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法規
『壹』 環保規章制度
企業環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認真執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利用,化害為利,依靠群眾,大家動手,保護環境,造福人民"的環境方針,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企業環境保護管理主要任務是:宣傳和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充分、合理地利用各種資源、能源,控制和消除污染,促進本企業生產發展,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環境,使企業的經濟活動能盡量減少對周圍生態環境的污染。
第三條 保護環境人人有責。企業員工、領導都要認真、自覺學習、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正確看待和處理生產與保護環境之間的關系,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提倡車間清潔生產、循環利用,從源頭消滅污染物。
第二章 組織結構
第四條 根據環境保護法,企業應設置環境保護和環境監測機構,企業環保技術人員全面負責本企業環境保護工作的管理和監測任務,改善企業環境狀況,減少企業對周圍環境的污染,並協調企業與政府環保部門的工作。
第五條 建立企業環境保護網,有企業領導和企業環保員組成,定期召開企業環保情況報告會和專題會議,負責貫徹會議決定,共同搞好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第六條 企業環境保護機構應配備必須的環保專業技術人員,並保持相對穩定。設置一名廠級領導來分管環境保護工作,並指定若干名專職環保技術員,協助領導工作。環保機構只能加強,不能削弱。
第三章 基本原則
第七條 企業環保工作由分管環保領導主管,搞好企業內的環保工作,並直接向企業負責人負責環保事項。
第八條 環保人員要重視防治"三廢"污染,保護環境。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生產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到日常生產中去,實行生產環保一齊抓。
第九條 環境保護工作關繫到周邊環境和每個職工的身體健康及企業生產發展,企業員工必須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工作制度,任何違反環保工作制度,造成事故者,必根據事故程度追究責任。
第十條 防止"三廢"污染,所有造成環境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車間都必須提出治理規劃,有計劃、有步驟地加以實施,本企業在財力、物力、人力方面應及時給予安排解決。
第十一條 對環保設施、設備等要認真管理,建立定期檢查、維修和維修後驗收制度,保證設備、設施完好,運轉率達到考核指標要求,並確保備品備葯的正常儲備量。
第十二條 在下達企業考核各項指標的同時,把環保工作作為評定內容之一。
第十三條 凡新建、擴建、改造項目中的"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作所需資金、設備材料,必須同時列入計劃,切實予以保證,在施工過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為借口排擠"三廢"治理和綜合利用工程的資金、設備、材料和人力等。
第四章 環保機構職責
第十四條 本企業環保機構職責:
1、在企業分管領導負責下,認真貫徹執行國家、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環保方針、政策和法規,負責企業本企業環保工作的管理、監察和測試等。
2、負責組織制定環保長遠規劃和年度總結報告。
3、監督檢查本廠執行"三廢"治理情況,參加新建、擴建和改造項目方案的研究和審查工作,並參加驗收,提出環保意見和要求。
4、組織企業內部環境監測,掌握原始記錄,建立環保設施運行台帳,做好環保資料歸檔和統計工作,按時向上級環保部門報告。
5、對員工進行環保法律、法規教育和宣傳,提高員工的環保意識,並對環保崗位進行培訓考核。
第五章 獎勵和懲罰
第十五條 凡本企業員工,在環境保護工作中,成績明顯者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第十六條 凡本企業員工玩忽職守,任意排放企業"三廢",造成污染環境事件,按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論處,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賠款,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與國家法律、法規等部門文件有抵觸時,按上級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管理制度屬企業規章制度的一部分,有企業負責貫徹落實和執行。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並監督、檢查
『貳』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都有什麼
http://www.zhb.gov.cn/law/index.htm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野生動物的保護、馴養繁殖、開發利用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本法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是指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本法各條款所提野生動物,均系指前款規定的受保護的野生動物。
珍貴、瀕危的水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適用漁業法的規定。
第三條 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國家保護依法開發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國家對野生動物實行加強資源保護、積極馴養繁殖、合理開發利用的方針,鼓勵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
在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科學研究和馴養繁殖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義務,對侵佔或者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定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的規劃和措施。
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縣和市政府陸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確定。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水生野生動物管理工作。
第二章 野生動物保護
第八條 國家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獵捕或者破壞。
第九條 國家對珍貴、瀕危的野生動物實行重點保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分為一級保護野生動物和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以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並公布,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保護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及其調整,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十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當在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區和水域,劃定自然保護區,加強對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生存環境的保護管理。
自然保護區的劃定和管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動物的影響。
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動物造成危害時,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對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生存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保護部門在審批時,應當徵求同級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 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受到自然災害威脅時,當地政府應當及時採取拯救措施。
第十四條 因保護國家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當地政府給予補償,補償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制定。
第三章 野生動物管理
第十五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對野生動物資源的調查,建立野生動物資源檔案。
第十六條 禁止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捕捉、捕撈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獵捕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特許獵捕證。
第十七條 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取得狩獵證,並且服從獵捕量限額管理。
持槍獵捕的,必須取得縣、市公安機關核發的持槍證。
第十九條 獵捕者應當按照特許獵捕證、狩獵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和期限進行獵捕。
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和禁獵期內,禁止獵捕和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
禁獵區和禁獵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獵捕工具和方法,由縣級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二十一條 禁止使用軍用武器、毒葯、炸葯進行獵捕。
獵槍及彈具的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二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等特殊情況,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一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購、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政府指定的收購單位,按照規定出售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准。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准,並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場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和允許進出口證明書。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批准。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捕獵場所,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七條 經營利用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應當繳納野生動物資源保護管理費。收費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施行。
