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簡答
⑴ 公安執法資格考試簡答題
⑵ 法理學 簡答題 行政執法的特點有哪些
1.主動性。行政執法是為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採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行政司法行為是一種事後性的救濟行為,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採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因為,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眾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隨著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徵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徵。盡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採取的行政行為,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范的執行力。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⑶ 我國法律關於行政執法的主體是如何規定的簡答題
一、行政執法主體是指行政執法活動的承擔者,即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國家權力,並對行為效果承擔責任的組織。合法的行政主體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執法的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
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的名義而不是以個人的名義實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而不是行政執法主體本身。
2.行政執法主體的成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
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執法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其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也就是說未經合法認定的組織是不能成為行政執法主體的。
3.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職責范圍。
我國的行政執法體系是一個科學、嚴謹的系統,各執法主體相互聯系,相互依存,但又相互區別,自成一體,彼此之間可以密切配合,但又不能相互取代。如衛生局不能代替工商局,工商局也不能代替交通局行使職權等等。所有行政執法主體只能在法定的范圍內活動,任何程度的越權都將導致該行為的無效。
4.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行政執法主體實施的行政行為除了能以自己的名義做出外,同時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承擔法律責任,這是衡量一個組織是否是合法行政執法主體的重要條件。
以上四個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任何組織作為行政執法的主體都必須具備以上條件。
⑷ 治安管理處罰法 簡答題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⑸ 簡答建立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
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實施情況的需要,定期清理、確認並向社會公告行政執法主體。實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制度,沒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參加統一的行政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方可取得省人民政府統一頒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不在行政執法崗位的人員以及合同工、臨時工不得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持證人調離工作崗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收回並送交發證機關注銷。政府法制機構每年對已核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進行年度審查,並且每5年換發1次。
⑹ 執法資格考試簡答題自首和立功的區別
在執法資格考試中作弊,根據違紀情節不同,一般有以下幾種處分:成績無效,2年禁考,3年禁考。
第六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的;
(八)在考試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其中有第(三)項至第(八)項行為之一的,2年內不得參加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四)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⑺ 民警初級執法資格考試簡答題
至於定性,一般公安機關處理的民事糾紛採用最多的就是 毆打他人。除非內是持刀或者其他容東西有時候會按照故意傷害他人來對待。
按照規定 詢問證人不能一起詢問必須分開進行。
當事人提出傷情鑒定,在允許的條件下要開具鑒定證明。
⑻ 浙江省行政執法人員綜合法律知識試題集簡答題答案
知道了。
⑼ 請問執法資格考試,簡答題用鉛筆答題會給分嗎
這類資格考試,對於答題來說還是有很高要求的,一般在考試前監考人員都會先做提醒,然後試卷上應該也會有提示的。以後還是仔細看看作答要求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