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監管法規
食品葯品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有如下(共22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一號) (2015-04-24)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014-03-07)
《戒毒條例》(國務院令第597號) (2011-06-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主席令第16號) (2011-0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主席令第7號) (2011-03-09)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57號) (2009-07-2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9號) (2009-02-28)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36號) (2008-10-09)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5號) (2008-05-25)
《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503號) (2007-07-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99號)) (2007-05-29)
《麻醉葯品和精神葯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2號) (2005-08-03)
《反興奮劑條例》(國務院令第398號) (2004-01-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60號) (2002-08-15)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號) (2001-02-28)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6號) (2000-01-04)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主席令第71號) (1993-02-22)
《葯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2)
《中葯品種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106號) (1992-10-14)
《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5號) (1989-01-13
《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3號) (1988-12-27)
《野生葯材資源保護管理條例》 (1987-10-30)
2. 食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食品管理安全體系----食品鏈中各類組織的要求GB/T22000-2006
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向國外衛生注冊管理規定
輻照食品衛生管理辦法
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鋁制食具容器衛生管理辦法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質檢總局第98號令《食品召回管理規定》
3.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是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於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經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計劃、抽樣、檢驗與結果報送、復檢和異議、核查處置及信息發布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於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3、《食品葯品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經2014年3月14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4月28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公布。該《規定》分總則、管轄、立案、調查取證、處罰決定、送達、執行與結案、附則8章61條,
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葯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4、《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2015年9月30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以食葯監食監二〔2015〕228號印發《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該《通則》分總則、許可審查基本要求、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單位食堂許可審查要求、附則6章58條,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5、《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5年8月31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7號公布《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申請與受理,審查與決定,許可證管理,變更、延續、補辦與注銷,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8章56條,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1月7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7號通過《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關於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對《辦法》進行了修改。
4. 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如下: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有兩個版本(1)現行版本----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十一屆)第九號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 主席令第二十一號公布 ,將於2015年10月1日實施。
二、國務院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頒布日期:20090720 實施日期:20090720 頒布單位:國務院
三、司法解釋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頒布日期:20130502 實施日期:20130504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四、部委規章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70119 實施日期:20070501 頒布單位:商務部
2、《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090730 實施日期:20090730 頒布單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3、《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0304 實施日期:201005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4、《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01020 實施日期:20101201 頒布單位:衛生部
5、《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10913 實施日期:20120301 頒布單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6、《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
頒布日期:20141231 實施日期:20150201 頒布單位: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
5. 食品衛生監督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安全監管的法律依據為《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細則。
《食品安全法》第一章總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的規定,確定本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職責。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鄉鎮或者特定區域設立派出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章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九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確定的技術機構承擔。
承擔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的技術機構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數據真實、准確,並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和監測方案的要求,將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報送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下達監測任務的部門。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人員採集樣品、收集相關數據,可以進入相關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食品生產、食品流通或者餐飲服務場所。採集樣品,應當按照市場價格支付費用。
第十條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分析結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隱患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通報本行政區域設區的市級和縣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收集、匯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數據和分析結果,並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通報。
6.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哪些
和食品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有以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2002-4-28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2001年10月27日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為了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促進技術進步,改進產品質量,提高社會經濟效益,維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使標准化工作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對外經濟關系的需要,制定本法。
由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00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00年07月08日發布,自1993年09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
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布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是為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的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已經2005年8月10日國務院第101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
7. 食品安全相關法規有哪些
一、
國務院相關文件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液態奶生產經營管理的通知 (國辦發明電[2005]24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5]45號)
關於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食品安全專項整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4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人國高致病性禽流感應急預案》的通知(國辦發[2004]12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食品葯品放心工程的通知(國辦發[2003]6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衛生部關於加強學校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69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新階段「菜籃子」工作的通知(國發[2002]15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食物與營養發展綱要(2001~2010年)的通知(國辦發[2001]86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營養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辦發[1997]45號)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
8. 關於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規。
有8個行政法規,57條部門規章.
