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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法律法規知識

發布時間: 2020-11-22 13:08:08

⑴ 如何完善我國物流法律法規

運輸、倉儲、裝卸、配送等環節構成了物流系統,隨著現代化水平的提高,物流業從傳統的倉儲、運輸等功能性環節朝著系統化、綜合化的方向發展,以整體經濟效益為追求目標,其受到交通、內貿、外貿等部門的影響,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一、當前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現狀分析
從法律的效力來看,我們可以將當前的物流法律分為三種:首先是由國家制定的現行物流法律,或者與其相關的法律法規,鐵路法、海商法等;其次是涉及到物流的行政法規,主要包括公路、水路、鐵路、航空貨運合同的實施細則、或者是航道管理條例及海港管理的暫行條例、公路的管理辦法等等,還有就是聯合運輸問題的暫行規定等,總之,與公路、海港、航道相關的管理條例均屬於行政法規;最後是由中央各部委頒布的與物流有關的規章制度,例如對貨物搬運的規定,對商品包裝的暫行規定,商業運輸管理辦法、國際鐵路貨物聯運的規定、鐵路運輸管理辦法等等,這些都屬於我國的物流法律。
從當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彌補了過去的「法律空白」,大大提升了法律的效率,對物流業的高速有序發展起到了重要的功效。
二、我國物流法律法規存在的漏洞
盡管近年來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不斷完善,隨著信息化的發展,其仍需要不斷地調整,從當前的情況來看,其主要存在以下幾點不足:
(一)相關法律法規建設滯後
從我國現行的物流法律法規來看,其主要是來自傳統的經濟環境下產生的法律,其在那種形勢下產生,與當時的環境相適應,推進了當時的物流業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科技的進步,傳統的法律明顯已經無法滿足今天物流系統發展的需求,一些法律出現交叉,一些新興的行業也缺少與之對應的法律,無法滿足物流行業的發展需求,更無法適應物流國際化發展的需求,因此,非常有必要對傳統的物流法律進行修訂、補充甚至是廢除。從技術上來看,我國的物流法律技術性較差,缺乏對實踐的指導意義,在宏觀調控與微觀約束力上力度不夠。
(二)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有待完善
1.流通基本法亟待建立
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仍分屬於不同的法律部分,缺乏自己獨立的體系,沒有基本的保障,物流的法律法規分布在各類的法律淵源中,對物流的相關行為約束力不夠,因此,必須要建立健全物流基本法,奠定堅實的基礎。
2.市場的准入機制不夠健全
從西方的物流系統管理經驗來看,現代物流業的發展必須要依賴標準的制定及實施,要想進入到這個行業需要具備什麼條件,也就說必須要有完善的准入機制,這是物流發展的基礎。建立健全物流市場的准入機制,加強管理,改善行業的整體水平。
(三)層次不夠,效力不足
從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現狀來看,其主要是由中央的部委、地方部門進行制定的,相較之下,其規范性較差,沒有法律的制約作用,其主要以條例、法規、辦法及規定的形式出現。從其內容來看,部分內容與國際慣例相違背,實際的管理匯總運用難度較大,無法產生法律效力,在法律糾紛中其一般只可作為參照性依據存在,沒有實際的效力,調整主體間的關系功效較差,制約作用不夠明顯。
三、改進我國物流法律法規的對策
從上文的分析中,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發展情況有了初步的認識,因此,必須要採取必要的措施改進我國物流相關法律法規,具體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規的體系
首先,增強與市場的適應性。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漸深入,物流體系建立與健全迫在眉睫,從過去的發展歷史及客觀環境來看,我國要建立健全物流法律法規體系,關鍵是確立主體資格,建立物流主體法,做到權責分明,同時必須要明確規定行業的准入機制,制定與之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同時要加強行業的行為規范,制定與之對應的行為法,對物流主體所從事的行為進行有效規范,這是行業發展的必然要求;另外要加強國家與物流主體間的調控的宏觀調控法,使其與市場發展相一致;最後是保障國家、物流主體及勞動者與消費者的權益的保障法。只有法律法規體系的不斷完善,行業才能健康的發展。
其次,建立行業的技術規范及市場准入標准。隨著電子信息行業的發展,各行各業開始應用其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但是從物流業的發展形勢來看,其還沒有建立完整的物流電子認證體系,而且電子簽名出台仍顯落後,這對其長遠發展必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因此,有必要建立物流行業的准入標准,提升技術水平,改善行業的整體素質。
(二)提高物流法律法規的層次水平
從法律的構建到實施,其有自己的目標,而物流法律法規體系的構建是為了完善相關法律,補充缺失,改進不足,實現各行業間的法律溝通,形成一個層次分明,結構嚴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物流法。提升物流行為的規范性,同時也提高物流的運作效率。
(三)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規
中國地大物博,地域差別較大,因此其物流發展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這就要求在建立物流法律的時候考慮到當地的具體環境,近期內建立健全全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體系,根據自身的基礎與條件,制定出符合當地物流發展的法律。同時,要考慮到物流發展的區域性,加強區域間的溝通,更好地推進物流行業的發展。
四、結束語
總之,當前我國的物流法律法規還有諸多有待改進的地方,對此,除了上文中提到的問題外,還必須要加強行業人員素質的培養,人是發展的根本,因此,要想發展,必須要加強人員的綜合素質,使其遵守法律,促進法律的完善,推進行業的發展。

