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妝特審批
❶ 衛妝准字和國妝准字區別
區別:
衛妝(准)字,是衛生部化妝品檢測部門批準的國產化妝品(合格) 。國妝(准)字專,是變更後的叫法;屬
國妝特字認證,代表該化妝品屬於我國生產的特殊用途化妝品(2008年改為國妝特字,以前稱為衛妝特字),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該類批准文號的發放與管理。
拓展資料:
國妝特字(原稱 衛妝特字)解釋:我國法律規定,特殊用途的化妝品,必須要獲得相應的批准文號方可生產、進口及銷售。特殊用途化妝品是指用於育發、染發、燙發、脫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曬等的化妝品。
無國妝特字洗發產品,一律不可使用生發、育發、防脫、染發等特殊字眼,否則視為假冒偽劣產品。換句話說,如果一個產品打著生發防脫的旗號宣傳,但是只有普通國妝准字,沒有國妝特字,那這個就是偽劣產品。
國妝特字是以G字母開頭,後接8個數字,如G20120018;
國妝准字是2個數字+兩個字母+4個數字,如29-XK-2971;
參考資料:網路衛妝字
❷ 關於化妝品的衛妝准字和衛生許可證
化妝品就其作用而言,可分為一般性護膚、化妝用品和特殊化妝用品。一般用品如洗版發露、洗面奶等權,凡這類產品,在生產許可證號和衛妝准字型大小都標明「XK」字母。特殊化妝品是指具有除臭、健美、減肥等各種特殊作用的專用產品。生產和經銷這類化妝品,必須有特殊用途化妝品許可證,此類產品的生產許可證號和衛妝准字型大小中都標有「QG」兩個字母。如果某種化妝品在說明書上自稱具有上述特殊作用,卻無特殊化妝品許可證,在批號中無「QG」兩個字母,或只標「XK」,這就說明此化妝品未經批准認可,其功效是生產企業「自說自話」的,消費者不僅不能輕易購買,而且發現後應向商檢部門反映。
❸ 如何申請到衛妝准字型大小
一、特殊用途化妝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初審合格後,將申報資料送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監測所(簡稱「環監所」)。
二、首次進口化妝品,境外廠商或者進口單位向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供資料。
三、環監所在收到申報資料後,2周內完成資料完整性審查和技術審查。
對申報資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請單位補報資料。
四、在完成第三項要求的基礎上,環監所須盡快安排產品的復審試驗和人體試用試驗;根據需要可對初審試驗進行復核。其中人體試用試驗方案須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同意後實施。
復審試驗、人體試用試驗單位由衛生部指定。
五、評審會前1個半月,需將待評審產品的申報資料(除產品成分外)寄給評審委員。
如評審委員認為資料中需增加某項試驗或需向申請單位索取某項材料,須於評審會前半月將意見寄回環監所,由環監所將意見整理後,提出處理建議,報衛生部衛生監督司決定。
六、評審會前1周,應將待評審產品的完整資料報衛生部。
評審所需資料份數,由環監所通知申請單位準備。
七、評審時,先由環監所向評審委員介紹每一產品的審查經過;然後評審委員自由評議,提出評審意見;對申報材料中不明確的問題和需要研製者解答的問題,可以請申請單位研製者到會說明和解答,但不參加評議。
評審委員如因故不能出席,應將書面意見於會議前10天交環監所,並同時退回待評審產品的生產技術資料。
評審會後,各委員應將產品生產技術資料退回環監所統一處理。
八、評審結論的產生採取無記名投票辦法。對每一產品的評審結論,在獲得超過2/3參加評審的委員同意後生效。
九、評審會後,評審組寫出化妝品安全性評審報告,附評審通過產品的完整包裝樣品、使用說明書,報衛生部審批。
(3)衛妝特審批擴展閱讀:
衛妝字變更
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和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號作相應調整。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體例為國妝特字G********,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批准文號體例為國妝特進字J********,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號體例為國妝備進字J********。
批准文號(備案號)中「********」的前4位為年份,後4位為行政許可的先後順序,每年度從0001號開始分別編排。衛生部已許可的化妝品,在批件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❹ 如何查特殊化妝品衛生許可批准文號
你要查詢的是抄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前這類產品歸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管理,08年後歸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管理。你查的這個衛妝特字(2003)是以前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批準的產品。可以到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的網站查詢,進入網站以後再右側有個公眾查詢,進入以後有化妝品一欄,進入查詢就可以了。
❺ 為什麼有些化妝品上有衛生許可證、衛妝准字、生產許可證、執行標准而沒有國妝特字
特字是特殊化妝品要有的,特殊化妝品和普通妝字的差別在於功效,一種特字裡面只包含一種功效,現在特殊功效有九類,美白,祛斑,脫毛等,如果該化妝品沒有這些功效的話,是不需要有國妝特字的。
❻ 衛妝准字和衛妝特字有什麼區別
衛妝准字是衛生部批準的化妝品批准文號,一間工廠一個批准文號。
衛妝特字是屬於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批准文號,此類產品可能對人體有副作用,需要衛生部門單獨的批准文號,一個產品一個批准文號。
❼ 特殊化妝品衛妝准字型大小和普通衛妝准字型大小有什麼區別
衛妝准字:是衛生部化妝品檢測部門批準的國產化妝品(合格)。(例如:泊美、夢妝等品牌是在國內生產,並且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衛妝特字:是衛生部批準的國產特殊化妝品,如整容產品和葯物美容產品等(合格)。它的批准文號格式為衛妝特字(四位數年份)第xxxx號。
2011年12月12日,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通知,就實施《化妝品命名規定》有關事宜做出了相關規定。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在《化妝品命名規定》發布實施前已批准或備案使用的產品名稱或商標名,原則上可繼續使用,存在嚴重誤導、欺騙消費者情況的除外。
