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升機法規
A. 買了直升機是不是就可以隨便飛了
不可以,需要接受空中管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1、第七十四條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進行飛行活動,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2、第七十五條 民用航空器應當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單位指定的航路和飛行高度飛行;因故確需偏離指定的航路或者改變飛行高度飛行的,應當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單位的許可。
3、第七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遵守統一的飛行規則。
進行目視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目視飛行規則,並與其他航空器、地面障礙物體保持安全距離。
進行儀表飛行的民用航空器,應當遵守儀表飛行規則。
(1)直升機法規擴展閱讀
直升機的注意事項
1、單發飛機、單發直升機禁止在大、中城市市區,人口稠密的地區上空和山區作游覽飛行。
2、在丘陵地區的飛行,要預先選好迫降場,以保證迫降時人員安全。
3、禁止飛越廣闊水域:
4、單發飛機、單發直升機,在游覽飛行時,禁止作雲中、雲上飛行和夜間飛行。
5、擔任游覽飛行任務的正駕駛員,在該型機上取得二號天氣標准後的單飛時間不少於100小時。
6、目視飛行的高度,應根據飛行區域地形(障礙物)、氣象條件及飛行活動等情況確定,但在任何情況下最低真高不得低於100米。
參考資料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B. 私人直升機可以隨便飛嗎
不可以。
根據《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第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取得從事通用航空活動的資格,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七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根據飛行活動要求,需要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應當向有關飛行管制部門提出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
劃設臨時飛行空域的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臨時飛行空域的水平范圍、高度;
(二)飛入和飛出臨時飛行空域的方法;
(三)使用臨時飛行空域的時間;
(四)飛行活動性質;
(五)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四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提出飛行計劃申請時,提交有效的任務批准文件:
(一)飛出或者飛入我國領空的(公務飛行除外);
(二)進入空中禁區或者國(邊)界線至我方一側10公里之間地帶上空飛行的;
(三)在我國境內進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攝影活動的;
(四)超出領海(海岸)線飛行的;
(五)外國航空器或者外國人使用我國航空器在我國境內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
(2)直升機法規擴展閱讀:
《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及有關行政法規對其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一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並可給予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直至吊銷經營許可證、飛行執照的處罰。
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准擅自飛行的;
(二)未按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不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准飛入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的。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准飛入空中禁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C. 私人直升機飛行,國家是如何規定其航線的又是如何規定其飛行的
拿著所有證件 飛行路線 申請材料 提前一周到民航局申請
D. 航空法律法規等級有哪些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由1部法律(《民用航空法》)、部行政法規和行政法規性文件以及115部現行有效規章組成的多層次的民航法規體系框架。
第一層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由國家主席簽署主席令發布。
第二層次:
行政法規
國務院通過由總理以國務院令發布或授權中國民航局發布的民用航空行政法規。如:《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民用機場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等。
第三層次:
民航規章
CCAR-China Civil Aviation Regulations 即中國民航規章的縮寫,也是指中國民航規章體系
目前,中國民航管理的航空公司和其他航空企業全部按照CCAR的要求來建立和健全各自的管理體系。CCAR共有上百部,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各公司選用不同的內容進行規范和管理。 民航局局長以民航局令發布的各類民用航空規章。如:CCAR121部、CCAR145部等
現行規章及規章性文件分類目錄
1、行政規則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 (CCAR-12LR-R1)
