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申請書
你說的是指什麼?如果是房屋徵收向上一級政府申請,如果是違建拆除可向本級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
② 勞動合同續簽申請 我是做行政的,勞動合同到期了,想續簽。但是不知道申請書怎麼寫請各位幫幫忙。
勞動合同續簽申請書
XXXX公司:
申請人XXX,男,XX歲,XX文化,XXXX年XX月與貴公司簽訂為期XX年的勞動合同,現在貴公司XX部門任XX職務。到貴公司工作以來,我在單位、領導和同事們的關心、支持下,按照崗位職責要求和行為規范,認認真真地做好了本職工作,較好地完成了領導所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現合同即將到期,本人希望能與貴公司續訂勞動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內,以優質的服務樹立了良好的對外形象。我在XXX部門上班,我始終牢記貴公司的服務宗旨,工作認真負責,以優質的服務,贏得了客戶的滿意和信任。
二是合同期內,以頑強的毅力提高了個人的自身素質。工作之餘,我總是主動放棄休息和娛樂時間,拋開繁瑣的家務,集中精力,積極主動地抓好業務學習,不斷為自己「充電加油」,以使個人業務素質適應不斷發展變化的新形勢。我個人在上班期間,沒有發生一起因業務不熟而被難住、以致耽誤客戶時間的事件。
如果貴公司同意我續訂勞動合同,我將更加努力學習,更加發奮工作,以優質的工作回報領導對我的信任。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X
XXXX年XX 月 XX 日
1、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③ 日本推出補助費裁定申請書模版
法院應該按照以下規定,收取民事訴訟費:
一,訴訟費用的收費范圍:
1,當事人進行民事、經濟、海事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當事人依法復制本案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所需的費用。
2,財產案件、行政案件的當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外,還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1)勘驗、鑒定、公告、翻譯(當地通用的民族語言、文字除外)費;
(2)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在人民法院決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費;
(3)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4)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3,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和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應當交納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1)、非財產案件當事人應當負擔勘驗、鑒定、公告、翻譯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2)、財產案件和行政案件的當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關證據確有困難,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異地調查取證和異地調解本案時按國家規定標准所支出的差旅費用。
人民法院異地調查、取證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由人民法院決定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負擔;人民法院異地調解案件時所支出的差旅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訴訟費用的收費標准
1,案件受理費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一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一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的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十元至五十元;
(4)財產案件,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下列比例交納:
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超過一千元至五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納;
超過五萬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納;
超過十萬元至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納;
超過二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點五交納;
超過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
超過一百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5)侵害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准交納。
(6)行政案件按下列標准交納:
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元至三十元;
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五十元至四百元;
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一百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7)勞動爭議案件,每件交納三十元至五十元。
(8)破產案件,按破產企業財產總值,依照財產案件收費標准交納。
原告提出兩個以上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需要合並審理的,案件受理費根據不同的訴訟請求分別計算收取。
財產案件中請求數額與實際不符的,案件受理費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實際爭議數額計算收取。
三,申請執行等費用按下列標准交納:
1,申請執行案件,執行金額或者價額在一萬元以下的,每件交納五十元;超過一萬元至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超過五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2,申請訴訟保全措施,保全財產的金額或者價額不滿一千元的,每件交納三十元;超過一千元至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納;超過十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
3,海事海商案件,申請扣押船舶的,每件交納一千元至五千元;申請債權登記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每件交納五百元;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按申請限制數額的百分之零點一交納,但最低不少於五百元。
4,勘驗費、鑒定費、公告費、翻譯費的金額,根據國家有關部門的收費標准計算交納。
復制庭審記錄或者法律文書,按實際成本收費。
當事人應當交納的其他訴訟費用的金額,由人民法院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和實際情況決定。
四,訴訟費用的預交
受理費由原告預交。被告提出反訴的,根據反訴金額或者價額計算案件受理費,由被告預交。
申請執行費,由申請人預交。
案件受理費,按規定的標准預交;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預交的金額。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反訴案件由反訴當事人在提出反訴的同時預交案件受理費。預交確有困難的,可在預交期內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當事人在預交期內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
上訴案件的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時預交。雙方當事人都提出上訴的,由上訴的雙方當事人分別預交。上訴人在上訴期內未預交訴訟費用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預交。上訴人在接到人民法院預交訴訟費用的通知後七日內仍未預交又不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申請執行等費用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預交。
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移送移交的案件,原受理的人民法院應將預收的訴訟費用隨案移交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
審理經濟糾紛案件過程中,發現本案屬於刑事犯罪,全案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經濟糾紛需要繼續審理的,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中止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原因消除後,恢復訴訟時,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預交的上訴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重審後又上訴的,不再預交案件受理費。
終結訴訟的案件預交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五,訴訟費用的負擔
案件受理費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共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由人民法院根據他們各自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各自應負擔的金額。其中如有專為自己利益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其他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雙方應負擔的金額。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作了改判的,除了應當確定當事人對第二審訴訟費用的負擔外,還應當相應地變更第一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的案件,上訴的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雙方都提出上訴的,由雙方分擔。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第一審和第二審全部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決定。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人民法院決定。
