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會執法
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沒有執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無權行使執法權!
Ⅱ 常委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對嗎
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經委員長會議或者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並向社會公布。
常務委員會執法檢查工作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Ⅲ 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什麼開展執法檢查
行政執法檢查,是指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糾正其違法或不當的執法行為的一種內部監督的法律制度。這是一種主動的監督方式。
Ⅳ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監督通工作可分為哪幾個方面工作監督執法監督紀律監督法律監督多選
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工作監督就是確保其他機關的工作得當,它通常的職能是審版查國民經濟預權算,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批准臨時預算和限制性撥款,和較次要的人事任免(更接近於立法機關的職能);法律監督就是監督法律的實施,具體來說就是解釋法律(更接近於司法機關的職能)。
Ⅳ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怎樣開展執法檢查的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人大常設機關,在閉會期間行使部分全國人大職能。
人大可改變常委會不適當決定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最高立法權、監督權、決定權和任免權。但全國人大每年開會時間一般不超過15天,也就是說,在剩餘天數里,最高權力機關處於「閉會」狀態。於是1954年,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設立常委會。1980年後,地方人大也開始設立常委會。
按照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全國人大常設機關。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行使部分全國人大的職能。每年的全國人大會議上,全國人大常委會要向全國人大會議報告工作,代表們要審議報告,並且投票「打分」。
全國人大常委會從設立以來,職權一直在變化。1954年設立之初,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有19項,此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還不能制定法律。1955年7月,第一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授權常委會適時制定部分法律。1957年,第二屆全國人大會議又授權常委會適時修改全國人大制定法律中不適用的條文。
1975年和1978年憲法,調整常委會的職權,除增加解釋憲法一項,減少了常委會權力。1982年制定憲法時,人大職權受到重視。當時面臨選擇是,減少全國人大代表數量,使人大便於經常開會;或者是保持全國人大代表規模,人大仍每年開一次會,但擴大常委會權力,在閉會期間發揮人大作用。
最終,選擇後者。全國人大常委會職權基本劃定:在立法上,全國人大常委會可制定全國人大職權之外的法律,補充、修改全國人大制定的法律;監督一府兩院工作;可部分調整國家預算;可根據總理提名,任免部長等。現在大部分法律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全國人大對常委會權力保持了控制。如常委會的決定不適當,全國人大可以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決定。
組成人員不能兼任一府兩院職務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最高負責人稱「委員長」,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擔任。地方人大常委會最高負責人,稱為「主任」,省級人大常委會主任可由黨委書記兼任,黨委書記擔任中央政治局委員的,常委會主任單設。比如北京市委書記郭金龍是中央政治局委員,北京市人大常委會的主任單設,由杜德印擔任。
委員長、副委員長、秘書長、常委會委員,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他們都是由全國人大選舉產生的,委員長和副委員長連續任職都不能超過兩屆。副委員長人數近一半由民主黨派領導人擔任。全國人大常委會還設秘書長一人,由副委員長兼任。
第一、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都為79人,第三屆達到115人,頂峰在第五屆出現,達到196人。第六、七、八、九屆,都為155人,第十、十一屆都是175人。
按照法律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的職務。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中宣部副部長李東生調任公安部黨組成員,他提出辭去委員職務,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二次會議接受辭職請求,次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確認了這個結果。
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辦公廳、預算工作委員會、法律工作委員會、香港和澳門基本法委員會等機構,這些機構負責人稱為主任,工作人員不一定是全國人大代表。
另外,全國人大下設法律委員會、內務司法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外事委員會、農業與農村委員會等9個專門委員會,這些機構負責人都是全國人大代表。人大閉會期間,這些委員會接受常委會領導。
一府兩院負責人列席常委會會議
北京人民大會堂二樓的常委會會議廳,是歷次全國人大常委會開會的地方。
上世紀50年代,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根據需要開會,有重要事情就開會,多時每月十多次會,也有時整月不開會。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年開會110次,第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了137次。
198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般每兩個月舉行一次。按照近年來慣例,會議在雙月份舉行,一般會選擇下旬。會議的會期在一周以內。每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最後一次會議,主要任務是為換屆大會作準備。
常委會開會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都要列席會議,他們的座位位於主席台一側。國務院副總理或國務委員等也要列席,他們的座位在另一側。如果「兩長」有特殊情況,由副職列席,近年來,極少出現過兩院列席人員均為副職的情況。
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法律草案,近年來形成了「三審」的格局。也就是,一部法律草案要經過三次審議之後,才能交付表決。
即便是需要全國人大來制定的法律,也需在常委會上進行兩次審議,再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並表決通過。
聽取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一項工作內容。與全國人大會議聽取工作報告不同,常委會聽取的是專題報告,就某專門問題讓一府兩院報告情況。昨天常委會工作報告顯示,2008年以來,常委會聽取一府兩院報告有70個。近年來,常委會聽取兩高專題報告,一般是在10月份。
常委會開會,通常有兩種形式:全體會議聽取報告和小組會議分組審議。近年來,全國人大在推行「專題詢問」時,也曾嘗試「聯組會議」形式。
「專題詢問」從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破冰,有關部委一把手要到場回答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詢問。因為常委會組成人員相對專業,提的問題有時很難回答。收起
Ⅵ 政治生活說明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什麼開展中小企業促進法執法檢查
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它擁有立法權,決定權,任免權,監督權,材料是在行使監督權。
Ⅶ 全國人大常委會是行政執法的主體嗎
不是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是最高權力機關,授權國務院(中央人民政府)執行行政執法。就是說國務院是最高的行政執法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