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抵
㈠ 羈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是什麼意思
行政拘留的時間可以和羈押期限抵扣,假設行政拘留7天,羈押期限15天,行政拘留期限可以從15天中扣除。也就是說在羈押8天就等於羈押期限執行完畢了。
㈡ 能夠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情形是怎樣的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版開始計算,在處罰前已經采權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㈢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抵折行政拘留一日,詢問查證和繼續盤問的時間應予抵折,這句話錯在哪
錯在應該是:刑事拘留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
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3)行政拘留抵擴展閱讀
行政拘留限制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人身自由權是憲法所規定的一種基本權利。但是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針對行政拘留並沒有什麼特殊性,該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等並列,在適用程序等方面亦沒有明顯的區別。這樣的做法沒有體現憲法和法律對公民基本權利的保護。忽視了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
「在世界范圍來看,由於人身自由是受憲法保護的基本權利,因此對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發動,必須經法院審查,這是各國公認的行政合法性的基本要求。換言之,任何行政機關不能自行決定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即使在大陸法系的行政處罰法中,也沒有人身自由罰。」
立法者可能考慮到我國在社會轉型期違法現象比較多,因此設置了這樣的處罰種類,但是立法者明顯忽視了這種處罰的特殊性,進而忽略了特殊的程序設置,沒有在程序上做到更為謹慎,更為嚴密。
㈣ 判刑前行政拘留日期能否折抵刑期
如果行政拘留的原因與後邊判處刑罰屬於同一個犯罪行為,可以折抵刑期。如在故意傷害行為,先進行的行政處罰,後因某種原因將傷害案件轉為刑事案件,那麼前期進行的行政拘留就可以折抵故意傷害罪的刑期。
相關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行政拘留的日期仍應折抵刑期的復函》(1981年9月17日)
山東、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們(81)魯法研字第15號和甘法研字〔1981〕第012號報告均已收悉。關於罪犯在判刑前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的日期是否繼續折抵刑期的問題,我們同意你們的意見,仍應按照我院1978年7月11日《關於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可否折抵刑期的批復》、1979年1月19日《關於罪犯在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期間折抵刑期兩個具體問題的批復》和1957年9月30日《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應否折抵刑期等問題的批復》的規定,予以折抵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81年3月18日《關於偵查羈押期限從何時起算問題的聯合通知》是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的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不得超過二個月的期限應從何時起算的問題。我院上述三個批復的規定,則是解決罪犯被收容審查和因同一犯罪行為被行政拘留而實際上剝奪了人身自由的時間也應計算折抵刑期的問題。這三個批復與《聯合通知》並不矛盾,仍應繼續執行。此復。
㈤ 行政拘留是否折抵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不能折抵刑事拘留。反過來,則是可以的。
一、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在法律上,性質完全不同。
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針對的是違法行為;而刑事拘留,本身並不是處罰措施,而是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採取的強制措施。針對的是犯罪嫌疑人,因此,法律上不存在行政拘留折抵刑事拘留的問題,這違背了刑事拘留的目的,在實踐中,也不可行。
二、刑事拘留後,發現不是犯罪而只是違法案件,在需要給予行政拘留時,刑拘時間可以折抵行政拘留期限。
2004年全國人大法工委《關於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問題的答復意見》書面答復公安部:行為人被刑事拘留的行為與被行政拘留的行為系同一行為的,如果該行為不構成犯罪,而屬於應處以行政拘留的行為,應依法裁定給予行政拘留,並應將其被刑事拘留的時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實行刑事拘留的,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依法給予國家賠償。但是,如果經依法裁定給予行政拘留,且刑事拘留時間已經折抵行政拘留時間的,不再給予國家賠償,未折抵的刑事拘留時間應當給予國家賠償。
三、如果當事人最終被判刑的,行政拘留的時間,可以折抵刑期。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問題的電話答復》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研字(1988)3號《關於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我院1957年法研字第20358號批復規定: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為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系同一行為,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這里所說的「同一行為」,既可以是判決認定同一性質的全部犯罪行為,也可以是同一性質的部分犯罪行為。只要是以前受行政拘留處分的行為,後又作為犯罪事實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加以認定,其行政拘留的日期即應予折抵刑期。
㈥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能夠折抵行政拘留多長時間
根據法律規定,執行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二條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者日不計算在內。法律文書送達的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期間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違法行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第九十二條 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1日,折抵行政拘留1日。
(6)行政拘留抵擴展閱讀:
准假出所的時間一般不超過7天。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拘留所條例
第二十七條 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
請假出所的申請由拘留所提出審核意見,報拘留決定機關決定是否批准。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的時間不計入拘留期限。
第二十八條 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有關擔保人和保證金的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的,由拘留決定機關負責帶回拘留所執行拘留。
第五十七條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准交納保證金。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被拘留人案件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拘留所。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3000元以下罰款。
被拘留人請假出所後按時返回的,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將收取的保證金及時退還交納人;被拘留人請假出所不歸或者不按時回所的,保證金予以沒收並上繳國庫。
由此得知,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這也是受到我國法律支持的。只要當事人在此之前已經被有關部門採取一系列強制的措施限制了人身自由的話,那麼人身自由被限制一天就等同於被行政拘留了一天的,而且行政拘留相對人的羈押期限是不會因為節假日的這些原因就延長的。
㈦ 行政拘留的折抵問題
《刑法》第四十來一條管制的刑源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據法律規定:
1、可以。
2、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