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合法性原則
A. 執法的基本原則
1、依靠群眾的原則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專一律平等的原則屬
4、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責任,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原則
5、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接受監督的原則
6、重證據、重調查研究的原則
7、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的原則
9、各地區公安機關之間加強協作和配合的原則
10、我國公安機關同外國警察機關之間開展刑事司法協助的原則
B. 執法的原則是什麼
合法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
效率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
C. 行政執法的合法性的界定及其要素分析
界定: 行政執法應由有執法權的行政主體(主要是享有該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同時也包括法律、法規賦予該執法權的組織和個人)作出,而且該執法機關應有明確的管轄權,這種管轄權不但應有法律、法規的依據或授權的文件依據,而且行政機關應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告知行政相對人,使行政相對人確信對其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組織或個人是代表國家行使該項執法權的。如果沒有任何程序和方式表明該行政主體享有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權力的資格,程序上應認定是違法的。因為享有執法權和具體管轄權,是行政權適用至具體人或具體事件的前提,也是整個行政執法程序的起始。
要素分析:
1,行政執法應確保公正性
所謂公正,就其詞義是指公平正義,不偏不倚,它要求對同一類型、輕重的水事違法行為,不論行為人是誰,應作出同樣的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罰,不能畸輕畸重。行政執法人員應將行政違法行為性質、影響、危害後果的考慮放在首位,把外部環境對執法的干擾降到最低程度,依法獨立行使行政執法權,秉公辦事,公正裁決,既要維護正常的行政秩序,打擊行政違法行為,又要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贏得行政執法相對人的信賴與支持,樹立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神聖與尊嚴。
2,受理案件是准確。
受理立案準是前提。受理案件時,行政執法人員要通過初步調查對案件的性質予以認定,對非本職權管轄范圍的案件應及時移交有管轄權部門調查處理,對觸犯刑律的案件應及時移交公安、司法機關查處,對於有法定免責情節的不予追究法律責任。對於認為有違反法律法規的事實,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符合法律追究時效,且在職權管轄許可權內的違法案件要及時立案調查。
3,行政執法應當合法性
合法與否是衡量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有效的主要標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基本內容:一是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自身應當合法,即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是依法成立並享有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其對違法案件的受理應當有管轄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權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或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二是程序應當合法,行政執法人員要特別注意實體與程序的平衡問題,轉化 「重實體、輕程序」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的觀念,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三是法律依據應當合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凡是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都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四是程序應當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導致行政處罰失去法律效力。總之,合法性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好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許可權內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D. 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哪些
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是:
E. 警察執法為什麼要遵循合法性原則
對法律的遵守也是對對警察本身的一種保護
F. 依法行政原則的合法性
行政合法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其中主要是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的過程中必須遵守法律,行政主體實施的行政活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包括許可權規定、實體和程序規定)而不得與法律相違背,違法行為應無效或應撤銷,違法者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這里,合法性原則的「法」,整個而言其形式可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對規章可採取一種比較務實性的態度,有限地承認規章即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承認其有效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章則不承認其作為法的形式;在規范上既應包括實體法規范又應包含程序法規范;在規范的結構上,不應僅限於義務性規范而且還應包括權利性規范和權義復合規范。 根據我國的情況,行政合法性原則可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具體要求:
其一,行政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的並具備相應的資格。一項行政 活動的合法,首先就要求實施行為的主體必須合法。如果進行行政活動的主體沒有依法成立或者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其所為的行為自然不應具有法律效力。該項內容包括行政機關和其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都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資格和組織條件以及人員條件。
其二,行政活動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無法律即無行政」(當然我們沒必要限定在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而應包括法律、法規及授權立法),行政活動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而進行;沒有法律的規定即表明其無權進行活動,行政機關不能任意地採取行動。這也是行政活動和公民的活動的最大區別。
有人認為,在消極行政領域內是「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而在積極行政(或服務行政)內則是「法無明文禁止,即可作為」。我們以為任何性質的行政都必須要有法律的依據,既然有「積極行政也應符合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表述,就表明該類行政活動要有法律依據,而不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無明文禁止即可作為」。對行政機關而言,只有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僅限於具體操作的規定還應包括原則)才得為之。法律為行政機關設定了職責許可權范圍、活動的手段、方式及程序等,行政機關只能依據法律的這些規定行事而不得在其外行為,沒有法律的授權或規定,行政機關就沒有這種活動的自由。否則,就屬於無效或違法的行為。
法律依據的具體內容可從下列3個方面來要求:
1、沒有法律依據,不得使人民負擔義務或限制權利;
2、沒有法律依據,不得為公民設定權利或減免其義務(當然符合法定物條件和理由,行政機關是可以依法設定權利或減免其義務的,即行政機關不得任意作出影響公民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為);
3、必須在法律授權或規定的范圍內行使行政權。
其三,行政機關必須實施法律。在我國,行政機關是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法律,且下級行政機關必須執行其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因此,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有關行政機關的權利規范、義務規范,行政機關都必須遵守;而且,行政機關還必須盡一切力量保證法律賦予的職權和職責得以實現。「行政機關不僅有消極的義務遵守法律,而且有積極的義務採取行動,保證法律規范的實施。」其四,違反法律的行政活動屬違法行為。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律效力,有關國家機關有權予以撤銷、變更或宣告無效;行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有關法律責任問題將在行政責任性原則部分論述)。 就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而言,除了從上述若干具休要求來分析外,我們還可將其注入深刻、具體的內容,吸收若乾子原則作為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內容構成。筆者以為,對行政合法性原則具體可確定下列子原則:
其一,法律優先原則(或稱法律優越原則)。法律優先原則的基本含義在於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 均不得與法律相抵觸。此處所謂的「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
該項原則包含如下含義:
第一,法律優先於行政,行政必須服從法律,在效力上法律高於行政法規、規章及行政機關作出的任何行政決定。根據我國《憲法》有關條文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上層級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即「不抵觸」原則。可見,在我國其他形式的法規、規章在效力上都是低於法律的。
第二,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應優先適用法律,否則將導致法律適用的錯誤。
第三,行政活動應直接根據法律而作出或者間接根據法律(依據法規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的規定)而作出。
其二,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即某些事項只能由法律予以規定(即法律的專屬范圍),或者必須在法律明確授權的情況下行政機關才有權予以規定。法律保留的事項范圍一般是在對公民的基本人僅的限制方面(如《行政處罰法》第9條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的設定權專屬於法律)。法律保留原則的含義除了指國家立法機關有制定限制人權的法律的許可權外,還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在法律明確授權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或決定來限制人權(如《行政處罰法》第10和、第12條的規定)。
其三,禁止越權原則。權力只有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行使才是合法有效的,為確保行政權的行使符合法律授權的范圍,必須要以禁止主原則來規范行政權的行使(或者行政活動)。禁止越權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超越了其法定許可權范圍的行為在法律上都是違法或無效的。行政機關不得越權,如果越權則其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因為,法律效力必須法律授予,如不在法律授權范圍內,它就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因此,法院及其他有權國家機關可以撤銷越權行為或者宣布越權行為無效。按越權的一般理解,越權既包括實體上的越權(超過法定權力范圍),也包括程序上的越權(即違反法定的必須遵守的程序)。筆者以為下列幾種情況可歸入越權:
一是無許可權。即有關行政機關或者組織、個人根本無行政權或者無管轄權卻行使了一定的行政權力。通俗地說,即「無權行使了有權」。
二是超越了權力的行使界限。行政機關有一定的行政權力范圍,但其行使超過了該范圍,我們將該類越權行為稱之為「橫向越權」。如地域越權、工商機關行使公安機關的職權等。