如: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通知
(國辦發〔2007〕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全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
為解決當前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國務院決定現在起到今年底,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
一、總體要求
通過對重點產品、重點單位、重點區域的集中整治,建立健全從產品設計、原料進廠、生產加工、出廠銷售到售後服務的工業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健全從種植養殖、生產加工、流通銷售到餐飲消費的食品全過程監管鏈條,建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和責任追究體系,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產品質量監管網路,把我國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重點產品,是指食用農產品、食品、葯品、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產品,以及進出口商品;重點單位,是指蔬菜生產基地,規模畜禽、水產品養殖場,肉聯廠、屠宰場,飼料加工廠,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及小作坊,農副產品批發市場、生鮮產品超市、小食雜店、小型餐館,以及葯品生產經營企業等;重點區域,是指農村和城鄉結合部,食品生產比較集中的區域,無證照生產經營問題突出的區域,以及制假售假屢打不絕、反復發生的區域。
二、主要任務和工作目標
(一)農產品質量安全整治。對農業投入品使用、生產過程進行整治;加強對種植養殖業產品農葯殘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綠」、「硝基呋喃」、「氯黴素」等禁用、限用葯物殘留監測;查處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葯獸葯、飼料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依法查處重點地區和重點市場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農產品的行為,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業投入品的違法行為。到今年年底,全國大中城市的農產品批發市場100%納入質量安全監測范圍;農產品生產基地、規模種植養殖場、農業標准化示範區(場)使用違禁農葯獸葯和飼料添加劑問題基本解決;蔬菜、畜禽、水產品農葯獸葯殘留超標率及檢出率進一步下降;杜絕違規生產、銷售和使用甲胺磷、對硫磷、甲基對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種高毒農葯。(農業部門牽頭)
(二)生產加工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對食品企業和小作坊依法進行整治,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以及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堅決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非法生產加工企業,嚴肅查處獲證企業生產不合格產品等違法行為;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管,全面推行產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制度;嚴格食品市場准入,組織開展強制檢驗和專項抽查,強化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備案制度。到今年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100%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鄉鎮政府所在地和城鄉結合部嬰幼兒配方乳粉等16類食品無證照生產加工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牽頭)
(三)流通領域食品質量安全整治。嚴格食品經營主體市場准入,落實食品質量市場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項制度。加強對農村食品進貨渠道和農村集市的管理,落實區域監管責任;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嚴厲查處食品批發市場、小食雜店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以及經銷過期變質、有毒有害、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行為,嚴厲查處水產品經營中使用違禁葯物或化學物質等違法違規行為;重點整治售假問題突出的市場。到今年年底,縣城以上城市的市場、超市100%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制度;徹底解決鄉鎮政府所在地及縣城以上城市小食雜店、小攤點無照經營的問題;鄉鎮、街道、社區食雜店100%建立食品進貨台賬制度。(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牽頭)
(四)餐飲消費安全整治。全面實施餐飲單位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進一步規范衛生許可和監督工作,加強對農村、學校、建築工地、農家樂旅遊點餐飲和小型餐館的食品衛生監管;嚴格推行餐飲業原料進貨索證和驗收制度,嚴厲查處采購、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劣質食用油、不合格調味品、工業用鹽或非食品原料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到今年底,徹底解決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無證照經營的問題;食堂和縣城以上城市的餐飲經營單位100%建立原料進貨索證制度;杜絕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等及其製品行為,杜絕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加工食品的行為。(衛生部門牽頭)
(五)葯品質量安全整治。全面開展葯品批准文號清查和再注冊工作,淘汰不具備生產條件、質量無法保證、安全隱患較大的品種;開展注射劑品種生產工藝核查,逐步擴大向高風險品種生產企業派駐監督員;加強普通葯品監管和特殊葯品監控;嚴格葯品經營企業准入管理,加強《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後監督檢查,禁止葯品零售企業以任何形式出租或轉讓櫃台,嚴厲打擊掛靠經營、走票以及用食品、保健食品、保健用品冒充葯品和醫療器械等違法違規行為;整治虛假違法葯品廣告,建立違法廣告的公告、市場退出、信用監管和責任追究制度;全面推進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真實性核查,加強對高風險產品和質量可疑產品的質量監督抽驗。到今年底,完成葯品注冊現場核查專項工作;建成特殊葯品監控信息網路;基本解決掛靠經營、超方式和超范圍經營葯品問題;禁止並取締以公眾人物、專家名義證明療效的葯品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