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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22 03:18:08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1)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
(2)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行政機關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並提供下列材料: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3)受理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在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4)作出執行裁定
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材料齊全,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行效力的,除《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行裁定。《行政強製法》第五十八條:人民法院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聽取被執行人和行政機關的意見:(一)明顯缺乏事實根據的;(二)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的;(三)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
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裁定不予執行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在五日內將不予執行的裁定送達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

資料2:http://..com/link?url=Sk-pIPKAOIrUVwg1L00GHjPauvN_EMcs-y8Uz-7IBSQCvOd1CTXV--QFxuADFqJzHT7

Ⅱ 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需要經過什麼程序

1.義務履行監督和執行抄保全。
在決定強制執行前,主管機關應當確定對方法定義務履行狀況及其法律性質,未執行提供必要依據;發現對方有隱藏,變賣,轉移,毀損執行物的,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2.做出正式的執行決定前並先告誡對方,要求其履行,告誡以書面形式做出,並送當事人。如果當事人履行期限內任然不履行。行政機關,可以做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出具決定書。
3.對生效的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執行機關按法律規定方式執行。主要方式有,代履行、執行罰、直接強制三種。

Ⅲ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我國《行政強製法》 第十二條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Ⅳ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載明哪些內容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載明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執行的理由和依版據權。

3、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

4、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行政機關的名稱、印章和日期。

二、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的程序:

1、一般程序(基本程序)

①、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②、告誡。

③、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2、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①、行政機關申請。

②、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查。

③、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

(4)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強制執行注意事項:

1、必須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2、不能改變行政強制對象、條件、方式。

3、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

4、不能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

5、不能居民生活採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6、 不能有其他違法實施行政強制情形的。

Ⅳ 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必經程序嗎

教育行政訴訟是指教育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給予法律救濟,並由人民法院對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和裁判的訴訟救濟活動。

Ⅵ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有哪些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包括:
1.申請。行政機關的申請是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前提和第一個環節,人民法院只有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後,才開始決定是否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據以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在申請執行書中,應說明要求強制執行的法律根據和事實根據、執行對象和執行標的等,以便接受司法機關的審查。
2.審查。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前者如行政處罰決定的內容是否合法,行政處罰決定是否已經產生執行力;後者如行政處罰決定據以處罰當事人的事實是否清楚等。經審查後,認為行政處罰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的,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確有錯誤或違法的,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當事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當事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當事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如果當事人經過法院的告誡仍拒不履行,則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執行。執行由人民法院負責主持,必要時可以請有關單位予以協助。執行完畢後,人民法院應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機關。

Ⅶ 行政強制措施的執法程序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執法程序分別是什麼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1.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復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之前,應當對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的情況進行調查,找出原因。如果是由於行政處理決定本身不當或者違法造成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該糾正原行政處理決定;如果確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方可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一般都是由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機關作出的。法律規定須經上級機關審批的,應將行政強制執行決定上報,經批准後方為有效。
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以書面形式作出。在通常情況下,還應當在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前的一段時間內,將執行決定送達義務人。
從實踐中看,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原則上包括以下內容: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執行的機關、人員和時間;執行的方式、方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的期限;行政機關首長的簽章以及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日期。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了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應包括以下步驟:
①執行的時間應選擇合理。除法律、法規有具體規定或者確有必要外,應盡量選在義務人比較容易接受的時間。
②執行開始時,負責執行的人員應向義務人出示證明身份的證件和執行文書,說明有關情況。
③當義務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不在場時,執行機關應邀請公民的親屬或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到場作見證人。見證人有證明執行情況和在有關記錄文件上簽字的義務。
④強制執行實施完畢,執行人員應該作出執行記錄。
⑤需要有關單位、機關協助執行的,執行機關可以依法請求有關單位、機關予以協助。
⑥在執行中,如果遇到義務人或者其他人的妨礙,執行機關可以運用法律手段予以排除,但不得超過限度或使用非法手段。
⑦屬於代履行的,在執行後,執行機關應當向義務人徵收必要的費用。
2.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
人民法院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一般是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與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基本程序大體相同,也包括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告誡和實施三個主要部分。但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程序還有自己的一些特點。
(1)申請。人民法院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是基於行政機關提起的行政強制執行申請。沒有行政機關的申請,人民法院就無從實施行政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時,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行政處理決定書以及其他必須提交的材料。
(2)審查。人民法院收到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書及其他必備材料後,應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進行審查。知果認為行政處理決定正確,執行申請合法時,人民法院應立案並作出強制執行的決定,並將決定通知申請機關。如果認為有錯誤或違法時,經人民法院院長批准,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並將執行申請書退回申請機關。
(3)命令義務人限期履行。人民法院作出了強制執行決定後,應向義務人發出強制執行通知書,命令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履行義務。如果義務人仍拒不履行義務,則由人民法院對其實施強制執行。

Ⅷ 行政強制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1、行政強制執行,抄是襲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2、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的區別: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Ⅸ 行政訴訟期間申請強制執行需要哪些程序

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要經過哪些程序?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內不申請救濟,容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無自行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行政機關申請前應催告當事人自履行,催告10日後當事人仍不履行的,方申請法院(所在地有管轄權法院、不動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3、法院接到申請後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裁定,對不予受理裁定,行政機關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4、法院對申請進行書面審查,7日內作出執行裁定;
5、法院對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法規依據、其他明顯違法並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應自受理後30日內在聽取雙方意見後作出是否執行的裁定.對不予執行裁定,行政機關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
6、緊急情況行政機關可申請法院立即執行,經院長批准5日內執行;
7、執行費由被執行人承擔,行政機關不繳納申請費劃撥、拍賣和依法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或劃入財政專戶
,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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