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執法
軍事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用以調整軍事領域社會關系的行為規則的總稱。相對於不同的領域和不同關系,它又稱軍事法律規范、軍事法律(廣義)、軍事法律制度。但不論稱謂如何,其本質涵義是一樣的。軍事法與刑法、民法等一樣,也是國家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部門法。其目的和任務在於維護和發展有利於統治階級的國家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
對上述定義可作這樣的理解:
1、軍事法必須由國家制定或認可。所謂國家制定軍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根據統治階級的意志,依照一定的立法許可權和程序,制定具有不同效力等級的軍事法律規范的活動;所謂認可軍事法,是指有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簡易程序,賦予某些已經存在的、有利於統治階級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的軍事習俗和約定俗成的作法以法律效力。軍事法律規范一旦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就發生普遍的法律效力,任何人都必須遵守。必須強調指出:不論是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還是委任立法機關的立法活動,都是以不同層次的國家代表的身份進行的。這是它們制定或認可的軍事法律規范之所以具有約束力的根本原因。
2、軍事法律規范必須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所謂強制力,有三層含義。(1)本體含義,它是指國家的強制實體。主要包括武裝力量、警察、監獄、法庭等。(2)執行遵守含義,它指國家行政執法機關、軍事行政機關和專門執法機關,憑借國家強制力,要求一切機關、團體、武裝力量、全體軍人和社會成員,必須無條件地遵守軍事法律規范。既享有法定的軍事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法定的軍事義務。(3)制裁獎勵含義,它是指對一切違反軍事法和違法犯罪行為,由相應的有權機關進行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以確保軍事法律規范的執行和遵守。對於執行和遵守軍事法律規范成績突出、符合法定獎勵條件的單位和個人,由相應的國家機關、軍事機關給予獎勵,以鼓勵人們模範地執行和遵守軍事法律規范。
3、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和范圍必須包括整個國防、軍隊和戰爭等一切軍事領域中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凡屬軍事領域里的軍事社會關系都應當劃為軍事法的調整對象范圍。這里需要強調指出的是,現代軍事領域是一個全球性的立體型體。它既包括國防建設領域、武裝建設領域,又包括國際間的軍事交往領域,還包括雙邊的武裝沖突和多邊的戰爭。而這些領域既是一個歷史范疇,又是一個現實范疇;既是一個時間范疇,又是一個空間范疇;既是全球范疇,又是一個星際范疇;如此等等。因此,軍事法的調整對象必須滲入到一切軍事領域,而不能局限於軍事領域的某個領域,它應當包括國防、武裝力量、國際軍事交往和戰爭等軍事領域中的各種軍事社會關系。
4、軍事法必須具有自己特定的目的和任務。軍事法的目的和任務必須服從於整個法律體系的目的和任務。但是,它必然要有自己的特定目的和任務,否則,它也是不能存在的。軍事法的目的和任務集中在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和國家安全秩序方面。這是由軍事關系在社會關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決定的,由軍事利益和安全秩序在國家利益(特別是統治階級利益)中的地位和作用決定的,由軍事法在法律體系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決定的。
5、軍事法是軍事法律規范的總和。軍事法律規范即軍事行為規則,它是軍事法的細胞。軍事法作為一個部門,它是同類性質軍事法律規范的集合體。在這個部門中,又按照各個法律規范調整軍事社會關系的具體的不同性質和特點,劃分成若干軍事法的分支部門。我國軍事法是一個體系,是指由不同的軍事法律分支部門和不同層次法律規范組成的門類齊全、層次分明、內容和諧統一的有機整體。我們認為,我國軍事法的體系主要應包括以下部分:(一)軍事基本法。我國的軍事基本法應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二)軍事組織法。《解放軍組織編制管理條例》等。(三)軍事行政法。具體內容包括:軍事指揮法規、教育訓練法規、行政管理法規、政治工作法規、幹部人事法規、軍人優撫法規。(四)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等。(五)軍事刑法。《破壞軍婚懲治條例》等。(六)軍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刑事訴訟法》等。(七)軍事經濟法。《軍品出口管理條例》等。(八)國防科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科技法》、《國防專利管理條例》等。(九)國防動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動員法》等。(十)國防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等。(十一)軍事設施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設施保護法》等。(十二)軍人優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撫恤優待法》、《軍人家屬優待條例》等。(十三)國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邊)界管理法》等。(十四)戰時特別法。《軍事管製法》等。(十五)戰爭法。其形式包括國際條約、公約、協議和戰爭法規、規則、規章制度及國際慣例等。
B. 交通法執法可以對象車道執法嗎
摩托車是不能行走在快車道上的,只能行使最右邊的機動車車道。
依據是《道內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容例》第44條1款。法條內容如下:
在道路同方向劃有2條以上機動車道的,左側為快速車道,右側為慢速車道。在快速車道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快速車道規定的速度行駛,未達到快速車道規定的行駛速度的,應當在慢速車道行駛。摩托車應當在最右側車道行駛。有交通標志標明行駛速度的,按照標明的行駛速度行駛。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C. 如何從法的價值這一方面討論一些警察用簡單粗暴的方法執法
一律勸返」是否合法?如何看待執法簡單粗暴?「發國難財」該如何嚴懲?研發疫苗,法律有哪些促進措施?……3月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部門負責人再次發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防控疫情不能用「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
為了防止疫情擴散,一些地方採取了「一律勸返」「鎖死家門」等防控措施,引發了爭議。這些措施有沒有法律依據?
