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刑法規范
①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是什麼
1、涉嫌轉移贓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回的行為。
2、涉答嫌轉移贓物罪嚴重不嚴重需要根據所犯罪行的情節是否嚴重。情節輕微一般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其他刑法規范擴展閱讀
一、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行為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四種情形:
1、窩藏贓物。這里的窩藏贓物,是指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
2、轉移贓物。這里的轉移贓物,是指將贓物由一個地方移到另一個地方。
3、收購贓物。這里的收購贓物,是指為自己或者他人使用而購買贓物。
4、代為銷售贓物。這里的代為銷售贓物,是指為罪犯銷售贓物。
二、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客體是贓物。這里的贓物,是指因犯罪所取得的贓物。
參考資料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② 《刑法》分為幾大類
我國刑法分為十大類犯罪: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專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屬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③ 刑法是規定什麼的法律
刑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是掌握政權的統治階級為了維護本內階級政治上的統治容和經濟上的利益,根據自己的意志,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並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給予犯罪人何種刑事處罰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刑法有廣義與狹義刑法之分。廣義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刑法僅指刑法典,在我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與廣義刑法、狹義刑法相聯系的,刑法還可區分為普通刑法和特別刑法。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實際上即指刑法典。特別刑法指僅使用於特定的人、時、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國,也就是指單行刑法和附屬刑法。 《刑法》第一條 【立法宗旨】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 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任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任務,是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④ 空白刑法規范是什麼意思
罪狀是指罪刑式法條對某種具體犯罪構成特徵的描述。罪狀按四分法,可為:簡單罪狀、敘明罪狀、引證罪狀和空白罪狀。
簡單罪狀,指刑法分則條文只簡單地規定罪名,而不對犯罪的主客觀特徵作具體描述。比如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 刑。本法另有規定,依照規定。」本條只簡單的描述了故意傷害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特徵,屬於簡單罪狀。
敘明罪狀,指在條文中具體地描述犯罪行為的特徵。比如刑法第217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本條對侵犯著作權罪的主觀方面和客觀方面的構成作了詳細的描述,屬於敘明罪狀。
引證罪狀,指引用同一法典的其他條款來確定某一犯罪行為的特徵。比如刑法第124條第1款規定了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和法定刑,其第2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該第2款即是引用第1款的罪狀來說明和確定過失破壞廣播電視、公用電信設施罪的罪狀。
空白罪狀,指在條文指明要參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確定某一犯罪行為的特徵。比如刑法第325條第1款規定:「違法文物保護法規,將收藏的國家禁止出口的珍貴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贈送給外國人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該條款僅指明在確定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的構成特徵時應當參照文物保護法規的規定,而沒有直接、具體描述該罪的特徵,因此屬於空白罪狀
⑤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侵 入前款規定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
樓上的追問答案是侵犯通信自由罪
⑥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怎麼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版女的,處三年以上十權年以下有期徒刑。
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6)其他刑法規范擴展閱讀
刑法的任務,是指用刑罰同一切犯罪行為作斗爭,以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保護國有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法。具體說,有以下四個方面:
保衛國家安全,保衛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法。
保護社會主義的經濟基礎法。
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法。
維護社會秩序法。
⑦ 《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6款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這與刑法的規定相呼應,目的是為了嚴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不認為是犯罪的即不構成犯罪,當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一種恩赦制度,是國家針對特殊的罪犯赦免其刑罰的制度,特赦令具有特別法的效力。經特赦令免除了刑罰的人,不再因同一犯罪事實而再次受到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我國刑法規定,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罪,告訴才處理,不告不理。被害人有權利決定對這幾類犯罪行為是否追訴,國家不主動追訴。如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沒有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動進行審判,公安機關也不能主動進行偵查取證;如果自訴人在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撤回告訴的,應當允許。即對此類犯罪,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主動追究。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刑事訴訟追訴的對象,是刑事訴訟中最為重要的一類訴訟參與人。由於我國實行「罪責自負、罪不株連」的刑法原則,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訴訟即告終止。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免予追究刑事責任即一個人的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已構成了犯罪,但由於具有某些情節或者特殊情況,其他法律規定免除刑事責任的,也不予追究。