撤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駁回起訴的案件,案件受理費由起訴的當事人負擔。
申請執行費和執行中實際支出的費用,由被申請人負擔。
申請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海事海商案件中申請扣押船舶,申請留置貨物、燃料的申請費,由敗訴方負擔。
申請船東責任限制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
由於當事人不正當的訴訟行為所支出的費用,由該當事人負擔。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扶育費、撫恤金和勞動報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預交案件受理費;案件審結時,由敗訴方負擔。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是否緩、減、免,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
六,訴訟費用的交納
當事人憑人民法院的通知書,到法院預交訴訟費用。
案件審結時,人民法院應將訴訟費用的詳細清單和當事人應負擔的數額,用書面通知本人。同時,在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中寫明當事人各方應負擔的訴訟費用。當事人憑交款收據和判決書、裁定書或者調解書,向人民法院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④ 該怎麼申請賠償,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主要要考慮的問題首先就是案件是屬於民事還是行政或者是刑事案件的范疇專,每一類的賠償標准都有所不屬同。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⑤ 退伍軍人補助申請書怎麼寫
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並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險工作。
(二)申請時間
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
用人單位不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材料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並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後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屬於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的相關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於由於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於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遇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證明;個人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機動車駕駛證;
(6)屬於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於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後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借用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並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並提交勞動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還需提交有效的委託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10)單位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還需提交單位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二、審核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進行審核,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1、工傷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提交補正材料通知書》;
2、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勞動關系發生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
三、受理
1、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予以受理,並開具《受理通知書》;
2、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 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 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四、調查核實
1、根據需要對申請人上報的材料存有疑問的,則進行調查核實;
2、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傷發生爭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開出《舉證通知書》,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
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工傷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7號
《工傷認定辦法》已於2003年9月18日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第5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頒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鄭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⑥ 做出補償決定後被徵收人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還不搬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做出決定後是什麼意思
做出決定指的是徵收決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
1、徵收的前題是為了公共的利益。
2、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針對徵收決定這個具體行政行為。
3、補償方案出台要公示,不滿意修改 舉行聽證會。
4、你對徵收決定不提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又不在指定時間內簽字,申請法院執行強制執行。
非訴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根據這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也不履行,或者說只有完全符合上述條件,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只有同時具備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和不履行這3個必要的條件,行政機關才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條規定明確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前,由於不能肯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提起訴訟,行政機關此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當然不會予以支持。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顯然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條件,人民法院也不會予以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也就是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未滿不能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解釋》第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或者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在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執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解釋》第九十四條也作了例外的規定,即不及時執行可能給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這一例外規定是符合我國的具體情況和行政管理的實際需要的。
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有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具有很強的時效性,能否及時得到有效的執行,對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關系重大,如果一律不予執行或者必須等到案件作出生效裁判後才能執行,會造成無法彌補的損失。因此,遇到這種情況,人民法院可以先予執行
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2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3次會議通過)
⑦ 房屋拆遷行政復議申請書向什麼機關遞交
房屋徵收和補償是市、縣人民政府的職權。徵收決定也是由市、縣人民政府的名義作出回的。所以,如果申請行答政復議,應當向作出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地市級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提出。具體負責接收復議申請的機構是上級人民政府的法制辦公室(局)。
