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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批判

發布時間: 2021-02-21 15:48:38

Ⅰ 什麼是消極政府

無政府主義是一系列政治哲學思想,包含了眾多哲學體系和社會運動實踐。它的基本立場是反對包括政府在內的一切統治和權威,提倡個體之間的自助關系,關注個體的自由和平等;它的政治訴求是消除政府以及社會上或經濟上的任何獨裁統治關系。

像其他政治哲學思想一樣,無政府主義包含不同的分支和流派。

按照無政府主義的基本理念,人類社會存在數千年的等級制度是不合理的。

任何權威機構和個人,譬如政府、教會、政治首腦,都沒有必要存在,而且他們的存在阻礙著人類進步。在等級制度下出現的權威和精英們擁有權力,而權力具有天生的腐敗性質,擁有權力的人會關注於如何維持擴展自身獲得的權力,而非被此權力影響和統治的人的利益。作為典型等級制度中權威機構的政府,會擁有替其屬民作出裁決的權力,這就意味著個人的自由被無限的縮減。同時,大部分人在服從和期望由權威和精英組成的政府的選擇,而失去自我思考的能力和自我選擇的權力。

無政府主義相信人類群體在各個方面具備自助結合和合作的能力,所以相信社會不需要統治者和集權制度,人們可以通過互相協作各自的權力構成社會制度和社會結構,構成自願互助關系;此時權力不是等級制度的,而是網狀結構的,被自主結合的社群和個人所共有。

無政府主義的社會運動希望建立自願相互作用的社會關系代替中央集權的政治經濟結構。這些哲學用「無政府制」指代一個基於個體自願相互作用的社會,且每個個體都有自由(特指政治自由)。哲學上的無政府主義思想並不提倡混亂和社會失范,「無政府制」在這里被用來指代一種人類故意確立並保持的社會關系。

通常無政府主義被認為是消極的,因為它反對被強迫加諸自身的權力,反對現行權威。但它仍然可以作為一種積極的視角說明一個無政府和無權威的社會將怎樣運行。無政府主義政治哲學體系有相當可觀的變種,它們在某些領域觀點相異,比如是否使用暴力實現無政府主義,應該用什麼樣的經濟體制,是否反對社會等級和不平等財富分配存在,工業制度和環境孰輕孰重,無政府主義者應該是什麼社會定位。這中間的分歧之大使歷史上一些特定流派的無政府主義者否認其它一些他們不贊同的流派是無政府主義。

在有記錄的歷史之前的狩獵時代,人類主要自發的以大家庭的形式聚居。沒有所謂政府和國家,只有小規模的財富積累和勞動分工,也沒有法令和統治者。這被叫做「原始無政府狀態」。

一些無政府主義者把古代中國的道教作為最早出現的無政府主義的思想來源。同樣,無政府主義傾向也可以溯源至古代希臘哲學家的觀點,比如齊諾,斯多葛派哲學創始人,還有阿瑞斯提普斯,他說智者不應該為政府放棄自己的自由。之後的社會運動參與者包括包括12世紀的Stregheria、中世紀的自由人、再洗禮派教徒、掘地者和Ranter,也都被認為是無政府主義者。

最早的「無政府」的使用出現在埃斯庫羅斯的戲劇《七雄大戰底比斯》,前467年。其中,安提歌尼公主的哥哥坡利內西參與攻打底比斯,統治者因此禁止埋葬坡利內西的屍體作為懲罰,安提歌尼公開拒絕接受禁令,說「就算沒有別人來,我也要自己埋葬他,並獨自承擔埋葬我的親兄弟所帶來的危險。對這種挑釁對抗城市統治者的無政府行為,我並不羞恥(ekhous apiston tênd anarkhian polei)。」

古希臘也被西方認為是首創了作為哲學思想的無政府主義,斯多葛派哲學家齊諾作出了這一貢獻,他被克魯泡特金稱為「古希臘最好的無政府主義詮釋者」。按克魯泡特金的總結,齊諾「批判了國家萬能、干涉和管制,並提出了個人的道德法則的重要」。在希臘哲學體系之內,齊諾無政府自由社群的主張和政府論相對,後者的代表性表述為柏拉圖共和政體和烏托邦。齊諾提出盡管人有自衛本能,這讓人變得利己主義,自然也相應的賦予了人類另一本能-社會性。像一些現代無政府主義者一樣,他相信如果人們按照本能行事,就不需要法律、法院或是警察,不需要寺廟和公共偶像崇拜,也不用錢(贈品經濟代替交換)。年代久遠,我們只是通過引文支離破碎地了解齊諾的信仰。