「這些措施超出必要和限度,影響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經濟社會的正常運行,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各地採取疫情防控措施,要根據當地疫情發展狀況因應施策、分類指導,不宜採取對外地人員「一律勸返」、對被隔離居民「鎖死家門」等一刀切措施。
臧鐵偉表示,依法防控疫情,關鍵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舉措,必須主體適格、手段合法、措施適度。對此,我國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
——所謂主體適格,就是有關防控舉措只能由履行統一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等法定主體依法決定和實施,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服從上級人民政府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
——所謂手段合法,就是要統籌把握好疫情防控與經濟社會正常運行、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關系,不能採取「鎖死家門」「一律勸返」等簡單粗暴手段來對疫情進行「硬隔離」。
——所謂措施適度,就是採取的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與疫情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范圍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有利於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益的措施,不得超出必要限度。
臧鐵偉說,對公民實施隔離的,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還應當對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對於未經批准擅自採取的非法防控措施,要堅決予以糾正;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採取封門等硬性隔離措施封閉村莊、小區,不得擅自採取鎖門、封堵通道等粗暴方式實施居家隔離硬管控;除依法應當採取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措施的人員外,不得限制其他已採取防護措施並配合接受體溫檢測的業主或者租戶返家。」臧鐵偉說,在充分研判疫情發展趨勢、妥善採取防護措施的前提下,各地方要依法審慎決策,堅決防止有關防控措施「簡單化」「一刀切」,盡可能減少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帶來的不便影響,為盡快恢復正常社會秩序和生產經營創造條件。(新華社記者 羅沙、陳菲)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擅自斷路行為必須堅決依法糾正
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有的地方為了防控疫情,限行設卡、封村斷路,導致農產品運不出去,城裡吃不上新鮮水果蔬菜,農民的生計也受到影響。如何看待這樣的行為?我國法律是否有針對性的規定?
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鐵偉表示,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等法定機關在疫情發生時可以依法採取交通管制、交通衛生檢疫、封鎖疫區等防控措施。近期,有少數地方為了防控疫情採取了限行設卡、封村封路等措施,本意是為了防止疫情傳播,客觀上也起到了一定效果。但需要強調的是,對於疫情防控措施,一定要依法審慎,不得擅自行動。
「比如,對於擅自斷路的行為必須堅決依法糾正。」臧鐵偉指出,公路是一個國家的「血管」,關系國計民生、千家萬戶。保持公路安全暢通,對於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穩定意義重大。根據法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對擅自挖掘公路、破壞相關設施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盡快恢復交通秩序。
他表示,各地方要根據實際情況,避免「一刀切」的防控措施妨害道路交通,阻礙農產品以及患者所需的食品葯品和醫用物資及時運輸供應保障,對經濟社會運行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產生不利影響。特別是目前已初步呈現疫情防控形勢持續向好、生產生活秩序加快恢復的態勢,各地方要科學研判、分類施策,引導村莊及時解封撤卡,盡快恢復正常交通秩序和生產生活秩序。如確有必要採取設卡封村方式防控疫情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由法定機關依法審慎採取。
「總之,各地方都要按照黨中央的要求,堅持『全國一盤棋』,依法、科學防控疫情,統籌處理好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的關系,及時制止違法行為,不做以鄰為壑、損人利己的事情。」臧鐵偉說。(新華社記者 陳菲、羅沙
D. 司法執法的含義
從詞源上考察,「司」在古漢語中有管理,主管,職掌,操作、處理的意思,司是動詞,顧名思義,司法就是執法。從這個意義上講,所有的執法活動都可以納入司法的范疇。隨著現代法治社會行政執法活動的頻繁發生,司法逐漸與廣義理解的執法有了區別。「立法、司法、執法、守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其中的「執法」就是指行政執法活動。司法不同於行政執法。前者與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司法是以訴訟方式來解決紛爭的活動,而行政執法並不採用訴訟方式。「訴訟」的本義就是既有告,也有辯,並且是要使紛爭得以解決的活動,它有一套嚴格的程序來保障當事人充分爭辯的權利,並且最終由法院作出是非曲直的裁斷。相比之下,行政執法活動就較為簡單,盡管也要作出是非的裁斷,但往往不可能為當事人提供充分爭辯的程序和機會。