《民用航空飛行標准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管理規定》 (CCAR-183)
2、航空器
《運輸類飛機適航標准》 (CCAR-25-R3 )
3、航空人員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CCAR-61)
《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5)
《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CCAR-66)
《中國民用航空人員醫學標准和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CCAR-67)
《航空安全員合格審定規則 》 (CCAR-69)
4、空中交通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 (CCAR-93TM-R3)
5、一般運行規則
《一般運行和飛行規則》(CCAR-91)(我公司目前執行CCAR-91運行規范,屬通用航空公司)
《中國民用航空儀表著陸系統Ⅱ類運行規定》(CCAR-91FS-II)
《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CCAR-97FS)
6、運行合格審定
《大型飛機公共航空運輸承運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21)
《小型航空器商業運輸運營人運行合格審定規則》(CCAR-135)(我公司現正籌備CCAR-135運行合格審定工作,將會迎來一個新的發展起點)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
7、學校及經審定合格的其它部門
《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CCAR-147)
8、機場
《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CCAR-140)
9、經濟與市場管理
《中國民用航空國內航線經營許可規定》 (CCAR-289TR-R1)
10、航空安全信息與事故調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規定》 ( CCAR-396 )
《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CCAR-395-R1 )
11、航空安全保衛
《公共航空旅客運輸飛行中安全保衛規則》(CCAR-332)
其他規章介紹
一、《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規章制定程序規定》(CCAR-11LR-R2)
二、《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部門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CCAR-12LR-R1)
三、《中國民用航空監察員規定》(CCAR-18R2)
E. 中國法律允許私人擁有直升機嗎
中國國法律沒有禁止私人擁有直升機,私人的直升機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個人私有財產。但是,私人的直升機要想上天就要費一番周折了。
F. 中國航空法律法規總共有哪些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
二、適航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
2、《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
3、《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
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審管理規定》
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則(2007修訂)》
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002修訂)》
7、《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2011修訂)》
8、《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雜訊規定(2007修訂)》
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
10、《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
11、《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
三、民用機場法規
1、《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
2、《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05)》
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
4、《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
5、《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
6、《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7、《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
8、《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2001修訂)》
9、《民航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四、民用航空器維修法規
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2005)》
2、《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
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
五、飛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7修訂)》