16世紀歐洲的再洗禮派教徒往往被認為是現代無政府主義的宗教先驅。羅素在《西方哲學史》中說再洗禮派教徒「批判所有的法律,他們認為所有好人都被聖靈指引……以這個前提他們到達了共產主義……」。小說《Q》則描述了這一活動及其革命性的意識形態。[[1548 年]],埃蒂安·德拉博埃蒂寫了The Politics of Obedience: The Discourse of Voluntary Servitude,一篇探究人們服從統治者的文章。17世紀,掘地者中的Gerrard Winstanley則出版了一個小冊子,提倡公社所有制、以小塊耕地為單位的社會組織和經濟組織,它也被認為是現代無政府主義的先驅。

第一篇明確提出沒有政府的文章是埃德蒙·伯克的《為自然社會而辯護》(1756年),他還匿名寫過其他一些文章,但他聲稱那都是諷刺文學。盡管如此,一些學者懷疑懷疑伯克的聲明是由於詳盡論述的論點和文章的嚴肅性。1793年 威廉·戈德溫出版了《對政治正義的評論》,其中他借批評政府發表他的自由社會的觀點。有些人認為這是首次無政府主義論述,把戈德溫稱作「無政府哲學的創立者」[1]。除了出於個人在面對外來侵犯時會自發聯合,戈德溫反對其它任何有組織的個人勞動合作,認為這會妨礙善行,他甚至反對管弦樂團。他是早期的自由主義支持者,支持個人私有產權,並定義它為一種「帝權,使每個人有通過勤勞獲取產出的資格」。皮埃爾-約瑟夫·普魯東,《什麼是財產?》的作者,在1840年成為第一個自稱「無政府主義者」的人。他反對集體主義支持私有產權和基於勞動交換的市場經濟。盡管普魯東被廣泛認為是個人無政府主義者,他不求消滅政府,只希望政府最小化:「……警察制度、可改進的和壓力的官僚作風、課稅等等要被減至最少……」。約書亞·沃倫,一個和普魯東同時代的人,創造了和普魯東哲學本質相同的個人主義哲學,但他反對政府的存在。他一直來著述和實踐基於勞動價值論的經濟體系,並建立了一套以「勞動幣」為媒介的流通系統,後來普魯東提出一種相近的經濟體制,並稱為互助主義。很多人認為沃倫在1833年開始建立和編輯期刊,稱作《和平革命者》,這是第一個無政府主義期刊。沃倫開創了美國個人無政府主義的傳統,普魯東由於之後對本傑明·塔克的影響也很有影響力。

個人主義者,更多的從馬克斯·斯特納的著作獲取養分,要求對個人自由的最大限度尊重。當有些個人主義者試圖用自然法則來評判個人主義,斯特納的「利己主義」堅持自利是評判事物的唯一標准。美國個人無政府主義堅定的支持個人主權、私有制和市場經濟;盡管他們反對僱主減薪增加利益、利益驅動,而且最反對買賣租售無人居住和未被使用過的土地。

自由主義者經常被君主制主義者認為是「無政府主義者」,盡管他們不要求取消國家,他們還是在宣傳一個最小化的政府、個人權力和人們評判政府的責任,這都是以無政府主義思想為根基的。弗雷德里克·巴斯夏的《法律》(1849年)是一個反中央經濟統治的自由主義小冊子,可以作為一個很好的例子。一個明顯無的政府資本主義先驅是古斯塔夫-德·莫利納里,他在《社會產品》中寫了一篇關於私人防禦機構的段落。這是第一次對解決無政府狀態下安全問題的嘗試,之前的思想家普遍認為無政府狀態會使人性迅速改變,他們聲稱有個人公正就足夠了,還有的簡單帶過不提。在美國,無政府主義思想曾通過亨利·大衛·梭羅(不合作主義)、約書亞·沃倫和本傑明·塔克的聲音表達出來。塔克類的個人無政府主義者受赫伯特·斯賓塞和馬克斯·斯特納影響較深。

