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執法應急預案
有。
城市管理執法簡稱城管,執法范圍:
1、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
2、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的行政處罰權。
3、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
4、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
5、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違法停放機動車輛的行政處罰權。
6、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
7、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的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
(1)城管執法應急預案擴展閱讀
城管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有關城管執法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研究起草有關城管執法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和政策,並組織實施有關法規、規章和政策。
2、負責編制城管執法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研究擬定城管執法工作的標准、規范和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
3、依法承擔本市市級城管執法許可權范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工作的組織實施、業務指導、統籌協調、指揮調度和監督檢查。
4、負責全市重大城管執法活動、專項執法活動的組織實施;組織協調重要節日、重大活動期間城管執法保障工作;負責行業領域內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制定,並組織實施。
5、負責本市城管執法隊伍的規范化建設、教育培訓和監督考核工作;負責本市城管執法的普法教育和社會宣傳工作。
6、負責制定城管執法科技發展規劃、年度計劃;負責城管執法重點科研項目管理、裝備建設以及信息化重大項目建設。
7、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受理和行政訴訟應訴工作。
8、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參考資料:網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
② 城管部門的職責
各級城管部門的職責是有區別的,省、市級側重於宏觀管理,縣(區)級及以下則側重於具體執行。
就縣級城管部門為例,有如下職責:
(一)、擬定貫徹執行的具體辦法和規范性文件,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行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二)、制定本縣城市管理方案;負責市容環境衛生、市政設施管理、城市公共衛生管理、維護市容市貌秩序;抓好城市園林綠化的管理;對損壞城市綠化、市政設施和破壞市容環境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三)、負責對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范並管理,對不符合規定,出現破損、陳舊有損城市容貌的戶外廣告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行使行政處罰權。
(四)、宣傳貫徹落實國家、省、市、縣關於燃氣管理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相關規定,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制定燃氣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組織事故應急演練、應急處置,通報事故處理結果;對轄區燃氣具安裝、維修經營企業進行監督;對轄區燃氣供應點安全管理進行日常檢查和監督;對轄區燃氣經營點許可證等經營手續進行受理、審批及證件核發;配合有關部門對轄區燃氣市場進行清理整頓,規范市場行為,維護燃氣市場正常秩序。
(五)、抓好本單位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執法隊伍的建設及管理,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對執法情況進行檢查和考核。
(六)、協助工商部門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經營的行政處罰權。
(七)、協助公安交通部門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人行道和公共場所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八)、根據有關城市供水、排水、節水等政策法規,制定城市供排水管理方案,承擔對全縣供排水的監督管理。
(九)、組織編制本單位年度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本系統各類統計報表的編制匯總上報工作。
(十)、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③ 中發37號文件印發後,城市執法體制改革的重大舉措有哪些
理順管理體制
(四)匡定管理職責。
(五)明確主管部門。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國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研究擬定有關政策,制定基本規范,做好頂層設計,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協調,積極推進地方各級政府城市管理事權法律化、規范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確立相應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加強對轄區內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各地應科學劃分城市管理部門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職責,有關管理和執法職責劃轉城市管理部門後,原主管部門不再行使。
