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招聘法律法規
㈠ 教師招聘考試要考的內容貌似涉及很多,聽說要考教育學心理學還考教育心理學 教育法律法規等是嗎
教師招聘考試的內容分清層次的,其實內容不多。而籠統講的,不但多而且亂。教師招聘,前提是具有教師資格證的人員。要是沒有教師資格證的,也歸入教師招聘去理解,那考的內容就不止教育學、心理學、教育法律法規、師德准則和規范,還要通過等級普通話考試、專業考試、教育實踐考試(說課)、面試等環節和內容。所以,教師招聘,通常分兩個階段:一是教師資格考試階段;二才是教師招聘階段。
教師資格考試階段,是取得教師教學能力的證明,是教師招聘的「門票」。要考各層次的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比如大學教師資格,要考高校教育學、高校心理學,普通話等級考試,說課或教育實踐考試,面試。中學教師資格,要考中等教育學、中等教育心理學、普通話等級、教育實踐能力、面試。小學教師資格、幼師教師資格等,都各有相應的教育學、心理學、普通話等級、教學能力測試、面試等不同層次的考試要求。且所獲資格,不能混用。
教師招聘階段,是在取得教師資格考試人群中,再擇優錄取對應教師層次、崗位、專業的科任教師。這樣,在教師招聘中,就不是貌似問題,而是根據教師層次(大學、中學、小學、幼師),崗位和專業課程要求,細分出各層次教師的招聘考試內容。這樣,教師招聘考試內容,就是一個專業招聘系列內容。不同的教學崗位(專業),有不同的招聘考試內容。具體的教師招聘考試內容,會公布在各地的「人事考試網」上。
㈡ 教師招聘考試里考的法律法規都是什麼發條
與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比較而言,法律法規的試題並不是分值大項,在整個教育綜合筆試中分值約5——15分。
與教育學、教育心理學比較而言,法律法規的試題並不是分值大項,在整個教育綜合筆試中分值約5——15分。
㈢ 教師招聘考試幼兒學科考哪些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
你好,以下可供參考~
1.教育法律、法規
(1)《中華回人民共和國教育答法》(2015年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12年修訂)
(4)《幼兒園管理條例》
(5)《教師資格條例》
(6)《幼兒園工作規程》(2016年修訂)
(7)《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10年修訂)
(8)《中回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答
2.教師職業道德
(1)《新時代幼兒園教師職業行為十項准則》
(2)《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2008年修訂)
(3)《福建省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考核辦法(試行)》
(4)《幼兒園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教師[2018]19號)
㈣ 請問教師招聘考試的教育政策法規和教育法律法規一樣嗎因為我看的國考教師資格證的書 沒有單獨買招聘的
您好!明尚教育為你解答。教育法律法規相比較教育政策法規會缺時政方面的知識,就是最近的教育政策 ,像國家最近公布的的2010—2020年的綱要還有其他方面的,建議你借本書看看區別,以免錯過一些重要的知識點。
㈤ 福建教師招聘法律法規備考:有關數字、日期的法條整合
建議題主可以多研究下福建省各地市教師招聘公告,明確考試內容,根據考試內容結合自身實際情況選擇購買教材哦!
題主也可以自己多做幾套歷年考試試題,查漏補缺,根據自己實際情況購買。
㈥ 教師招聘考試一般要考教育法律法規嗎都有哪些
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㈦ 教師招聘的熱門考點——法律法規中隱藏的數字奧秘
一、法律法規實施時間
教育法:1995.9.1實施;2015年修訂;
義務教育法:1986.7.1實施;2006.9.1修訂後版實施;2015年修訂
未成年人保護法:2007.6.1實施;
教師權法:1994.1.1實施;
二、具體法條對應數字奧秘
1.《義務教育法》
義務教育:九年;
六周歲入學,條件不具備推遲到七周歲;
2.《教師法》
教師節:九月十日;
教師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申訴30日內,作出處理;
3.《未成年人保護法》
未成年人:未滿十八周歲;
用工要求:不得錄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
4.《教師資格條例》
教師資格考試,每年一次;
教師資格認定,每年兩次,春季秋季各一次;
教師資格認定,受理終止之日起30日內頒發證書,通知認定結果;
被撤銷教師資格:5年內不得考試;
考試作弊:3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㈧ 福建教師招聘法律法規備考:學生傷害事故——責任承擔
隨著教師招聘考試的臨近,法學一直是大家頭疼的一門,它的內容較多,比較抽象,考試的比重也逐年增加,需要同學們准備的內容也很多。大家在復習法學時經常把一些理論與我們生活中的實際現象相混淆。尤其是總認為發生在學校的事情學校都有負責,然而並不然,本文在此就對關於學校責任承擔的問題做出總結,希望對各位考生的備考有所幫助!
一、考情分析
這一部分考試過程中經常出一些例子新的單選題以及案例分析題。單選題還算好判斷,但案例分析題為不定項選擇,因此靈活性較高,大家需要准確把握相關內容才能提高准確率。
二、具體內容
1.學校承擔責任的情形
(1)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2)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採取措施的;
(3)學校向學生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等不符合國家或者行業的有關標准、要求的;
(4)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學校知道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患有不適宜擔任教育教學工作的疾病,但未採取必要措施的;
(6)學校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未成年學生從事不宜未成年人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或者其他活動的;
(7)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參加某種教育教學活動,學校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8)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9)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
(10)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11)對未成年學生擅自離校等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者知道,但未及時告知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未成年學生因脫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的;
(12)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2.學校的免責事由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 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自殺、自傷的;
(5)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後果的事故, 學校行為並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1)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2)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3)在放學後、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4)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3.第三人承擔責任的情形
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鞏固提升
1.高老師帶學生出去春遊,中午在一家飯店吃午餐,餐廳飲食不衛生,下午全班同學和老師都拉肚子,應由( )賠償損失。
A.學生監護人 B.學校 C.高老師 D.餐廳老闆
1.【答案】D。解析:學校安排學生參加活動,因提供場地、設備、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費與服務的經營者,或者學校以外的活動組織者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有過錯的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餐廳題乾的飲食不衛生,應由餐廳老闆承擔賠償。D選項正確。
2.校車司機接學生上學路上,李同學要去上廁所,過了一會兒,司機沒有清點人數就直接開走了,李同學在追趕校車時摔傷額頭,應由( )賠償損失。
A.李同學監護人 B.學校 C.校車司機 D.李同學
2.【答案】B。解析: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學生,或者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有關規定的,由學校承擔相應責任。校車司機接學生上學途中,屬於履行職務行為,造成的損失由學校進行賠償,D選項正確。
以上便是有關學校的責任承擔的總結,在教師招聘考試過程中非常重要,在備考過程中,各位考生可以結合以上的邏輯梳理來對其知識點進行熟練地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