19世紀,無政府集體主義者理論家們,像米克海爾·亞力山德羅維奇·巴枯寧,和無政府共產主義者,像彼得·克魯泡特金,像馬克思主義者一樣都批判資本主義,無政府注意用對政府的批評構建對資本主義的批評,強調社會環境中用公社形式保存個人自由的重要性,指出工人用於生產創造的自我管理的機構的重要作用。國際工人聯盟(IWA)在成立時是一個社會主義者團體的聯盟,包括無政府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者。兩者的共同目標是消除國家的存在,共同的政治敵人是保守派和右翼勢力。但兩者相互批評,天生的分歧終於具體演化為代表無政府主義思想的米克海爾·巴枯寧和卡爾·馬克思本人的爭議。馬克思希望用等級結構來管理這個組織,選舉產生領導。巴枯寧憎惡這個想法,預測如果一個在馬克思旗下的革命黨革命成功,他們會和他們反抗的統治階級一樣糟。盡管如此,米克海爾·巴枯寧還是看到了無產階級反抗壓迫推翻統治階級的需要,他預測在將來的革命時期民主的工人委員會會出現並完成他們的任務。在1872年,第一國際中沖突達到頂點,馬克思主義者靠人數優勢在海牙大會 (1872)投票逐出了巴枯寧和巴枯寧主義者。這通常被認為是無政府主義者和馬克思主義者之間沖突的由來。

普魯東和巴枯寧在一些場合表達了不被大多數後來的無政府主義者接受的看法。普魯東有些男性沙文主義傾向並反猶, 巴枯寧終身認為猶太人是統治階級的重要組成部分,稱猶太人為 「有機的集體寄生物」。 許多後來的無政府主義者會忽視此類父權和種族主義的論調,只從兩人那裡總結他們認為真正有價值的東西。

彼得·克魯泡特金的無政府共產主義是他由《進化論》發展而來的理論,他認為進化中互助比競爭更基礎、更重要,高級的物種因為具有更高的互助性而所以高級,他把這些理論在1897年寫成一本《互助:進化要素》的書。

一些當時的革命者鼓勵使用暴力,比如製造爆炸、暗殺國家元首,來實現無政府主義。然而,這些行為被許多無政府主義者視為了適為其反或者無效的。

在那19世紀晚期,無政府工團主義作為工業化形式的「自由共產主義」發展壯大,強調工人行動,尤其是總罷工,作為達成無政府主義的總策略,而且提出建立「保障老年人的社會」。

Ⅱ 求一篇介紹德國二戰後政治體系的論文,好的可加分,在線等謝謝!!!!!!!!!!!!!

德國政治教育目標屬性和績效政治教學論文

論文關鍵詞:德國; 政治教育; 目標; 績效
論文摘要:當代德國政治教育有深刻的社會歷史背景,它以資本主義國家的「政治認同」為基本目標,為其「政治合法性」進行辯證。它以清除納粹思想和宣揚資產階級民主觀念為使命,並且基於自身的政治屬性而被作為國家的政治資源加以建設,在實踐中取得了較高的政治績效。

德國政治教育,曾經歷了封建君主專制的第二帝國時期的「國民教育」(Staatbürgerliche Erziehung)、資產階級魏瑪共和國時期的「基於國家和民族的政治教育」(Staat und Volk Bezugspunkte politische Bilng)、納粹統治的第三帝國時期的「政治教化」(Politische Erziehung)等歷史形態。二戰以後,鑒於聯邦德國政府揭露並深刻反省納粹統治的黑暗歷史,幫助德國民眾樹立正確的「二戰史觀」的需要,建立、完善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政體的需要,以及鏟除政治極端主義,按照資產階級的政治理念培養教育青年一代,增強民眾參與政治合作的熱情和能力的需要,把政治教育作為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方面進行了精心設置,逐步構建了比較完善的政治教育理論與實踐體系。它們在戰後德國政治、經濟發展,民族統一和社會轉型過程中發揮了獨特的重要作用。
在當代,政治教育既是當代德國聯邦議會、政府政治文明建設與社會治理的重要途徑,也是一項基本的政府職能。以政府行政主導實施的德國政治教育,是對納粹統治的批判和對魏瑪共和國政治教育的揚棄與繼承基礎上的民主教育工作。當代德國政治教育在本質上屬於資產階級意識形態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與德國資產階級的政治利益、政治制度和政治思想緊緊契合。也基於此,政治教育被納入德國資本主義政治體系和政府的公共職能之中,並從國家政治資源的高度進行建設。