第二,司法是具有最終裁決力的活動,而行政執法則不具有這一功能。司法的最終裁決力是只有法院才能擁有的一項國家權力。行政執法雖然具有裁決是非的功能,但如果當事人不服行政裁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並通過訴訟程序來獲得最終解決。盡管法院的最終裁決結果可能與行政裁決結果是一致的,但現代法治理論認為,只有經過法院依照嚴格訴訟程序作出的裁斷才被認為是公正的。這就有了「司法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的說法。現代法治理念之所以要確立和強調司法最終解決的原則,並不等於說司法解決的結果最後一定就比行政解決的結果要公正,而是在於司法是依照包括公開審判、辯護、迴避、上訴等一系列程序來最後實現的裁斷是非的方式,它具有兼聽則明的特點,因此,較之行政解決能夠最大限度地保障紛爭當事人的權利,最大限度地給予其申辯和權利救濟的機會。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司法本身內含著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
司法公正是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體現出來的公平正義。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並不等於這一價值的必然體現。司法作為解決紛爭,判明是非曲直的方式,是一個解決問題的過程,也是司法機關的執法活動。司法公正就是指司法機關對紛爭的解決所體現出來的對公平正義原則的符合性,因此,司法內含的公平正義需要司法機關的公正執法活動來體現。司法公正包括司法活動的結果和過程都要堅持和體現公平與正義的原則。具體地講,司法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司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的裁決或處理結果是公正的;第二,訴訟活動的過程對有關人員來說是公正的,或者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所受到的對待是公正的。因此,司法公正包括了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的內容。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根本要求和最高准則。司法之所以具有平定紛爭的功能,主要取決於兩個不可或缺的因素:一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強制執行力;二是司法裁判應當具有公正性。如果裁判沒有強制執行力,紛爭當事人可以不去執行其裁判結果,紛爭就可能難以平息,裁判也就變得毫無意義;如果裁判不公正,則不可能服人,也不可能真正平息紛爭,或者說即使強制當事人執行了不公正的裁判結果,也還可能導致新的紛爭。由於司法裁判被賦予了國家強制執行力,因此,司法裁判的結果是否公正,當事人都會被強制接受。如果司法不公,實際上就等於對紛爭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的侵害和掠奪,是對公平正義價值的嚴重損害。因此,司法活動正當性的關鍵在於司法公正。具體來說,司法公正對於維護公平正義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司法公正是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當今時代,和諧社會應當建立在民主法治的基礎之上。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發展不僅僅是經濟增長與效率,而且應當包括民主法治在內的社會的全面發展。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的法治國家是我們黨的治國方略,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司法公正是這一基本要求的題中應有之義。在這個意義上,和諧社會必定是法治社會,法治社會則必須維護司法公正。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徵之一,就是要在整個社會確立法律具有高於任何個人和組織的權威,樹立起法律至上的意識和觀念。只有這樣,才能保證依法辦事,實現依法治國的方略。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法律也是公平正義的象徵。司法公正對法律至上觀念的形成和維護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執法可以向人們明確昭示:什麼行為是合法的,什麼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人們可以從中獲得一種穩定的行為預期,並在此基礎上形成尊法和守法的心理,從而使法律的評判功能和導向功能得以充分發揮。人們對法律的尊崇和擁護,必然進一步維護法律至上的權威。反之,如果司法過程和結果是不公正的,人們不僅會懷疑司法機關的權威性,而且也必然動搖對法律尊崇的理念,進而影響對法律權威和法治社會秩序的維護。
第二,司法公正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重要內容。正是由於司法作為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具有維護公平正義的功能,因此,如果司法是公正的,即使社會上存在著不公正的現象,亦可通過司法來矯正和補救,使社會公正得以恢復;但如果喪失司法公正,整個社會就可能沒有公正了,當然也就不可能有社會的和諧。司法公正是保障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關口,也是保障法律得以貫徹實施的最重要和最有實效的一種手段。在這個意義上,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礎性條件和底線保障。司法不公不僅會縱容和放大社會的不公,而且必然造成對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嚴重損害。因此,只有司法公正,才能維護社會公正,才能維護整個社會的和諧。
第三,司法公正是維護和實現社會安定有序的重要內容。和諧社會是安定有序的社會,但和諧社會並不是不存在矛盾沖突的社會,而在於它擁有一套有效處理和化解矛盾沖突的社會機制。司法就是社會機制的重要構成部分。公正司法是化解矛盾沖突的有效方式。在和平時期,對於大量一般性的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化解,很大程度取決於當事人的訴求能夠得到充分表達,正義能夠得到申張。公正的司法過程恰恰就具有讓當事人合法充分地表達訴求,申張正義的功能。司法機關通過公正司法,充分發揮法對社會的控制功能,依法妥善處理新形勢下的人民內部矛盾和沖突,引導民眾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使違法行為受到制裁和糾正,及時地消除社會的緊張關系,維護和諧的社會秩序。和諧社會的安定有序必須以公平正義作為前提和基礎。如果喪失司法公正,即使司法裁判可以用國家強制力來維持,也不會長久,社會的矛盾和沖突不僅不會得到有效地解決,反而可能會越來越激烈。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通過公正司法來為維護和實現安定有序提供有力的保障。