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
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
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於航空攝影飛機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復》
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
六、通用航空法規
1、《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
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
3、《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4、《國務院關於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
5、《民航局關於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6、《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
7、《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審批管理程序》
8、《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
七、涉外法規
1、《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
2、《〈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
3、《<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二)》
4、《<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三)》
5、《<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四)》
6、《<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五)》
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
8、《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
八、空域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
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2007)
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
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
九、飛機租賃法規
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
2、《國家稅務局關於飛機租賃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的函》
十、航空氣象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
2、《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2010)》
十一、航空人員法規
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2、《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1997修正)》
3、《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
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2004修訂)》
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
7、《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9、《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0、《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
12、《關於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
十二、行政管理法規
1、《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
2、《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
3、《國務院第六批取消關於航空的審批項目》
4、《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5、《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6、《國務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7、《國務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
十三、咨詢通告法規
1、《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超輕型飛機》
2、《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准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
3、《飛艇適航標准》
4、《飛行模擬設備質量保證系統》
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設施設備要求》
6、《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准制定與實施准則》
7、《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
十四、事故調查法規
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
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的通知》
3、《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
5、《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通知》
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徵候調查規定》
十五、航空稅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3、《國家稅務局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有關稅收的公告》
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5、《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2007)》
6、《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2013修正)》
8、《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9、《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修訂)》
10、《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
G. 民用直升機可以隨便使用嗎,可以隨便開么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是從安全性觀點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生產製造、使用維修、進出口等全方位、全過程的控制管理。民用直升機的安全性也必須在適航管理的嚴格監控下才有保證。
1986年,受國務院委託,中國民用航空局(現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負責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以下簡稱《適航條例》)。1987年3月17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適航條例》,並於當年5月4日發布,6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的一個重大轉折,是我國法定適航管理工作的新起點。
依照《適航條例》規定:「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由中國民用航空局負責。」中國民用航空局授權航空器適航司負責適航管理工作。
民用航空器的適航管理可相對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初始適航管理,另一類是持續適航管理。初始適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適航部門依據各類適航標准和規范,對民用航空器的設計和製造所進行的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以確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設計、製造是按照適航部門的規定進行的。初始適航管理是對設計、製造的控制。
持續適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滿足初始適航標准和規范、滿足型號設計要求、符合型號合格審定基礎、獲得適航證、投入運行後,為保持它在設計製造時的基本安全標准或適航水平,為保證航空器能始終處於安全運行狀態而進行的管理。持續適航管理是對使用、維修的控制。
初始適航管理和持續適航管理從概念上、從實質上來看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二者之間沒有明顯的界線,也無法截然分開。而二者的交聯和熔融,則構成了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的一個整體和全部內容。
(一)民用直升機的初始適航管理
1.民用直升機型號合格審定
民用直升機的型號合格審定是適航部門對民用直升機的設計進行批準的過程,包括頒發初始型號合格證、型號合格證更改、補充型型號合格證及型號設計大改的批准。過程的依據是CCAR-21部和適航司批准發布的法規性AP—21—03「型號合格審定程序」。
CCAR-21部規定,1987年5月31前已按國家規定設計定型的直升機,如用於民用航空活動可不再申請號合格證,但國家級定型的軍用直升機用於民用航空活動仍需申請型號合格證。
型號合格證有效期內,持有人有權將其轉讓他人,但轉讓協議需送交民航局備案。民用直升機上使用的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其適航批准有4種方式,即頒發技術標准規定項目批准書(CTSOA)、頒發零部件製造人批准書(PMA)、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一起批准以及由適航部門掌握的其他批准方式。其申請、受理、審查、批准、持續適航性的要求與證件的管理程序與整機大致類似,但要簡單得多。
2.民用直升機生產許可審定
生產許可審定是指適航部門對已獲得民用直升機型號設計批准,並欲重復生產該產品的製造人所進行的資格性審定,通過對製造人生產能力、質量控制系統和工程技術管理系統的審查和評估,以保證該產品符合經民航總局批準的型號設計。生產許可審定的最終批准形式是頒發生產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包括許可生產項目單。許可生產項目單包括生產產品的名稱、型號合格證編號及批准生產的日期。
製造人在取得下列任一證件後,均可申請生產許可證:
(1)型號合格證;
(2)型號合格證的權益轉讓協議書;
(3)補充型號合格證;
(4)型號設計批准書。
當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按中國民用航空規章(CCAR—21)的規定,向適航部門提交了申請書和符合CCAR—21部規章有關規定的文件後,適航部門將對申請人提供的資料及申請人的狀態進行初步評審,確定對申請人的申請是否予以受理:同意受理的,適航部門發出受理通知書;不予受理的,書面函告申請人。受理後按適航管理程序AP—21—04視情組織生產許可審定委員會和生產許可審查組。審查組根據適航管理程序AP—21—04的要求和質量保證系統評審要求,對申請人提供的質量保證手冊及有關文件和程序,以及生產現場的設施和設備進行審查,審查組提出審查意見,召開生產許可審定委員會或審查組會議,作出審查結論。並任命主管檢查員,批准質量保證手冊及有關的文件和程序,對申請人頒發生產許可證及許可生產項目單。生產許可證持有人若要更改生產許可證及許可生產項目單中的內容,以增加或減少生產產品的型號或型別,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方式向適航部門申請。