一、 德國政治教育的政治目標
德國政治教育有其深刻的社會歷史背景。聯邦德國建立之初,「根據納粹獨裁統治的歷史,聯邦政府和社會需要履行一項特殊的任務,那就是促進以民主、寬容和多元化為基礎的政治覺悟的發展。」基於此,西德政府在1952年建立了「聯邦政治教育中心」(Bundeszentrale für politische Bilng),標志著獨立自主的政治教育工作在德國正式啟動。從本質上看,聯邦政治教育中心及其所領導實施的政治教育工作,歸根結底是要解決一個「政治認同」問題。「政治認同」的提高,有助於增強政治體系的「合法性」,進而增強民眾的政治信賴感和政治責任感,有利於政治秩序的穩定。政治教育作為重要的意識形態形式,是一種政治認同的「意識性資源」。「正是由於意識形態在人們與本國執政政治權力之間起著連結點與橋梁的作用,才使意識形態成為了政治認同的理性基礎」。德國政治教育的任務就是為了在德國社會中構築這種理性基礎,進而「在民眾中推廣民主意識,發揮聯邦德國人民的能動性,讓所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都能主動地、批判地參與到政治生活中去」。
以德國憲法為核心價值的政治教育,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促進民眾對德國資產階級的政治思想、政治權力和政治體制的「集體認同」,從而使整個政治體系取得「合法性」基礎。基於特殊的國家社會主義歷史、建國初期的現實困境和德國的地緣政治理想,這種認同又必須是建立在對納粹的全面反思和鏟除的基礎之上。因此,政治教育一方面要在社會政治思想領域繼續佔領時期的「非納粹化」運動,另一方面,還要使德國民眾在內心深處接受、認同現存民主政治體系。也就是說,幫助民眾樹立正確的「納粹史觀」尤其是「二戰史觀」與資本主義民主觀,是新的社會條件下德國政治教育所面臨的兩大歷史任務。這既是實現德國的地緣政治理想,推行歐洲一體化外交時取信於國際社會的需要,又是建立、完善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政體,鏟除政治極端主義,按照資產階級的政治理念培養教育青年一代的必然要求。
在德國各類學校,政治教育的基本目標,是通過各種教育手段,促進青少年以政治認知發展為基礎的政治品格的形成,並能夠有效參與社會政治生活,最終完成自身的政治社會化。「政治認知」和「政治參與」作為德國學校政治教育的兩個關鍵詞,既是青少年政治社會化的實現基礎,又是主要的實現途徑。其中,政治認知又是政治參與的根基,有效的政治參與必須以充分的政治認知發展為前提。
在青少年政治認知發展的過程中,德國政治教育理論不僅重視各種政治知識的教授,更加強調政治技能的培養,注重的是傳授知識與發展能力的統一。因為青少年只有具備了完備的政治知識和政治技能,才能為將來進行政治判斷、從事政治活動、選擇適當的政治行為奠定基礎。在個體政治認知能力的發展過程中,現代教育學、心理學的相關理論,受到重視。德國古典人文主義傳統「教育觀」、「修養觀」對學校政治教育的教學理念、實踐也同樣影響重大。政治認知的目的在於政治能力的提升,在於政治品質的形成,因此,它注重學生的自我修養和知識的內化。而這又需要學生依靠社會政治實踐的體驗,即所謂「知行合一」。
德國學校政治認知教育的目標是使學生有能力和熱情參與社會政治。德國政治教育理論認為,政治參與是公民接受和認同政治體系及其政治文化的重要參量。在聯邦德國成立的最初十幾年裡,苦澀的歷史傳統的慣性使得德國民眾對政治體系的取向相對被動,屬於臣民取向而非參與者取向。這既影響到新生的政治體系的合法性,又影響德國民眾的政治忠誠。因此,政治參與不僅僅是德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成為政治教育的必然要求。「公民政治參與的程度越高,政治體系對公民意願的反應就越敏感,這樣也就提高了公民對政治體系的一體化和認同感,直接促進了政治體系的穩定。」