三是「縱向越權」。除不同職能的行政機關外,在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也存在職權許可權的劃分,根據組織法的規定上下級行政機關也不得相互越權。縱向越權即下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上級行政機關的職權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行使了下級行政機關的職權,
四是「內部越權」。即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行使外部行政機關的職權,這種行為也應屬於越權行為因而無效。另外,在實踐中還存在內部機構之間相互越權的情況。對這種情況從法治的嚴格要求來說也是不允許的,應屬於一種違法行為,但從行政機關整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角度來看,則不宜認為該種情況當然無效。
G. 行政執法遵循的原則有哪些
行政執法中應遵循的原則:
一、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必須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進行管理,越權無效。該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執法的主體合法。國家行政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必須有法律依據,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活動,越權違法,越權無效。
第二,執法的內容合法。執法活動是根據法律的規定進行的,採用的具體方式也要符合法律的規定。
第三,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要嚴格按照法定的步驟、順序和時限進行執法,不得任意改變、省略和超越。
二、須遵循講求效率原則
講求效率原則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講求效率,主動有效地行使其權能,以盡可能低的成本取得最大的行政執法效益。要求執法主體從保護公民權利和國家權益出發,對行政相對人的各項請求及時作出相應反應,對各種行政事務及時通過執法作出反應。執法主體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許可權執法,不能借口效率而違反法律規定,效率原則是建立在行政合法性原則基礎之上的。
三、應遵循合理性原則
執法的合理性原則是指執法主體在執法活動中,特別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行政管理時,必須做到適當、合理、公正,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觀、充分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與社會生活常理相一致。
行政合理性原則要求執法主體要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人,對於實施了同樣或類似行為的行政相對人應給予公平對待處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時要以法律精神為指導,考慮相關因素,盡可能照顧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間衡量時要合情合理,禁止偏袒,禁止謀私,嚴格控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對於法律只有原則規定或沒有法律規定的,應以客觀、充分的事實根據為基礎,依據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遵循與社會公理相一致原則,公平合理地處理,執法要符合當地的善良風俗;執法要做到程序公正,不單方面接觸行政相對人,不在事先未通知和聽取行政相對人申辯意見的情況下作出對相對人不利的處理;對於不適當、不合理等顯失公平的執法行為應該依法及時予以糾正,宣布無效並予以撤銷。
四、應遵循正當程序原則
執法的正當程序是指執法機關在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過程中,必須遵循法定的步驟、方式、形式、頹序和時限,目的是使執法行為公平、公開、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政權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行政效率。
H. 執法行為的合法性包括那兩個方面
合法與否是衡量行政執法行為是否有效的主要標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一是行政執法機關及其自身應當合法,即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是依法成立並享有法律法規賦予執法權的行政機關,其對違法案件的受理應當有管轄權,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權利不得超越法律的授權或在沒有法律授權的情況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程序應當合法,行政執法人員要特別注意實體與程序的平衡問題,轉化 「重實體、輕程序」不按法定程序辦事的觀念,行政執法過程中的各個環節,都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期限辦理;
三是法律依據應當合法,應以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為依據,凡是與上位法相抵觸的下位法都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四是程序應當合法,防止因程序不合法導致行政處罰失去法律效力。
總之,合法性要求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好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按照法律規定,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許可權內對行政違法行為進行處理,真正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
I. 執法的合理性原則和要求
法律在規定行政權力是不可超確定性,而往往呈現適當的彈力性,以供執法者根據案件的具體情節、做出公正的裁判,這便是自由載量權。
行政執法的合理性原則是指對於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自由裁量的行為,必須依法恰當、公正地處理。所謂自由裁量的行政執法行為是指法律規范不對執法行為進行詳細的規定,而是在一定幅度和范圍內給予執法者選擇的餘地。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或人員根據違法者的情節手段在一定幅度和范圍內具體確定時,應當恰當、公正。所謂恰當就是使所受的處理與所實施的違法行為的情節相適應,輕重有度。所謂公正就是處理具有同一違法行為、同樣或類似情節的不同對象時,應當公正,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制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