曬壩審批
『壹』 在成都市新建縣上戶要多少錢
蒲江縣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
蒲府發〔2005〕13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各部門:
《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已經縣政府第4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蒲江縣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蒲江城市化進程,推進城鄉一體化,著力改善居住環境,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和城市品位,加強對農村征地房屋的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78號令)、《蒲江縣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城市發展規劃和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實施,縣經發、財政、勞動、民政、公安、建管、房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工作,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社協助做好工作。
第二章 住房安置管理
第三條 在蒲江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含工業區和新城區)全面實行統一建設多層住宅標准小區。
第四條 縣政府成立城市規劃區征地拆遷住房安置領導小組,負責組織領導住房安置工作。縣建管局負責建房的規劃工作,縣國土資源局負責組織實施安置房的建設工作,所在鄉鎮負責被拆遷人員的住房安置工作。房屋拆遷所在鎮、村、社代表可組成「拆遷住房安置監督小組」,對拆遷住房的規劃、建設、安置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五條 征地統一建房必須在規劃區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手續。建設計劃由縣政府根據征地統一建房的需要下達,項目實施前由縣經發局立項,凡未列入建設計劃和未立項審批的,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第六條 征地拆遷住房必須堅持「統一建設,合理布局,相對集中,設施配套」的原則,以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為基礎進行規劃,由建管局負責提供統一建設規劃選址意見書、規劃方案、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初步設計施工圖紙。
第七條 征地拆遷住房用地原則上以出讓方式供應,建設上享受經濟適用房政策,既可由政府組織建設,也可向社會公開實行招拍掛方式建設。
第八條 征地拆遷住房資金籌措渠道
(一)由政府實施的拆遷住房,啟動資金按照建設規劃計劃,由縣政府統籌安排。
(二)實行招拍掛建設的,由建設單位按招拍掛文件要求,自行墊資,在實施安置時,由政府安排回購資金。
第三章 安置方式
第九條 征地拆遷住房安置採用住房安置或貨幣化安置方式,被安置對象可自主選擇安置方式,並依法簽訂《征地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第十條 依法批準的征地被拆遷人員(含農業人口和已農轉非但尚未進行住房安置的人員)按每人35平方米建築面積(含樓梯間,下同)進行住房安置。
第十一條 安置人員以在冊農業人口為准(含已征地農轉非尚未進行住房安置人員),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計入安置人員。
(一)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現役士兵。
(二)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服刑或勞動教養人員。
(三)原戶口在征地范圍內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及回社安置的大、中專畢業生(以戶口遷入原村社為准)。
(四)戶籍不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長期居住在該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的被拆除房屋人員。已享受國家房改政策的和未取得合法批准手續購買農村房屋的居住人員除外。
第四章 結算方式
第十二條 實行貨幣化安置的,按以下方式進行結算:
(一)被拆遷戶原舊房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見附表)進行補償後,實行產權終結。
(二)結算方式:
選擇貨幣化安置的,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標准,由政府按280元/平方米予以補貼結算,原舊房不足35平方米/人,按實有面積進行補貼結算。
第十三條 實行住房安置的,按以下方式進行結算:
(一)被拆遷戶原舊房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見附表)進行補償後,實行產權終結。
(二)結算方式:
1、原有住房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給予安置,並由被安置人員按政府確定的基本價280元/平方米購買。
2、原有住房在人均35平方米以內的,按人均35平方米進行安置,安置面積超過舊房面積的,超出部份由被安置人員按560元/平方米予以購買。
3、安置面積不足人均35平方米或超過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份由政府按280元/平方米予以補貼;超出部份在20平方米/戶以內的,由被安置人員按600元/平方米購買,超過20平方米/戶的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十四條 因項目建設需要,安置住房尚未完工,而拆遷房屋又提前拆除的,從拆除之月起過渡期內每人每月發放過渡費80元,但戶籍不在本社的,每戶過渡費不得超過320元,並給予一次性搬家費500元,過渡時間到安置住房交付止,被安置人員在拆遷安置通知時限內未入住的,停發過渡費。
第十五條 樓層補差:拆遷安置房底層、頂層在基本價格基礎上下浮5%,二、三層上浮5%,其餘按基本價格結算。
第十六條 被拆遷人員不屬於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長期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拆遷安置時按25平方米/人進行住房安置,但安置面積不得超過被拆遷房的正房面積,其結算方式仍按第十三、十四條執行。
第五章 政策措施
第十七條 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以拆遷公告或拆遷協議為准)拆除舊房,在規定時間內拆除完畢的按每人500元標准予以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貨幣化安置方式,選擇貨幣化安置的,經結算後,一次性按每人1000元給予獎勵,但戶籍關系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每戶不得超過4000元,並由征地拆遷部門發給《征地拆遷安置介紹信》,憑此信在有效期內購房時享受減免相關規費優惠。
第十九條 安置區域內商業用房按5平方米/人進行安置。
(一)安置門市人均5平方米以內的,由被安置人員按安置門市優惠價780元/平方米進行購買。
(二)被安置人員放棄安置門市的,由政府按500元/平方米進行補貼。
第二十條 安置住房由縣國土資源局發放分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由房管部門發放《房屋所有權證》,按法定程序可以進入市場交易。
第二十一條 安置住房由政府負責道路、綠化、水、電、氣、通訊、光纖電視等基礎設施配套,達到基本入住條件,被安置人員不再交納相關開戶費用。
第二十二條 入住安置住房的,由拆遷單位一次性發給水、電、氣、物管費補助每人1000元,但戶籍不屬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每戶不得超過4000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徵收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拒不搬遷的,由縣國土資源局責令限期搬遷,逾期不搬的,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逾期不領取安置補償費用的,由縣國土資源局將其安置補償費用交當地鄉鎮人民政府專戶儲存。