二、 德國政治教育的政治屬性
源於盟國佔領軍政治「再教育」運動的當代德國政治教育工作,在20世紀60年代之後愈發受到聯邦議會和政府的重視。有關政治教育的理論探討和學術爭論日漸增多。這一時期風靡歐美的政治社會化理論,與德國社會實際相結合,成為德國政治教育的基本指導理論。在很多德語學術著作里,它都與政治教育密切聯系,甚至政治社會化概念本身就被等同於政治教育,二者經常交替使用。政治社會化在社會層面就是一個政治體系的政治文化永恆化的途徑,這需要對每一個社會成員進行持續性政治教育,以促使其完成「接受政治規范——認同政治體系——參與政治生活」的社會化過程。也就是說,政治社會化的最終目標集中在「廣泛政治認同基礎上的普遍政治參與」。
在政治社會化的進程中,相比英、美等國,德國政治教育更強調和重視發揮國家、政府的職責和作用。政治教育在德國被視作一種重要且特殊的政治資源,它雖然不像國家機構、政黨那樣帶有明顯的「物質」特徵,但卻具有較大的政治交換價值。通過政治教育,支撐德國政治體系的價值基礎(即德國憲法)才可能轉化為社會大眾政治認同的價值基礎。顯然,德國政治教育作為現實政治過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其實質不僅僅是一種教育行為,更是政治體系的一種政治行為。具有政治屬性的政治教育因而成為國家權力機構的政治資源。政治社會化的基礎就是國家對政治教育這種政治資源的合理配置。國家和政府政治教育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對這種政治資源進行精心的培育、開發、管理和分配。學校、政治教育專門機構、大眾傳媒、政治黨派甚至政府部門本身都是重要的政治教育資源,這些政治社會化的主要機構,在國家和政府的宏觀調控下,積極配合、協調作用,營造出和諧統一的政治文化環境,從而為取得廣泛的政治認同奠定基礎。自20世紀50年代之後,聯邦德國逐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政治教育國家資源體系,將政治教育作為國家政治資源和社會公共產品納入政府的整體規劃來建設,在全社會營造出縱橫交錯的政治教育資源網路,與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方面工作有機結合,成為社會治理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從而充分發揮其應有作用。該體系的主要構成元素包括各級議會、政府,各政治黨派、學校、社會組織等,它們在德國政治教育中擔當各自責任,發揮各自功能。形成了「聯邦議會總決策和總監督,聯邦政府組織和管理,學校主導實施,社會組織參與實施」的政治教育工作格局。
在戰後德國政治教育的國家體系中,內政部下屬機構聯邦政治教育中心居於核心地位,是具體工作的策劃、組織、實施和管理機構。它的工作直接受聯邦議會的管理和監督。聯邦議會對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監督權是由一個專門的管理委員會行使的。委員會的成員由議長根據各議會黨團的建議任命,通常由20位左右聯邦議員組成。管理委員會的權力和職責具體包括:一是監督聯邦政治教育中心在工作中的政治立場,以及是否違背「超黨派原則」(überparteilichkeit)。所謂超黨派原則是指政治教育中心的工作不能體現個別政黨的意志,以防止違背基本法的民主和多元化根本原則。需要指出的是,這種「超黨派原則」實際上具有很強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能超越個別黨派,卻不能超越其資產階級性質;二是對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重大事務進行決議,具體包括政治教育主題的確定、財政預算(包括制定和執行)、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報告等。其工作均不能違背管理委員會確立的方針政策。並且管理委員會有最終決議權。由此,聯邦議會就把持了德國政治教育的總決策權,掌控了德國政治教育全局。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主要工作職能包括:一是對各級各類學校政治教育工作做出規劃,為各類學校的政治教育制定統一的教學大綱和考試要求,並對政治教育教師進行培訓;二是組織政治教育領域的專家學者,編輯各類政治教育資料,為課堂政治教育教學提供參考,也免費提供給社會大眾;三是面向全社會、各階層民眾舉辦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政治教育活動,如時事講座、展覽、參觀旅行、主題節日、知識競賽等;四是研究政治教育領域的重要問題,緊密結合現實的政治和社會問題,對社會政治進程進行持續地調查和分析,開展政治教育的理論研究;五是以大量的各種形式的出版物為載體,向公眾提供政治信息,引導公眾樹立對於復雜政治領域的正確觀點和判斷,在政治教育職責中扮演著全體公民的信息傳播者的角色;建設並維護聯邦政治教育中心的網站,通過互聯網開展政治教育。 聯邦政治教育中心最重要的職能體現在其對德國政治教育資源建設和配置方面。