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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司法程序

發布時間: 2021-02-20 14:36:51

行政訴訟程序是什麼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版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權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Ⅱ 司法程序和行政執法程序哪個優先

如果所涉事項在行政法規的范圍內,那麼,行政執法程序有優先權。但是,司法程序具有終極裁判權!

Ⅲ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審:

1、開庭審理前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取證據。

(4)審查當事人資格,發現不適合的當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換;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應通過其參加訴訟。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查明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迴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詢間,並分別聽取他們的陳述;

②詢問證人和宣讀證言。在詢問證人時,應告知證人應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告知如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詢問證人。證人出庭有困難的,應宣讀書面證言。

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合議庭許可,可以直接詢問鑒定人;

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⑤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在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後,由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順序按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終結,審判長要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後意見,然後宣布休庭。

3、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行政司法程序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Ⅳ 行政訴訟要走哪些程序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審理和判決的訴訟制度。
(一)行政訴訟管轄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許可權。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後,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二)舉證責任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的區別之處。這是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和被告處於不平等的地位,他們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三)訴訟程序
1.一審
(1)起訴
行政訴訟實寫\"不告不來\"原則,即當事人不起訴,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受理。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法定期限內裁定不予受理。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的主要內容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4)裁判(裁定和判決的合稱)
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審理判決執行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是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的決定。
2.二審
二審指上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上訴,對下一級人民法院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進行審理。我國行政案件的審理採取兩審終審制度。
3.執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決的執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以後,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申請,實施強制執行,或者由行政機關依照職權採取強制措施,以執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Ⅳ 行政訴訟起訴的前置程序

行政賠償訴訟中的違法確認程序有兩種情況:

一種是在行政訴訟附帶行政賠償訴訟中,人民法院採取並案審理的方式,通過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確認,根據違法行為與侵權責任的大小、內在的關聯性,確定是否賠償。賠償責任的決定不僅是合法性審查的邏輯結果,而且是行政爭議的最終法律解決。

另外一種是受害人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依據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有在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後,才能給予賠償。

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訴訟通常適用的情況主要是:

第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機關及相對人對行政行為的違法性已無爭議,但行政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

第二,具體行政行為已被行政復議機關撤銷或者變更,但復議機關未對行政賠償問題作出裁決,或者受害人不服復議機關的裁決;

第三,具體行政行為為終局裁決機關所為,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已經不得爭議,受害人對行政賠償問題尚有爭議;

第四,具體行政行為已為法院判決確認為違法,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提出了行政賠償訴訟。

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適用前置程序在國家賠償法制定之初,曾經受到學界和實務界的樂觀評價:有利於迅速解決行政賠償爭議,省時省力,使受害人損失能夠及時得到賠償;有利於加強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和提高行政效率;
有利於減輕人民法院負擔;體現了國家對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尊重和信任,有利於調動其糾正錯誤的主動性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

經過近十年的實踐,行政確認的前置程序已經成為當事人獲得行政賠償的梗阻。由於確認違法基本上是由涉嫌違法的機關自身或者其上級進行。這種「自己當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確認違法極其艱難。加之法律沒有確認期限作出規定,有關機關能拖則拖。當事人對於不予確認的不作為行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20條的規定,只能通過申訴途徑。當事人常常被迫為確認違法、請求賠償而積年累月地上訪、申訴。國家賠償法中關於行政賠償義務機關自己糾正錯誤的前置程序設置事實上已經成為國家賠償制度的重大缺陷,有人因此認為上述規定已經使國家賠償法變成了「國家不賠法」。

Ⅵ 行政程序與訴訟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一是適用的國家機關不同。
二地位不同,訴訟程序可以審查行政程序。
三是執行時人員和人數也不同。
四是解決問題不同,行政程序是執行行政法律法規,訴訟程序是解決糾紛。
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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