第二十四條 不得違反規劃擅自建房(包括翻建、新建、擴建)。嚴禁在征地住房安置過程中弄虛作假、違規操作。對不符合購房條件的人員以不正當手段套取或騙取購房,一經發現立即予以收回,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各級管理人員如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等行為,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蒲江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2005年5月18日起施行。
附件:地上附屬物補償標准
地上附屬物補償標准(房屋及附屬設施)
類別
規格
單位
補償標准(元)
備注
樓 房
磚混結構預制蓋
M2
240-280
瓦蓋
M2
220-260
平房(瓦房)
火磚結構小青瓦
M2
160-180
泥磚結構小青瓦
M2
140-160
平房(草房)
火磚結構草房
M2
80-100
泥磚結構草房
M2
60-80
出三、滴水
M2
20
簡易棚房
M2
40-60
含臨時搭建的牲畜圈房
圍牆
紅磚
M2
10
泥磚
M2
8
曬壩
水泥
M2
10
三合土
M2
5
灶
眼
30
糧倉
磚混、木結構
M3
20
水塔
M3
120
水井
鋼管井
口
150
磚砌、條石
口
300
沼氣池
正常產氣
個
400
『貳』 宜威高速占宅基地曬壩,房子要賠償嗎
只要不是違章房。你該是要賠的。自己怎麼陪還要看當地的政策。我想會賠得很好。
『叄』 征地補償安置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
(渝府發〔〕45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經2008年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調整我市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和標准
(一)主城區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補償。土地補償費不分地類,按被徵收土地面積計算,一類地區(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6000元,二類地區(次中心城區:1062平方公里至2737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5000元,三類地區(都市區:2737平方公里至5473平方公里以內)的土地補償費標准為每畝14000元。安置補助費按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轉非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准為28000元。
土地補償費為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獲得的補償,被征地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其餘20%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未年滿16周歲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安置補助費全額支付給個人;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其個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總額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從其安置補助費中代為劃撥到勞動保障部門,專項用於該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的其餘部分支付給個人,用於安排其生產、生活。
土地補償費80%部分和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用之和尚不能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資金需要的,其差額部分由征地單位補足,直至滿足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要。
2.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
農村房屋、青苗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表2、3執行。宅基地使用權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的補償標准,按附表4、5執行;其餘被徵收土地范圍內的地上構(附)著物,採取綜合定額補償的方式進行補償。綜合定額補償的具體標准和計算方式由各區人民政府制定。
3.住房安置
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築面積標准為30平方米。
積極推行住房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具體標准由各區人民政府按照不低於本區與被征地范圍相鄰地段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的原則制定。
各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的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建設單位修建住房,並由建設單位定向銷售給已進行貨幣安置的征地農轉非住房安置對象,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轉非人員居住的住房應享受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有關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後,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不實行自建住房安置。
(二)主城區外其他區縣(自治縣)
主城區外的其他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按照確保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根據有關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原則和本通知的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抓緊制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政策,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調整征地農轉非人數的確定方法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全部徵收的,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全部予以農轉非;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的,農轉非人員的人數按被徵收耕地面積(果園、牧草地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0.5倍非耕地面積之和除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人均耕地面積計算確定。人均耕地面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含已被徵收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數。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徵收時,被征地農戶的承包耕地被徵收後,其剩餘的耕地面積以戶為單位計算人平不足0.5畝的,除按照上述規定計算農轉非人數外,被征地農戶可以戶為單位另行申請增加農轉非人數,直至該戶剩餘耕地面積達到人平0.5畝以上為止。被征地農戶未申請農轉非,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具備條件的,應調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因住房被徵收並拆除的,被拆除戶可申請以戶為單位全部農轉非。
三、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