它積極引導、鼓勵和支持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政治教育工作,以促進政治教育這一重要政治資源的培植與建設。通過成熟的社會化運作的手段,以行政契約的方式,委託社會非政府機構實施政治教育,並通過規章制度及合同條款的約束,達到對之進行監督和控制的目的,使其舉辦的政治教育活動不與國家的意識形態和政治教育的方針原則相違背,以實現政治教育的根本目標。通常,這些參與政治教育的社會機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各種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歷史遺跡等,免費向公眾開放,由國家給予財政支持和統一管理;另一類是作為政治教育主管部門認證的社會政治教育機構,包括各種注冊協會、學會、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對這些社會政治教育機構,有一套嚴格的管理制度。通常的程序是:一是由政治教育政府主管部門做出明文規定,明確想要承辦政治教育活動的社會機構所必須具備的各種「軟」、「硬」件條件,如人員素質、場地條件等,尤其對這些機構所承辦的政治教育活動的內容和主題的范圍做出明確的規定。二是由這些社會機構提出正式申請,申請時須遞交機構的章程、經濟狀況證明材料、機構主要領導成員名單,以及希望承擔的政治教育活動的內容、形式等。三是由主管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當通過審查後,撥付活動經費,並對承擔者所要舉辦的政治教育活動進行指導或建議,活動結束後進行效果評估。聯邦政治教育中心每年資助數百家社會機構申請承辦政治教育活動。德國政治教育工作卓有成效的關鍵在於構建了這種比較完善的政治教育國家資源體系,形成了「國家主導與政府行政指導下社會組織普遍協同和廣泛參與相結合」的政治教育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三、 德國政治教育的政治績效
在通過系統、持續的政治教育以促進德國社會和民眾的集體性政治認同上,經歷了一個由懷疑到接受再到認同的社會政治心理的轉型過程。二戰結束之初,在戰爭廢墟上建立起來的聯邦德國,面臨一系列政治、經濟、外交各方面的嚴重困難。盡管有以美國為首的西方盟國的大力扶持,這個新生的資產階級民主政權並未能從一開始就得到民眾的廣泛認同。這一點,在1963年出版的阿爾蒙德所著《公民文化:五個國家人民的政治態度和民主制度》一書中對德國公民的民意調查結果就可窺一斑:1959年僅有7%的德國人把象徵民主國家政權的基本法當作民族自豪之源。戰後初期的民意調查顯示當時德國人普遍對民主政治相當冷淡,對往昔的權威政治體制尚有眷戀。選民對民主程序缺乏了解也缺乏熱情,他們對政治仍抱著被動的臣民而非積極的公民態度。當時德國人對政黨和政治機構的態度是「接受式的、冷淡漠然、過分實用主義和玩世不恭。納粹思想殘余的根深蒂固、魏瑪共和國的前車之鑒、東西方冷戰夾縫中求生存的惡劣政治外交環境,再加上戰敗對德國經濟的毀滅性打擊,導致民眾普遍的不信任與政治冷漠。正是在這種情況下,以西德聯邦憲法為價值取向的政治教育,受到當局的高度重視,被賦予了重大歷史使命。鏟除納粹主義思想和構建民主政治文化是政治教育兩大最重要的政治任務。「清除」是「構築」的基礎,只有深入徹底地反思、清算納粹思想,才能發展如哈貝馬斯所說的「憲政愛國主義」的民主政治文化。而這種德國歷史上可望不可求的政治文化,恰恰是聯邦德國取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及民眾「集體認同」的思想基礎。
到20世紀70年代後期,德國新的民主政治制度已經明顯為普通公民所接受。當時的民意調查顯示民主政治文化已經在聯邦德國形成。同樣是對民主政治體制的態度問題,到1978年的認可度已經上升到31%,到1988年則為51%,而對基本法的支持率到1978年甚至達到了71%。同時,民眾對議會、政黨政制的高支持度,對聯邦議會選舉的高參與率也都體現了民主政治文化在德國的逐漸發展與成型。經過30年左右的時間,聯邦德國基本上解決了「政治認同」的問題,究其原因,固然少不了經濟的騰飛、政局的穩定和東西方對抗的歷史機緣,而以政治教育為重要途徑的政治文化建設也同樣功不可沒。
自20世紀90年代兩德統一以來,以「民主與寬容」為基本主題的政治教育,不僅對消除兩部分德國人意識形態上的分歧、實現兩部分德國真正意義上的統一做出了突出貢獻,同時為培養德國人民的「歐洲公民身份」意識、推動歐洲一體化進程也起到了重要作用。尤為重要的是,統一後聯邦政府更加重視政治教育工作,並以國家立法的形式將政治教育上升到前所未有的政治高度。這也體現出德國資產階級議會和政府為解決德意志民族沉重的歷史遺產,穩固其資產階級政體,對意識形態工作常抓不懈的政治現實。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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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誰能給我提供幾篇合同法的書評

