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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土地審批

發布時間: 2021-02-21 11:34:50

Ⅰ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二十五條建設佔用土地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市、縣人民政府對建設用地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徵收、統一開發、統一按項目供地。
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報批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下列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手續:
(一)用地面積二公頃以上的,屬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在依法批准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范圍內的,在南昌市八一廣場和南昌火車站規劃范圍內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批。
(二)用地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用地面積在二公頃以下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由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審批。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出讓方案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佔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批準的外,按本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市、縣人民政府按本條規定審批土地的有關資料,應當逐級報省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土地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包括菜地),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計算;
(二)徵收設區的市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九倍計算,徵收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鎮郊區的精養魚塘,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計算;
(三)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計算;
(四)徵收宅基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五倍計算;
(五)徵收荒山、荒地、荒灘及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計算。
第二十八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安置補助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徵收耕地,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耕地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一千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五至七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上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七至九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上三百三十三平方米以下的,按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九至十倍計算;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十五倍計算;
(二)徵收園地、非精養魚塘、水生地、林地、牧場等,按該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四至五倍計算,徵收精養魚塘按六至十倍計算;
(三)徵收其他土地,比照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二至四倍計算。
第二十九條徵收土地應當按下列規定付給被征地單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一)被徵收土地上的青苗補償費按實際損失補償,房屋、樹木等附著物作價賠償,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種,在公布征地方案後搶種的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准,按國家和省有關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村民小組的耕地全部被徵收的,農業戶口可以轉為非農業戶口;平均每人耕地二百平方米以下的,農業戶口可以按比例轉為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按《江西省徵收土地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單位和個人使用徵收的菜地或者精養魚塘的,應當繳納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但另外利用非耕地改造成精養魚塘,經土地主管部門會同農業、水產等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的,可以折抵同等面積的精養魚塘開發基金。凡繳納了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不再繳納耕地開墾費。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統一由市、縣土地主管部門收取,繳入同級財政,由市、縣財政部門將其中百分之五上繳省財政。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收取標准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南昌市每平方米不低於四十五元;
(二)其他設區的市每平方米二十一至二十六元;
(三)縣、不設區的市每平方米十五至二十四元。
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後,方可使用土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格不得低於依法評估確認的地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
第三十三條在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構築物,造成土地使用性質或者用途改變以及擴大土地使用范圍的,應當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到土地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並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該幅國有土地在城市規劃區內的,還應當先經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同意。
第三十四條依照國家規定標准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除按規定需要上繳中央財政外,其餘部分按省人民政府百分之二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十五,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百分之六十五的比例分成;設區的市城市規劃區內縣級人民政府的分成比例,除上繳中央和省財政以外的部分,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
非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分成比例,按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的臨時用地,由縣(不含區)土地主管部門批准,區內的臨時用地由設區的市土地主管部門批准。
佔用土地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的,或者佔用非耕地建磚瓦窯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按前款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土地使用者在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時,涉及土地復墾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執行。
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災後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期滿需要延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於期滿前兩個月內提出延期申請。
第三十六條開采地下礦產資源造成地面塌陷,開采者履行土地復墾義務後,無法達到復墾要求,屬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查、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作征地處理;屬國有土地的,開采者應當給原土地使用者適當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安排給開采者改造使用,也可以另行安排使用。復墾後,土地使用者應當及時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七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鄉(鎮)村建設用地應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審批許可權按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執行。其中佔用非耕地興修農田水利、修建農村道路,應當依照規劃,控制規模,由鄉級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條鄉鎮企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在省土地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用地標准范圍內。
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補償標準的低限執行。但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興辦的企業,用地補償標准參照徵收土地的補償標准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土地,應當對原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參照鄉鎮企業用地的補償標准減半執行。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使用的土地,調劑了相應的土地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除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全額補償外,其他補償費可以不予補償。
第三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非農業建設用地指標,制定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住宅用地總控制指標,個人建住宅納入計劃用地審批,分批進行。
農村村民建住宅,一般不準佔用耕地,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荒山、荒坡,按規劃集中用地,不得突破本鄉(鎮)和村的年度建設用地指標。
農村村民遷居後的原宅基地,應當限期退回集體。經批準的宅基地,兩年不建住宅的,原批准文件失效。
第四十條農村村民因建住宅需要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同意,村委會審查,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上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一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下列規定的限額內制定農村村民建住宅的用地面積標准:
(一)佔用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二)佔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一百二十平方米;
(三)因地形條件限制、居住分散而佔用荒山、荒坡的,每戶不得超過二百四十平方米。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凡地少人多的地方,住宅用地必須從嚴控制,標准就低不就高。人均住房佔地面積已經達到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最高用地面積標準的,不得批准佔地建住宅。
第四十二條城鎮非農業戶建住宅,應當使用國有土地。在城市(含建制鎮)規劃區內建單家獨院的住宅,必須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國有農、林、牧、漁場和墾殖場職工個人建住宅佔用本單位使用的土地,應當由本單位審核,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農用地轉用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後整理匯總,每年分批次報有農用地轉用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