從2008年1月1日起,在審批土地時徵收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統籌費按土地面積收取,對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城鎮發展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3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2萬元的標准收取;對新征工業用地按照主城區每畝1萬元,其他區縣(自治縣)每畝0.5萬元的標准收取。
征地統籌費計入土地成本,由市財政部門統一收取,作為市級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項用於統籌調劑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費用。
四、建立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一)促進被征地人員實現就業
各區縣(自治縣)對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應建立和完善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勞動力年齡段內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勞動力年齡段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可以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有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或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子女就讀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可參照《中共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著力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渝委發〔2006〕18號)的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資助的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體系。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1月1日以後新征地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的規定執行。
2008年1月1日後征地的,不再實行儲蓄式養老保險辦法。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各區縣(自治縣)應對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難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一)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採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實現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努力解決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生活困難問題,切實保障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合法權益。
(二)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的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實施和農轉非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經費劃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轉非人員及參保人員身份確認、登記工作。
勞動保障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的就業培訓,建立健全就業服務以及社會保障體系,制定相應辦法。
民政部門要做好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轉非人員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要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資料,做好戶籍審核、審批、統計工作,並按照規定辦理農轉非戶籍登記。
農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統籌費收取、使用的監督管理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經費的劃轉、撥付工作。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實施及征地統籌費徵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轉非人員統建安置住房、定向銷售住房的選址、施工、質量等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徵收土地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和我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所稱主城區是指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所屬行政區域(含北部新區)。
八、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准。原渝府發〔2005〕67號文件同時廢止。
2008年1月1日前已依法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照原規定辦理。
九、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市國土房管局、市勞動保障局、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附表:1.主城區農村征地土地補償費區域分類表(略)
2.主城區徵收土地房屋拆遷補償標准
3.主城區徵收土地青苗補償標准
4.主城區徵收土地零星栽種樹木花草補償標准
5.主城區徵收土地構(附)著物土地補償標准
重慶市人民政府
『肆』 採光權法律規定
這是屬於相鄰權中的「相鄰光照、通風、音響、震動關系」
一般只要求相鄰人在建造建築物時,應當與鄰人的建築物留有一定的距離,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的有關工程建設標准,以免影響鄰人建築物的通風、採光和日照。
你說的情況比較特殊,因為曬壩所要求的日照不同於該規定所說的日照,標准不同。這樣就比較難以找到合適的法律來維護你的權益。
你可以向當地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反映下,看可不可以補償點,不過效果可能不大,小學畢竟是公益性質的事業單位嘛。
『伍』 農民在曬壩蓋房子算違建嗎
農民在塞班蓋房子,應該屬於違建,因為農村上蓋房子都要先到住建局去審批,等房子審批下來,你才可以蓋,所以沒有正規手續的,應該都是違建
『陸』 我家裡是400平方,現在蓋房子規劃局只批150平方、這是國家規定嗎
按照我國城鄉規劃法及農村居民建住宅用地相關規定,居民或農村村民建房,每人佔地面積應嚴格控制在30平方米以內。農村考慮到建曬壩,可一戶家庭批准50平方米。規則局只仳150平方米,應當是按規定來審批的。
『柒』 房屋重建朝象改變,以前的曬壩屬於誰的。依據是什麼
根據土地法的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農村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宅基地房一戶一宅,面積不得超過各省標准,辦理審批手續後建房。
『捌』 農村自家曬壩要批嗎
農村建圍牆一般不要審批,只要不影響到鄰居街坊的合法權利即可。憲法規定,公民行使自己合專法權利的同屬時,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利。你們住房之間屬於「相鄰權關系」,需要依法行事才能維護和諧的鄰里關系,特別注意採光、屋檐滴水、行路等。具體如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玖』 農村自建房修好後,曬壩怎麼要求審批