因此,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在訴訟過程中是一個處處決定案件進程的標准和尺度。在立案審查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如果認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上六種情形之一的,就應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在偵查階段發現的,偵查機關就應撤銷案件;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的,檢察機關就應作出不起訴決定;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如果認定屬第一種情形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屬於其他五種情形的,應裁定終止審理,宣告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實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原則,可以保證國家追訴權統一、正確地實施,防止對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錯誤地進行追究,從而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同時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⑧ 罪刑法定是否要求刑法明文規定嗎,其他法律規定的犯罪是犯罪嗎
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下:(1)規定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法律必須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成文的內法律,行政規容章不得規定刑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應怍為刑法的淵源。(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4)禁止絕對的不定刑與絕對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處罰范圍與處罰程度必須具有合理性:只能將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禁止將輕微危害行為當作犯罪處理;處罰程度必須適應現階段一般人的價值觀念。(6)對犯罪及其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對犯罪構成的規定必須明確;對法律後果的規定必須明確。(7)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所以說,罪刑法定里的法必須是刑法,這是由刑法的最嚴厲性決定的。其他法律規定的只能是違法或者亂紀,而不能說是犯罪。
⑨ 刑法中有規定嗎
首先,絕對不是信用卡詐騙。他是多劃走的一部分款,證明他有劃款的資格,那就肯定不是冒用他人信用卡,跟信用卡詐騙罪不沾邊。
就你現在敘述的問題來看(不夠詳細),被多劃走的那筆費用如果是數額巨大,並且丙方如果是秘密的劃走,拒不返回,並且伴有其他嚴重行為的,才能適用刑法的相關規定。就是適用的話也應該是往盜竊和侵佔上考慮。而你簡單的幾句描述中我看不出應該適用刑法的樣子。個人認為好像有點類似與民法上的不當得利,乙方可以要求丙方返還多劃走的那部分款。
下面是關於你提到的信用卡詐騙,和盜竊、侵佔的刑法規定,你看看吧。希望有所幫助。
信用卡詐騙:
構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只有主觀上具備詐騙的故意,客觀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實踐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將自已的信用卡借給他人使用,如借給自己的親屬、朋友等。在表現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是經持卡人同意的。雖然這種行為違反了信用卡使用規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觀上並不是以非法佔有持卡人的財物為目的,因此,不具備信用卡詐騙罪的本質特徵,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對其進行糾正或者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本條作為犯罪處理。
侵佔:本罪的犯罪對象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所謂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即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是指通過他人委託或依照契約或有關規定而為他人收藏、管理的財物,所謂他人的遺忘物,是指出於自己的本意,本應帶走卻因遺忘沒有帶走的財物,如買東西將物品忘在櫃台上,到他人家裡玩將東西遺忘在人家家裡,乘坐計程車把財物遺忘在車里等。應當提出,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後者是失主丟失的財物,失去對財物的控制時間相對較長,一般也不知道丟失的時間和地點,拾撿者一般不知道也難以找到丟失之人。而遺忘物,則是剛剛、暫時遺忘之物,遺忘者對之失去的控制時間相對較短,一般會很快回想起來遺忘的時間與地點,回來尋找,而拾揀者一般也知道遺忘者是誰。遺忘物也不同於遺棄物,後者則是所有人或保管者不再需要而基於自己的意志加以處分而拋棄的財物。所謂埋藏物,是指為隱藏而埋於地下之物,如埋在自己院子里的錢財、埋在墳墓中的珠寶等。埋藏物不同於地下的文物,後者年代久遠,具有歷史、文化、科學、藝術價值,一般應屬於國家所有。總之,無論是代為保管之物還是遺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須是他人的財物。所謂他人,在這里僅指公民個人,不包括國家或單位。國家、單位之物基於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為人如果非法佔為己有,則應構成貪污罪或者職務侵佔罪,他人遺忘的財物,財物的所有權雖然可能是國家或單位的,但遺忘行為僅是個人行為,其應對遺忘之物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從本質上講,仍屬於遺忘者個人之物。至於埋藏物,國家和單位一般不會為了隱藏而埋於地,因此,不會存在本罪意義上的埋藏物。至於這些財物的表現形式,則可多種多樣,既可以是動產,又可以是不動產;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無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違禁品、贓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