(7)衛妝特審批擴展閱讀:
化妝品的批號我們一般都統稱為衛妝字,衛妝字可分為四類呢有「衛妝准字」、「衛妝特字」、「衛妝備進字」和「衛妝特進字」。
衛妝准字:是衛生部化妝品檢測部門批準的國產化妝品(合格)。(例如:泊美、夢妝等品牌是在國內生產,並且在國內銷售的產品)。
衛妝備進字:是衛生部化妝品檢測部門准許的進口化妝品(即檢測合格,允許進口)(例如:蘭芝,專櫃賣的都是從韓國進口來的產品,所以外盒上都會標有衛妝備進字)根據國內的有關規定,凡是進口的化妝品全部都是衛妝進字型大小。進口的普通化妝品應在上市前需向衛生部申請備案,經審核准予備案的衛生部發給備案憑證。
普通進口化妝品備案文號格式為「衛妝備進字(發證年份)第****號」,如衛妝備進字(2005)第1234號,表示該產品於衛生部在2005年准予備案進口的普通化妝品第1234號,是每年度按批准時間先後順序分別編排的序號,一個產品一個序號。衛妝備進字(四位數年份)第xxxx號。
衛妝特進字:對具有育發、染發、燙發、脫發、美容、健美、防臭、祛斑、防曬作用的9種化妝品屬於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向衛生部申請,經同意之後,發給進口化妝品衛生許可證可批件,批准文號格式為「衛妝進號(發證年份)第****號」。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的批准文號為:衛妝特進字(四位數年份)第xxxx號。
衛妝特字:是衛生部批準的國產特殊化妝品,如整容產品和葯物美容產品等(合格)。它的批准文號格式為衛妝特字(四位數年份)第xxxx號。
❽ 國妝特字型大小在成都怎麼申請
在國內,有特殊性功能的化妝品都需要通過衛生部門的批准字型大小。2010年,回衛生部合並為「國家答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後,所有的批文都變為了「國妝特字」。以前由衛生部批準的是「衛妝特字」。其實兩者都是一樣的性質。這個特殊批文對於產品相當於「身份證」這個身份證是4年一審批。2010年以前某種產品的批文是「衛妝特字」的,經過四年後重新審批就是「國妝特字」的。
❾ 衛妝特字的申請程序如何有什麼條件
附件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所稱健康相關產品的范圍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及《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立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第412號令)中規定由衛生部許可的食品、消毒劑、消毒器械、化妝品、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等與人體健康相關的產品。
第三條 國產健康相關產品經生產能力審核和產品檢驗後,直接向衛生部申報衛生行政許可。
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經產品檢驗後,直接向衛生部申報衛生行政許可。必要時,衛生部將根據具體情況組織現場審核和抽樣復驗。
進口健康相關產品轉中國境內生產、加工或分裝的,應當作為國產產品重新申報衛生行政許可。
省級衛生監督部門負責對國產健康相關產品進行生產能力審核。
衛生部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工作。
第四條 衛生部設立的健康相關產品審評機構(以下簡稱衛生部審評機構)承擔健康相關產品的申報受理、組織評審、產品報批、審批結論反饋和檔案管理等衛生部交辦的工作。
第五條 衛生部設立健康相關產品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承擔相應的健康相關產品技術審評工作。
第六條 承擔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的單位應當建立資料交接、檔案管理、工作紀律等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分工做好職責范圍內的工作,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對外接待時間、申報要求、申報程序、工作時限和收費標准,並提供有關申報工作的咨詢服務。
第八條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工作應當嚴格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標準的規定,按照危險性評估的原則進行。依法取得的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不得轉讓。
第二章 生產能力審核
第九條 生產能力審核是指通過對生產企業提交的技術資料的核對和現場審核,根據產品配方(或產品結構圖)、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清單核實生產企業是否具有相應產品的生產能力。
國產健康相關產品在申報許可前,應當向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提交產品配方(申報器械和設備許可的,提供產品結構圖)、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清單及衛生監督部門要求提供其它與生產有關的技術資料,申請對所申報產品的生產能力進行審核。
第十條 對於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涉水產品,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在接到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生產現場進行審核,並在現場隨機采樣封樣(所采產品不能是實驗室配製產品)。
負責現場審核的監督員隨機采樣時應當按照需要量采樣,被采樣品應當包括完整包裝、標簽以及說明書樣稿,按照衛生行政執法文書規范要求填寫「產品樣品采樣記錄」單,貼具封條。封樣產品用於衛生行政許可檢驗和審評。
除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涉水產品外的其他國產健康相關產品生產能力的審核,參考該企業衛生許可情況和日常監督情況,對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應當在接受企業生產能力審核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向申報單位出具書面審核意見。審核意見應當附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產品配方(或產品結構圖)、生產工藝、生產設備清單、產品標簽和說明書樣稿,所有材料應當逐頁加蓋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部門印章或蓋騎縫章。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應當留存一份審核意見,歸檔備查。