。《合同法研究》共分四卷,前兩卷主要探討總則問題。本卷作為《合同法研究》的第一卷,主要涉及合同和合同法的概念,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內容與形式以及合同的效力,至於總則部分的其他重要內容,則見諸於第二卷。

《合同法》的頒布使學術研究有了歸依,而不至糾纏於一些抽象的他國法律問題之中,各說各話。法學作為與實踐密切相連的科學,必須經歷對法條的條分縷析,並以此為基礎建立了嚴密的概念體系之後,才談得上對其的批判。中國民法學起點較低,研究還很不深入,概念體系遠未臻精緻,因而建構重於解構。摒棄浮躁與好高騖遠的心態,踏踏實實的做一些闡釋、梳理的工作,是極為必要的,《合同法》的頒布為此提供了可能。但它也可能成為一種束縛,使學術研究變成法條釋義,止於通說,淺嘗輒止。所以如何在法條與理論之間找一個平衡點,使學術研究既有現實的針對性,又有理論的開拓性,「虛實相間」,就變得極為重要。

本書就是二者完美結合的典範,它並非是不分重點的條文闡釋,而是突出所分析問題的現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如其對合同調整對象的分析,既將行政合同拒之於「合同法」的門外,保證了合同法的純潔性,而不至成為大雜燴;又使合同的調整范圍不限於債權合同,從而擴大了其適用范圍,不至人為的留下漏洞。針對現實生活中大量的合同無效導致的無效率,倡導英美法的「合同法是創造財富的法律」的理念,提出了鼓勵交易的原則。此外,諸如格式條款、合同形式的分析都是極具現實針對性。可以說,其分析的過程,既是批判的過程,又是建構的過程。與現實性密切相連的是疑難性。利他合同在當事人間的效力如何,它有沒有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成立中的要約、承諾、合同形式實踐中也是問題多多,對此,作者都從合同法基本原理的角度進行了詳盡的分析,使人豁然開朗,如沐春分。本書還對合同法領域的前沿問題進行了分析,如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通訊以及電子技術的發展,出現了數據電文的合同形式甚至出現電子商務,對傳統合同法理論構成一定的沖擊;此外,合同義務的擴張,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交錯及相互滲透,第三人侵害債權與締約過失責任的發展,無不沖擊著既有的合同法體系。這些問題一直縈繞於作者的心中,作者對其的思考也一直沒有中斷,本書可謂是此前思考成果的一次總結。而現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三者之間又是密切聯系,密不可分的。

本書以《合同法》的體系框架為基礎,深入細致的研究了合同法總則相關部分幾乎所有的問題。合同法需要理論的抽象,但現階段更需要細致的分析、梳理。本書不論整體結構還是基本制度都以《合同法》的規定為基礎,因而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分析法學」的特徵。而在我看來,「分析法學」是法學科學化的前提,也是法學走向成熟的必經階段。當然,本書對各種原理、概念的分析並非平行用力,詳略不分,而是緊密關注現實中疑難問題、前沿問題進行細致的闡釋,其「細致化」、「深入化」是與現實性、疑難性以及前沿性密不可分的,也因而使本書具有極強的實務性。但作者並沒有將視野局限於現行法,而是從比較法的角度來批判的審視既有的制度,並提出自己的觀點。作者有深厚的大陸法系的知識背景,對英美法也有著獨到的體察,因而有著一般人所無可比擬的學術優勢。正是憑借著對兩大法系合同法的深入的了解,作者才能深刻把握合同法的發展趨勢,大膽借鑒英美法合同法、侵權法並列的做法,提出合同法從債法中相對獨立的主張,其觀點甚至對於民法典體系的建構都有積極的影響。其對締約過失責任、無權處分等問題的分析無不體現了這一點。

