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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法規定

發布時間: 2021-02-22 13:50:48

A. 民法典結婚年齡規定

根據新婚姻法民法典的規定:男女雙方結婚的,男方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方的結婚年齡不得早於二十周歲。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婚姻的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要求,結婚只有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具備適合的生理條件和心理條件,也才能履行夫妻義務,承擔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所以,盡管我國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結婚的權利能力,但並非所有公民都可以成為婚姻法律關系的主體,只有達到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的人,才享有結婚的權利。

(1)民法典中婚姻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國婚姻法關於婚齡的規定,不是必婚年齡,也不是最佳婚齡,而是結婚的最低年齡,是劃分違法婚姻與合法婚姻的年齡界限,只有達到了法定婚齡才能結婚,否則就是違法。法定婚齡不妨礙男女在自願基礎上,根據本人情況推遲結婚時間,為貫徹我國計劃生育國策,婚姻法也鼓勵晚婚晚育。

一些單位以享受優惠政策的婚齡代替法定婚齡,不達到這一結婚年齡,不批准男女雙方結婚,這樣做是不妥的。法律是倡導晚婚,而不是強制晚婚,不是說結婚越晚越好。

為保障在婚齡問題上嚴格執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申請結婚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實符合婚姻法和本辦法規定的,也應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B. 2021民法典婚姻法新規是什麼

2021民法典關於婚姻的新規為離婚多了三十天的冷靜期,在冷靜期內,有回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答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2)民法典中婚姻法規定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C. 婚姻法36條是民法典的多少條

我剛才幫你查詢了,根據相關的資料顯示,這個是第12條。

D. 民法典新婚姻法有哪些亮點

《民法典各分編(草案)》8月27日提請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其中婚姻家庭編草案以現行婚姻法、收養法為基礎,在堅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結合社會發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規定,並增加了一些新規定。

如明確疾病不再成為禁止結婚的條件,登記離婚增設了一個月的冷靜期,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增加婚姻無效的情形,完善離婚賠償制度,放寬了收養條件,有一個子女的家庭也可收養一個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

亮點二: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為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保障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遏制利用偽造、變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證件、戶口簿、無配偶證明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行為,草案增加了一項婚姻無效的情形,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

亮點三:增加離婚冷靜期的規定

實踐中,由於離婚登記手續過於簡便,輕率離婚的現象增多,不利於家庭穩定。為此,草案規定了一個月的離婚冷靜期,在此期間,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申請。

亮點四:完善離婚賠償制度

現行婚姻法規定了四種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為更好地發揮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預防、制裁作用,促進婚姻關系的穩定,草案增加了離婚損害賠償的兜底條款,將其他一些確實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納入損害賠償范圍。

亮點五:不再保留計劃生育的有關內容

現行婚姻法、收養法中都有關於計劃生育的條款,「實行計劃生育」「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晚婚晚育應予鼓勵」「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為適應我國人口形勢新變化,草案不再規定有關計劃生育的內容。

亮點六:界定「親屬」「近親屬」「家庭成員」概念

草案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亮點七:「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也是夫妻共同財產

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草案增加了「其他勞務報酬」、「投資的收益」。

亮點八:兩種情形婚內可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草案增設了婚內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亮點九:明確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

草案增設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范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亮點十:對親子關系有異議可提起訴訟

關於親子關系,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亮點十一: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起訴離婚法院應判

關於訴訟離婚,草案增加了一款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亮點十二:離婚後子女撫養按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

對於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草案明確,「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亮點十三:離婚後祖父母外祖父母享有探望權

關於離婚後探望子女的問題,草案增加了一條規定,祖父母、外祖父母探望孫子女、外孫子女的,參照適用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規定。

亮點十四:離婚財產分割增加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關於離婚時財產分割,現行婚姻法規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草案修改為「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亮點十五:離婚補償救濟不再限於「分別財產制下」

關於離婚補償,草案擴大了適用范圍,刪掉了現行婚姻法規定的限定性條件「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明確規定「一方因撫養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亮點十六:符合條件的18周歲以下未成年人可被收養

關於被收養的對象,草案取消了現行收養法「不滿14周歲」的限定,符合條件的未成年人就可以被收養。

亮點十七:有一名子女者也可收養一名子女

草案放寬了收養人的條件,「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規定「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一名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亮點十八: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須相差40周歲以上?

對於單身收養的問題,現行收養法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草案將其修改為「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該規定體現了男女平等。

亮點十九:兩種情形配偶一方可單方收養

對於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問題,現行收養法規定,須夫妻共同收養。草案增設了配偶單方收養的規定,「配偶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被宣告失蹤的,可以單方收養。」

亮點二十: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須徵得本人同意

草案規定,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本文來源:中國婦女報

E.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什麼禁止結婚

一、民法典中禁止結婚的情形有幾種:

禁止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法律規定的禁止結婚的親屬。

稱為「禁婚親」。禁婚親包括兩個方面的血親。

一是直系血親,是指所有的直系血親,有世代的限制,均不得結婚。

二是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血親主要指出於同一祖先,有血緣關系的親屬,即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擬制的血親,即雖無血緣聯系,但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的權利義務的親屬。

婚姻法禁止結婚的血親有兩類:

1、直系血親。包括父母子女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間。即父親不能娶女兒為妻,母親不能嫁兒子為夫。爺爺(姥爺)不能與孫女(外孫女)婚配,奶奶(姥姥)不能與孫子(外孫子)結合。

2、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即同一父母的子女之間不能結婚。

(2)不同輩的叔、伯、姑、舅、姨與侄(女)、甥(女)。即叔叔(伯伯)不能和兄(弟)的女兒結婚;姑姑不能和兄弟的兒子結婚;舅舅不能和姊妹的女兒結婚;姨媽不能和姊妹的兒子結婚。

二、禁止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結婚

什麼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姻法有規定,母嬰保健法規定,男女在結婚登記時,應當持有婚前醫學檢查證明或醫學鑒定證明。婚前醫學檢查包括嚴重遺傳性疾病、指定傳染病、有關精神病三類疾病的檢查。

(5)民法典中婚姻法規定擴展閱讀:

根據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結婚需符合以下條件: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願】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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