樓主你好!農村別墅自建成本較高(人工多,材料浪費大,專工期長,勞心勞力),農屬村建別墅選遠大美宅,39.8萬,30天一棟別墅搬回家,建築面積約208平方米,功能布局上四室二廳四衛一廚一陽台.抗震耐用,保溫隔熱,四季如春,防潮防霉,乾爽舒適,領先防水,不怕滲漏,有效隔音,居家寧靜,超長耐火,安心無憂。
『拾』 關於達州市47號令,
這個是達州第號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達州市人民政府令
達州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征地拆 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和四川省有關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非農業建設,經依法批准徵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補償、人員的社會保障和房屋拆遷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確定的大中型水利、水電、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經批准,可依法徵收或徵用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不得阻撓,並依法享有獲得補償安置的權利。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是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對本行政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負總責。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各負其責,切實做好本轄區內的被征地農民的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就業等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資金的籌措、核撥、管理和已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經費的劃轉及監管;
公安部門負責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戶籍辦理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建制撤並、居民委員會或居民小組的建立和負責符合條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員最低生活保障的辦理工作;
林業部門負責做好征佔用林地手續的辦理及協調工作;
發展和改革、監察、水利、環保、交通、農業、規劃和建設部門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村(居)委會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因建設需要征地拆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規定組織落實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並依法管理使用。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征地補償安置費用除社會保障項目經費外,剩餘部分應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未按期全額支付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付土地,國土資源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六條 建立征地調節資金,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提取,用於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支出,具體標准及資金的收繳、管理、使用等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的耕地數和農業人口數作為征地補償人員安置的計算基數。耕地數以實際耕地面積或農村第二輪耕地承包面積為准。農業人口數以擬訂征地方案時當地公安戶籍部門在冊戶口為准。
征地面積按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地類按照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試行)規定或現狀進行確認。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征地拆遷工作的領導,有關部門及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積極支持,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對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征地拆遷管理
第九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徵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准、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自公告之日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不得在擬徵收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搶裝(修)飾,否則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有關部門自公告之日起,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審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出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擬被拆遷房屋為住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六)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暫停辦理有關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最長不超過12個月,另有規定的除外。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的本條第二款所列事項,征地拆遷補償時不予認定。
暫停期限內,因出生、婚嫁和復轉退軍人、大中專院校學生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人員及土地承包經營流轉合同到期的,經國土資源部門核實後,可到公安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戶口遷入及流轉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條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徵收土地的權屬、土地類別、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其他權利人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當事人拒絕確認的,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公證機關對調查結果進行公證。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收到徵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進行徵收土地公告。