第三章 檢 驗
第十二條 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工作制度》、《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和衛生部相關檢驗規定等開展檢驗工作。
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送檢樣品時,應當填寫「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申請表填寫應當完整、清晰。申請表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申報單位各持一份。送檢的國產消毒劑、消毒器械和涉水產品必須是經省級衛生監督部門簽封的樣品。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時,接收者應當按規定對樣品及有關資料進行檢查核對。對封樣樣品,還要核對封條及采樣單,封條破損的樣品不予接收。
第十五條 經核對符合要求的,檢驗機構接收者在「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申請表」上簽字,並出具「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一式兩份,檢驗機構和申報單位各持一份。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檢驗機構公章。采樣單歸入產品檢驗檔案。
第十六條 申報單位根據衛生部有關規定確定檢驗項目。各個檢驗項目應當使用同一生產批號的產品。檢驗項目及檢驗方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規、規章、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 檢驗機構受理樣品後,應當在規定時限內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當附檢驗申請表、檢驗受理通知書和產品說明書,對於采樣樣品還應當附采樣單,所有材料均需加蓋檢驗機構公章。檢驗報告應當規范,符合有關規定的要求。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憑「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受理通知書」領取檢驗報告。領取檢驗報告時,申報單位應當在檢驗機構檢驗報告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第十九條 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可由非認定檢驗機構出具檢驗報告的,在產品審評中需對檢驗方法及檢驗機構資質等內容進行審查;必要時,對檢驗機構進行現場考察,對檢驗結果進行驗證。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二十條 申報單位應當直接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等規定提交有關材料,並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在接收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時,向申報單位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能當場作出決定的除外);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資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報單位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衛生行政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報單位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超過規定期限提出延續申請的,應當即時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四)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應當允許申報單位當場更正,但申請材料中涉及技術性的實質內容除外。申報單位應當對更正內容予以書面確認;
(五)申請材料不符合衛生部相關規定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告知申報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補正的申請材料仍然不符合有關要求的,衛生部審評機構可以要求繼續補正;
(六)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報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並符合要求的,應當受理其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組織技術審評的期限。
第二十二條 審評機構出具的「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均應當註明日期和加蓋衛生行政許可專用印章。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交申報單位,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二十三條 申報單位在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作出前可以書面要求撤回衛生行政許可申請。衛生部審評機構根據申請終止該產品審評工作,並可書面向衛生部審評機構要求退回下列資料:
(一)代理申報委託書及其公證書;
(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及瘋牛病官方檢疫證書的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並同時申報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證書。
第五章 審評與決定
