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執法存在的問題
A. 公安機關在社會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有哪些
(一)管理形勢日益嚴峻
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社會經歷了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兩次重大社會轉型,社會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越來越多的「單位人」脫離原單位或土地的束 縛,自由地融入社會,成為『『社會人」。同時,介於個人、群體與單位、國家之間的各種正式和 非正式的社會中介組織快速發展。由於「社會人」的獨立性、自主性、流動性和「社會組織」的民間性、自願性、有組織性,其產生和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地給社會治安帶來負面影響,突出地表現在流動人口及流竄犯罪突出,人口管理失控,治安防控隱患較大,社會沖突不斷增多,網路犯罪、有組織犯罪、暴力恐怖活動等新型犯罪形態層出不窮。面對新形勢、新問題,公安機關在如何有效加強對『『社會人』』和「社會組織」的管理,預防和控制「社會人」及「社會組 織」對社會治安的負面影響上,存在法律法規、機制建設、責任落實、執法保障等方面的漏洞和制約,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對策。
(二)管理主體定位模糊
長期以來,公安機關受「大公安』』思想的影響和束縛,充當了解決社會問題絕對主力軍的 角色,管理了許多不該管也管不好的事情。特別是「四有四必」的提出,更是不切實際地異化了公安機關的管理職責,基層所隊對社會公共事務「大包大攬」,非警務活動占據了基層民警日 常近一半以上的工作量,民警疲於應付,頗有怨言。少數職能部門從部門保護、趨權就利等因素考慮,對一些能夠收費、獲利的行業和社會公共事務,更是不願放棄管理權力,自斷財路。在傳 統統治型、控制型管理理念的支配下,公安機關包攬許多社會管理的決策權和執行權,不僅難以實現管理社會的良好願望,而且削弱了社會自治能力,壓抑了社會自身的創造活力。同時,不少地方黨委、政府對公安機關的職能定位不夠清晰、准確,往往採取行政干預、強制命令的方式,使公安機關承擔了較多應由政府其他部門和社會中介組織承擔的職能,如「禁犬」、「禁放」、計 劃生育、征地拆遷等工作,不僅造成公安機關越位、錯位管理,陷入「種了別人田,荒了自家 地」的尷尬局面,而且嚴重影響了警民關系,損害了公安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
(三)管理方式相對滯後
在管理中,有的管理方法簡單陳舊,只知道收費、審批、處罰;有的管理過程不夠透明,存在「暗箱操作」現象;有的管理程序繁瑣,環節多、限制多,把簡單的事情復雜化;有的對社 會管理面臨的新宿況、新問題研究不夠,應對措施不多;還有相當一部分公安機關的領導和民警仍然習慣於傳統的『『大呼隆」、突擊性、運動戰式的管理方式,對發現的問題,熱衷於搞大范 圍、大兵團作戰的專項斗爭或專項行動,「頭痛治頭,腳痛醫腳」,鮮有標本兼治的長效管理措 施。此外,很多地方公安機關的社會管理基礎依然十分薄弱,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落後,對一些 礎性的工作台賬,仍然沿用傳統的手工記載方式,基礎信息採集不及時,信息整理、研判水平低,信息利用率不高,社會管理「高本低效」的現象較為突出。
(四)管理機制運行不暢
從外部看,公安機關在社會管理中承擔了絕大部分管理職能,由於與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之缺乏及時有效的溝通渠道和協作機制,沒有形成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各部門齊抓共管,全社 會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格局,結果往往導致公安機關一家東奔西走、孤軍奮戰、管不勝管。從內 部看,公安機關自身的組織結構、警力配置、管理方式不夠科學合理,警種之間職能交叉、權責脫節,基層機關化傾向嚴重,集中導致了公安機關辦事效率和質量不高、公信力下降、警民關系 張等被動局面。此外,公安機關經費不足、警力有限、裝備落後、素質不高、人才匱乏等問題 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直接影響了社會管理的效果。面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所產生的社會利益主體、利益訴求多元化、民主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發展趨勢,這一現狀迫使公安機關必須進行由內及外的警務體制改革,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提供更多更好的社會服務產品,以滿足社會 各利益群體的不同需要。
B. 該派出所在執法過程中存在哪些問題
聯合執法中,聯合中一方有搜查權,搜查有存在違法違規的物品的房屋或庫房的權力,房專屋被搜查就屬是正常的。公安局在聯合執法之中,你問的答案當然是可以直接進入進行搜查,當事人有維護自己合法財物和權益不被侵害的權力和配合執法一方的義務。財產及人身未受到非法侵害的情況下,也反映不了什麼事情。如果人身及財產受到野蠻執法的侵害了,可以拿證據和有效證明材料去公安局申訴,或去人民法院起訴。但是你說的情況,基本上執法一方沒有什麼問題。申訴也是沒事找事。配合國家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是公民的義務,再說,對於執法一方的投訴沒有有力的、有效的證據是沒有用的。
C. 公安事件執法方面存在哪些問題
基層抄公安隊伍從主觀襲上講:一是缺乏艱苦奮斗精神,工作不求上進,對工作挑挑揀揀,不願到艱苦的地方去,總希望組織上予以照顧,工作不積極主動,缺乏責任感。二是特權思想嚴重,為民服務宗旨意識淡薄。主要表現在對群眾態度不熱情,對群眾的求助行政不積極,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動輒訓人耍態度,引起群眾的反感。三是松馳,組織觀念淡漠,缺乏自我約束,不遵守單位制度,遲到早退,我行我素。四是少數單位政令、警令不夠暢通,信息不夠靈通。五是在執法方面仍存在著行為規范,帶有隨意性的問題。
以上問題的存在,雖然只反映在極少數人身上,但影響大、危害深,嚴重損害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的威信,損害公安機關的執法形象,損害黨群關系和警民關系,敗壞公安機關的整體聲譽,如不痛下決心糾正,勢力影響到公安整體工作和隊伍的正規化建設,影響到公安機關的公正執法和整體形象。
D. 國家安全機關執法中存在哪些問題
國家安全機關是依法設立並代表國家掌管國家安全行政事務的機關,是我國國家機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是防範和打擊隱蔽敵人滲透破壞活動、在隱蔽戰線上保衛國家安全和利益的職能部門。
其主要職責是:掌管反間諜工作和其他有關國家安全工作;開展隱蔽戰線的斗爭,嚴密防範、打擊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堅持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專門機關與有關部門相結合的原則,大力開展國家安全教育,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國家安全意識,建立和加強反間諜的人民防線。
公檢法是公安局、檢察院、法院的簡稱,三者是政法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中,檢察院和法院是司法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上下級為領導關系,地方各級法院為監督關系。公安局是隸屬於公安部,是執法機關。
總而言之,「公檢法」即國家機關為公民執法的三大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