(六)綜合設置機構。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中央編辦指導地方整合歸並省級執法隊伍,推進市縣兩級政府城市管理領域大部門制改革,整合市政公用、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城市管理執法等城市管理相關職能,實現管理執法機構綜合設置。統籌解決好機構性質問題,具備條件的應當納入政府機構序列。遵循城市運行規律,建立健全以城市良性運行為核心,地上地下設施建設運行統籌協調的城市管理體制機制。有條件的市和縣應當建立規劃、建設、管理一體化的行政管理體制,強化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
(七)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環境保護管理方面社會生活雜訊污染、建築施工雜訊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料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處罰權;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交通管理方面侵佔城市道路、違法停放車輛等的行政處罰權;水務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等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葯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葯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到2017年年底,實現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權的集中行使。上述范圍以外需要集中行使的具體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由市、縣政府報所在省、自治區政府審批,直轄市政府可以自行確定。
(八)下移執法重心。按照屬地管理、權責一致的原則,合理確定設區的市和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職責分工。市級城市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城市管理和執法工作的指導、監督、考核,以及跨區域及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按照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要求,在設區的市推行市或區一級執法,市轄區能夠承擔的可以實行區一級執法,區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街道派駐執法機構,推動執法事項屬地化管理;市轄區不能承擔的,市級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向市轄區和街道派駐執法機構,開展綜合執法工作。派駐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市或市轄區城市管理部門的領導,日常管理以所在市轄區或街道為主,負責人的調整應當徵求派駐地黨(工)委的意見。逐步實現城市管理執法工作全覆蓋,並向鄉鎮延伸,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
三、強化隊伍建設
(九)優化執法力量。各地應當根據執法工作特點合理設置崗位,科學確定城市管理執法人員配備比例標准,統籌解決好執法人員身份編制問題,在核定的行政編制數額內,具備條件的應當使用行政編制。執法力量要向基層傾斜,適度提高一線人員的比例,通過調整結構優化執法力量,確保一線執法工作需要。區域面積大、流動人口多、管理執法任務重的地區,可以適度調高執法人員配備比例。
(十)嚴格隊伍管理。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城市管理執法人員管理制度,優化幹部任用和人才選拔機制,嚴格按照公務員法有關規定開展執法人員錄用等有關工作,加大接收安置軍轉幹部的力度,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根據執法工作需要,統一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制定執法執勤用車、裝備配備標准,到2017年年底,實現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嚴格執法人員素質要求,加強思想道德和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執法人員業務能力,打造政治堅定、作風優良、紀律嚴明、廉潔務實的執法隊伍。
(十一)注重人才培養。加強現有在編執法人員業務培訓和考試,嚴格實行執法人員持證上崗和資格管理制度,到2017年年底,完成處級以上幹部輪訓和持證上崗工作。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職務晉升和交流制度,切實解決基層執法隊伍基數大、職數少的問題,確保部門之間相對平衡、職業發展機會平等。完善基層執法人員工資政策。研究通過工傷保險、撫恤等政策提高風險保障水平。鼓勵高等學校設置城市管理專業或開設城市管理課程,依託黨校、行政學院、高等學校等開展崗位培訓。
(十二)規范協管隊伍。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採取招用或勞務派遣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執法協管人員。建立健全協管人員招聘、管理、獎懲、退出等制度。協管人員數量不得超過在編人員,並應當隨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逐步減少。協管人員只能配合執法人員從事宣傳教育、巡查、信息收集、違法行為勸阻等輔助性事務,不得從事具體行政執法工作。協管人員從事執法輔助事務以及超越輔助事務所形成的後續責任,由本級城市管理部門承擔。
四、提高執法水平
(十三)制定權責清單。各地要按照轉變政府職能、規范行政權力運行的要求,全面清理調整現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職責,優化權力運行流程。依法建立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的權力和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職能職責、執法依據、處罰標准、運行流程、監督途徑和問責機制。制定責任清單與權力清單工作要統籌推進,並實行動態管理和調整。到2016年年底,市、縣兩級城市管理部門要基本完成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的制定公布工作。