Ⅱ 2018年江西省土地建房批地要多少錢一個平方

大概700
磚按240mmx115mmx53mm規格計算沏18牆每平方米牆面為97塊火磚97x當地價=磚價專;
鋼筋為每平米13公斤,筐屬架為15.5公斤每平米建築面積x當地價;
沏磚用水泥按單層160平米x3倍=540牆面連門頭梁再內每10平米牆用1.1包水泥;
沏磚細沙7方x當地價,沏磚可用沙漿王160平米建築面積2.5袋x45元,石渣及石粉19至22方x當地價,水泥425標10噸,筐架14噸。
沫灰才用石灰固計6方石灰膏。 還包括水電,機械,各個方面的預算成本

按照現行建築工程管理規范,應該是建材65%;人工30% ;其他雜費5%

估計的價格有點問題,即便是農村也是一樣的,現在影響最大的就

Ⅲ 我想請教一下,江西省建設土地許可證過期了1年,可以辦延期手續嗎憑建設土地許可證可以辦房屋產權證嗎

城鄉來規劃法中對建設用源地許可證有效期沒有明確,可查閱江西省城鄉規劃條例中明確有效期是一年「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一年內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批准用地文件;期滿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延續一次,期限不得超過一年。在規定的期限內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或者未獲得延續批準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失效。 」如果土地是買來的,應該有一個「國有土地出讓合同」那個才是取得土地的有效文件,你可以先去規劃建設部門將當年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的手續調出來看看有沒有這個合同,然後將資料拿去國土部門咨詢如何辦理土地證。
用地許可證不可以抵押,需要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後,再辦理施工許可證,可以去銀行辦理在建工程抵押,或是在房子造完拿到房產證後辦理抵押。

Ⅳ 江西省徵收老百姓的土地是怎樣一個政策

土地徵收的程序 第一步:發布征地通告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圍內發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征地范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准、安置途徑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第二步:征詢村民意見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所在的鄉鎮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內容征詢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根據村委會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分別處理並協調解決。對補償標准、安置途徑、補償方式有異議的,應告知被征地相對人有權提出聽證申請,並依法組織聽證。國土資源局應將村民對徵收土地的意見和聽證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三步: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會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實地調查被征土地的四至邊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積,地上附著物種類、數量、規格等,並由國土資源局現場填制調查表一式三份,由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和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共同確認無誤後簽字。國土資源局應將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的材料作為報批的必備材料歸檔上報。 第四步:擬訂「一書四方案」組卷上報審批 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征詢、聽證、調查、登記情況,按照審批機關對報批材料的要求擬訂「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土地方案。」並組卷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第五步: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 徵用土地公告的內容: 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征地補償標准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六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根據省或國務院徵用土地批准文件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在徵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村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並予以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被徵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提出。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第七步: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政府將徵求意見後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九步:土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步: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1、針對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政府徵用或徵收有集體土地的,必須支付有關補償費用,具體包括三大塊:土地補償費、安置費、青苗補償費。後兩項發到居民手中。
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針對住宅。村民原宅基地及上建築物可以參照一定標准(建房成本等)對地上建築物給與補償。

