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行政
Ⅰ 公行政與私行政的聯系與區別
行政有公行政(公共行政)和私行政之分。
所謂公共行政,是指那些不以營利(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
所謂私行政,是指社會組織非基於公共利益對其內部事務進行的組織與管理活動。
私行政與公共行政都是屬於行政(administration)的范疇。
公共行政與私行政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公共利益」 和是否具有「營利性」 。
人們通常把「公共利益」 與「共同利益」 不加區別地運用,其實,它們之間是存有差別的,公共利益是共同利益,但共同利益並不一定都是公共利益,它們的差別體現在「公」 字上,只有那些具有社會共享性的共同利益才是公共利益。是否以營利為目的也是區別公共行政與私行政的標志之一。公共行政不以營利即不以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為目的。在社會中存在這樣一類組織,包括相當多的非正式組織,其存在和發展,目的不像企業那樣是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組織成員的共同利益是維系他們合作的基礎。但這樣的組織並不都是公共行政所要研究的公共組織。如果說,組織是「利益共同體」 ,則公共組織是為謀求具有社會共享性利益的共同體。公共組織作為一種組織,它有組織成員的共同利益,這些利益不一定全都是公共利益。但公共組織的基本價值取向是為了社會的公共利益,否則我們所要討論的行政,就不是公行政而是各種形式的私行政。
Ⅱ 什麼是公行政和私行政
廣義的來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源政。公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執行和管理活動,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動。私行政是指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團體針對其內部事務的執行和管理活動。私行政是屬於組織在自己部門的事務上行使職能,一般對社會不產生公共管理的效應。區別公行政和私行政的目的在於,公行政須通過行政方式來解決,私行政屬民法的調整范圍。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一般指公行政。
Ⅲ 什麼是公行政,什麼是私行政
我國傳統的行政法學理論認為,行政有公行政與私行政之分。公行政是指國家與公共事務的行政,與公權力的運用相關;私行政是指社會組織、企業的行政,與私權力的運用相關.行政法研究的行政可分為國家行政與非國家行政,又可分為公行政與私行政。其中,非國家行政主要指私行政,即私人企業、組織、團體的執行、管理活動。而公行政除了國家行政外,還包括非國家的公共組織的行政,如公共社團(律師協會等)的行政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公立學校等)的行政。
Ⅳ 如何區分公行政和私行政
行使國家公權力的公法體系之行政稱為「公行政」,
在私法體系內也有行政,稱為「私行政」。
例如,私法人的行政(尤其在私法的法人組織內)等,行政若存在於私法體系,為「私行政」。
「私行政」之研究屬於私法,主要是民法體系的研究范圍
Ⅳ 公行政與私行政的區別是什麼最好能舉例說明一下。。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公共行政,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事務的組織與管理活動和擔負公共職能的公共組織和社會組織所進行的行政。 公行政與私行政的區分: 私行政與公共行政都是屬於行政(administration)的范疇。行政法上的行政是指公行政。 公行政,是指那些不以營利(不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旨在有效地增進與公平地分配社會公共利益而進行的組織、管理與調控活動。 私行政是指社會組織、企業的行政,與私權力的運用相關。私行政」的研究屬於私法,主要是民法體系的研究范圍。 公共行政與私行政區分的關鍵在於是否基於「公共利益」 和是否具有「營利性」。
Ⅵ 關於公行政和私行政的區別
廣義的行政包括公行政和私行政。公行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針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執回行和管理活答動,還包括國家行政機關進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動。私行政是指企業、社會組織、社會團體針對其內部事務的執行和管理活動。私行政是屬於組織在自己部門的事務上行使職能,一般對社會不產生公共管理的效應。區別公行政和私行政的目的在於,公行政須通過行政方式來解決,私行政屬民法的調整范圍。人們通常所說的行政一般指公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