(十四)規范執法制度。各地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切實履行城市管理執法職責,完善執法程序,規范辦案流程,明確辦案時限,提高辦案效率。積極推行執法辦案評議考核制度和執法公示制度。健全行政處罰適用規則和裁量基準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嚴格執行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杜絕粗暴執法和選擇性執法,確保執法公信力,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十五)改進執法方式。各地城市管理執法人員應當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做到著裝整齊、用語規范、舉止文明,依法規范行使行政檢查權和行政強制權,嚴禁隨意採取強制執法措施。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危害後果,靈活運用不同執法方式,對情節較輕或危害後果能夠及時消除的,應當多做說服溝通工作,加強教育、告誡、引導。綜合運用行政指導、行政獎勵、行政扶助、行政調解等非強制行政手段,引導當事人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及時化解矛盾紛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十六)完善監督機制。強化外部監督機制,暢通群眾監督渠道、行政復議渠道,城市管理部門和執法人員要主動接受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強化內部監督機制,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加強城市管理部門內部流程式控制制,健全責任追究機制、糾錯問責機制。強化執法監督工作,堅決排除對執法活動的違規人為干預,防止和克服各種保護主義。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七)加強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完成後,應當及時將管理信息移交城市管理部門,並建立完備的城建檔案,實現檔案信息共享。加強市政公用設施管護工作,保障安全高效運行。加強城市道路管理,嚴格控制道路開挖或佔用道路行為。加強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給排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管理,服務入廊單位生產運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十八)維護公共空間。加強城市公共空間規劃,提升城市設計水平。加強建築物立面管理和色調控制,規范報刊亭、公交候車亭等「城市傢具」設置,加強戶外廣告、門店牌匾設置管理。加強城市街頭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嚴查食品無證攤販、散發張貼小廣告、街頭非法回收葯品、販賣非法出版物等行為。及時制止、嚴肅查處擅自變更建設項目規劃設計和用途、違規佔用公共空間以及亂貼亂畫亂掛等行為,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行為。
(十九)優化城市交通。堅持公交優先戰略,著力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務水平。加強不同交通工具之間的協調銜接,倡導步行、自行車等綠色出行方式。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環系統,加大交通需求調控力度,優化交通出行結構,提高路網運行效率。加強城市交通基礎設施和智能化交通指揮設施管理維護。整頓機動車交通秩序。加強城市出租客運市場管理。加強靜態交通秩序管理,綜合治理非法佔道停車及非法挪用、佔用停車設施,鼓勵社會資本投入停車場建設,鼓勵單位停車場錯時對外開放,逐步緩解停車難問題。
(二十)改善人居環境。切實增加物質和人力投入,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環衛保潔水平,加強大氣、雜訊、固體廢物、河湖水系等環境管理,改善城市人居環境。規范建築施工現場管理,嚴控雜訊擾民、施工揚塵和渣土運輸拋灑。推進垃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管理。加強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和醫療垃圾集中處理管理。大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提高城市衛生水平。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二十二)整合信息平台。積極推進城市管理數字化、精細化、智慧化,到2017年年底,所有市、縣都要整合形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基於城市公共信息平台,綜合運用物聯網、雲計算、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設等公共設施信息和公共基礎服務,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加快數字化城市管理向智慧化升級,實現感知、分析、服務、指揮、監察「五位一體」。整合城市管理相關電話服務平台,形成全國統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務熱線,並實現與110報警電話等的對接。綜合利用各類監測監控手段,強化視頻監控、環境監測、交通運行、供水供氣供電、防洪防澇、生命線保障等城市運行數據的綜合採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綜合性城市管理資料庫,重點推進城市建築物資料庫建設。強化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社會誠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數據的採集與整合,提升數據標准化程度,促進多部門公共數據資源互聯互通和開放共享,建立用數據說話、用數據決策、用數據管理、用數據創新的新機制。
(二十三)構建智慧城市。加強城市基礎設施智慧化管理與監控服務,加快市政公用設施智慧化改造升級,構建城市虛擬模擬系統,強化城鎮重點應用工程建設。發展智慧水務,構建覆蓋供水全過程、保障供水質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處理系統。發展智慧管網,實現城市地下空間、地下綜合管廊、地下管網管理信息化和運行智能化。發展智能建築,實現建築設施設備節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加快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檔案信息化建設。依託信息化技術,綜合利用視頻一體化技術,探索快速處置、非現場執法等新型執法模式,提升執法效能。