第二十八條 因獵捕野生動物造成農作物或者其他損失的,由獵捕者負責賠償。
第二十九條 有關地方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農業、林業生產。
第三十條 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非法捕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依照關於懲治捕殺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犯罪的補充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狩獵證或者未按狩獵證規定獵捕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獵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罰款,並可以沒收獵捕工具,吊銷狩獵證。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的,由公安機關比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自然保護區、禁獵區破壞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主要生息繁衍場所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破壞行為,限期恢復原狀,處以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運輸、攜帶國家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實物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違反本法規定,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情節嚴重、構成投機倒把罪、走私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的實物,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按照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非法進出口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由海關依照海關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走私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偽造、倒賣、轉讓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證件,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偽造、倒賣特許獵捕證或者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上一級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 15 日內,直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對海關處罰或者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海關法或者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保護野生動物有關的國際條約與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法制定實施條例,報國務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法自 198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叄』 環保的相關法律
1979年中國通過了第一部環境保護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逐步形成了環境保護法律體系。1973年中國的第一個環境標准——《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准》誕生。截至1998年底,中國歷年來共發布國家環境標准412項,現行的有361項,其中環境質量標准10項,污染物排放標准80項,環境監測方法標准230項,環境標准樣品標准29項,環境基礎標准12項,歷年共發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標准(即環境行業標准)34項。與此同時到1998年,中國共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6部、與環境相關的資源法律9部、環境保護行政法規34件、環境保護部門規章90多件、環境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900餘件、環境保護軍事法規6件,締結和參加了國際環境公約37項,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成為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為適應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客觀需要,1995年和199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分別通過了關於修訂《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決定。1997年3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增加了有關「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規定。中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污染者付費;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依靠群眾保護環境。2002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頒布,為項目的決策、項目的選址、產品方向、建設計劃和規模以及建成後的環境監測和管理提供了科學依據。
『肆』 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4)環保法規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我國有哪些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條文和政策法規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主要有:《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我國現行主要的環境保護法規、規章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等。
1、《環境保護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2、《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五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或者地方的經濟、技術條件,適時修訂水環境質量標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六條 防治水污染應當按流域或者按區域進行統一規劃。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規劃,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水行政等部門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報國務院批准。
3、《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和程序進行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4、《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排污費數額確定後,由負責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向排污者送達排污費繳納通知單。
排污者應當自接到排污費繳納通知單之日起7日內,到指定的商業銀行繳納排污費。商業銀行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將收到的排污費分別解繳中央國庫和地方國庫。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5、《.自然保護區條例》
第十四條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由批准建立自然保護區的人民政府確定,並標明區界,予以公告。
確定自然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應當兼顧保護對象的完整性和適度性,以及當地經濟建設和居民生產、生活的需要。
『陸』 我國環保法律法規有幾種
環境保護法》(1989年12月)第13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做出評價。」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1996年8月)規定:「在制訂區域和資源開發、城市發展和行業發展規劃,調整產業結構和生產力布局等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重大決策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進行環境影響論證」;自1996年8月13日起,「對沒有執行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擅自建設或投產使用的新建項目,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止投產使用」。《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修改)和《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的第13條均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這已成為我國公眾參與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程序》(1990年6月)、《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1994年12月)等行政規章,對環境影響評價的適用范圍、內容、程序和保障措施等問題作了具體規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1998年11月)的頒布實施
『柒』 環保部門有哪些主要的法律法規依據
環保部門的職責規定在環保法及其實施條例之中,建議你看看。
『捌』 環保的法律法規
與環保相關的法律有很多,這里優浩律師事務所提示你主要包括以下這些點:
1.《憲法》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第二十六條、第九條、第十條、滴二十二條)。
2.環境保護綜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3..環境保護單行法可分為三類:
(1)自然資源保護法,如《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水法》、《野生動物保護法》、《水土保持法》、《氣象法》等;
(2)污染防治法,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3)其他類的法律,如《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等。