⑵ 物流相關的法律法規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⑶ 中國物流業有哪些相關的法律法規

中國物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物流法律法規知識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三條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檢查、扣留郵件、匯款。

第四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以及鼓勵競爭、促進發展的原則。
第五條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信件寄遞業務,由郵政企業專營。

⑷ 關於快遞有什麼法律法規么

可以參考《快遞暫行條例》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准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葯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物流法律法規知識擴展閱讀

國家郵政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

《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適用於快遞服務組織提供的國內快件、國際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蹤查詢信息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的內容分別為必選和可選兩類。

2014年9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力促快遞業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決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這正是要發揮鰻魚效應,讓國內外快遞企業同台競爭,倒逼國內企業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2009年,新《郵政法》頒布實施,早已在中國市場開展快遞業務的外資物流公司開始向中國政府申請國內快遞許可。

外資快遞一直看好中國市場的成長前景。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主任趙玉敏表示,「隨著外資快遞巨頭進入國內快遞市場,將加劇市場競爭,提升市場效率。」她分析認為,一方面,外資企業進入將加劇國內市場競爭,不僅中小快遞企業,即使大型快遞企業也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另一方面,外資快遞巨頭經營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術等方面具有競爭優勢,這些都將促使國內快遞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⑸ 簡答題.談一談物流法律法規有哪些作用。

物流法律法規的重要作用 :
當社會經濟迅猛發展的今天,現代物流業已成為最具有發展潛力的產業,不僅是物流的專業領域,例如運輸,倉儲等,物流法律法規也是從很大方面支持著物流業的發展。
物流法律法規是現代物流行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利於優化物流行業的經營秩序。俗話說:『』無規矩不成方圓。『』這句話不僅能應用在國家治理的層面,也恰恰能應用在物流的方面。試想一下,如果物流活動中的行為不受法律約束的話, 物流行業將是一個腐臭的「大染缸」,無時無刻催生出各種權私勾結,污染環境等的行為。物流法律法規的及時介入,可以使國家對物流市場進行及時的監督與管理,讓物流行業能平穩健康的發展和壯大。
物流法律法規是完善現代物流行業的基石,有利於提升我國綜合競爭力。比國外的物流行業更具有活力與發展空間。我國更已將現代物流業選定為國家經濟發展中的第三產業的重點。因此,國家規范物流法律法規更是會使我國的物流行業向上跨越一個更高的層次。物流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可以使物流與各個領域更深度地融合,優化整合產業資源,增強產業整體競力。同為各個國家的綜合較量增加實力。
物流法律法規是保護當事人利益的「保護傘」,有利於當事人爭取自身的合法權益。物流法律法規規范當事人正確履行權利與義務,保障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⑹ 物流法律法規案例

答:
1.加工承攬合同:是只承攬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並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接受承攬人的工作成果並交付報酬的合同。
特徵:(1)、加工承攬合同以一定工作的完成為目的。
(2)、加工承攬合同的表的具有特定性。
(3)、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工作具有獨立性。
(4)、加工承攬是有一定人身性質的合同。
(5)、加工承攬合同是諾成、雙誤有償、非要式的合同。
2.已交付的60%的門窗的質量問題,,應當有承攬人B公司負違約責任。檢驗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是否有問題,並及時通知定做人是承攬人的義務,加工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主要義務就有因承攬人不及時檢驗而是用不合格材料的,或因承攬人怠於通知的,承攬人仍應對定作物的質量負責。而上述案例中B公司檢驗原材料時,才發現原材料不合格,但仍安排生產,所以已交付的百分之六十的門窗的質量問題,應當有承攬人B公司負違約責任。
3.C公司可以像A公司主張加工承攬合同的權利,《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外,有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的C公司是B公司重組後加工型材料的生產部門分立而成的,C公司享有向A公司主張加工承攬合同的權利。
4.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違約金能夠獲得支持。《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分立的,出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外,有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責任。上述案例中C公司是B公司重組後分立而成的,C公司有權要求A公司繼續履行與其B公司簽訂的加工承攬合同,A公司應該向C公司履行提供剩下40%原材料的義務,A公司既未按加工承攬合同的約定向B公司交付40%的原材料,也未向C公司交付,構成了違約,所以C公司要求判令A公司支付違約金能夠獲得支持。但是,在加工承攬合同中,定做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A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5.D公司應該承擔保證責任。若雖未在主合同中有保證條款,但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的身份簽字或者蓋章的,視為保證合同成立。上述案例中A公司利用空白委託書和合同專用章,將D公司立為該項加工承攬合同的連帶保證人,與B公司簽訂了保證合同。可以說D公司是以保證人的身份出現在A公司與B公司的合同中,所以D公司應該承擔保證責任。
6.本案例糾紛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調節、訴訟和仲裁來解決。

⑺ 物流法律法規怎麼提高

多背書多刷題

⑻ 物流法律法規都有哪些,說出理由。為什麼其屬於法律法規的范圍

物流業相關的法律法規: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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