徵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位置、土地類別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准、被征地農民安置和社會保障辦法;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十二條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建(構)築物權利證書到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登記手續。征地拆遷機構應當組織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及其他權利人未按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拒絕征地拆遷機構工作人員調查核實的,其補償內容以本辦法第十條確認的或經公證的調查結果為准。
第十三條 依法批准徵收或徵用土地范圍內的原《集體土地所有證》和《集體土地使用證》,自《徵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廢,權利人應當交由原土地登記機關或有權機關予以注銷。
征地范圍內原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承包、轉包、租賃、聯營、合夥開發等流轉行為,自《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自行終止。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征地補償安置登記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並在被徵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進行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的意見。
第十五條 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相關權利人,對擬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方案有意見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發布公告的單位提出。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六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滿,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權利人提出的意見或舉行聽證會的情況認真研究,提出解決意見和建議,連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審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後,由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實施,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各相關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方案施行,嚴格收費項目和收費標准。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侵佔、挪用應當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個人的征地補償安置費。
第十七條 被征拆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人居住在拆遷范圍內的,由征地拆遷機構通知該建(構)築物所有權人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無法通知或者被拆遷人有意迴避不配合丈量登記的,由征地拆遷機構做好被征拆建(構)築物的勘測記錄,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補償費提存手續。
第十八條 徵收或徵用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對當事人依法補償、安置後,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限期交地通知書,被征地單位或個人應當按通知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絕和阻撓。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徵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縣(市、區)種植業年產值標准執行。其它土地減半執行。
徵收園地、魚塘按耕地標准補償。
第二十條 徵收耕地的青苗補償費,以土地徵收時的實際種植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
種植業:大春900元/畝,小春700元/畝。
專業養殖水面補償魚苗損失費:1800元/畝。
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間種、套種的經濟作物(果樹、桑樹、茶樹、葯材)及其它樹木等,一律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計算補償費,不再單棵計補;其他農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種植業青苗補償標准減半補償。
第二十一條 征佔用成片種植的園地,以實際面積按以下標准補償青苗補償費:
(一)果園、茶園、桑園、苗圃、花圃:培植期 2000元/畝;盛產期 4000元/畝
(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元/畝。
(三)牧草地:600元/畝。
利用房前屋後3米范圍內空閑地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等,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補償。必須砍伐的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准按附件4執行。
第二十二條 征地拆遷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企業的建(構)築物,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的標准執行。企業搬遷的停業損失費,按拆遷企業的建(構)築物補償費總額的10-15%補償。被拆遷企業確需另建的,應根據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
第二十三條 拆遷水、電、氣設施和閉路電視、有線廣播路線等,按現行安裝費用補償;電話、寬頻等按移機費標准補償。
以上設施、桿線、管道拆遷後需恢復建設的,各職能部門不得再重復收取有關費用。
第二十四條 拆遷橋涵、水利設施,名木古樹、文物古跡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損失大小,給予修復或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下列地上附著物及青苗不予補償:
(一)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築物,違法、違規(章)建(構)築物;
(二)經批准使用臨時用地期滿的地上建(構)築物及附屬設施;
(三)廢棄的建(構)築物及其設施、天然石壩、野生植物;
(四)從《擬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的經濟林木和搶建的建(構)築物;
(五)《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種的農作物;
第二十六條 徵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於安置被征地農民,應嚴格按照《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42條、44條規定管理使用。
青苗、附著物補償費,應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或支付給被征地單位轉付。
第四章 房屋安置