E. 重視法律執法嚴格的君主叫什麼
雷霆王、鐵帽子王
F. 提高用法執法水平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石家莊市在貫徹執行過程中土地管理水平提高成效顯著。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有些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解決。
(1)制定地方性配套規范性法律文件。土地利用總體管理的工作重心是縣、鄉兩級人民政府,因此,石家莊市人民政府及國土管理部門在嚴格遵循國家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河北省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石家莊市的規范性文件的基礎上,盡可能制定出更細的、操作性更強的地方性配套規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詳細的強制措施等具體規定來保障土地利用管理政策法規的落實。
(3)加強教育,提高領導幹部的法律法規意識。在土地系統內部開展土地管理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學習教育,進一步增強廣大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法律法規意識,提高土地管理者的政策水平和依法決策、依法行政的自覺性,確保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促進全市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3)加強土地執法。土地是有限的自然資源。對土地資源的有效管理和科學利用直接關繫到國計民生,如不採取強有力的措施加強土地管理,任憑土地管理失控問題繼續發展下去,將會構成對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嚴重威脅,產生不良後果,貽害子孫後代。因此,對現有的法律法規必須認真地執行,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對於不執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越權利用土地的人和事,進行從嚴從重處理,出現一件查處一件,發生一起處理一起,決不姑息。從根本上解決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問題。特別是要解決來自領導機關、領導幹部、執法部門的以權代法的問題。
(4)提高土地使用者的法律認識。通過電視、廣播、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宣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等,教育廣大土地使用者進一步提高依法用地的意識,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合理利用土地。嚴格依法管理土地,積極推行土地利用方式轉變,對違反規劃佔地的,應依法追究責任。
G. 法官執法可以不出示證件和法律文書嗎
法院的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雙證」齊全:
人民法院執法時,執行人員應當出示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並出具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依據),被執行人應當主動配合執行,拒不履行,或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依法執法程序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第一,行政執法單位必須具有合法主體資格。所謂有合法主體資格是指法律授予了一定執法權,能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並能承受相應的法律後果。法律沒有授予執法權的,不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第二,必須在法律賦予的職權范圍內從事執法活動,不得擅自超越職權。
第三,委託執法必須符合法律要求。所謂委託執法是指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將自己職權范圍內的一定執法事項委託給另一行政機關或者非行政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辦理的行為。被委託者以委託機關的名義對外進行活動,活動的後果由委託機關承受。由於行政執法權是國家權力,委託執法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內容必須有法律依據。
I. 中國行政法執法制度包括哪些
今天你做任務了沒?全部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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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長招募令
知道答人 +1350
揚帆起航 +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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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有哪些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指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國家發改委(價格)、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上設有反壟斷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