第二十四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受理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在技術審查期限內組織有關專家及技術人員對申請材料進行技術審查,技術審查過程中認為需要對生產現場或檢驗機構進行審查或核查的,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現場審查或核查。
第二十五條 負責技術審查的有關專家及技術人員根據危險性評估的結果作出技術審查結論。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部審評機構可以延長技術審查期限,出具「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
(一)需修改、補充資料後才能作出技術審查結論的;
(二)需要對產品生產現場或檢驗機構進行現場審查或核查後才能作出技術審查結論的;
(三)需要進一步科學論證後才能作出技術審查結論的;
(四)需要進行驗證試驗的。
第二十七條 申報單位根據「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補充材料的,應當將有關材料直接報送或寄送至衛生部審評機構。對直接報送補充材料的,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並由材料遞交者簽字,加蓋衛生行政許可專用印章;對以郵寄方式遞交補充材料的,申報單位可在衛生部審評機構網上查詢受理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申報單位對建議不予行政許可的技術審查意見(不予行政許可告知書)提出復核申請的,自復核申請提交之日起,衛生部審評機構可以延長技術審查期限組織專家進行復核;必要時,審評機構對產品重新進行審評,並根據復核結果出具技術審查結論。
第二十九條 衛生部自接收到技術審查結論之日起20日內(技術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內)完成行政審查,並依法作出是否批準的衛生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做出衛生行政許可決定的,可以延長10日,並出具《行政許可決定延期通知書》,將延期理由告知申報單位。
第三十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自衛生部作出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報單位領取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三十一條 申報單位憑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原件和領取人身份證件領取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證明文件。領取時,申報單位應將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交回受理機構,並在發放登記表上簽字。
申報單位受理通知書遺失的,申報單位應當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聲明20日後憑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單位介紹信和身份證件領取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三十二條 申報單位在接到「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可書面向衛生部審評機構要求退回下列資料:
(一)代理申報委託書及其公證書;
(二)產品在生產國(地區)允許生產銷售及瘋牛病官方檢疫證書的證明文件(載明多個產品並同時申報的證明文件原件除外)及其公證書。
第三十三條 衛生部定期公布取得衛生行政許可的健康相關產品目錄和批准文件內容。
第三十四條 申報單位對未獲行政許可的健康相關產品再次申報的,應當按本程序有關規定重新提出申請,並提交原申報產品的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和再次申報的理由。
第六章 變更與延續
第三十五條 被許可單位在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滿前要求變更衛生行政許可事項的,應當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衛生部有關規定提交材料。需要對配方或生產工藝等可能涉及健康相關產品衛生安全的內容變更的,應當按照新產品重新申報。
第三十六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對被許可單位提出的變更申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進行審查。
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衛生部應當依法予以變更,並重新頒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證明文件;衛生行政許可證明文件上應當對變更事項作相應說明,原批准文號不變。對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衛生部應當作出不予變更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出具「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 被許可單位申請變更內容涉及改變或增加生產現場的,需要對其生產的產品進行相關檢驗。對於國產產品,還應當按照要求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對改變或增加生產現場進行生產能力審核。對於進口產品,必要時衛生部對其生產現場進行審查和(或)抽樣復驗。
第三十八條 被許可單位申請延續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行政許可規定時限內向衛生部評審機構提出書面延續申請,並按照要求提交有關材料。
第三十九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接到延續申請後,組織專家對產品重新進行技術審查。衛生部在該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續的決定。