第二十七條 征地拆遷村(居)民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執行。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的征地拆遷,實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1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被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以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按附表1磚混結構住房標准1級予以補助,原住房不再享受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1標准補償。不符合或不具備條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實行貨幣安置的,經本人申請,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標准提高50%實行貨幣安置,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貨幣安置後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因實施城鎮建設的征地拆遷,實行統建還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統建還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補償,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其中原住房面積在人均30平方米內的,按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還房安置,被拆遷人既不支付購房費,也不享受原住房補償。原住房面積超過人均30平方米的,超過部分按附件2標准補償。貨幣補償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標准提高補償,其中建制鎮(鄉)提高50%,縣級城鎮提高80%,達州市中心城市規劃區提高1倍,原住房殘值歸拆遷人。
第二十八條 實行補償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依法重新申請辦理宅基地用地手續,其用地面積在原《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面積內的,費稅由拆遷人承擔,超過原面積部分發生的費稅由被拆遷人承擔。
安置過渡期按12個月計算,過渡期間按原住房面積每平方米每月3元的標准一次性給予周轉房補助。
第二十九條 實行統建還房安置的,被拆遷人應選擇與拆遷房屋面積相等或相近面積的安置房套(戶)型安置。除人均30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積外,安置房建築面積與被安置房建築面積相等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結算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不足原房建築面積的,不足部分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原房建築面積的,超出15平方米內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標准補差,超出15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價格補差。
安置過渡期按18個月計算,在過渡期限內,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或現房安置的,不付給安置過渡期補助費;對自行安排住處的,按原住房面積每月每平方米4元的標准付給過渡安置期補助費。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的標准支付逾期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條 被拆遷住房安置人員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必須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2、必須是持有合法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的權利人所屬戶籍登記人員;3、必須是在被拆遷住房內長期居住的家庭人員。
第三十一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由被拆遷人所在集體經濟組織提供,佔用耕地的,按耕地補償標准減半補償給被佔地集體經濟組織,佔用其它地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房屋的使用性質,按《集體土地使用證》確定的土地用途認定。變更為《國有土地使用證》的,仍按批准建房時的土地性質和用途認定;將原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但沒有繳納商業用地土地出讓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認定。
第三十三條 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構)築物不作安置,實行貨幣補償。其中: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1中的非住房標准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被拆遷人處置;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實行貨幣或統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2中的非住房標准提高20%給予補償,補償後的殘值歸拆遷人處置。
第三十四條 拆遷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權利的房屋應由抵押人清償債務或向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權利的申請,並到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後實施拆遷。
第五章 人員安置
第三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耕地被全部徵收的,依法撤銷該農村經濟組織的建制,原有農村村民全部轉為城鎮居民;耕地被部分徵收的,按人均、勞均佔有耕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安置人數和勞動力安置人數。
被征地單位應將擬被征地安置人數落實到人員,並將姓名、年齡、性別、身份證號碼和農業人口數增減變化情況在《徵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報國土資源部門,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三十六條 被征地安置人員以《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在冊的常住農業人口(含現役義務兵和士官、在大中專院校就讀學生和勞改勞教人員)為准。
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被安置人員,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城鎮土地利用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被安置人員,實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後人均耕地資源少,不具備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納入城鎮就業體系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徵收土地的安置補助費首先作為被征地農民個人承擔的社會保障項目經費,由征地實施單位提出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核定後,由財政部門直接支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剩餘部分支付給被征地單位,作為被安置人員個人生活安置費用。安置被征地農民所需的個人繳費不足部分,屬城鎮規劃區內用地的,由各級人民政府在征地調節資金中支付;屬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列入劃撥或出讓土地成本,在項目資金中支付。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 被征地單位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徵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新增加(遷入)人員(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員除外);