當然,在深入化分析的同時始終貫徹體系化的思考,在兩大法系以及法系內部均出現融合趨勢時,尤為困難。大陸法系為體,英美法系為用,似乎是我國民法學界的通常指導方法,但體用能否截然分開?大陸法系內部又有不同的子法系,如法國法與德國法就有很大的不同,我們又該以何者為體,何者為用?合同法與物權法、侵權法以及其他法學部門都有密切的聯系,如何使合同法具體制度能在體系化的考量中獲得合理性論證,都是橫亘在我們面前亟待解決的問題。因而締約過失責任、無權處分、附保護第三人作用的契約、第三人侵害債權等看似毫無關連的制度,也只有放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內才能獲得理解。王老師對合同法、物權法以及侵權法領域都有獨到的研究,也只有這樣才可能不至就事論事。但法學是一座恢宏的大廈,在學科劃分越來越細的今天,網路全書式的學者在現代社會已難尋覓。王老師作為國內民法的大家,雖集天賦與勤奮於一身,仍不敢有些許的驕傲與懈怠,因為他深知學海無涯。就像作者在前言里所說的,本書的出版意在總結以往的研究成果,以期能藉此與學界同仁與實務工作者進行交流探討,因而,它僅是合同法研究的階段性成果,而不是作者合同法研究的終結,我們有理由期待勤奮的王老師會在合同法領域取得更加豐碩的成果。

Ⅳ 合同在古代怎麼說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合同在國內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范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3: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和「協議」的概念區別
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麼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與「合意」的關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准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6、「合同」與「契約」的關系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編輯本段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現在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編輯本段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註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就是說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編輯本段類型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編輯本段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第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第四,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編輯本段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編輯本段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編輯本段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編輯本段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編輯本段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編輯本段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 第一,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第三,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二、合同解除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編輯本段合同管理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應採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並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可採取或制定貸款支付復核程序,實施有效的管理。 5.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後果。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採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編輯本段合同詐騙
1.偽造證件。行騙者偽造單位、偽造營業執照及各種許可證等,利用偽造證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 2.設餌釣魚,以緊俏物品為誘餌抓住對方急於發財的心理,許以高利,簽訂合同侵吞對方預付貨款; 3.利用聯營騙取投資。以聯營為名,打著優勢互補、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對方信任,簽訂聯營合同,騙取對方投資款; 4.欲擒故縱先予後取。以預付貨款或給付定金為誘餌,給對方一定甜頭,打消對方顧慮,達到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 5.惡意串通合演雙簧。兩個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事先串通,一買一賣,製造商品緊俏氣氛,以此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貨款 6.假痴不癲順手牽羊。以滯銷和積壓商品為目標,抓住對方急於推銷滯銷和積壓商品的心理,簽訂購銷合同,順手取之 7.偷梁換柱從中牟利。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貨物,然後將所騙貨物處理,以自己的劣質產品頂款,從中牟取暴利 8.金蟬脫殼人去樓空。詐騙者先以種種優惠條件打動對方,簽訂巨額合同,一旦貨物到手,隨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賣磨。自己沒貨,而把需方領到碼頭、貨場或倉庫,把他人之貨說成自己的貨,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詐騙對方的貨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資金少;假集體,真個體。以大牌欺騙對方,簽訂合同,謀取不義之財 11.以假亂真假戲真唱。雙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簽訂假標的合同。一方假戲真唱,借機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對方貨款;而被騙方只得自認倒霉; 12.招搖過市以勢欺人。詐騙者用董事長、總經理等顯赫身份,以豪華辦公場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謀取財物; 13.混水摸魚亂中取之。這類詐騙手法往往是借訂貨會、展覽會、博覽會等之機,利用會議期間人員復雜、時間倉促、不易審查的特點,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14.拋磚引玉沆瀣一氣。詐騙者以賄賂或女色打通關節,買通有關人員和領導,里應外合,狼狽為奸,損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盜名欺世。盜用他人公章、合同紙、有關證明憑證,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16.明火執仗強取豪奪。詐騙者通過簽訂合同,誘使對方送貨,一旦貨到需方,則以暴力相威脅,搶劫財物,手段極其惡劣; 17.非法轉讓坐收漁利。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點是一方利用種種手段,將工程承攬到手,然後,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18.設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潤為誘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中設置陷阱,造成對方違約,騙取保證金、抵押金、中介費等; 19.上樓抽梯環環相連。以轉讓專利、高新技術為名,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五包」合同,連續騙取對方轉讓費、中介費、培訓費、設備費等; 20.引狼入室禍及自己。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業考察不慎,盲目簽訂合同,外方詐騙者則採用種種手段,設置騙局,誘惑中方企業上鉤,詐騙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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