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後的交通執法編制
1. 交通體制改革以後,運政還有執法權嗎
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可以說沒有了,因為運輸條例是授權給運管部門的所以實際的執法權一直在運管部門,只不過改革後委託給綜合執法部門他們不在進行執法工作,除非修改條例直接授權給新成立的綜合執法機構,否則實際的執法權就是在運管部門,而新成立的綜合執法機構只能是委託執法
2. 成立交通執法局人員有年齡限制嗎
成立交通執法局人員屬於公務員,因而其年齡限制受到公務員年齡限制。
根據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公務員的報考年齡為18歲到35周歲。而退休的工作年齡為:男性60歲,女性55歲。
《國家公務員暫行例》規定的退休條件為:
(1)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2)喪失工作能力的。
這些基本沿用了過去幹部退休的條件,所不同的是取消了工作年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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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條件分為年齡條件、工具條件和身體條件三方面。退休年齡條件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人口狀況,平均壽命,以及生產力供求情況等因素綜合確定的。國家公務員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後,國家就支付退休金。
工具條件是由國家公務員的養老保障必須貫徹權利與義務結合的原則決定的,國家公務員只有為國家提供一定的服務年限才能享受退休待遇。身體條件,是指國家公務員因公(工)或因病致殘,確實喪失了工作能力,也可享受法定的退休待遇。
國家公務員的退休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法定退休,即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由任免機關命令其退休;一種是自願退休,即具備了法定的最低退休條件之後,可自願申請退休。
參考資料
網路-國家公務員退休制度
3. 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會轉公務員么請懂的回答。
正常來說,綜合執法大隊在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該屬於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但是下一步具體怎麼走只有決策層才能確定,最大的可能就是參公或者劃轉成行政編制。
4. 交通運輸部交通行政執法改革什麼時候開始
2002年8月,國務院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同年10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中央編辦關於清理整頓行政執法隊伍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意見的通知》。
根據文件精神,2003年,原交通部確定了重慶、廣東為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改革試點省(市)。2005年1月,廣東省將省、市、縣交通部門的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職能整合,統一由各級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實施綜合執法,提高交通執法效率,降低執法成本,解決多頭執法、重復處罰、執法擾民等問題。
2005年6月,重慶市人民政府印發了《關於在全市交通領域實行綜合行政執法試點工作的意見》,組建了重慶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整合了分散在交通部門的執法職能,交由市交通綜合行政執法機構承擔。
後來福建、山東等進行第二批試點,現在正在全面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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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內蒙古交通綜合執法改革什麼時候開始 怎麼改 工人身份的執法人員 這次是不是就不讓執法了
現在已經在進行了,此次事業單位改革,主要是對事業單位進行重新分類,劃分成公益類、企業類等,執法類為公益類,執法人員需持證上崗,無證不能執法。
6. 交通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會轉公務員嗎
這個沒法猜測,是否會轉成公務員,得看上面是否有相應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