六、創新治理方式
(二十四)引入市場機制。發揮市場作用,吸引社會力量和社會資本參與城市管理。鼓勵地方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2349.253,15.39, 0.66%)、公共交通、便民服務設施等的市場化運營。推行環衛保潔、園林綠化管養作業、公共交通等由政府向社會購買服務,逐步加大購買服務力度。綜合運用規劃引導、市場運作、商戶自治等方式,順應歷史沿革和群眾需求,合理設置、有序管理方便生活的自由市場、攤點群、流動商販疏導點等經營場所和服務網點,促創業、帶就業、助發展、促和諧。
(二十五)推進網格管理。建立健全市、區(縣)、街道(鄉鎮)、社區管理網路,科學劃分網格單元,將城市管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事項納入網格化管理。明確網格管理對象、管理標准和責任人,實施常態化、精細化、制度化管理。依託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全面加強對人口、房屋、證件、車輛、場所、社會組織等各類基礎信息的實時採集、動態錄入,准確掌握情況,及時發現和快速處置問題,有效實現政府對社會單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務。
(二十六)發揮社區作用。加強社區服務型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領導核心作用,發揮政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依法建立社區公共事務准入制度,充分發揮社區居委會作用,增強社區自治功能。充分發揮社會工作者等專業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區社會組織,完善社區協商機制。推動制定社區居民公約,促進居民自治管理。建設完善社區公共服務設施,打造方便快捷生活圈。通過建立社區綜合信息平台、編制城市管理服務圖冊、設置流動服務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務。
(二十七)動員公眾參與。依法規范公眾參與城市治理的范圍、權利和途徑,暢通公眾有序參與城市治理的渠道。倡導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願服務宣傳動員、組織管理、激勵扶持等制度和組織協調機制,引導志願者與民間組織、慈善機構和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之間的交流合作,組織開展多形式、常態化的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支持和規范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發展。採取公眾開放日、主題體驗活動等方式,引導社會組織、市場中介機構和公民法人參與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動的城市治理模式。
(二十八)提高文明意識。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城市文明建設的根本任務,融入國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創建全過程,廣泛開展城市文明教育,大力弘揚社會公德。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不斷提升市民文明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積極開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訓,讓新市民盡快融入城市生活,促進城市和諧穩定。充分發揮各級黨組織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的作用,廣泛開展城市文明主題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堅持將公約引導、信用約束、法律規制相結合,以他律促自律。
七、完善保障機制
(二十九)健全法律法規。加強城市管理和執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配套法規和規章,實現深化改革與法治保障有機統一,發揮立法對改革的引領和規范作用。有立法權的城市要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加快制定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明晰城市管理執法范圍、程序等內容,規范城市管理執法的權力和責任。全面清理現行法律法規中與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不相適應的內容,定期開展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清理結果,加強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加快制定修訂一批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方面的標准,形成完備的標准體系。
(三十)保障經費投入。按照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健全責任明確、分類負擔、收支脫鉤、財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經費保障機制,實現政府資產與預算管理有機結合,防止政府資產流失。城市政府要將城市管理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並與城市發展速度和規模相適應。嚴格執行罰繳分離、收支兩條線制度,不得將城市管理經費與罰沒收入掛鉤。各地要因地制宜加大財政支持力度,統籌使用有關資金,增加對城市管理執法人員、裝備、技術等方面的資金投入,保障執法工作需要。
(三十一)加強司法銜接。建立城市管理部門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信息共享、案情通報、案件移送等制度,實現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無縫對接。公安機關要依法打擊妨礙城市管理執法和暴力抗法行為,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處理。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要加強法律指導,及時受理、審理涉及城市管理執法的案件。檢察機關有權對城市管理部門在行政執法中發現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的移送情況進行監督,城市管理部門對於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線索移送不暢的,可以向檢察機關反映。加大城市管理執法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和司法強制執行力度。