具體國家頒布的環境保護主要及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頒布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001年8月31日頒布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996年5月15日頒布
4.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00年4月29日頒布
5.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1991年頒布
6.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2004年12月29日修訂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年8月29日頒布
8.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2002年12月28日頒布
9.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頒布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2000年1月29日頒布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2.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1997年3月25日頒布
13.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7年頒布
1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6年10月29日頒布
15.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1982年8月23日頒布
1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管理規定 1992年8月14日頒布
17.徵收超標准排污費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 1984年5月13日頒布
18.污染源監測管理辦法 1999年11月1日頒布
19.建築施工場界雜訊限制標准
20.環境標准管理辦法 1999年1月5日頒布
21.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9年7月8日頒布
2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2001年10月10日頒布
23.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2002年9月9日頒布
24.環保科技成果登記辦法實施細則 2001年7月30日頒布
25.關於公布《環境保護產品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25日頒布
26.關於發布《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管理規定》的通知
27.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2002年7月19日頒布
2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
29.環境保護法規解釋管理辦法 1998年12月3日頒布
30.礦產資源補償費使用管理辦法 2001年頒布
31.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2年1月30日頒布
32.退耕還林條例 2002年12月6日頒布
33.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34.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01年3月20日頒布
35.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頒布
36.環境保護檔案管理辦法
37.環境保護設施運營資質認可管理辦法(試行)
38.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39.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1996年8月29日頒布
40.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 1994年頒布
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1979年2月10日頒布
42.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1988年11月8日頒布
4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4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1987年2月17日頒布
45.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頒布
46.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2003年5月13日頒布
47.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年6月28日頒布
48.水功能區管理辦法 2003年5月30日頒布
49.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限量
50.林業標准化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
5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年10月28日頒布
52.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53.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准 2001年12月28日頒布
54.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1999年5月31日頒布
55.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2001年頒布
56.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辦法 2003年4月1日頒布
5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直屬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 2003年9月22日頒布
58.專項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辦法 2003年10月8日頒布
59.傾倒區管理暫行規定 2003年11月14日頒布
60.礦產資源登記統計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26日頒布
61.渤海生物資源養護規定 2004年1月15日頒布
62.國家林業局印發行政許可工作管理辦法 2004年6月25日頒布
63.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 2004年6月17日頒布
64.林業科技重獎工作暫行辦法 2004年6月2日頒布
65.氣象探測環境和設施保護辦法 2004年8月9日頒布
66.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2004年8月13日頒布
67.國家環境保護工程技術中心管理辦法 2004年9月30日頒布
68.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8日頒布
69.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污染物排放標准備案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11日頒布
70.黃河河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1.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 2004年11月30日頒布
72.水電站大壩運行安全管理規定 2004年12月1日頒布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 2004年12月14日頒布
74.草畜平衡管理辦法 2005年1月19日頒布
75.全國文明風景旅遊區評選和管理辦法 2005年1月7日頒布
76.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2月23日頒布
77.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2005年2月28日頒布
78.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建設工程管理辦法 2005年4月18日頒布
79.環境保護法規制定程序辦法 2005年4月25日頒布
80.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 2005年6月24日頒布
81.非法采礦、破壞性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價值鑒定程序的規定 2005年8月31日頒布
82.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辦法 2005年9月19日頒布
83.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 2005年8月20日頒布
84.草原征佔用審核審批管理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85.草種管理辦法 2006年1月12日頒布
86.國家核應急預案
87.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 2006年2月21日頒布
88.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辦法 2006年3月8日頒布
89.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90.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審批辦法 2006年1月27日頒布
91.《環境信訪辦法》 2006年6月24日頒布
92.新生產機動車排放污染申報檢測機構管理辦法
93.農村水電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 2006年7月6日頒布
94.關於印發《環境監測質量管理規定》《環境監測人員持證上崗考核制度》的通知 2006年7月28日頒布
95.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監督檢查辦法 2006年10月26日頒布
96.環境統計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11月4日頒布
97.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工作規則 2006年12月22日頒布
98.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 2007年04月11日頒布
99.環境監測管理辦法 2007年07月25日頒布
100.綠色建築評價標識管理辦法(試行) 2007年08月21日頒布
10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2007年10月28日頒布
102.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與資格鑒定管理辦法 2008年03月06日頒布
103.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HAF601) 2007年12月28日頒布
10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2008年2月28日頒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