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勞動法律法規
Ⅰ 如果做人力工作,請問關於勞動關系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果做人力工作,請問關於勞動關系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很多,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於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27、《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3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於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於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於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92、《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Ⅱ 勞動合同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以及可以有哪些檢索
勞動合同會涉及到哪些法律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2008年9月1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1994年11月14日)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994年12月1日)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1994年12月3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年12月6日)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1994年12月14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1995年5月10日)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節選)(1995年8月4日)
最低工資規定(2004年1月20日)
集體合同規定(2004年1月2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2003年5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餘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2003年7月31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2005年5月25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關於開展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工作的意見(2006年8月17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2006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6年8月14日)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2008年9月18日)
Ⅲ 勞動法律有哪些 勞動法律法規有哪些勞動合同法關於
我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中規定了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版位的名稱、住所和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Ⅳ 企業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
企業用工方面的法律法規大全和企業用工有密切聯系的無非三部法律:
1,《勞動法》
勞動法(labour law),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密切聯系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總稱。它是資本主義發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部門;它是從民法中分離出來的法律部門;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部門。這些法律條文規管工會、僱主及雇員的關系,並保障各方面的權利及義務。
我國的勞動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最新立法為2008年的《勞動合同法》,需配合使用)
2,《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而制定的法律(參見該法第一條)。2007年6月29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合同法共分8章98條,包括:總則、勞動合同的訂立、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特別規定、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勞動合同法是規范勞動關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屬於社會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和規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於2007年12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Ⅳ 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你確定所有勞動用工法律法規都要嗎?好吧,都給你,希望你喜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法條釋義
處理舉報勞動違法行為規定
對《關於如何理解無效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法定退休年齡的規定
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工資集體協商實行辦法
關於「三八」國際婦女節放假工資如何支付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
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出境定居的歸僑眷職工享受一次性離職費問題的復函
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
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事實勞動關系解除是否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問題的復函
關於對用人單位無理阻擾勞動保障監察檢查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問題的復函
關於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
關於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幾個問題的通知
關於勞務派遣的最新規定
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予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
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復函
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
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關於職工工作時間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復函
關於轉發《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關於請解決勞動監察決定強制執行問題的函>的答復》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2014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集體合同規定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997)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勞動合同期限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復函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對再婚職工婚假問題的復函
勞動行政處罰若干規定
勞動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暫行規定
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企業民主管理規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2011)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勞務派遣暫行規定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
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未成年工特別保護規定
信訪條例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最低工資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Ⅵ 勞動仲裁依據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6)最新勞動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 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尚未建立工會的,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產生的代表依法申請仲裁。
第六條 發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並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三至五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第七條 代表人參加仲裁的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仲裁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八條 發生爭議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以及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歇業,不能承擔相關責任的,依法將其出資人、開辦單位或主管部門作為共同當事人。
第九條 勞動者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發生爭議,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應當將發包的組織和個人承包經營者作為當事人。
第十條 在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
(二)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勞動者的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
Ⅶ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
一、購物篇。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採用網路、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退貨,或要求經營者更換、修理、賣家應當承擔運費。
3、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支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二、家庭篇。
1、根據《婚姻法》,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已經婚前財產歸屬問題,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根據《婚姻法》,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胎兒享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民事權利。
5、根據《刑法》,虐待被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職場篇。
1、根據《勞動合同法》,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根據《勞動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出行篇。
1、根據《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乘船人遺失船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後,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補辦船票。
2、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船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鍾內通過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網站、廣播等方式,及時、准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車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Ⅷ 勞動人事法律法規大全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就業促進法》、《社會保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等等。
Ⅸ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9)最新勞動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