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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轉讓

發布時間: 2021-02-21 02:21:07

❶ 已取得的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

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可轉讓。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准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相聯系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被許可人轉讓已獲得的行政許可,將會造成經濟、社會秩序的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行政許可法專門規定,對出借、出租、倒賣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❷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一律不得轉讓是對還是錯請回答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一律不得轉讓是錯的。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依法取得專行政許可,必屬須符合法定條件、標准。因此,被許可人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只有特定事項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可以轉讓,但必須由法律、法規對這種轉讓作出明確規定,比如通過出讓許可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有關法律規定被許可人可以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轉讓。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規定十分必要。如果對行政許可轉讓不加嚴格限制,會給倒買倒賣許可證件等違法犯罪行為提供可乘之機,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 請採納

❸ 依法申請而取得的行政許可,一般不得轉讓,但因特殊情況可以轉讓。是對還是錯

是錯的。不可以轉讓。

❹ 轉讓葯品經營許可證違法嗎具體條款是

轉讓是個中性詞,買賣、贈與、出借、租賃等都可以叫轉讓,是個含義不清的詞語,根據不同語境,有不同的確定含義。比如房屋轉讓,那就可能實際是房屋買賣。
轉讓葯品經營許可證違法,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吊銷許可證,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法律規定如下:葯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八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吊銷賣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資料樣品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吊銷《葯品生產許可證》、《葯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或者撤銷葯品批准證明文件,五年內不受理其申請,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❺ 關於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

行政許可法,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本條是關於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的規定。
行政許可是否可以轉讓,是行政許可立法中一個備受關注的問題。現實中,一些人利用手中的權力,或者通過不正當關系,取得行政許可,然後轉手倒賣,牟取暴利,在社會上造成極壞影響。針對這種情況,行政許可法對轉讓問題作了規定。既防止轉讓可能引發的社會問題,又適當允許通過轉讓配置許可資源。
一、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
行政許可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按照法定的條件和標准頒發的。它與申請人特定的情況和條件是緊密聯系的,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審查實質就是行政機關判斷申請人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標準的過程。因此,依法頒發的行政許可原則上不得轉讓。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通過考試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或者根據法定條件賦予法人和其他組織特定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被許可人不得轉讓。正是被許可人符合法定條件,行政機關才頒發許可。如果被許可人轉讓這種許可,實質上是對整個資格資質制度的破壞,也侵犯了行政機關的管理權。(2)按照技術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檢驗、檢測、檢疫,行政機關根據檢驗、檢測、檢疫的結果作出的行政許可決定,不得轉讓。因為這種許可是針對特定的物品作出的決定,如果把這種許可轉移到其他的物品上,就破壞了原來許可的基礎。(3)公民和社會組織通過登記取得的特定主體資格,也不得轉讓。(4)被許可人按照法定條件申請取得的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許可,不得轉讓。如公民向公安機關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如果獲得批准,被許可人並不能將此項許可轉讓給他人,由他人實施集會、遊行、示威。
在這類不能轉讓的許可中,對獲得行政許可的主體要求是特定的,只有特定的主體才可以獲得許可,因而不能轉讓。行政機關所頒發的許可與被許可人的條件和情況是緊密聯系的,被許可人轉讓已獲得的行政許可,將會造成經濟、社會秩序混亂,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不得轉讓。本法對此專門規定,出借、出租、倒賣行政許可證件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不得轉讓的例外情況
某些由申請人支付一定的價款......

❻ 《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轉讓的行政許可有:A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許可的B礦采資源的采礦許可C其它有償得

A C

❼ 材料一:《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嚴禁違法轉讓行政許可,行政審批有了時間限制--

(1)①在國家機關體系中,行政機關與人民群眾的關系最為密切,對國家和回社會的影答響也最大,能否依法行政直接關繫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②只有嚴格依法行政,才能把依法治國落到實處。
(2)有關國家機關應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監督;人民群眾不斷提高法律意識,依法行使監督權。

❽ 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到底有沒有行政許可

有行政許可證,依據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3.《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
4.國土資源部《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

❾ 哪些行政許可依法可以轉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九條 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實施有效監督。

(9)行政許可轉讓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范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二)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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