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執法的罪名
A. 在法律上算不算侵犯人權 亂執法呢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警察為了查明案情,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違法人員、證人,在執法中詢問或者訊問時應當出示工作證、警官證,並且應該告知相關人如實回答問題以及講假話做假證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你的陳述,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存在以下不妥之處:
1、執法時沒有出示工作證、警官證。
2、 沒有及時詢問證人、訊問違法嫌疑人。
3、沒有聽取相關人員有違法行為的陳述和與本案無關的辯解。
4、沒有依法解釋相關人員的詢問,工作方法簡單、粗暴!
至於你擔心的提取指紋、照相,這可能是為了讓受害人辨認和提取物證,如果你參與了打架,公安人員會根據相關證據做出應該承擔責任或者不承擔責任的處理,如果沒有參與那麼無論如何你們都和本案無關。至於你說的留下案底應該不會,因為如果你們這次的行為違法甚至犯罪,本次你們就應該承擔相應處罰,而不是等到以後老賬新賬一起算。既然公安把你們放了,就說明你們本次不應該被羈押。當然你那些積極參與打架的同事還是應該特別關注受害人的傷情鑒定或傷殘鑒定,因為一旦受害人構成「輕傷」甚至「重傷」,根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依法應該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雖然你的同事是為了用人單位的利益發生斗毆老闆會主動了難,但是此種情況如果確實發生了,還是和老闆商量好以三十六計走為上計為妥!
B. 牽連犯的罪名有哪些
—般認為,牽連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與目的行為或原因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的情況。即在犯罪行為可分為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時,如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在犯罪行為可分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時,若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分別觸犯不同罪名,便成立牽連犯。
通說認為,牽連犯有三個特徵:(1)必須出於一個犯罪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工具有多個犯罪目的,則不構成牽連犯;(2)必須是其手段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了其他罪名;(3)數行為之間存在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原因行為與結果行為的牽連關系。
刑法總則沒有明文規定牽連犯的處罰原則,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對牽鏟巳應從一重處罰,或者從一重從重處罰。刑法分則對牽連犯表現出不同的態度:分則條文對大多數牽連犯的處罰原則沒有作明文規定。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處罰,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從一重從重處罰,有的條文對牽連犯規定了獨立的較重法定刑,有的條文規定對牽連犯實行數罪並罰。同樣是「牽連犯」,刑法分則卻採取了不同的處理原則。對此,刑法理論上可能採取三種態度:(1)維持牽連犯概念,並認為對牽連犯原則上以一罪論處,但刑法有特別規定的除外。(2)維持牽連犯概念,並將刑法所規定的以數罪論處的情況,排除在牽連犯之外;或者說通過對牽連關系的確定,不認為成立數罪的情況有牽連關系。(3)取消牽連犯概念,將原有的牽連犯所包含的犯罪現象,分別作為想像競合犯、吸收犯與數罪處理。如果採取第一種態度,則不利於區分一罪與數罪,使牽連犯沒有統一的處罰原則;如果採取第二種態度,但難以找到合理確定牽連關系的規則,使牽連犯的成立範圍具有主觀隨意性;如果採取第三種態度,則能較好地消除目前所存在的混亂現狀,有利於正確區分一罪與數罪。
C. 偽造,篡改執法文件是什麼罪
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還要看偽造的目的,如果拿來具體實施內其他犯罪行為,則在兩罪中容擇一重罪定罪處刑。比如偽造的目的是為了詐騙,而且詐騙的數額巨大(10萬以上),此時詐騙罪的起刑點為10年,偽造、變造國家機關公文罪的刑期為三年以下,顯然詐騙罪更重,所以在兩罪中擇一重罪,按詐騙罪定罪!
D. 沒有什麼法律知識。所以急!!求助,因為涉嫌妨礙執法這個罪名被抓最重怎麼判刑
依照你說的可以構成妨礙公務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共犯。但是一般因為拆遷發生這樣的事很多也很正常,抓人只是政府為了給釘子戶施加壓力。過幾天一般就放人了。沒有什麼大事
E. 法院暴力執法定什麼罪
法官報案中違法不一定都是犯罪,是犯罪的有好幾種情況,好幾個相關罪名,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等,濫用職權罪和玩忽職守罪是兜底的,這些都屬於瀆職罪的范圍
F. 妨礙執法罪怎麼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G.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罪名
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屬於妨礙公務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7)亂執法的罪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七十八條煽動群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