第四十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作出不受理延續申請或者衛生部作出不予延續決定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被許可單位未按照規定申請延續、衛生部審評機構未受理延續申請或者衛生部不予延續的,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屆滿後,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四十一條 衛生部對准予延續衛生行政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向被許可單位重新頒發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許可證明文件,並在證明文件上對延續作相應說明,繼續使用原批准文號。對不予批准延續的,出具「不予變更/延續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四十二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接收申報單位提交的變更或延續申請時,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接收憑證」;對申請材料不符合衛生部相關規定的,應當當場或5日內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對於受理的,應當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對於不予受理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四十三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自衛生部作出是否准予變更或延續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通知申報單位領取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決定書或者證明文件。
第七章 新產品審批程序
第四十四條 進口無國家衛生標準的食品、化妝品新原料、涉水產品中的新物質和新材料、新食品包裝材料、利用新材料、新原料或新的殺菌原理生產的消毒劑和消毒器械及添加中草葯的消毒劑按照新產品審批程序進行許可。
第四十五條 新產品申報時,直接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申請,並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申報受理規定》的要求如實提交產品研製報告、質量標准、檢驗方法及國內外使用情況等有關材料。
第四十六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受理新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申請後,應當於技術審查期限內組織評審委員會對產品進行初步技術審查。技術審查要求補正有關資料的,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出具「行政許可技術審查延期通知書」,告知申報單位需補正的資料。
第四十七條 通過初步技術評審後,由評審委員會確定產品的驗證檢驗項目、檢驗批次、檢驗方法和檢驗機構,以及是否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衛生部審評機構出具「新產品初步技術評審意見告知書」,將有關要求告知申報單位。
第四十八條 需要進行現場審查和采樣封樣的,國產產品生產企業在收到「新產品初步技術評審意見告知書」後,向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衛生監督部門提出申請。進口產品生產企業向衛生部審評機構提出申請。
第四十九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在接收申報單位提交的現場審查意見和驗證檢驗報告後,應當按照第五章有關要求完成對產品的再次技術審查和決定工作。
第八章 檔案管理
第五十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對涉及健康相關產品審批的資料實行檔案管理。
第五十一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建立健康相關產品審批資料庫,並提供檢索和查詢服務。
第五十二條 衛生部審評機構應當妥善保管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產品樣品,申報產品樣品應當保存至衛生部做出許可決定之後3個月。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進口健康相關產品申報衛生行政許可時,必須提供該產品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注冊的責任單位名稱和地址,即該產品的經銷商或進口商,並與產品標簽標識一致。
第五十四條 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的申報單位是健康相關產品的生產企業。申報單位可以委託其產品經銷商、進口商或其它單位代理申報,但相關文件和材料必須以委託方的名義提供。代理申報的單位辦理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時應提供經公證的委託代理證明。
第五十五條 根據《衛生部關於簡化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程序的通知》(衛監督發[2004]217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備案程序依照本程序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程序規定的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五十七條 本程序由衛生部負責解釋。以往衛生部發布的文件與本程序不一致的,按本程序執行。
附:
1.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衛生行政許可文書編號體例及說明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進口特殊用途化妝品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4.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產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進口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國產消毒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7.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進口消毒劑和消毒器械衛生許可批件(式樣)
8.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