(二)計劃外生育未繳清社會撫養費且未上戶口的人員;
(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前遷出、死亡人員以及服役轉幹人員;
(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員(包括以前征地應農轉非而未轉非的人員)。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八條 對提前或按時完成征地拆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九條 被拆遷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前或按時搬遷的,由征地拆遷機構按戶一次性計發獎金1000元,搬家補助費500元。
第四十條 建設徵收、使用土地,依法補償安置後,當事人在規定日期內拒不搬遷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責令其限期搬遷;逾期不搬遷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行強制搬遷,並按《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第63條規定處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征地拆遷工作人員在行使職務時,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或造成損失的或私分、平調、挪用、截留征地費的,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建設施工過程中需臨時用地的,由施工單位提出計劃,建設單位審查同意,報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批准後使用。臨時用地的地面附著物補償按本辦法規定的標准執行。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使用期滿,由用地單位自行復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元標准向縣級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復耕費統一安排復耕。
第四十三條 施工損毀征地紅線外土地上的附著物,由施工單位按本規定補償標准給予補償。
第四十四條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的補償標准協商補償。
第四十五條 國有農用地(含收歸、徵收國有未作補償的土地)及附著物的補償按本規定標准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達州市人民政府2000年12月21日印發的《達州市征地補償安置試行辦法》(達市府發〔2000〕233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實施前的建設項目發生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仍按原規定辦理。本辦法實施後國家關於征地拆遷補償安置事宜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1.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2.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3.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4.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5.原住房評等定級標准
附件1:
農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 屋 結 構 補 償 單 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住
房 磚 混結 構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400 390 38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370 360 350
磚牆(條石)瓦蓋房 340 330 32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10 300 29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290 280 27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270 260 250
土 木結 構住 房 穿逗瓦蓋房 250 240 23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20 210 200
非
住
房 柴 房、
圈 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2:
城(鎮)規劃區內實施城鎮建設征地拆遷原各類房屋補償標准
單位:元/平方米
區分 結構類別 房屋結構 補償單價
一級 二級 三級
住
房 磚 混
結 構
住 房 磚牆(條石)預制蓋樓房 500 480 460
磚牆(條石)預制蓋平房 460 440 420
磚牆(條石)瓦蓋房 420 400 380
磚木穿
逗結構
住 房 穿逗(磚、木牆)樓房 380 370 360
穿逗(磚、木牆)瓦蓋房 360 350 340
穿逗石棉瓦(草蓋)房 340 330 320
土 木
結 構
住 房 穿逗瓦蓋房 300 280 260
石棉瓦、玻纖瓦及草蓋房 250 240 230
非
住
房 柴房、
圈舍、
生產性
用房等 磚混結構 120 110 100
磚牆瓦蓋(石棉瓦蓋、棚蓋) 90 80 70
穿逗瓦蓋(草棚、棚蓋) 70 60 50
土牆氈蓋(棚蓋、石棉瓦蓋) 40
簡易棚房 30
註:1. 框架、鋼混結構住房部分在磚混標準的基礎上上浮20%。
2. 室內裝璜部分按建築面積每平方米補償20-60元。
附件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 稱 結 構 單 位 單 價(元) 備 注
保坎圍牆(含魚塘坎) 條石 立方米 80 集體改田改土堡坎、塘坎、房屋基礎堡坎不予補償。
片石 50
磚 50
土石 10
曬壩 水泥 平方米 15 曬壩必須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續才能予以補償,但每戶最多不超過30平方米。
石板、三合土 10
土 5
糞池貯水池沼氣 條石、堅石硬 立方米 140 室內糞坑和野外燕窩型糞坑不予補償。
三合土、水泥 100
窯 磚瓦 立方米 30-40 廢棄的各類窯一律不予補償。
石灰
焦窯
墳墓 土堆墳 座 100-300 補償後就地深埋或火化。無主墳墓不予補償。
石砌墳 墳頭石砌 300-500
合圍石砌 500-1000
續附3:
各類建(構)築物補償標准
名稱 結 構 單 位 單價(元) 備 注
水井 條石 立方米 60 按容積補償後一律
不再計算材料補償。
水泥 40
土井 20
機井 口 深25米以下(含25米) 800
深25米以上 1000
預制場 平方米 30 指預製件澆制場地。
宅基地 平方米 10-20 指經依法批准用地,僅平整了場地或下了屋基石的宅基地。
塑料大棚 鋼架 畝 1800
竹(木)架 1000
水渠 條石、水泥 立方米 10-20 按過水斷面計算
說明:小型蓄水塘、庫參照專業養殖水面補償,不再另計算建(構)築物補償費。
附件4:
房前屋後零星種植的果樹、竹、木、花卉補償標准
名 稱 規 格
(含下限不含上限) 單位 單價(元) 備 注
用
材
木 5公分以下, 棵 10 1、按離地面1.2米處的胸徑計算補償。
2、春芽樹按用材木標准補償。
3、桐樹、杜仲、銀杏參照用材木同等級補償標准提高一倍補償。
5-10公分 棵 20
10-15公分 棵 40
15-20公分 棵 60
果
樹 未掛果樹 棵 10 移栽
1-2米 棵 60 果樹指掛果的柑、橙、梨、李、桃、蘋果、核、枇杷、花椒樹等。按樹冠直徑分類補償。
2-3米 棵 100
3-4米 棵 140
4米以上 棵 160
葡
萄 單株掛果葡萄 棵 30-50 未掛果葡萄、能夠栽的自行移栽,不予補償。
未掛果葡萄 棵 10
桑
樹 5-10公分 棵 10 按樹杈下主桿圍長
分類補償。
10-20公分 棵 20
20公分以上 棵 30
茲竹
雜竹等 1米以下 籠 5-10 按每籠竹桿部佔地直徑分類補償。
1-2米 籠 10-20
楠 竹 直徑5公分以下 根 5 以離地面1.2米處的
直徑計算。
直徑5-10公分 根 10
直徑10公分以上 根 15
黃角蘭桂花等木本花樹 5公分以下 棵 5-10 按樹桿直徑分類補償。盆栽花卉一律不予補償。
5公分以上 棵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