八、加強組織領導
(三十二)明確工作責任。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充分認識推進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這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按照有利於服務群眾的原則,切實履行領導責任,研究重大問題,把握改革方向,分類分層推進。各省、自治區可以選擇一個城市先行試點,直轄市可以全面啟動改革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要制定具體方案,明確時間步驟,細化政策措施,及時總結試點經驗,穩妥有序推進改革。上級政府要加強對下級政府的指導和督促檢查,重要事項及時向黨委報告。中央和國家機關有關部門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加強協調配合,支持和指導地方推進改革工作。
(三十三)建立協調機制。建立全國城市管理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統籌協調解決制約城市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以及相關部門職責銜接問題。各省、自治區政府應當建立相應的協調機制。市、縣政府應當建立主要負責同志牽頭的城市管理協調機制,加強對城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獎懲。建立健全市、縣相關部門之間信息互通、資源共享、協調聯動的工作機制,形成管理和執法工作合力。
(三十四)健全考核制度。將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體系和領導幹部政績考核體系,推動地方黨委、政府履職盡責。推廣績效管理和服務承諾制度,加快建立城市管理行政問責制度,健全社會公眾滿意度評價及第三方考評機制,形成公開、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工作考核獎懲制度體系。加強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將考核結果作為城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參考。
④ 中央城管體制改革意見中應急管理包括哪些內容
《關於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 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
五、完善城市管理
(二十一)提高應急能力。 提高城市防災減災能力,保持水、電、氣、熱、交通、通信、網路等城市生命線系統暢通。 建立完善城市管理領域安全監管責任制,強化重大危險源監控,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安全風險隱患排查,建立分級、分類、動態管理制度。 完善城市管理應急響應機制,提高突發事件處置能力。 強化應急避難場所、設施設備管理,加強各類應急物資儲備。 建立應急預案動態調整管理制度,經常性開展疏散轉移、自救互救等綜合演練。 做好應對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軍地協調工作。
⑤ 城管執法人員如何加強自我防護意識
A 城管執法人員如何加強自我防護意識
首先城管人員,要樹立執法為民、文明執法的觀念。要提高執法人員素質,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文明執法是城管執法隊伍的生命線,城管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應做到有理、有據、有節,才能使暴力抗法者無法為自己的違法行為尋求借口。
其實要進行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識。要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在各類重大執法行動前,應主動邀請各類媒體參與,對執法行動進行全程報道,通過對一些違法違規行為和暴力抗法行為進行曝光,讓違法者和廣大市民都認識到對這類行為進行處罰的必要性以及暴力抗法的危害性,以達到打擊違法行為,教育人民群眾的目的。
再次要加強與公安部門之間的協調。要建立由公、檢、法等部門共同組成的突發事件應急組,使執法人員在遭遇突發事件時能及時的在應急組協調下,調動有關部門力量及時將暴力抗法者或圍觀起鬨者「清」出現場,在保障執法安全的同時,也從一定程度上可緩解城管執法人員的不足。
最後要加大對暴力抗法者的懲罰力度。警示和威懾違法者,對那些屢教不改的違法者應予以重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具體的執法過程中,要做到:
(一)要講究執法技巧。盡量化解矛盾,緩解對立情緒,防患於未然。另一方面,變當場取締為當場取證,通過拍照、錄像進行取證後,變被動為主動,同時要理智應對暴力行為,適當時刻可採取「中止執法」等措施,先取證,後處罰,避免激化矛盾。
(二)防護裝備不可少。 應加大對一線執法隊員防護裝備的配置,如防割手套、防暴頭盔,專業執勤服或特種防護服(例如對人體四肢、頸胸腹等部位進行強化防護)、各類取證設備(相機、攝像機、錄音筆、現場執法記錄儀)等,如果條件許可,盡量裝備到人,對於取證設備,則以小隊或分隊為單位進行配備。遇到執法行動,在出發前務必整隊核查裝備情況,可以在執法過程中發揮各類裝備最大的功用。
(三)強化練兵增強執法隊員體質。如果條件許可,可以經常性地開展「大練兵」活動,邀請軍人、特警等專業人員進行防身術、擒拿術訓練,不僅能提高執法人員單兵能力,同時還能強身健體,一舉兩得。
(四)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通過對已發生的暴力抗法事件及時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針對各類可能發生的情況,制定應對策略,明確人員分工。平時應多進行防控預演,一旦在實際執法過程中發生暴力抗法,可以做到應變有序,臨危不亂。
(五)增強現場判斷應變能力,及早布控,消除隱患。在日常執法過程中,應盡量加強執法力量配置,發現行政相對人有暴力抗法傾向時,應及早布控,縮小其活動半徑,降低其尋找「幫手」的幾率;執法過程中可先行對部分可能產生威脅的工具、器械進行必要的隔離或直接暫扣,最大程度上減少執法人員受到人身傷害的幾率。
城管執法工作,需要不斷的在實踐中探索和研究,執法中遇到問題也是不可避免的,關鍵是怎樣面對問題、解決問題,以促進工作向前邁進。希望全社會能對城管執法人員多些理解,多些支持,讓大家共同努力,創造一個環境優美、秩序井然、文明和諧的生活環境,讓暴力遠離城管執法工作!