3、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如果未依法獲得補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然,你們也可以通過到上級政府上訪解決(集體上訪在中國比較有效)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幫助。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准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Ⅳ 江西省農村土地確權登記證何時發放到戶

根據江西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方案 贛府廳字〔2014〕60號內 要求,在2014年4月份啟容動確權登記工作,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確權登記頒證,2015年年底前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全面完成並檢查驗收。
如果你還沒土地確權收到登記證,建議咨詢當地政府或者國土部門,希望能幫到你。

Ⅵ 江西土地出讓金是什麼時候開始執行的

江西土地出讓金是2001年開始執行的
土地出讓金又稱土地使用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版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權》規定,具體的交稅細則如下:
1、大城市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在1.5元至30元之間。
2、中等城市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在1.2元至24元之間。
3、小城市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在0.9元至18元之間。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所交納的土地出讓金在0.6元至12元之間。
(6)江西土地審批擴展閱讀:
哪些土地可以免繳土地使用稅?

1、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2、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4、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6、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7、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Ⅶ 江西宜春農村土地農民建房審批惠農政策有哪些

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對全省扶持糧食生產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以及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機號〔2006〕154號)的要求,特製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抽查內容
(一)扶持糧食生產政策落實情況
1、種糧補貼面積核實程序是否到位。核實的補貼面積是否張榜;補貼面積是否與農民應補面積相符。
2、種糧補貼資金是否及時足額到位。補貼資金是否實行專戶管理,是否採取存摺方式給農民發放補貼,是否及時足額將補貼打入農民存摺。
3、農機具購置補貼能否及時、足額到位。各縣(市、區)執行農機購置補貼政策和國家規定的操作程序是否到位;購機對象確定是否堅持了「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並能否享受到省里規定的補貼資金;是否有亂收費現象;售後服務能否得到保證。
(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實情況
1、工作部署情況。《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農業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全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落實到戶工作意見的通知》,有無專項部署;《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的落實情況如何;二輪延包後續完善工作是否圓滿完成,比如機動地預留是否符合規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得到保障。
2、法律政策宣傳情況。農村工作幹部培訓情況,培訓面是多少;編印和發放法律、政策資料情況;直接面向農民的專項宣講活動情況;轄區農民對政策法律了解情況。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情況。是否按照2005年9月27日省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進行了部署,開展了試點和摸底等發動工作;目前權證換發面情況、新換發證書填寫情況。
4、承包合同的簽訂情況。二輪延包以來共簽訂多少承包合同,合同的到戶率為多少,合同內容填寫是否規范、完整。
5、土地流轉情況。土地流轉中是否堅持依法、自願、有償原則,有無鄉村組織包辦代替或截留流轉收益現象;集中連片流轉情況中,手續是否完備,有無強迫流轉現象。
6、土地承包糾紛調處情況。2005、2006年各發生赴市信訪量為多少、有什麼特點;信訪問題的結案率為多少,有哪些解決途徑、各佔多少;是否建有仲裁機構,是否開展了仲裁工作。
(三)減輕農民負擔政策落實情況
1、黨政領導的重視情況。是否真正建立了黨政領導負責制;近2年有否以政府的名義開專題會議布置過此項工作;是否以政府的名義下過專門的文件;領導是否調研過這方面內容。
2、法律政策宣傳情況。是否開展了培訓;是否編發了簡報。
3、涉農收費規范情況。涉農收費還有哪些,建房、義務教育、外出務工辦證等領域是否存在亂收費現象;是否存在公路集資現象;取消市、縣、鄉、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費項目的政策是否落實;農民的生產性費用是如何繳納的。
4、「一事一議」的運作情況。2005年、2006年的籌資籌勞總量分別為多少,涉及多少村、組、涉及多少人,程序如何。
5、農民負擔監督卡的發放情況。最近兩年是否發放過農民負擔監督卡。
6、「四項制度」的落實情況。涉農收費公示情況,公費學校義務教育一費制執行情況,村級組織和中小學公費訂閱報刊限額制執行情況,責任追究制執行情況。
7、2005、2006兩年村級轉移支付到位情況。
8、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情況。教師工資是否按時足額發放,中小學公用經費是否按省定標准落實到位,危房改造資金安排情況。
9、村級財務公開情況。是否做到了項目固定、地點固定、時間固定、表式統一,公開是否完整、及時、真實。
(四)農村困難群體生產生活安排情況
1、災民生活救濟情況。災民是否有飯吃、有衣穿,倒房戶是否有臨時住所;救災資金的管理、撥付、發放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做到了「公平、公開、公正」。
2、災區民房恢復重建情況。重建規劃制定情況,建房審批程序,是否實行了項目管理,建房進度如何。
3、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情況。五保供養資金落實到位情況,敬老院建設情況,五保對象的生活情況,是否實現了「應保盡保」。
4、農村低保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是否按規定落實了配套資金,實際到位情況;是否建立健全了專項資金運行機制,是否堅持了按時足額發放;農村低保管理是否堅持了三榜公布和縣級審批的管理運行機制,有關資料是否在縣(市、區)、鄉鎮、村建立了檔案。
5、農村醫療救助。是否按規定落實了配套資金;實際列支和使用情況。農村醫療救助的病種、報銷比例、最高限額和累計人數情況。農村醫療救助是否按規定進行申請和審批,有關資料是否建立了檔案。
二、抽查方式
全省共抽查7個設區市,每個設區市抽查2個縣(區),每個縣(區)抽查1個鄉(鎮),每個鄉(鎮)抽查2個村,每個村走訪10戶農戶。
具體抽查方式:第(一)方面、第(二)和第(三)方面以及第(四)方面內容分別查看鄉(鎮)財政所、經管站以及民政所的底冊、台帳等原始資料,然後進行隨機實地核實。

