縮短,一般而言,帶有懲罰性質的處分不要超過6個月,必要時經法庭同意也可延長到最多不超過1年的時間;帶有治療性質的則可採取「不定期」的方案,如對需要強制實行醫療的精神病人和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成癮人員等特殊對象,通過定期接受醫療科學的監管和法庭的審查,在確認不會再對社會構成威脅的前提下予以釋放。[27]

鑒於我國刑法實踐正在試點和推廣社區矯正,並取得了積極的效果,改革後的勞動教養也應充分考慮運用社區矯正的措施,否則就又會出現矛盾:刑罰都可用社區矯正來替代執行,「勞動教養」卻反而不能。

4、關於勞動教養的立法模式和名稱。我們主張,應以勞動教養的立法升格為契機,制定一部比較系統的、集實體與程序於一體的中國保安處分法,將有關涉及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律納入該法典,這樣便於從《公約》第9條第1款的「正當程序」出發來約束對各種性質的人身自由的剝奪,以免出現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現象。

至於該法的立法名稱,「勞動教養」這個名字是肯定不能再沿用了,理由除了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制度已不再以強制勞動為其基本特徵外,還基於《公約》有關條款的考慮。例如,《公約》第8條第3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從事強迫或強制勞動,除非在那些把苦役監禁作為一種對犯罪的懲罰的國家裡,按照由合格的法庭關於此項刑罰的判決而執行的苦役。如前所述,改革後的勞動教養在法律性質上不屬於對犯罪的一種懲罰,因而若在我國的刑罰制度之外仍繼續保留一種冠之以「勞動教養」的制度,勢必在國際社會造成不必要的誤會。那麼,叫什麼法呢?目前已有的建議中提出了《強制教養法》、《矯治處分法》、《教導處分法》、《教養處遇法》、《收容教養法》、《違法行為矯治法》等名稱,立法機關的立法規劃暫取《違法行為矯治法》名。我們考慮,如果按本建議書的涵蓋范圍,《違法行為矯治法》似乎包括不了精神病人和14周歲以下者的行為,因為這些行為主體要麼是事實上屬於無責任能力人,要麼是法律上假定他們無責任能力,總之不好說他們「違法」。可將該法定名為《保安處分與矯治法》,「保安」反映了該法的社會功效,「處分與矯治」突出了其「處分」和「矯治」的雙重特徵,可以比較全面地概括該法的內容。

『捌』 遼寧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的介紹

遼寧省人民政府來令第186號《遼寧省源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辦法》業經2005年8月22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政府第5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省 長? 張文岳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玖』 鞍山市市政府舉報電話

鞍山市舉報電話:5544449

時間:2011-3-3 8:43:00 文章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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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將進一步制定詳細的《行政執法程序操作規程》,規范執法行為;市民遇到不文明執法可以依據規定撥打5544449舉報電話,維護自己的權益。
野蠻、粗暴,不「服管」就掐水斷電……隨著20日起《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正式實施,今後,此類現象將得到有效遏制。日前,遼寧省政府公布了《遼寧省行政執法程序規定》,這是遼寧省首個規定行政執法程序的專項法規。今年是鞍山市「文明執法年」,對於執法人員的執法程序及態度等,鞍山市也出台多項規章制度為行政行為設立「高壓線」,鞍山市市民遇到不文明執法,可以依據規定撥打5544449舉報電話,維護自己的權益。
行政執法不得掐水斷電
此次《規定》第八十九條指出:「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夜間和法定節假日實施。但是,因情況緊急或者當事人同意的除外」。並且「行政執法機關不得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也就是說,即使當事人不配合,行政執法人員也不能在夜間和放假的時候強制執行,或者採取停水、停電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就範。
為保證權利人的權利得以實現,有時將採取強制措施使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所承擔的義務。而鞍山市對於行政執法人員採取強制措施或者進行強制執行時,設立了七項規定,如應當依據法律授權、法定條件、法定程序進行;執法人員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與當事人或者見證人共同清點、查驗物品,製作憑證,由當事人或者見證人核對後簽字確認等。
行政執法須按程序進行
此次《規定》還明確叫停野蠻粗暴執法,為全面提升服務理念和行政執法水平,鞍山市今年將開展以加強行政指導為核心的「文明執法年」活動,採取措施規范市行政執法隊伍。
鞍山市將進一步規范執法程序,將行政執法的案件受理、權利告知、調查取證、聽證、文書製作及送達等程序匯總制定《行政執法程序操作規程》。嚴禁行政執法部門在內部下達罰款指標,罰沒款物必須全部上繳財政部門。扣押物品應在法定時限內做出處理決定。切實保障當事人法定救濟權。經行政復議和訴訟機關撤消或變更的案件,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認真履行。對給當事人合法利益造成損害的,及時給予賠償。同時,限制處罰自由裁量權。
執法時不得穿背心拖鞋
此次《規定》強調,「在執法時,應當儀表規范,穿戴整潔。在用語上,應當文明規范、表達准確、通俗簡潔。」對此,市政府法制辦相關人士表示,對於行政執法人員的文明執法,鞍山市有一套基本規范。如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公務時,一般應著制式服裝,佩戴胸卡,不得與便服混穿;不得以背心、無袖裝、露臍裝、短褲為工作裝,不得穿拖鞋;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吸煙。
同時,鞍山市還啟動了一套相對完善的監督機制。任何崗位第一個受理來電、來信、來訪的工作人員為首問責任人,對其提出的咨詢、申請、投訴等問題,無論是否屬自己職責范圍,都要認真記錄,盡快為其辦理或引導辦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諉、搪塞或拖延辦理時間。通過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督員的監督作用;群眾反映問題可撥打舉報電話5544449,相關部門將及時對群眾反映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鞍山市人民政府)

『拾』 遼寧省賭博治安處罰條例

遼寧省禁止賭博條例(2006年修正)

(1991年3月6日遼寧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遼寧省禁止賭博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嚴厲禁止賭博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凡以牟利為目的,以財物作賭注比輸贏的,都是賭博活動。任何形式的賭博活動都是違法的,一律禁止和取締。

第三條查禁賭博活動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查禁賭博工作,督促和檢查本條例的實施。
公安機關是查禁賭博活動的主管部門。工商等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對村民、居民進行禁止賭博的經常性宣傳教育;把禁止賭博的內容列入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並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

第六條各級機關、社會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要對本單位職工、學生進行遵紀守法教育,防止賭博活動的發生。對發現的賭博活動應予制止,並積極協助當地公安機關查處。

第七條任何公民都有權勸阻、制止、檢舉、揭發賭博活動。對於群眾性禁賭組織的活動,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八條對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公安機關查禁賭博活動的公民應當給予保護,對查禁賭博活動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者公安機關予以表彰、獎勵。

第九條偶爾參與賭博,情節輕微的,由公安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予以批評教育。

第十條對參與賭博的人員和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國家規定,實行勞動教養:
(一)多次賭博,賭注較大,屢教不改的;
(二)多次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
(三)多次招引或者誘迫他人賭博的。

第十二條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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