生產許可證不允許轉讓。生產許可證持有人可以延伸其生產設施至其他地方,但必須經適航部門批准。
生產許可證持有人無需向適航部門進一步證明即可獲得民用直升機的適航證。但是適航部門有權檢查民用直升機是否符合批準的型號設計並處於安全可用狀態。
3.民用直升機適航審定
適航審定是繼型號合格審定和生產許可審定之後,保證民用直升機可安全投入使用的最後一次審定。根據「民用航空產品和零件合格審定的規定」即 CCAR—21部和「民用航空器適航證和特許飛行證的管理和頒發程序」即AP—21—05等法規性文件進行審定。審定合格的結果是發給適航證。申請適航證的直升機首先應具有國籍和登記標志。
適航證分為3類,即運輸類,用於商業性的客貨飛行;專業類,用於通用航空的專業飛行(如農業、林業、漁業、工業、海洋監測、環境監測、科學實驗、訓練、體育、游覽等);初級類,即1225kg重量以下的直升機在規定的限制條件下的農業、林業、環境監測、體育飛行等。
適航證的有效期從頒發或簽署之日起至下一年底為止。有效期滿、年檢後或重大修理、重大改裝後,適航證應再次簽署。為此申請人應向地區適航處或特別委任的適航代表組提交申請書及必要的技術資料。適航檢查員進行與上述相同的檢查後,對重大修理或重大改裝尚需進行驗證性試飛,經地區適航處或特別委任的適航代表組負責人審准確認直升機符合適航要求後,在原適航證上再次簽署。
持證人必須按適航證上規定的使用范圍和使用限制使用該直升機。若直升機進行了規定的使用范圍以外的飛行,或未按批準的維修方案進行充分的維護和修理,或維修改裝工作違反了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或發生其他對安全有不利影響的情況,頒發或簽署適航證的部門有:權吊銷或暫停適航證。在適航證被吊銷、丟失或適航證使用范圍有更改的情況下,申請人可:提交申請書及說明性文件,並經適航檢查認為合格後,可由適航司重新頒發適航證。
對於尚未具備有效適航證的直升機可取得特許飛行證。特許飛行證分為三類,第一類用於研究與發展、驗證性飛行、機組訓練、表演、市場調查、體育等;第二類用於修理、改裝、維護或封存的直升機試飛或調機飛行、交付或出口的調機飛行,及直升機撤離發生危險的地區;第三類用於1987年5月31日以前研製的並經國家正式技術鑒定的直升機。
申請人申請特許飛行證時,按不同類別分別向適航司或地區適航處提交申請書,使用限制建議、製造人的製造符合性證明,以及申請人經檢查能夠安全飛行的證明。經適航檢查後分別由適航司或地區適航處頒發各類特許飛行證。
(二)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適航管理
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適航管理實質是對直升機在使用中的安全狀況和維修兩方面的控制,他必須遵循有關的適航管理規章。目前已頒布生效的有《民用航空器維修許可審定的規定》 即CCAR—145部,《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合格審定的規定》即CCAR—65部,以及《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即CCAR—117部等,這些規章均適用於民用直升機的持續適航管理工作,也是其法定依據。
1.直升機持續適航管理工作的部門及責任
(1)適航管理部門
主要責任是對直升機使用過程中的適航性進行評估。為保證直升機適航,該部門必須對直升機的維修單位資格、維修人員資格以及直升機的技術狀態進行管理。
(2)直升機設計和製造部門
主要責任是及時收集和分析宜升機在使用中發生的重大故障和問題,並提出糾正措施。必要時編發技術通告,以便對直升機進行檢查、改裝或修理,以保證直升機的持續適航證。
(3)直升機使用和維修部門
直升機的使用和維修部門承擔著保持直升機持續適航性的直接責任,是保障營運安全的主要部門。這些部門必須具有完備的維修設施、設備和器材,合格的維修人員和維修管理人員,完整的並現行有效的直升機維修工作程序。
2.直升機持續適航的信息管理
建立適航信息網,不斷收集直升機適航動態變化的信息,然後進行可靠性分析工作,對重大問題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才能確保直升機的持續適航性。
目前我國航空器適航信息網的結構組成為三級。『級信息站是全網的中心,設在北京,由適航司承辦;二級信息站是全網的中間環節,由各地區適航處承辦;三級信息站是全網的基礎,由各航空器使用和維修單位承辦。直升機的適航信息亦是由以上三個信息站進行管理的。
3.以可靠性為中心的維修管理
以可靠性為中心的維修管理是依照直升機使用人的經營政策,其中包括質量、維修工程管理等政策來制定的長遠和近期的維修質量目標,並定期對所完成的工作進行評估。一般來說,直升機使用人和維修單位的主要監控管理的項目是:
(1)飛行可靠性方面有中斷飛行率、空中停車率、非計劃換發率、主要附件非計劃拆換率等;
(2)計劃可靠性方面為因技術或維修原因的延誤、取消等,即出勤可靠度;
(3)可維護性方面為故障報告率、逾期維修項目等;
(4)部件供給能力方面為消耗件的供給率,部件供給周轉率等;
(5)舒適性方面為客艙飛行事件報告率,服務設施,內外表面狀況等。
可靠性維修管理與適航信息網有密切的關系。直升機的適航信息網是開展適航信息管理的基礎,而直升機的可靠性維修管理正是通過不斷收集直升機的適航動態的信息,開展可靠性分析,並對帶有普遍性的重大問題採取有效的糾正措施,從而使可靠性的維修管理得以改進和提高,以確保直升機的持續適航性。
(三)民用直升機進出口產品的適航管理
出口產品分為三類, I類是已具有型號合格證的直升機、發動機,其整機出口適航批准書的形式是出口適航證。 II類指其破損會危及I類安全的主要部件,如機身起落架以及具有民航局頒布的技術標准規定的材料、零部件和機載設備。其形式是出口適航批准書。除I、H類以外的均為m類,其形式是出口適航標簽或標記。以下主要介紹I類產品。其出口產品的製造人必須持有生產許可證或經批準的生產檢驗系統。出口人應向民航局提交申請,並提交滿足進口國適航當局特殊要求的說明,在不滿足的情況下應同時提交進口國適航當局的認可聲明。對於僅依據型號合格證製造的,或根據生產許可證製造的新的直升機、發動機,其出口適航證的檢查內容和程序與本國適航證的相同。對於舊的直升機、發動機,包括外國製造的,必須提交適航證,國籍登記證原件,進行規定的年檢,並確認完成了規定的年檢才能頒發出口適航證。出口適航證上不規定有效期。出口人應向進口國適航當局提供出口產品正常運行所需的一切資料。