Ⅷ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的主要職責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省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起草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國土資源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政策,制定國土資源調查評價技術規范,擬訂國土資源開發利用標准。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組織編制省級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指導和審核市、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及其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省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省重大土地調查專項,指導市、縣(區)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承擔報省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八)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范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范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中央級和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業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采和污染
(十二)負責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指導應急處置。
(十三)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和省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
(十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訂對外合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參與開發工作,依法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六)負責涉及國土資源重大信訪案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全省國土資源系統的信訪工作。
(十七)承辦省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Ⅸ 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和《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罰款處罰的,罰款額為違法所得的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四十四條未經批准、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用地的數量,非法佔用土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罰款處罰的,按下列標准執行:
(一)佔用基本農田的,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二)佔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
(三)佔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
第四十五條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一條規定處以罰款處罰時,對沒有違法所得的,按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標准執行。
依照《土地管理法》沒收國有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法處理;沒收集體土地上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其土地使用權隨同地上建築物轉移的,應當依法辦理集體土地徵用或者使用手續。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依照國家《土地管理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擅自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由土地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批准手續;逾期不辦理批准手續的,責令其停止開發和使用。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批准減免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或者低於依法評估確認的地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批准文件和合同無效,由上一級土地主管部門追繳國家應得的土地收益,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耕地開墾費,菜地、精養魚塘開發基金,土地復墾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未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的;
(二)未按耕地開墾項目撥付耕地開墾資金的;
(三)未按計劃和要求進行耕地開墾、土地復墾的。
第五十條偽造、倒賣、非法印製土地證書的,由土地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土地證書,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農村村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土地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五十二條依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必要時可以對其違法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依法強制拆除。
第五十三條拒絕、阻礙土地主管部門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無權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採取化整為零等手段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批准佔用、徵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無效,對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徵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Ⅹ 江西省土地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是在原省土地管理局和省地質礦產廳基礎上新組建專的省政屬府組成部門,主管全省國土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江西省國土資源豐富,全省土地總面積16694655公頃,居華東六省一市首位。到2000年底,全省共發現各類有用礦產160種,礦產地5000多處,其中已探明儲量的有101種,保有儲量居全國前十位的礦產有51種,其中居第一位的有銅、銀等10種,居第二位的有鎢、金等9種,居第三位的有鉍、硅灰石等5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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