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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性文件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08:12

行政規章\法律法規\政策文件 三者的區別聯系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於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准)。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徵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

「法律」通常可以簡稱「法」。比如,稱全國人大制定某部法律為「立法」。但「法規」則以其不同的形式,分別稱為「行政規章」,或稱為「地方法規」,而一般不能簡稱為「法」,因而將制定行政規章或地方性法規籠統地稱為「立法」是不準確的。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
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範文件,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Ⅱ 規范性文件和法規性文件是一樣的嗎

規范性文件和法規性文件並不是一回事,從定義涵蓋的范圍來看,規范性文件范圍會更大一些,包括了法規性文件在內的各種規章制度的總和。
規范性文件,是指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因此稱為規范性文件。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顯然包括了法規性文件的部分。

Ⅲ 我國法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於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法律規范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Ⅳ 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標準的區別

一、區別:

1、概念含義不同: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

(3)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2、制定主體不同:

(1)法律一般是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民法、刑法等;

(2)法規,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4)規范性文件一般指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3、效力等級不同:

(1)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2)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3)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4)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5)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互有交叉,無法比較。

二、不能直接寫成"衛政法發[2006]228號 《衛生標准管理辦法》",因為黨政機關公文寫作,標題的格式應為XX(發文機關)關於XX(事項)的XX(文種)。

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Ⅳ 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格式上有什麼區別

沒聽說格式上有什麼區別。只聽說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法律,是由人大頒布的。法規是司法機關的解釋或者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其實,這樣劃分,也不怎麼對。每個法學家的觀點是不一樣的。

Ⅵ 法規性文件與規范性文件有何異同

:「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決定並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從廣義上講,規章也是一種規范性文件,但是它不同於我們所講的一般規范性文件。一般規范性文件指的是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規范性文件,我們在日常工作中所使用的「規范性文件」,實際上講的是一般規范性文件,或者稱為狹義的規范性文件。這里,規章與一般規范性文件的主要區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內容上看,凡是法律、法規規定以規章形式規定的事項,應當制定規章,比如,設定行政處罰,出台法律、法規的配套制度,均屬於規章。至於一般規范性文件,主要用於部署工作,通知特定事項、說明具體問題。

Ⅶ 什麼叫規范性文件,什麼叫規定性文件,兩者怎麼區別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兩者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意思不同: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

規定性文件是指規定了具體的內容、文字、風格、數量和大小等的文件。

2、制定機關不同: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規定性文件的制定機關是組織。

(7)法規性文件擴展閱讀: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含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在我國唐代,封建法律就有律令格式之分。現代則有憲法、法律、法令、條例、規章、命令等。與規范性文件相對應的是非規范性文件,它是指國家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布的只對個別人或個別事有效而不包含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為規范的文件。

如判決書、任免令、逮捕證公證書、結婚證書等。非規范性文件是適用法律所產生的文件,不是法的淵源。

廣義

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

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於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繫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

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七條規定,如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文件的申請。

此外,國家法律對於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許可權正在逐步予以嚴格規范。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四條規定,除了本法第九、十、十一、十二及十三條的規定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補充:由於我國立法層級及形式多種多樣,名稱繁多(包括法、條例、辦法、規定等),當前對「規范性文件」無權威解釋和界定,初學者對「規范性文件」一知半解,這樣很難區別實踐中什麼是「規范性文件」。

規定性亦稱「規定」。事物自身的限定。決定一事物是其自身而區別於他事物的特性。例如,人的規定性就是決定人之所以是人而區別於其他事物(如動物)的特性。馬克思主義所說的社會關系的總和就是人的最根本的規定性。世界上的任何事物都有其自身的規定性。

事物的基本規定性可以區分為兩個方面,即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質的規定性從本質或性質上表明事物之間的區別。量的規定性是從事物的存在等級、規模和發展程度上表明事物的區別。任何事物都是質的規定性和量的規定性的有機統一。

規定性是事物「所以然」的根本所在,因而認識事物就必須認識事物的規定性,揭示事物的本質或性質和數量及其內在聯系。正確地把握事物的質的規定性,是認識事物的基礎,而正確地把握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則是對事物認識的深化和精確化。

只有在認識事物的質的規定性的基礎上,才能認識事物的量的規定性;同時,又只有在認識了事物的量的規定性時,才算深化了對事物的認識。

Ⅷ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什麼是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一、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
二、法律
法律是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並以國家主席令公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稱為「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又稱為「一般法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法律的效力僅次於憲法。
三、法規
法規通常是對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總稱。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由國務院總理簽署,以國務院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憲法和法律。
地方性法規有兩種。一種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森林條例》、《江西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
另一種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的規范性文件,如《濟南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淄博市水資源管理辦法》。這些地方性法規在本市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
四、規章
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局)、委員會在本部門的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由部(局)長或者委員會主任簽署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如《林業行政許可聽證辦法》、《林木種子質量管理辦法》。部門規章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簽署,以政府令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如《江西省木材運輸監督管理辦法》、《江西省木材檢查站管理監督辦法》。地方政府規章在本行政區域內有效,其效力低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效力,低於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五、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上的規范性文件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我們通常所說的規范性文件是指狹義上的規范性文件,也稱行政規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稱的「紅頭文件」,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在許可權范圍內,為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按規定程序發布的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規定、辦法、細則、通知、通告、布告等。如《國家林業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木材運輸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於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許可權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Ⅸ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什麼區別

沒聽說格式上有什麼區別。只聽說法律效力上的差別。
法律,是由人大頒布的。法規是司法機關的解釋或者政府頒布的。規范性文件是由政府,部門頒布的。其實,這樣劃分,也不怎麼對。每個法學家的觀點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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