⑥ 淺議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在上海交大四天的脫產學習,讓我感覺受益匪淺。根據凱原法學院法學博士蕭凱教授《緊急事件的產生和政府的預案應對機制》授課內容,結合執法大隊一線工作實際,並借鑒相關閱讀知識,現就城管執法過程中應對突發性群體性事件談一談自己的心得體會,個人觀點有不足之處,敬請指正。 近年來,隨著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在各地的普遍開展,城管執法工作以職能覆蓋面廣、地位重要性提升、管理執法的戰鬥力強的特點而日益成為行政執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海門市城市管理局通過局領導的政策爭取和指揮領導和全體執法人員的辛勤勞動和不懈努力,近5年來城管執法工作取得質的飛躍,受到了各級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贊譽。同時,不可否認城管行政執法畢竟是一項新生事物,它還很不成熟,也無多少經驗可言,在日常工作中還經常出現這樣那樣的各種新問題,這就為突發性和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埋下了伏筆。 一、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概念和特點。 何為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呢?我理解為:在城市管理執法過程中發生的事先缺乏預見、有多名相對人或群眾參加的妨礙城管執法工作的事件。它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 1、突發性。此類事件的發生無預兆,難以預見,往往在城管執法日常工作中因各種原因而突發; 2、多人參加。參加者或為相對人的家屬、親友數人或為不同門店的多名業主,伴有不明真相的多名群眾參與的突發的群體事件,在當前城管執法工作中也不鮮見; 3、危害嚴重。此類事件最終往往會造成人員傷害或財物毀損,導致城管執法工作被迫停止,從而損害城管執法部門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和威信; 4、矛盾尖銳、行為激烈。行為人為逃避管理或處罰通常採用毆打辱罵執法人員、毀壞財物等過激行為,造成混亂局面以求亂中取勝,達到自己的不法目的; 二、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危害。 具有了以上特點的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已成為當前各地城管執法工作中的不和諧音符,阻礙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健康向前發展。就目前的海門市,在一線的城市管理和執法過程中也屢見不鮮。其危害性主要體現在: 首先,嚴重阻礙城管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由於城管執法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具有突發性,它的發生直接破壞了執法工作的正常秩序,並影響了城市的環境衛生和市容秩序。 其次,抹黑了城管執法部門的形象,損害了城管執法工作的權威。當前的社會生活中,百姓對城管的認知一定程度上趨於「妖魔化」,一旦再發生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往往會造成較大的社會影響,個別執法人員的不當行為可能會造成社會對執法部門的偏見,部分不明真相的群眾也會受不法人員的蒙蔽而對城管執法工作心存芥蒂。 最後,從上升到高度講,阻礙了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城管執法部門作為政府依法行政進程中的生力軍,直接體現了地方政府的執政水平和工作作風,也反映了一個地方的社會進步和文明程度。城管執法工作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無形中激化了矛盾,撕裂了社會不同階層的關系,製造了社會中的不穩定因素,降低了群眾對政府的信任度。 三、造成城管執法中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的原因 第一,城管執法工作直接面對群眾,容易成為各種社會矛盾的爆發點和群眾發泄不滿情緒的借口。城管執法工作力度不斷加大,觸及被管理對象的個人利益和眼前利益的事情增多,城管執法部門始終處於與群眾直接接觸的前沿,成為矛盾緩沖的「減速帶」。由於城管執法部門處於社會矛盾交織的風口浪尖,當矛盾積累到一定程度時,城管執法人員就成為各種矛盾宣洩的對象,執法過程稍有不慎即使毫無過錯,也容易引發突發性群體性事件。 第二,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知程度存在局限性,城市管理工作不能完全贏得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和擁護,無法獲取執法相對人的理解和信任。與公安、交通等其他行政執法工作相比,城管執法工作內容較多,加上開展時間較短,常常被許多群眾誤會和曲解,他們的思想還停留在老一套上,對城管執法工作存在較多疑問和錯覺,往往不能積極主動的配合和擁護。 同時,當前城管部門所做的工作缺乏必要和足夠的宣傳和介紹,使管理相對人不能接受新的執法內容和深度,容易與過去和他人進行比較,對城管執法工作的長久貫徹缺乏信心,心存僥幸和不滿。 