直升機、發動機或機載設備是否能出口,除了要持有出口適航證外,還要考慮進口國一方。例如美國,FAA規定必須先獲得美國頒發的設計批准證件。目前我國僅在1987年就MD—82型機在中國生產製造簽訂過一個有限的協定,尚未擴展到直升機方面,因此目前我國直升機、發動機或機載設備打入美國是不可能的。至於亞洲或中東、非洲地區,很多發展中國家尚未建立適航部門與規章,打入這些地區僅是貿易競爭問題。
進口直升機、發動機及機載設備必須根據AP—21—01規定,由民航局進行型號合格審定。審定合格後頒發型號認可證,並通過民航局的適航檢查,方可取得民航局頒發的適航證。申請由擬向中國出口的外國廠商向民航局提出,同時提交出口國適航當局進行型號合格審定時所依據的適航標准、專用條件和豁免條款,型號合格證及數據單和符合性檢查項目單,生產許可證或同等效力的生產批准文件,出口國適航當局的各種審定備忘錄或會議記錄的清單,以及按AP—21—01規定的技術資料。在確認產品設計所依據的標准與中國的適航標准等效,產品設計完全符合規定的標准或專用條件,各種技術文件完備有效時,頒發型認可證。
型號認可證頒發後,對每一架進口的新直升機,申請者尚須提交出口國適航當局頒發的現行有效的出口適航證等共8項文件。對每一架進口的使用過的直升機,還需增加履歷本、維護方案、零部件使用和儲存時限、改裝清單等,經民航局檢查合格後,才能頒發適航證。
對每一架進口的使用過的直升機,民航局還將派人對該機進行檢查,必要時,民航局有權要求申請者對直升機進行試飛。
H. 國家關於無人機及航天飛行器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七條至第十一條規定。
第七條 民用航空的空中交通管制空域分為塔台管制區、進近管制區和區域管制區。
塔台管制區一般包括起落航線、儀表進近程序航線、第一等待高度層及其以下的空間和機場機動區。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進近管制區是塔台管制區與區域管制區的連接部分,是機場管制區域除塔台管制區外的空間,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區域管制區是在我國領空范圍內,7000米(含)以上的空間劃分若干高空管制區,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劃分若干中低空管制區,各區域管制區的具體范圍由民航局規定。
第八條 機場管制區域通常是以機場基準點為中心,水平半徑50公里,垂直高度7000米(不含)以下的空間。設置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的機場,還包括空中走廊或者進出點以內的部分。其具體范圍在機場使用細則內規定。
第九條 高度6000米(不含)至7000米(不含)之間是高空與中低空管制區的轉換空間,屬於中低空管制區的管制范圍。高空管制室指示航空器進入轉換空間前,必須商得有關中低空管制室的許可;中低空管制室在使用轉換空間前,應當通報有關的高空管制室。
第十條 空中交通管制區的管制工作分別由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塔台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務報告室(以下簡稱報告室)、進近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進近管制室)和區域空中交通管制室(以下簡稱區域管制室)負責施行。民航局和民航地區管理局的調度室,分別負責
監督、檢查、協調全國和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組織與實施工作。
塔台管制室設管制塔台和起飛線塔台,飛行繁忙的機場還應當設場面管制。
進近管制室可以作為一個獨立的單位設立,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和塔台管制室合為一個單位。
區域管制室設高空和中低空管制室,根據飛行繁忙程度,亦可以合為一個管制室。
第十一條 管制單位的職責是對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管制、飛行情報和告警服務。
(一)塔台管制室:負責塔台管制區內航空器的開車、滑行、起飛、著陸和與其有關的機動飛行的管制工作。
飛行繁忙的塔台管制室,應當設立機場自動情報服務,提供航空器起飛、著陸條件等飛行情報。被授權擔任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的塔台管制室,還應當提供進近和部分區域管制工作。
(二)報告室:負責審理進、離本機場的航空器飛行預報、申報飛行計劃,辦理航空器離場手續,向有關管制室和單位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掌握和通報本機場的開放與關閉情況。
(三)進近管制室:負責一個或者幾個機場的航空器進、離場的管制工作。
(四)區域管制室:負責本管制區內的航空器飛行管制工作。中低空區域管制室還受理本管制區內通用航空的飛行申請,並負責管制工作。受理本管制區內在非民用機場起飛、著陸,而航線由民用航空部門保障的飛行申請,並負責管制工作和向有關管制室通報飛行預報和動態。
(五)民航地區管理局調度室(以下簡稱管調):負責監督和檢查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協調本地區管理局內管制室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
控制本地區管理局內的飛行流量,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專機飛行,掌握重要客人、邊境地區、科學試驗和特殊任務的飛行。
(六)民航局總調度室(以下簡稱總調):負責監督、檢查全國的國際、外國航空器的飛行和跨地區管理局的高空干線飛行,協調地區管理局之間和管制與航空公司航務部門之間的組織與實施飛行工作;
控制全國的飛行流量,組織、承辦和掌握專機飛行,處理特殊情況下的飛行,承辦國內非固定干線上的不定期飛行和外國航空器非航班的飛行申請。
(8)直升機法規擴展閱讀
空中交通管制可分為:
一般空中交通管制,適用於整個國土上空;特別空中交通管制,適合於邊境地區、通過國界的空中走廊和某些特殊地區上空;
臨時空中交通管制,適合於演習、飛行檢閱和航天器發射場區上空;地方空中交通管制,適合於某些地方航線和經過該地區航線的管制。
為了維持飛行秩序,保證飛行安全,空中交通管制部門要劃定航線、規定各類飛機在空中相撞或與地面障礙物(如山頭、高層建築物等)相撞等事故發生。
飛機從起飛到降落,一直處在空中交通管制之下,嚴格按預定時間、航線、高度、速度飛行,受機場空域管制中心、沿途航路管制中心和終點機場空域管制中心的指揮與調度。
I. 軍用直升飛機改民用違反了什麼國際法則
軍用直升飛機改版民用並不違反什麼國際法規。只是有的飛機是從外國購進,在購買中有嚴格的限制條件。如不得改作軍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