行政復議法
第十三條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⑧ 如何申請行政復議
申請行政復議的步驟如下:
1、確認執法機關已對你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通俗說,就是執法機關已經向你送達具有決定性的法律文書,如:處罰決定書、強制措施通知書等。如果遇到不依法執法的機關,切記留存執法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錄像、照片均可)。
(8)行政補償申請書擴展閱讀:
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與行政行為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認為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具有法定許可權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對被申請行政行為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審查並作出決定的活動和制度。
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基本制度:行政復議基本制度包括一級復議制度、合議制度、書面審查制度、迴避制度、聽證制度和法律責任追究制度。
一級復議:一級復議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得再向復議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即不服從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法定的復議機關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機關作出的復議決定是行政終級決定,行政相對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制度。
一級復議制度是中國《行政復議法》確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慮到中國行政復議決定在多數情況下並非最後救濟手段,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兩級審判的救濟。
這樣就沒有必要在行政系統內實行兩極或多級復議制度,以免行政爭議在行政系統內遲遲不能解決,對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而且影響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議庭制度適用於較為復雜的案件,特別程序中的選民資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權判決、破產案件的受理情況等。在一審、二審中都可能用到。
薩爾茨堡法庭
陪審團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創始於英國。但中國的法律基本上屬於大陸法系,除了香港特別行政區仍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傳統外,其他地域並不適用。陪審團只對事實做出判斷,而法律的適用由法官裁判。
迴避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聽證制度
行政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合法權益的決定以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由相對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陳述意見、提供證據、進行質辯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並作出相應決定等程序構成的一項法律制度。
行政聽證是保障行政相對人申辯權利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現代行政程序法的一項核心制度。
委員會模式
根據實踐需要,2008年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了行政復議委員會試點工作。截至到2011年11月,試點單位已經擴大到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95個單位。另外,還有7個省區市的13個單位雖然沒有納入試點范圍,但也自行組織開展了試點工作。
在試點工作中,形成了三種主要的行政復議委員會模式:將分散於政府各部門的行政復議權,全部集中到政府設立的行政復議委員會統一行使的全部集中模式;
對部分政府部門的受理、審理許可權進行集中的部分集中模式;保持現行行政復議體制不變,通過吸收外部人士組成行政復議委員會的合議委員會模式杜。
調解制度
權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按照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1、涉及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的
2、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爭議
⑨ 行政拘留錯誤拘留可以補償嗎,具體到條款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案由的暫行規定(試行)》已失效,現行有效司法解釋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法釋[2012]1號(2011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37次會議通過)
頒布日期:20120113實施日期:20120215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行使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及時、准確審查受理國家賠償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規定如下: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國家賠償案件,是指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下列案件: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後作無罪處理的;
(四)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五)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六)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七)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八)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九)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
第二條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或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根據本規定予以審查立案。
第三條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當場出具加蓋本院專用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賠償請求人以郵寄等形式提出賠償申請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登記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收到申請的時間自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四條賠償請求人向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本院是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對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賠償義務機關作出的是否賠償的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六條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向其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七條賠償請求人對行使偵查、檢察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作出的決定不服,經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仍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有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書;
(二)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八條復議機關逾期未作出復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復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賠償和非刑事司法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試行)》即行廢止;本規定施行前本院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⑩ 判斷題: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不可以按規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費。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文本,不可以按規定收取一定的工本費,正確。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準的預算予以核撥。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可以分別依照刑法規定的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國有資產罪等予以處罰。
(10)行政補償申請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五十八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
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標准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