第三,執法過程中事前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應急預案。當突如其來的沖突出現時,現場如未及時做出果斷反應,將瞬間貽誤時機,導致事態發展擴大。有時突發性、群體性事件發生初期矛盾尚還舒緩,沖突較弱,此時如果及時做出靈活決斷,完全可以避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但由於執法開始前對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考慮不周,缺乏必要的認識和對策,加上事件發生後臨危慌亂,勢必造成沖突升級,矛盾激化,難以掌控事態的發展,只能被動的接受。 第四,事後缺乏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完整處理機制,不能保證事件發生後城管執法工作的繼續實施和執行。實踐中由於管理方式欠佳、執法力度不夠,危機處理機制不健全,事發後往往不能一如既往、堅持不懈,導致執法工作停滯不前、前功盡棄,這樣的結果極大的縱容了不法行為,為以後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再次發生埋下了種子,最終形成相互效仿、沖突不斷的惡性循環。 四、如何應對城管執法過程中的突發性群體事件 執法工作是城管執法部門的重要職責和基本活動,如果不能正確處理好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必將危害城管部門的權威,挫敗執法人員的積極性,最終影響城管工作的順利完成,這就需要我們城管執法部門從緩解疏導社會矛盾,密切與群眾關系,依法行政、以人為本,努力減少執法矛盾,積極減少誘發突發性群體事件的執法因素: (一)嚴格貫徹依法行政。貫徹依法行政減少行政執法矛盾,首先要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執法宗旨,全面貫徹依法行政,要嚴格按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執法者只有依法執法,才能最大限度的減少執法偏差,減少執法矛盾。其次,要完善城管執法監督機制,加強對執法人員行政權力的監督制約。充分發揮內部監督、新聞輿論監督、群眾監督等一系列監督機制的作用,發現解決城管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問題,及時化解矛盾,從而避免矛盾的積累激化。 (二)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樹立城管新形象。通過學習年初我局制定的「三大城管、五大工程」總體工作目標和思路,切實轉變執法隊員工作思路和提高政治覺悟。管理理念上,要從重管理向重服務轉變,堅持「以人為本、服務為先」;管理主體上,要由以政府為主體向政府主導、社會共建模式轉變,發揮好社會力量的協同、自治作用,形成城市管理合力;管理方式上,要從重管制控制向更加重視協商協調轉變,改變傳統的管、控、壓、罰實施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方式,運用道德約束、心理疏導、輿論引導等手段協調解決問題。 (三)加大對城管執法部門職能范圍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只有提高了群眾對城管執法工作的認識,擴大了城管執法工作的威信,讓群眾知道了城管工作的許可權和意義,讓那些與百姓生活、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城管法律法規深入人心,家喻戶曉,老百姓才能熟悉懂得城市管理的政策法律,明白城管工作的內容和意義,才會理解支持城管執法工作,才會用正確的態度對待我們執法活動,才會在突發性群體事件中明大理識大體,而不會隨波逐流,推波助瀾。 (四)在管理環節上,要從事後處置向更加重視源頭治理轉變,堅持關口前移、源頭防治,積極做好事前預警工作。通過早教育、早制止,擺脫事後應對的被動局面。 通過仔細分析城管工作特點,找出執法工作中的薄弱環節,總結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經驗和教訓,做出事前預警,積極應對。對執法過程中的不同環節做出認真評估,結合不同的執法內容,不同的執法環境和不同的執法管理相對人,事先准確判斷執法活動的可行性,提出完整的應急預案。 (五)堅持依法處置,維護法律權威。在城管執法領域引發的突發性群體事件中,參與鬧事的,有的是當事人親屬,有的是隨波逐流的旁觀者,有的則是別有用心的人。因此,在處置過程中要區別對待,對大多數不明真理的群眾,應以政策教育為主,而對那些借機鬧事危害執法活動的少數不法分子、鬧事人員應果斷帶離現場,移交司法機關予以查辦,即使是當事人也應嚴格依法辦事,絕不手軟,給予嚴厲打擊。依此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證城管執法機關的公信力,也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打擊少數,教育多數,改好一戶,帶動一片的目的,從而達到預防控制城管執法過程中突發性群體事件的發生。 通過總結思考,我想,在執法管理過程中如果遇到突發性、群體性事件,可以圍繞上述幾個方面認真思考、積極應對,做到有備而來。海門鎮大隊 沈新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