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專法律,並且按照《行屬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② 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發生沖突的,由國務院決定。
③ 請舉例說明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簡單的說,全國人大制定的是法律,國務院制定的是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制定的是地方法規。
④ 什麼是行政法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專指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授予的立法許可權,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一系列關於國家運行的各個方面的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各級地方政府根據法律以及行政法規的授權,根據地方的特殊情況制定的關於該地方適用的具體的實施性法規。
⑤ 行政規章 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的區別。行政規章與行政法規同屬於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但是: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領域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以及意義重大的問題。行政規章的調整對象則限定在行政管理領域中某些特殊的、局部的、具體的問題。②行政法規的制定主體是我國的中央政府國務院,而行政規章的制定主體或是中央政府的組成部分,或是地方政府。因而,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③行政法規可以直接依據憲法、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尤其是其中的行政法律),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作出具體規定;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可以在符合憲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帶有創制性的規定;並且可以在不違背憲法、法律的情況下,對某些尚未受到法律調整的社會生活作出行政法調整。行政規章中,對一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義務所作的規定,則不僅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同時,還必須以某個具體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直接依據,或者有其通過條文內容的明確授權。而對於有關罰則條款的規定,則只能嚴格囿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所規定的種類、方式、幅度。不可以作出創設性規定。④依照全國六屆人大三次會議所作出的,有關授權國務院的《決定》等,行政法規在關於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等問題上,可以體現某些立法上的「超前性」「實驗性」,行政規章則不可以具有 「超前性」「實驗性」。⑤依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這肯定了行政法規對於行政審判活動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於行政審判活動則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一種參照。
⑥ 什麼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應確認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含義
1、《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2、《最高法關於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條,關於正確適用強制性規定,穩妥認定民商事合同效力規定:
「15、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繫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
二、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分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和「效力性」強制規定。
1、所謂「效力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2、所謂「管理性」規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此類規范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違反此類規范繼續履行合同,將會受到國家行政制裁,但合同本身並不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而只是破壞了國家對交易秩序的管理的規范。違反此類規范後,如果使合同繼續有效也並不損害國家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而只是損害當事人的利益的規范。
三、鼓勵交易是合同法的重要精神,因此,對認定合同無效需要謹慎。
1、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判斷合同是否有效,只能依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而不能依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作判斷依據。
2、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又分為「管理性」強制規定和「效力性」強制規定。根據《最高法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只有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才能認定合同無效。因此,在審查該類案件時,應結合立法精神綜合分析判斷。判斷中可把握三點,
(1)看合同行為本身是否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性規定,並明確違反將歸於無效或合同不成立;
(2)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將使合同歸於無效或不成立時,就要看履行合同是否將使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受到損害。如合同繼續履行,只損害當事人自身的利益,那麼就不能判決確認合同無效;
(3)合同的履行明顯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在接受國家行政管理制裁後,通過一定的行政審批手續,看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比如,原來用地手續不全,後來也可以補辦手續等。
⑦ 法律 ,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分別指什麼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是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則。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部門規章: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區別:
制定機關及其效力不同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憲法是效 力最高的。
行政法規的制定機關是國務院,效力和法律地位僅次於憲法和法律
部門規章:根據制定機關的不同,規章可以分為兩類:一是由國務院的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須經國務院批准,這是行政規章,或者稱為部門規章。行政規章要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於一個級別。另一種規章是地方行政規章,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分類:根據其制定主體進行分類
⑧ 什麼是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一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了5種合同無效的情形,其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於情形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該條明確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歸於無效,是指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所謂「效力性」規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規范,或者雖然法律及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違反這些禁止性規范後將導致 合同無效或者不成立,但是如果違反了這些禁止性規范的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重大利益的規范.
二。 要准確界定效力性強制規定並不簡單。
對於效力性強制規定的區分准則:
第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的,為當然的效力性規定;
第二,法律、行政法規雖然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但違反該規定若使合同繼續有效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這也屬於效力性規定。
第三,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違反其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不成立,雖然違反該規定,但若使合同繼續有效並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損害當事人利益的,這也屬於管理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